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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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宗旨更侧重于经济领域,而社会法的宗旨则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设定的。
那么,经济法和社会法到底有什么关系呢?[摘要]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然而由于学界对于经济法及社会的定义比较无序,导致对二者关系研究也比较困难。
为此,文章首先研究经济法及社会法的概念,对二者均做出一个相对合适的解释,并借此对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提出看法,以期对社会法及经济法各自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做出明确的厘定。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联系区别一、经济法与社会法之界定(一)经济法之界定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之争,目前学界已经达成了较为统一之认识,即将经济法看做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本质即是国家干涉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国家干涉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但是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的这一命题,学者之间却有不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有:二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组成的;三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组成;四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的。
可以看到即使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每种观点中必然包括的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也就是说,这两部分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所以本文将以二分法为主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二)社会法之界定关于“社会法”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比较通行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类,分别是:一种思潮;社会团体制定的“行为规范”;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独立的法律部门。
以上四种定义都有其理论价值,但是它们对于社会法的定位却相差甚远,因此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相对受到认可的社会法的概念,这样才能对经济法与社会法进行比较研究。
对此李昌麒教授也说道:“通过大家的共同探讨,应当可以寻求到一个被大家相对认可的社会法的定位,否则‘社会法’这一概念在法学中就没有意义。
探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重要作用.
探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重要作用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含义在现代汉语中,“和谐”即协调、配合与适宜。
至于和谐社会,不同学科有不同解读。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意味着法律合理配置人们的权利义务并且保障其真正实现的文明社会状态。
和谐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和谐共处以及社会系统内部的协调发展、和谐相处,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狭义的和谐社会是指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的社会。
和谐社会一方面是指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是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发展,实现人和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1]。
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首次完整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概念,它是指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面对资源、地区和利益发展不平衡,人民生活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的形势下,通过经济、法律、政治等综合手段,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 ,是对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完善 ,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和谐社会不会自然形成,必须借助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
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
作为重要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其产生的历史、目标等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具有内在高度一致性,因此,经济法必然可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其他部门法无法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作用。
二、和谐社会与经济法内在统一性1. 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工具考察经济法形成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的产生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个领域的利益相互融合的体现,是平衡协调运用市场之“ 无形之手”与国家之“ 有形之手”,以解决“ 市场失灵”和“ 政府失灵”问题,从而协调国家、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利益的产物[2]。
论经济法与民法在构建和谐司法中的作用
论经济法与民法在构建和谐司法中的作用一、民法与经济法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及局限性由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法律也因此在传统上的融合走向功能上的划分:大体可分为市民社会的法与政治国家的法,前者为私法,后者为公法。
公私法的划分作为对法律基本分类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前提。
是人类制度中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迄今仍在显示其生命与存在的充足价值。
(一)民法的作用——权利本位虽然政治国家的分离使公共领域的社会秩序与整体性安全有了可靠性的保证,但在更为广泛的私人领域,公共权力也有鞭长莫及的地方,其复杂而又灵活的特点又使公共权力的行使成本增加。
而作为实质上的民法,植根于市民社会的土壤,本身即具有相对灵活的特点,不但是个人私权的充分体现,而且也使调解市民社会自由与和谐的力量。
作为社会私权的基石,民法是包含了调整社会法律规范的总称,并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交换”、“契约自由”为基本内容。
这为当时商品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商品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治基础以及成熟的法治模式,有利于社会的经济民主和政治,如同一位充满理性与智慧天使,在公平与正义之间为当事人双方设立规则,但这种规则却是建立在当事人自由表达其意志的基础之上,即无论他们表意如何,只要是不违反社会的公共道德与准则,我们都给与其以最大程度的尊重与认可。
