村级规范化管理“四十六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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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现任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成员和经乡镇党委确定的村后备干部。

第三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培育、选拔、管理、奖惩、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拥护。

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知识,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强。

3、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党性坚强、作风民主、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等素质。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六条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执行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2、定期主持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本村党的建设、经济工作和社会工作。

3、负责加强村班子建设,协调村“两委”关系,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负责对村、组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4、抓好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建设,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

5、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落实日常学习、民主评议党员和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制度。

组织实施“双培双带”先锋工程,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村级管理制度范文(4篇)

村级管理制度范文(4篇)

村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级管理行为,推动村级发展,保障村民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村全体村民和村级组织的管理,包括村民自治、村级公共事务、集体经济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的遵守和实施,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操作程序,确保执行和监督。

第四条村级管理应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尊重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村民自治第五条村民享有自治权,有权参与村级事务的讨论、决策和监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村级事务的决策应遵循村民自治的原则,尊重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并充分听取少数意见,形成多数决策。

第七条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决策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讨论,村级组织应主动接纳并认真考虑。

第八条村级组织应定期向村民公开村级事务的决策情况和执行进展,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村级公共事务第九条村级公共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供水、电力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十条村级组织应合理规划、管理和维护村级公共事务,优先满足村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一条村级组织应确保公共事务的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杜绝腐败和滥用职权行为。

第十二条村级组织应建立一套公示制度,向村民公布公共事务的管理规章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集体经济管理第十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由全体村民共同所有,村级组织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村级组织应向村民公示集体经济收入和支出的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村级组织不得滥用集体财产和权益,不得向个人或组织提供私利。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村民或村级组织成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对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的村民或村级组织成员,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九条处罚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村级组织制定并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

乡镇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乡镇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镇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全面提升村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切实加强村干部队伍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泰委发…2009‟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的暂行意见》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村干部的培养、选拨、任免、考核、奖惩等办法,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勤政、廉洁、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

三、本暂行办法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由镇、村两级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村干部的培养、选拔及管理权限一、拓宽村干部选拔任用渠道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双推一选”、“公推直选”、村民委员会“双直选举”或“无候选人直选举”以及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等方式,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打破地域、身份、年龄、资历、职业等界限,采取“选”、“调”、“派”、“聘”、“考”等多种形式,大胆选拔和启用各种能人担任村干部。

1、“选”。

即,从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出创业回乡人员、农副业大户、农民经纪人、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中选拔。

2、“调”。

即,在全镇范围内对所有村的人才资源进行整合,探索村党组织书记跨村任职,其他村干部异地任职,加强村干部的横向交流、锻炼培养,实现村与村之间的“能人”交流与优化。

3、“派”。

即,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拔一些优秀的年轻同志下派到村任职。

4、“聘”。

即,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有计划地选聘一些热心农村工作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二线”、退休干部担任村干部。

5、“考”。

即,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考,选拔各类人才到村任职。

二、明确管理权限,规范任免手续认真执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免干部。

1、村党组织书记管理由市委组织部负责,镇党委具体实施。

换届时,通过“公推直选”方式产生;届中,经履行民主推荐、考察等程序后由镇党委讨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党组织书记调整、年度实绩考核、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同意或备案。

村级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村级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村级规范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

村级规范管理是指在村级组织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对村务、村民生活、村内环境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制度。

规范管理的实施,对于村民的生活质量和村庄的整体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村级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对于推动乡村治理和村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二、目标。

1.建立健全村级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村务管理行为,提高村庄管理效率;2.提升村民的文明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促进良好的村民互助互助风气;3.改善村庄环境,提升乡村形象,为乡村振兴注入新活力。

三、实施方案。

1.建立村规民约。

制定并完善村规民约,明确村级管理的基本准则和规范。

村规民约应包括村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村务管理的程序和方式、村内环境卫生的要求等内容,确保村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可以利用村务公告栏、微信群、村民大会等途径,让村民了解村级管理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共同维护村庄的良好秩序。

3.建立监督机制。

设立村级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组成,对村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定期召开监督会议,听取村民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的问题,确保管理工作公正、透明。

4.加强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村级执法队伍,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执法力度。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严格执法,维护村级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5.引导村民自治。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自治活动,引导村民自觉参与村级管理工作。