当且仅当他们因此而产生纠纷,而又各执一词,陷入协商难以解决的纷争时,民法才会介入,居中调解,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个体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民法的作用——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在其产生的最初便承载了实现公平的历史使命。
而法作为一种能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得以对等的调整人的行为的规则:以私法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本位。
它的治世之权威功能就在于:一方面它用私法自治、权利本位来保证主体利益与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划定了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 .以控制政府权力滥用,防止其随意侵犯民众利益。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
法律体系完善
经济法将进一步完善其法律体系 ,包括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使之更加符合市场化和国际化
的需求。
社会法的发展趋势
保障民生权益
社会法将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权益,如劳动权、社 会保障权等,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促进社会公平
社会法将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 施,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现象,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VS
社会法
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以保障 社会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05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发展 趋势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市场化改革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 法律,将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 ,减少政府干预,发挥市场在资
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国际化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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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
注重社会公平、社会福利、社会和谐,以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为目标。
调整对象的不同
要点一
经济法
主要调整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宏观调控 等方面。
要点二
社会法
主要调整社会关系,包括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 等方面。
调整手段的不同
经济法
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财政政策、货币 政策、产业政策等,以影响经济活动。
特点
经济法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直接的经济性和广泛的综合性。
经济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 在20世纪初才开始出现的。中国的 经济法发展也经历了相似的历程。
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 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 相结合的阶段,以及市场经济时期的 政府干预和市场竞争相结合的阶段。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作者:晏赟博来源:《现代交际》2016年第10期[摘要]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然而由于学界对于经济法及社会的定义比较无序,导致对二者关系研究也比较困难。
为此,文章首先研究经济法及社会法的概念,对二者均做出一个相对合适的解释,并借此对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提出看法,以期对社会法及经济法各自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做出明确的厘定。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联系区别[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0-0037-02一、经济法与社会法之界定(一)经济法之界定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之争,目前学界已经达成了较为统一之认识,即将经济法看做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本质即是国家干涉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国家干涉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但是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的这一命题,学者之间却有不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有:二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组成的;三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组成;四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的。
可以看到即使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每种观点中必然包括的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也就是说,这两部分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所以本文将以二分法为主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二)社会法之界定关于“社会法”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比较通行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类,分别是:一种法学思潮;社会团体制定的“行为规范”;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独立的法律部门。
以上四种定义都有其理论价值,但是它们对于社会法的定位却相差甚远,因此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相对受到认可的社会法的概念,这样才能对经济法与社会法进行比较研究。
对此李昌麒教授也说道:“通过大家的共同探讨,应当可以寻求到一个被大家相对认可的社会法的定位,否则‘社会法’这一概念在法学中就没有意义。
浅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理论功能的融合方法
浅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理论功能的融合方法作者:王俊逸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02期摘要:法律制度作为社会行为特性解读的一个基准,在各项条例的约束下,社会体系呈现出一种稳态化发展趋势,同时也对各项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效果。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建设与应用,可有效解决社会阶层发展中的矛盾,两个法律在某一层面上呈现出一定的协调性。
基于此,文章对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定位进行论述,并从理念、手段、机制三方面,对经济法与社会法理论功能的融合方法进行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理论功能引言: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下,为社会市场稳态体系的建构提供基础保障,当同时也加大各个行业领域的竞争压力。
在此类社会市场发展态势下,需通过相应的法律条例进行宏观调控,在制度基准的建立下,令社会市场形成一种稳态化、规范化体系。
社会体系与经济体系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由于当前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面临着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而对于当前社会体系下的人们来讲,其各项行为特征均决定着事物发展的走向,同时也间接承担着一定的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等。
本文则是对经济法与社会法理论功能的融合性进行探究,确保功能融合之后可为人们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保障。
一、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定位法治社会体系的组建,为各项行为提供一个执行基准,通过社会结构与法律体制的深度融合,可组建一个完整的法制格局,保证社会体系运营的规范性。
从法律功能角度来看,可引申出规范、社会两种含义。
在规范方面,法律条例执行起到相应的引导作用,如教育措施、评价措施等,而社会方面起到的功能则多以整合型功能为主,即一种基于制定规范的社会型宏观调控方法。
与其它事物相比,法律界定范畴属于社会结构内的一个基准,在法律实际执行过程中,其遵循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也彰显出法律的杠杆价值,同时,法律也存在一定的隐性功能,即挖掘着社会体系中出现的失范现象,然后作为自身体系拓展的补充,确保法律资源可为人们提供合法的权益保障。
经济法在社会整体利益的作用
经济法在社会整体利益的作用摘要:社会整体利益是关系到整个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整体利益受到了侵犯,社会所有人都要为此付出代价。
法律存在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不同的法律维护不同方面的整体利益,经济法就是在经济方面确保社会的稳定运行。
经济法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上有着自己独特的方式。
本文将对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理论和方法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我国的经济法学已经诞生了许多年,出现了许多不一样的理论流派。
设立经济法的初衷就是为了社会服务的,经济法能够使用各种经济方式和法律方式对社会的财物分配进行规范,促进社会和谐。
那么,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具体的操作方法又是什么呢?一、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经济法的产生背景是社会的发展逐渐进入了垄断时期,由于市场强烈的排他性和利益至上的原则,垄断性企业一旦出现就会操纵市场,破坏市场平衡,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个时候就需要国家出面使用强制措施来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整个社会的发展。
经济法来源于古代的财税法,又不同与财税法,从根源上来说,经济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产物。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认识论基础当代社会是由许多不同的社会阶层构成的,不同阶层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利益联系,也有着难以调和的冲突。
要让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能够得到调节,让他们能够在共同的社会中发展,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
人类的整体利益想要得到保障,就需要一个稳定运行且保持着发展势头的社会。
维持稳定就意味着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和平相处,经济法的存在是和平相处的前提[1]。
三、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逻辑进路(一)市场失灵有损社会整体利益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决定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才是良性发展的,充满垄断的市场会失去发展的活力。
而长远来看,市场经济迟早会产生垄断,导致市场竞争体制失灵。
许多经验告诉我们,市场失灵必然会压抑创新,阻碍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害。
略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组合
法和特殊群体利益保障法的综合 ,而经济法是部 门法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 和市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制法 的综合 。将社会法理解为 与经
济 法处 于并 列 层 次 的 、 同属 于 第 三 法 域 的一 个 子 部 门 ,所 谓 两 法 之 间 的 功 能组 合 才 能 得 以展 开 。 ② ③ 参 见甘 强 《 济 法 与 社 会 法 的 法功 能 配 合 — — 经 济 法 与社 会 法 关 系之 研 究 》,《 经 理论 与改 革 》 2 0 0 6年 第 3期 。 参 见 付 子 堂 《 律 功 能 论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19 法 , 99年 版 ,第 4 4 4— 7页 。
基 于法 的一 般功 能 ,两法 的功能定 位 应 当具 体 从各 自的历史 背 景 中寻找 和概括 。相对 于传 统
私 法而 言 ,两法 是现 代法 ,都 是 近现代 生产 社会 化 的产物 。社会 法是 伴 随着 国家力 图通 过 干预 私 人 经济 以解 决市 场化 和工 业化 所带 来 的社会 问题 ,应对 经济 、社 会 和生态 可 持续发 展 的需求 ,而 在 私法公 法 化和公 法 私法 化 中逐渐 产生 和发 展起 来 的②。 因此 ,社 会法 的功 能 主要 在 于解 决 社会
现代社 会 经济关 系 日益复 杂 ,需 要 发挥多种 法律 部 门的功 能加 以综合 调 整 。近年来 ,伴 随着
社会 法理论 研 究 的勃 兴 ,经济 法 与社 会 法 ( 以下称 两 法 ) 之 间 的关 系 问题 已成 为 法 学 界讨 论 的 热点 。现 代经济 法 的发展 轨迹 始终 与经济 领域 相连 ,所 以具有 明显 的经 济性 特 征 ;而社 会法 的 发展 轨迹始 终 与社会 问题 相关 ,所 以具有 突 出的社会 性特 征 。因而 积极探 索 怎样使 这两 个法部 门 的功 能组 合起 来积极 促进 经济 社会 协调发 展 ,是一 个重 要 的法 律 实践 命 题②。本文 以部 门法 功能 的组 合 为视角 ,突破 以往 的法 学研究 范式 ,依 据相关 法理 学原 理与 方法 对两 法功 能组合 及其模 式 进行 阐释 ,论证 两法 功 能组合 在我 国转 型期实 现 的可行性 路径 。
经济法与社会法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1)一、社会法的演变和界定 (1)(一)社会法的演变 (1)(二)社会法的界定 (2)二、经济法与广义社会法的关系 (3)(一)经济法是经济领域的法律社会化现象 (3)(二)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3)(三)经济法以社会自治为主要调整手段 (4)(四)经济法强化社会责任 (4)(五)经济法需要“社会化”的程序法支撑 (5)三、经济法与狭义社会法的关系 (5)(一)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差异 (5)(二)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功能配合 (6)近年来,我国法学界时兴从社会法的视角讨论经济法,然而,对诸如何为社会法、何为社会法的理论依据之类的问题习焉不察;不仅如此,对如何认识和把握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在一般法理上更少涉及。
在此背景下,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甚为必要。
一、社会法的演变和界定(一)社会法的演变社会法是伴随着国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而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域。
经济法是社会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社会法从其内容扩张的角度看,其发展过程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工厂法阶段,以英国1802年《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为开端。