可以组织村民志愿者队伍,开展环境卫生整治、道路维护等活动,让村民在参与中感受到管理的意义和价值。

6.加强协作联动。

加强与乡镇政府、村附近企事业单位的协作联动,共同推动村级管理工作。

可以通过签订管理协议、开展合作项目等方式,形成多方合力,推动村庄管理和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村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对村级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xx县村干部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xx县村干部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XX县村干部规范管理暂行办法XX县村干部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村级组织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一支高效、务实、廉洁、勤政,有志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村干部队伍,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推进村级事务村为主管理,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顺利进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干部规范管理的主要对象和范围:村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

第三条村干部规范管理的主要内容:明确村干部的职责任务,规范选拔任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教育培训、待遇保障、档案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现任、离任、后备村干部于一体,选、育、管相结合,绩、奖、惩相统一,全面系统科学的村干部管理机制。

第四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领取固定补贴的村两委干部纳入县委组织部备案管理范围。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五条村两委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交给的任务,教育和引导村民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定期召开党组织会议、党员大会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村党的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党员或村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有关会议的决定,负责向乡镇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三)带领群众立足实际,发挥优势,制定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选准强村富民的发展路子,加快村级经济发展,增加集体和群众收入;(四)抓好党务、村务公开,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级配套组织依法行使职权、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五)认真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林权制度改革、救灾救济等支农惠农政策,抓好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规模化生产和组织化经营;(六)切实加强党员和群众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引导村民追求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健康、文明的村风民风;(七)依法管理本村集体土地和其它财产,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办理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为群众搞好生产服务;(八)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工作,促进邻里之间、村与村之间、不同民族之间团结互助,积极调解民事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九)自觉维护和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配合县乡下派的驻村干部和乡镇联系村领导、包村干部工作,积极把村两委的决议变为群众的实际行动;(十)认真落实村两委各项工作制度,促进班子勤政廉政建设,不断增强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现任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 )成员、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成员和经乡镇党委确定的村后备干部。

第三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培育、选拔、管理、奖惩、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优秀共产党员选拔进村两委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村党组织书记。

第四条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较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2)懂经营会管理。

思路宽、点子多,能够带头创业、带领群众共同创业,在双培双带先锋工程活动中表现突出。

(3)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善于运用民主、法律、示范和服务的方法做群众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能正确行使党员、村民赋予的权力,坚持依法办事,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为人正派,作风民主。

(5)密切联系群众,善于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群众公认度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推选为村干部:(一)近三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二)正在服刑(包括缓刑)或刑满释放不满5年的;(三)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未处理或处理不满三年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五)热衷于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六)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大的;(七)流动党员或长期不在居住地工作的。

(八)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六条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1、推动科学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主持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富民强村路子,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安丘经济开发区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村级治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和执政地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在全面总结安丘市村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编农村党员队伍管理第一章党员队伍积分制管理第一节管理范围第三条实行农村党员队伍积分制管理的范围是,在村级党组织备案登记的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

对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正式党员,可不实行积分制管理。

第四条对流动党员,应注意区分开发区域内流动和域外流动两种情况。

对开发区域内的流动党员,接受所在党组织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先交由社区党总支进行教育转化,经教育未转化的,应按组织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对开发区域外的流动党员,本着符合条件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地党组织。

对本人确实不愿转走或工作单位未设立党组织,又难以正常参加村党支部活动的流动党员,原则上经本人同意,由开发区党(工)委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接收其党组织关系,实行统一管理,不再接受村级党组织的积分制管理。

第二节积分构成第五条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所得积分,由基础分、激励分构成,并实行“一票否决”。

(一)基础分1.入党积极分子(20分)。

分为年龄、学历、基本表现三部分。

①年龄(5分):35岁及以下的记5分;36岁-44岁记4分;45岁-55岁记3分;56岁及以上记2分。

②学历(5分):大学及以上学历记5分;大专学历记4分;中专(高中)学历记3分,初中学历记2分,初中以下学历记1分。

③基本表现(10分)。

积极参加市、开发区、社区、村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义务劳动、扶贫助困等活动,市级以上记5分,区级记4分,社区级记3分,村级记2分;年内满勤记10分,每缺勤一次扣1分。

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村级组织建设,提高村级事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村设立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团组织、妇代会、民兵组织等组织,有条件的村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依法登记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可设立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本村的全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设立的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党委纪检机构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开展村务监督活动。