当时正处在工业革命时期,劳动者处于“血汗工业”与“饥饿工资”的悲惨境地,劳资矛盾恶化,既危及资产阶级统治安全,又导致劳动力资源萎缩与枯竭,故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的现象最先表现为劳资关系领域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
于是,出现了最早突破私法自治原则、体现私法社会化精神的工厂立法。
英国率先于1802年将劳工问题纳入立法,此后,法国于1806年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制定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普鲁士于1839年制定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1845年颁布了《工商管理法》;等等。
现代劳动法就肇始于这一阶段以国家干预和偏重保护劳动者为特征的“工厂法”。
社会法与经济法
二、日本法学界所持理论
经济法是社会性法
• 代表人物:丹宗昭信和金泽良雄 • 丹宗昭信:经济法与劳动法同属于社会法, 因为“经济法的法律主体,已明显地不是 现代私法中的抽象的人,而是具体的社会 存在的人(事业者、事业者团体、中小企 业、消费者等)”。 • 金泽良雄 :经济法是广义上的社会法
三、我国经济法学界的观点
• 1、以财政法为例,运用税收、财政投资、 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调控宏观经济,是其 主要功能;同时,它还具有许多社会功能。 如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 履行,农业社会保障能力的增强,贫困地 区和贫困人口的脱贫,都需要税收优惠、 财政支出等措施的支持。
• 2、以金融法为例,实现社会政策目标是政 策金融法的主要任务;即使在商业金融法 中,也不乏以社会政策目标为主的制度, 如我国生完成学 业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和支持教育 事业的发展。
社会法与经济法的良性互动
一、现代市场经济中两者的良性互动
• 在经济、社会趋于一体化的现代市场经济 体制中,由于经济法和社会法都兼具经济 功能和社会功能,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和 社会政策目标,很多时候都需要通过这两 个法律部门的相辅相成、相互配合来实现。
• 在经济法的功能结构中,经济功能为 主,社会功能为辅。 • 在社会法的功能结构中,社会功能为 主、经济功能为辅。
• 3、以价格法为例,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 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业商 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控制居民 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幅度,建立重要 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市 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 实行临时集中定价权限和冻结价格,等等, 都是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重要措施。
• 从以上可以看出,两者各自优势明显。因 此,将他们紧密结合,发挥其良性互动,使 其作用互补,对实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 定的"双赢"局面意义重大。
谈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发展
谈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发展谈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发展摘要:当前,我国正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对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与规范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分析经济法与宪法、民法、商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协调关系后认为,只有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在相互协调中共同发展,才能实现经济法的与时俱进,才能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法;宪法;民法;协调发展经济法作为推动经济发展之法,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且对相关法律的发展以及我国的整体法律建设都有着非同一般的作用。
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虽然有多种方式,但将经济法的发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发展相互比较,找出发展中相互协调的部分是一种比较重要的策略。
经济法对于市场经济的规范与制约关系到我国经济、民生、税收、环保等各个方面。
由此推知,经济法的发展必定与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等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研究前人成果中我们发现,在大多数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协调发展的课题中,经济法与其他单一法律的协调关系被人们反复研究。
研究这“两者关系”固然十分重要,但要掌握经济法的发展规律,更好地利用经济法规范市场行为,仅仅研究这两者的关系还远远不够,需要研究“多者关系”。
应在相关法律的相互协调、推动与制约中辩证地看待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这样,才能抓住经济法发展的关键。
一、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宪法是我国的法律总纲,一切法律都不得超越宪法的范围,不得与宪法这个“根本大法”相违背。
作为“子法”,经济法是对宪法细节的完善和补充,贯彻与执行,但在根本原则上,经济法要完全服从于宪法,因此研究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协调的前提。
(一)宪法是经济法发展的基础经济法的发展具有坚实的宪法基础。
[1]当前我国对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是对宪法职能和权限的延伸,是宪法权力在约束经济发展与规范市场环境中的体现。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背景下,经济法和社会法作为现代法律的两个重要分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促进两个部门法的发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对部分重要行业和领域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法是调整国家保障社会公益和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医疗法等,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
社会法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条件,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很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首先,两者都是现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突出的现代性。
其次,两者都具有一定的政策性,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密切相关。
此外,两者都具有很强的社会性,旨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然而,经济法和社会法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经济法主要关注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公平和正义问题,而社会法主要关注的是社会公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此外,经济法的实施往往需要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而社会法的实施则更注重通过调节社会关系来保障公民权利。