第六条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配套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村党组织根据本村工作需要确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各配套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及村级配套组织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章村级民主选举第七条村级组织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

因特殊原因提前或不能按期换届选举的,须经上级组织批准。

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

村委会及村级配套组织的选举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办法和各自章程进行。

第八条村级各组织的成员候选人必须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有文化知识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对候选人资格提出原则要求,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作为推荐和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依据。

第九条村党组织委员会领导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通过合法程序进入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监督选举委员会执行法律法规,抵制各种违法行为。

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办法

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办法

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办法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是为了加强村级事务管理,规范村级组织的运转,提高村级事务管理的效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村级事务是指村民委员会及其下设各层级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的各项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公共设施管理、村民服务等。

第三条村级事务管理的目标是加强村级组织的法制建设,健全各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村级事务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条村级事务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正、效率、规范。

第五条村级事务管理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及其下设各层级组织,包括村党支部、村委会、村两委等。

第六条村级事务管理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村级事务管理的机构设置第七条村级事务管理机构包括村党支部、村委会、村两委等。

第八条村党支部是村级事务管理的领导核心,负责制定村级事务管理的政策和决策。

村党支部书记是村级事务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村委会和村两委的工作。

第九条村委会是村级事务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村党支部的政策和决策。

村委会主任是村级事务管理的执行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各项事务的具体落实。

第十条村两委是村级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由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

村两委成员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与执行。

第十一条村级事务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优化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村级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到人。

第三章村级事务管理的制度建设第十三条村级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村民议事、决策公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制度。

第十四条村民议事制度是指村级事务管理机构必须聆听群众的声音和诉求,进行广泛的群众代表会议,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委办[2005]3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4.19【实施日期】2005.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05]34号2005年4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村级组织体制和职责第二条行政村设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团组织(含团委、团总支、团支部,下同)、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

第三条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五)负责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村集体(控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2024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方案

2024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方案

2024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方案一、引言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和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旨在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综合实力。

二、总体目标本方案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规范化管理,将农村集体经济的三资资源利用合理化、收益分配公正化、风险防范科学化,使之成为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三、规范化管理的内容和措施1. 三资资源利用合理化(1)优化土地资源管理。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推动土地入股、入股土地流转,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建立土地租金政策,确保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的最大化。

(2)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资金监管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审计,防止滥用和挪用资金。

推广电子支付、互联网金融等现代支付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建立健全财产权、权益的登记、交易与保护机制,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加强对资产流转的监督,防止滥用集体资产。

2. 收益分配公正化(1)建立有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促进农民自愿组建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的经济组织,确保农民共享集体经济的成果。

加强组织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内部监督机制。

(2)完善分配制度。

通过政策引导,推动农民收入的多元化,如发展农旅融合、农业产业化等。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和因地制宜的收益分配机制,使农民收益与贡献直接挂钩。

(3)加强信息透明度。

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信息,使农民了解集体经济的经营状况和收益情况。

3. 风险防范科学化(1)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

促进保险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的保险服务,降低农村集体经济经营风险。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培训。

通过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遵守度。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培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组织重大风险应急演练。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资料03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资料03

第十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脱贫目标,巩固发展脱贫攻 坚成果、防止返贫,组织发展乡村致富产业,推动农民就业创业,教育引导农民既“富口袋”又“富脑袋”,依 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 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四)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 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 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五)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 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 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 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 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 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 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群众培训,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民夜校等渠道,深入宣传教 育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第十六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 化,保护传统村落,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文 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第十七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组织和党员先进事迹,宣传好人好事,弘 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第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文 化侵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 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必须在意识形态上站稳立场,旗帜 鲜明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同一切歪风邪气、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方案(试行)-

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方案(试行)-

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方案(试行)正文:---------------------------------------------------------------------------------------------------------------------------------------------------- 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方案(试行)(1990年1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工作规范化,是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

它的规范化是搞好农村基层统计工作的基础,是保证和提高全国农村统计数字质量、发挥农村统计整体功能的根本环节,也是强化乡镇经济管理所必须。

为了加强我国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以乡镇统计站为核心的农村统计信息网络。

二、内容与标准根据目前我国农村统计工作的现状,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的内容与标准包括九个方面:(一)组织建设完善1.按照《统计法》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在乡镇、村配备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统计人员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懂得一些经济统计知识,有志于农村统计工作。

需要调动乡镇专职统计人员,须事先征求县(市)统计局的意见。

2.乡镇建立统计站(或称统计委员会、统计办公室、统计科,下同)。

目前乡镇统计站有两种形式:(1)联合型统计站:在乡镇政府领导下,以乡镇统计员为骨干,联合乡镇有关业务部门的统计人员组成的乡镇统计联合体,行使乡镇政府的综合统计职权,业务上受县(市)统计局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乡镇统计工作。

(2)实体型统计站:由2名以上专职统计员组成的乡镇政府直属机构,是乡镇政府的综合统计职能部门,业务上受县(市)统计局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乡镇统计工作。

乡镇统计站要有牌子、有章子、有班子、有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室。

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doc

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doc

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现任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成员和经乡镇党委确定的村后备干部。

第三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培育、选拔、管理、奖惩、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拥护。

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知识,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强。

3、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党性坚强、作风民主、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等素质。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六条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执行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2、定期主持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本村党的建设、经济工作和社会工作。

3、负责加强村班子建设,协调村“两委”关系,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负责对村、组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4、抓好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建设,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

5、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落实日常学习、民主评议党员和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制度。

组织实施“双培双带”先锋工程,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村级事务管理制度

村级事务管理制度

村级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级事务管理工作,提高村级工作效率,维护村级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级事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村级经济管理、基层医疗卫生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村级事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秉持服务村民群众、发展本村经济、维护村级稳定、引领发展等宗旨。

第四条村级事务管理工作应该依靠村级委员会领导,村民大会参与,村级专业人员参谋,形成科学、民主、务实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村级经济管理第五条村级经济管理应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村级产业,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第六条村级委员会应组织开展村级经营计划,推动农产品产销衔接,引导村民就业创业,增加村级收入。

第七条村级委员会应严格管理村级经济收支,依法使用村级资金,不得挪用、私分、挥霍村级公款。

第八条村级经济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定期进行经济核算分析,确保村级经济运行稳健。

第九条村民大会应对村级的经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村级委员会,确保经济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条村级经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程序和程序经过村民大会公开讨论决定。

第三章基层医疗卫生管理第十一条村级委员会应开展村级卫生保健工作,提高农村卫生水平,保障村民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村级委员会应加强农村卫生设施建设,提高村级卫生条件,开展农村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村级委员会应组织村级医疗队伍,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常见病症。

第十四条村民大会应对村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评议,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村级卫生保健工作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村级委员会应组织开展村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农村环境卫生水平,改善村民生活环境。

第十七条村级委员会应加强村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村级环境保护水平,开展村级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第十八条村级委员会应组织开展村级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村级运行日常管理制度

村级运行日常管理制度

村级运行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级运行日常管理行为,维护村级秩序,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村级运行日常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权益,提高村落整体形象。

第三条村级运行日常管理制度适用于村级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关部门,也适用于村民大会代表、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村级组织。

第四条村级运行日常管理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与村民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由村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年对其进行一次评估和修订,经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村民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村级运行日常管理组织结构第七条村级运行日常管理组织结构包括:村级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级工作部门等。

第八条村级管理委员会是村级运行日常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村级运行日常管理政策,监督村级管理工作。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运行日常管理的执行机构,由村民大会推选代表组成,负责具体日常事务的处理,协助村级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村级工作部门是村级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专门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不同部门,如财务部、维护部、环保部等,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村级运行日常管理组织结构应当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第三章村级运行日常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村级运行日常管理应当定期开展村民委员会会议,梳理村级管理工作,及时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村级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村级大会,向村民表达工作情况,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共同商讨村级重大决策。

第十四条村级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做好工作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村级运行日常管理应当健全村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起完善的档案系统,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村级运行日常管理应当强化对村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村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所、站).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切实保障每个行政村有一所产权公有的村卫生室.第五条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积极探索乡村卫生服务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村级考核管理制度

村级考核管理制度

村级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村级治理体系,提高村级干部的管理水平,加强村民自治,树立村级考核管理制度,规范村级干部的管理行为,推动村级事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村级考核管理制度适用于各村级组织和干部,村级干部包括村支书、村委会成员、村级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村级考核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激励约束、科学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村级考核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周期、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的运用和反馈等。

第五条村级考核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为村委会,由全体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监督考核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村级考核管理制度必须与上级考核制度相衔接,对于不适用于村级的内容进行适度调整。