总的来说,经济法和社会法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经济活动中,社会法的保障作用为经济法的实施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础;而在社会公益方面,经济法的调控作用为社会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
两个部门法的协同发展,将有助于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双重目标。
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和社会法的作用,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同时也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经济法与社会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的关系引起了学界的。
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以期为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有益参考。
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国内外学界均有所研究。
经济法研究侧重于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秩序,而社会法研究则于社会公益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
尽管两大学科各有侧重,但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
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两者相互依赖,互为支撑。
经济法通过对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与调整,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而社会法则通过社会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
两者在调整对象和范围上存在差异。
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维护市场秩序,而社会法则更注重于调整社会领域中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权益和社会保障。
两者在功能上相互补充。
经济法通过对市场行为的规范与调整,为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经济基础,而社会法则通过社会公益和社会责任,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了深入研究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本文采用了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等方法。
通过文献综述,梳理了国内外学界对两大学科关系的研究成果与不足;通过案例分析,具体阐述了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及相互影响;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了公众对两大学科的认知和需求,以期为完善法律体系提供客观依据。
经济法和社会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与互动。
一方面,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为社会法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保障。
另一方面,社会法的健全也为经济法的稳定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同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并利用两大学科之间的关系,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以推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加强两大学科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融合。
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定位与作用,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与可操作性。
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其中经济法的支撑——保障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平衡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千正义,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因为经济法作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缺陷的现代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特殊作用。
一、经济法是协调处理各种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参与、协调经济之法,是规范政府干预之法,是平衡协调政府与市场关系之法,是促进一国经济持续、稳定、仂胡、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经济法的本质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来平衡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解决市场主体的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矛盾,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稳定协调发展。
实践证明,经济法担负着双重使命,一方面要克服市场经济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这种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解决市场运行中的危机即市场失灵的问题:另一方面又要担当起干预政府、防止政府失灵的重任。
经济法通过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调控,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促进和保障了社会和谐。
从经济法的本质可以看出,它是协调处理各种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二、经济法是解决突出问题,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稳压器”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关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分配社会资源,要求法治来消除不稳定因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平衡仂、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呈多元化趋势,种类矛盾丛生,既有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矛盾,也有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还有社会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
现代法律的精神实际上质就是协调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特别是社会个体和社会整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使各方都处于应有的位置和最佳的联结状态。
经济法的平衡仂、调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个体系之中。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联系12法2 学号12 朱厚毓摘要: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问题是近年来学界讨论的焦点之一,对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不少专家都曾作出精辟的论述。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人们从社会法角度探讨经济法时,对社会法的定义以及社会法和经济法关系等一般性问题没有明确的结论,缺乏在法理层面上对两者关系的界定。
因此,明确社会法的概念以及其定位,对探讨社会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显得更加重要。
【1】一,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产生和发展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形成。
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这样认为的依据是国家制定、认可了大量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能无视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3】在奴隶制国家的经济法包括土地管理、农业管理等方面的的法律规定。
在封建制国家则增加了对外贸易和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两方面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是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的人民的意志,注重事实上的平等,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二,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社会法产生于19世纪,因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
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理念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的法律,因此,西方国家的法学家在公法和私法之外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
三,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因为对社会法没有明确的定义,,学界众说纷纭,从各国立法及学者的研究来看,社会法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
(一)经济法与广义社会法的关系广义的社会法是指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各种社会法法规的总称,认为它是公法和私法相融合为特征的第三法域,但是并不是从独立法律部门的角度对社会法加以界定。
经济法的性质既不属于传统的公法也不属于传统私法的范畴,而是带有带有两种法律的混合形态特征的法。
那么,这样经济法这个新的法律部门已经处于社会法一部分的地位。
社会法与经济法之关系解析
定 、 同的法律适 用环 境等方面 的差异造成 上述社会 利益在 不
具 体 内容 上 有所 区 别 , 是 法 律 本 位 最 基 础 也 是 最 核 心 的 内 但 容是一致的 , 是与私人利益和 国家利益相区别的 , 这也正是其 能够独立于公 法与私法而被称为第三法域 的根 本原 因所在 。 ( ) 叉 的 法律 功 能 二 交
律 部 门 , 第 三 法 域 的大 部 分 法 律 甚 至 是 整 个 第 三 法 域 不 断 到 扩大 , 以说 尚未形成 公认 的概 念与 内涵 的界定。本文 为了 可 明确研究内容 , 将其与经济法 的概念加以区分 , 即采用社会法 是第三法域除经济法之外 的部分这 一定义 , 以便于进行进 一 步的研究 。 ( ) 二 经济法的概念与 内涵 过 进 一 步深 入 研 究 可 以 发 现 , 者 在 法 律 规 范 的 具 体 内 容 规 二
一
、
社 会 发 育 经 济 法 之 概 念 辨 析
( ) 会 法 的概 念 与 内涵 一 社
根据内涵 覆盖范围的不同 , 社会法的定 义可 以从狭义、 中 义和广义三个 不 同的层 面加 以划 分。社会法 (oi Lw) S c a 的 M 概念最早萌芽于二十世纪初 , 由法国和德 国的学者最先 开 是
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 国家法学家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 主要见于德 国、 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 术文献 中。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 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 律规范 , 它们 不注重法律部 门的区分 , 但 没有民法 的概念 , 更 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 。而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 国、 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 , 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 。我国经 济法概念 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 为一个独立的法 的部门 。一部分学者认为 , 济法是一个综合的法律部门 , 经 是 多种社会关 系法律规范 的有机结合 , 也有 学者认为经 济法实 际上就是运用民法 、 行政 法、 刑法等基本部门法律来对社会经 济 的运行施加影响 , 甚至认 为经济法 就是行政法 的分支。但
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doc
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社会是由差异构成的,差异是社会成员与社会事物相互间存在的差别、相异与距离。
差异既使社会具有多元特征而变得丰富多彩,也使社会具有不平等性与非平均性而充满危机。
各种合理差异与非合理差异的混同作用必然形成社会差距,社会差距累积的直接后果是社会分化现象的产生。
社会分化在外在形式上表现为地区分化、强弱分化、贫富分化,在内在机理上则与社会冲突逻辑关联。
社会冲突的本质在于社会不同分化主体对有限稀缺资源的对峙与争夺。
一定范围内的矛盾与冲突,可以成为社会博弈与竞争的基础,促进社会运行效率的提高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就其本质而言,冲突均具有其反社会性的一面,其对社会正统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动摇与瓦解作用,并会导致运行社会成本的增加。
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系,需要将社会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与冲突后果的破坏性降低至最低点,而排解社会冲突的核心机制与效率机制是进行有机的社会整合,即在矛盾、分化、冲突的社会主体间进行资源、机会、利益的调适、妥协与再次分配,通过社会合作使强者与弱者、富者与贫者共存共荣、互惠互利、和谐相处。
社会整合包括利益整合、力量整合、秩序整合三个方面的内容,社会利益整合是指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在各社会主体的合理承受力之内,社会利益心理健全;社会力量整合是指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国家力量、私人力量、集体力量、群体力量达到相生相融状态,边缘力量与边缘群体的形成得到了有效控制;社会秩序整合是指公共秩序与私人秩序、国家秩序与民间秩序、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强者秩序与弱者秩序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谐状态,不是相互间的压制与控制,而是彼此间的共存与吸收。
经济法与社会法共同担负着社会整合的法律功能,并且在功能上相互配合。
(一)经济法承担着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法承担着保障性社会整合功能就经济法承担的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而言,在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中,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得到法律保护并且要求保持高效、持续的运转,一方面,国家在市场化指向下运用各种政策促动工具,发挥各种能动作用,为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公平、安全发展提供动力与支持,使国家在市场机制中内化为一种发展力量;另一方面,国家帮助市场克服其自我颠覆倾向,市场难以自身矫正的缺陷被借助于国家之手得到治理,市场秩序在国家与市场的合力中得以维持。
法律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同性
法律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同性引言:法律规范是社会运行的基石,而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持续繁荣的关键。