第七条村级考核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和信息管理体系,对干部的综合素质、工作业绩、廉政操守等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八条村级考核管理制度的修订、解释和规定由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二章目标任务第九条村级考核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树立正确的干部选拔使用标准,激励干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改进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村级考核管理制度的任务是按照上级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村级工作计划,完成好土地流转、人口普查、文明村创建、产业发展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反馈情况。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十一条村级考核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村级干部的工作业绩,包括村级工程建设、扶贫开发、文明村创建等;(二)村级干部的廉政操守,包括是否接受礼金礼品、是否违规干预市场活动等;(三)村级干部的群众工作,包括是否关心群众疾苦,是否积极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应当科学合理、全面客观,对干部个人和村委会整体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章考核指标第十三条村级考核管理制度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一)村级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包括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二)村级扶贫开发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参与扶贫项目、脱贫效果等;(三)文明村创建工作完成情况,包括环境整治、文明实践等;(四)村级干部的廉政操守情况,包括节日期间收送礼金礼品情况、违规干预市场等;(五)村级干部的群众工作情况,包括群众满意度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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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发[2018]16号***村级规范化管理“四十六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工作机制,提升村级事务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村级事务民主管理规程第一节民主议事第二条议事原则。

(一)坚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

(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公开透明原则。

(三)坚持“村事民决管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议事范围。

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下列重大事项,纳入民主议事范围:(一)乡村振兴战略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公共事业的建设承包、经费的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

(三)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招标和发包,落地项目用地流转,集体资产处置、转让和租赁等。

(四)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五)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六)土地流转、发包、租赁及补偿分配。

(七)计划生育、精准扶贫、救灾救济、农村低保、五保、残疾人、新农合、新农保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

(八)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议事机制。

探索实施“三事分流”工作方法,将村级事务依据公共属性大小,分流成“大事、小事、私事”,厘清政府、村居和群众的权责边界。

“大事”即政府管理事项及公共服务,由政府部门负责解决;“小事”即村居公共事项及公益服务,由村委会为主导,村级自治组织共同协商解决;“私事”即村个人事务和市场服务,由群众自行解决或寻求市场服务。

第五条议事程序。

包村科级干部指导、管区人员全程参与议事,帮助审核把关,保证议事程序和质量。

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采取下列方式:(一)一般性事项议事程序。

对村级一般性事项,可由村“两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必须按照“一审一监管,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

1.“一审一监管”,即重大事项决策前报包村科级干部、管区、镇重点办备案审查,经过管区责任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按照“四议两公开”组织实施;决策实施过程中,管区、镇重点办、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全程监管。

2.“四议”,即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3.“两公开”,即决议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三)村两委班子健全、工作能力强的村,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时,相关会议可以合并召开。

所有会议一律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存档备查。

第二节民主公开及监督第六条公开事项。

(一)决议公开。

经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报管区、镇审核把关后,在公开栏进行公示。

(二)结果公开。

议决事项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过程应每月公开一次,实施结果及时公开。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公开的常规性事项。

(四)对大多数群众点名要求公开的事项,以“点题公开”的形式及时公开。

第七条公开程序。

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提交村“两委”会议讨论确定;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八条公开时间。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1次,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公开时间不少于5日。

严格执行“财务公开日”制度。

经管站每月5日前完成村级财务记账和凭证扫描录入工作。

每月10日为村级财务公开日。

在规定时间,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并按业务事项逐笔张榜公布,重大经济事项随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两委”应及时答复,妥善处理。

第九条公开方式。

各村应通过村务公开栏、有关会议、广播、“明白纸”等形式公开村务。

村干部要及时对村民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

村会计负责将公开内容拍照存档备查。

第十条民主监督。

各村(居)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制度,每月底由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月财务收支业务逐笔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支出是否符合财经纪律,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村主要负责人要给予答复,民主理财要使用区经管局监制的民主理财记录簿。

第十一条评议监督。

每年初,村党支部书记组织召开“两会一评议”即民情恳谈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村两委及党员活动,通报村一年来的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步工作计划,由村民代表对村两委和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评议结果与村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村级事务备案监管第十二条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重点工程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村级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必须报管区和镇政府备案审查;管区、重点办负责对决策过程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

(一)村“两委”首先填写《***村级重大事项备案审查表》,将重大事项内容报管区和镇重点办备案。

(二)管区、镇重点办和包管区责任领导负责对报备事项进行审查。

(三)村“两委”根据管区、镇重点办和包管区责任领导签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议题方案后,再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工作监管。