法律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同性,既是一种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的关系。
本文将从法律规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法律的适应性以及法律规范的落地和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法律规范的存在和实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序的环境和保障。
法律具备规范行为、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等作用,构建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在这个环境下,社会各界遵守法律规范,经济活动得以有序进行,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夺取历史新的伟大胜利,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积极培育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治干部队伍,为加强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提供坚强的力量保证。
同时,法律规范还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
法律为创新提供了保护,鼓励创新活动的开展,维护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的权益,并提供了一套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这为创新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信心和动力,推动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二、法律的适应性法律规范需要具备适应性,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不断更新。
法律规范应根据社会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问题的出现。
同时,法律适应性也需要与全球经济和国际法律规范保持一致。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深入,法律规范需要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这有助于促进国际合作,吸引外商投资,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法律规范的落地和执行法律规范落地和执行是法律规范对经济社会发展起作用的关键环节。
法律规范仅仅停留在文字上是不够的,必须要落到实处,通过执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为了提高法律执行的效率和质量,需要加强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同时,还需强化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力度,确保法律规范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还应完善法律执行的机制和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社会经济与社会法制
社会经济与社会法制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与社会法制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
社会经济作为社会生活的基石,经济活动涉及到资源配置、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方方面面,而社会法制则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规范和保障。
社会经济与社会法制相互依存、相互关联,共同构建了一个稳定、有序、公正的社会环境。
首先,社会经济与社会法制的关系在资源配置中得到了体现。
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而资源的合理配置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法制通过制定、完善有关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明确了资源的产权、使用权等方面的规范,保障资源在社会经济中的公平、公正分配。
在社会经济中,无论是国有资源还是个人财产,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配置,形成了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次,社会经济与社会法制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体现。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机制,需要依法运行,并且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落地是市场经济的保障。
社会法制通过设立市场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正是因为有了健全的社会法制,市场经济才能自由、公平、有效地运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发展的目标。
此外,社会经济与社会法制的关系在金融领域中也得到了体现。
金融是社会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的健康发展对经济稳定和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法制在金融领域中发挥着监管、约束的作用,通过制定金融法律法规,保护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此外,社会法制还通过金融合规、反洗钱等手段,追踪和查处违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
最后,社会经济与社会法制的关系在经济规模与经济增长中也得到了展示。
社会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经济规模和经济增长的保障。
在一个法制健全、法治环境良好的社会中,各类经济主体能够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循市场规则,享受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从而激发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增长。
同时,社会法制也为各种经济活动提供了保护,保证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升了社会经济的整体实力。
经济法与法的衔接
经济法与法的衔接1. 引言经济法作为独立学科,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制。
与此同时,经济法也与其他法学分支存在紧密的联系和衔接。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其他法学分支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2. 经济法与商法的衔接经济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衔接。
商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和规制。
在商业交易中,经济法提供了法律框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商法的实施也依赖于经济法的支持,比如合同法、公司法等,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3. 经济法与劳动法的衔接经济法与劳动法之间的衔接主要体现在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制方面。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而经济法为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法律框架,规范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的实施使得劳动力市场的运作更加公正和有序。
4. 经济法与金融法的衔接经济法和金融法紧密联系,互相补充。
金融法主要研究金融市场中的法律关系和规制,而经济法为金融市场提供了法律保护和引导。