村级重大事项监管实行事前审查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管区和镇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谁审查、谁监管,谁牵头、谁监管”的原则,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全程监管,保证重大事项决策按程序依法依规落实。

对不执行备案监管程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节村级事务民主管理保障第十五条推行“五个一”工作制度,即村级每周一次议事会、每月一次理财会、每季度一次考核,每半年一次谈心谈话、每年一次述责述廉。

第十六条发挥村规民约作用。

要重视村规民约的作用,引导教育村民学法守法,自觉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村规民约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下,由村“两委”负责牵头制定,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主管部门备案。

管区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使用,每次村“两委”换届后,要及时对村规民约进行修订,确保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七条实行责任追究。

(一)村“两委”及其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按照程序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1.不按规定的内容、步骤、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

2.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合法利益的。

3.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工作进行监督的。

4.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对村务工作提出异议的村民的。

5.违反村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在村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挥霍、挪用、侵占、贪污集体财物等违纪行为,由镇纪委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村“两委”或者成员作出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村级财务管理第一节集体资金管理第十八条村集体所有收入和支出资金资产资源在分清明细、建档立案后统一由镇经管站进行代管,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监督权不变。

村“两委”负责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管及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财务报账制度。

村会计要按时报账,每月与镇经管站至少核对一次现金(存款),确保账款相符。

当月无业务发生的,村签定具结书,严禁跨年度入账。

第二十条统一票据管理。

(一)规范收款票据管理。

村(居)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统一使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由镇经管站负责开据收取。

村级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到镇经管站报账。

村集体所收各种款项,由村会计收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收取。

(二)规范支出票据管理。

零用工工资、村(居)民福利等村(居)集体与内部成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可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或区、镇统一印制单据支付;购买商品或其他支出款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

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并由经办人和相关责任人清退相关款项。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资金借贷行为。

(一)各村不允许出借本村现金。

(二)村集体严禁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经济信用方面担保。

(三)未经镇政府批准村集体不允许向金融部门、单位和个人贷款、借款。

(四)村集体严禁购买股票、基金、赢利型保险等金融产品。

(五)其它上级有关规定中明令禁止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严格村级债权债务管理。

(一)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集体擅自举债。

(二)村“两委”负责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清理核查,对已形成的账外债权债务必须纳入清理范围,并及时记入村往来账。

(三)村“两委”要积极回收村集体借出的资金和其他村级原有债权,全力化解已形成的各种债务。

(四)村级债权债务情况要按照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

第二十三条各村发生的往来款项要及时纳入账内管理,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四条镇经管站负责监督审核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对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节规范支出审批管理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村(居)支出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村书记、村主任、村民理财小组组长、管区责任领导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书记、村主任、村民理财小组组长、管区责任领导签字,镇审批,并把审批意见附在原始凭证之后。

村级资金支出涉及镇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的,由镇审批。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

根据村(居)经济运行情况,镇规定备用金限额,备用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七条严格规范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

(一)严格控制发放报酬补贴1.村干部报酬。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村级干部职数及报酬标准,除村书记、村主任、村会计、计生专职主任实行固定报酬外,其他人员提倡误工补贴方式。

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负债发放村(居)干部报酬。

2.误工补贴。

除已按规定发放基本报酬外的村(居)“两委”成员等其他从事村级事务管理人员,误工补贴标准由村两委讨论通过。

具体标准须经民主程序通过,镇党委、政府批准,并报区经管局备案。

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不得发放误工补贴。

3.用工补贴。

村(居)集体集中活动或零用工,一律使用零用工工资单,经审批同意后发放,用工工资由村两委讨论通过。

具体标准须经民主程序通过,镇党委、政府批准并报区经管局备案。

(二)严格控制办公费用支出1.严格执行农民减负有关规定。

妥善化解村级债务,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报刊费实行限额制,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不准超过800元限额。

取消村级招待费,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烟、酒和土特产等物品。

村(居)会议不得列支香烟、水果、食品等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

2.加强差旅费报销管理。

交通差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报,报销时,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须提供有具体时间、事由及相应金额的明细清单。

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应提供上级通知或镇党委、政府批准材料。

3.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禁止村(居)用集体资金为村(居)干部配备移动电话和发放通讯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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