比如,资本市场依赖于经济法的规范,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另外,经济法还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金融业务的开展和监管。
5. 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经济法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经济法的实施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
其次,经济法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
最后,经济法的实施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它通过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不正当竞争和经济违法行为,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6. 结论经济法与其他法学分支存在紧密的衔接和联系。
它在商法、劳动法、金融法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经济法的实施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市场的公平和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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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
社会是由差异构成的,差异是社会成员与社会事物相互间存在的差别、相异与距离。
差异既使社会具有多元特征而变得丰富多彩,也使社会具有不平等性与非平均性而充满危机。
各种合理差异与非合理差异的混同作用必然形成社会差距,社会差距累积的直接后果是社会分化现象的产生。
社会分化在外在形式上表现为地区分化、强弱分化、贫富分化,在内在机理上则与社会冲突逻辑关联。
社会冲突的本质在于社会不同分化主体对有限稀缺资源的对峙与争夺。
一定范围内的矛盾与冲突,可以成为社会博弈与竞争的基础,促进社会运行效率的提高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就其本质而言,冲突均具有其反社会性的一面,其对社会正统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动摇与瓦解作用,并会导致运行社会成本的增加。
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系,需要将社会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与冲突后果的破坏性降低至最低点,而排解社会冲突的核心机制与效率机制是进行有机的社会整合,即在矛盾、分化、冲突的社会主体间进行资源、机会、利益的调适、妥协与再次分配,通过社会合作使强者与弱者、富者与贫者共存共荣、互惠互利、和谐相处。
社会整合包括利益整合、力量整合、秩序整合三个方面的内容,社会利益整合是指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在各社会主体的合理承受力之内,社会利益心理健全;社会力量整合是指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国家力量、私人力量、集体力量、群体力量达到相生相融状态,边缘力量与边缘群体的形成得到了有效控制;社会秩序整合是指公共秩序与私人秩序、国家秩序与民间秩序、法律秩
序与伦理秩序、强者秩序与弱者秩序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谐状态,不是相互间的压制与控制,而是彼此间的共存与吸收。
经济法与社会法共同担负着社会整合的法律功能,并且在功能上相互配合。
(一)经济法承担着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法承担着保障性社会整合功能
就经济法承担的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而言,在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中,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得到法律保护并且要求保持高效、持续的运转,一方面,国家在市场化指向下运用各种政策促动工具,发挥各种能动作用,为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公平、安全发展提供动力与支持,使国家在市场机制中内化为一种发展力量;另一方面,国家帮助市场克服其自我颠覆倾向,市场难以自身矫正的缺陷被借助于国家之手得到治理,市场秩序在国家与市场的合力中得以维持。
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是具有分化倾向的,优胜劣汰、强胜弱出是市场制度的必然结果,但经济法并不因其导致社会分化的趋向性与规律性而对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进行否定,而反过来是对这两种机制进行保护与强化,目的在于使可供社会分配的资源与产品得到更大的丰富与更多的增加,使实现社会再分配与社会公平具有前提与条件上的可能性与保障性。
经济法的发展性整合功能还表现为国家在社会分配中的资源安排能力与财富调节能力。
国家可以通过预算安排、计划实施、财政转移性支付、政府控制价格等方式进行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安排,使经济力的配置符合社会整合的要求。
国家还可以通过收入税调
节等手段赋予富人更多的社会义务与社会责任,使其负担更高的社会安全成本与社会秩序成本,目的在于使富者与贫者达成一种建立稳定秩序的合作与通约。
因为不与贫者合作,富人的财富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每个人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
”①
就社会法承担的保障性社会整合功能而言,社会法的社会正义主张中,社会成员基本的经济、社会权利必须得到保障性的法律制度支持。
社会分化中的弱、贫现象,已经成为常态性和结构性的社会病态现象,而这需要有稳定的法律治理机制。
社会法的目的与机制之一就在于对弱者与贫者提供法律上稳定的补给、救助与支援。
社会成员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机会的分配,而机会分配又取决于社会成员获取机会的机会实力。
就社会成员机会实力的原始分配状态而言,因智力、体能、性别、年龄等各方面的自然差异,社会成员的原始机会实力是不平等的,而社会正义指向要求保障社会成员具有基本的发展机会实力。
因此国家与社会应当对社会成员提供获得普通机会实力的制度安排,这种普通机会实力的获得必须依赖教育、医疗、体育等方面法律制度的保障性供给,而这也正是社会法的重要功能内涵。
(二)在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方面,经济法的积极公平观与社会法的消极公平观相互协调
公平是人类与社会的道德容器与利益容器。
作为道德容器,
公平是社会承受差异与区别的道德底线,控制着人们的选择心理。
作为利益容器,公平是社会分配水平的均势与平衡机制,控制着社会分配的溢出效应。
经济法与社会法都强调结果公平与实质公平的法律实现,但两者有积极公平观与消极公平观的区分。
就经济法的积极公平观而言,经济法的公平观是一种发展公平观、发展促进观,强调在经济更快发展过程中用发展来积极、动态地解决社会分化矛盾。
经济法强调发展要考虑弱者的付出与整体的和谐、合作与依赖,弱者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强者的支持与合作,强弱之间的利益流动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
经济法对优劣、强弱的评价是其不至于对市场机制造成破坏与损害,使市场机制继续发挥效率甚或效率更高。
但经济法并非不考虑弱者的利益,只是经济法非因扶弱而抑强,而是为了更强而扶弱。
就社会法的消极公平观而言,社会法的公平观主要关注对已形成的弱势群体的保护与扶助,是一种弱者保护机制,是一种利益分配的平均正义立场。
社会法的公平观是一种对弱者保护的利益倾斜观,其目的在于避免利益的边缘性,控制利益边缘群落的形成,使社会利益心理控制在道德与秩序的承受底线之内。
(三)在社会总体性法益目标中,经济法的经济效益目标与社会法的社会效益目标共同并举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在于促进经济快速、公平、安全的发展。
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经济法一方面从制度补给上排除市场障碍,界定财产经营收益的归属和成本的分配,合理分配企业的
增量利益分配权及相应的企业控制权,保障竞争机制的功能主导性;另一方面又从制度能动上直接诱导经济增长,发挥政府在资源与信息上的能力优势,通过将宏观调控政策置换为法律而发挥功效。
在促进经济公平发展方面,经济法一方面注重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通过经济法制手段尽可能消弥地区之间自然资源分布不均衡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现象,达到地区发展公平目的;另一方面,注重控制由于个人自利性的极度膨胀和竞争者的实力差异而给竞争机制带来的损害,通过竞争法来保护竞争公平。
在促进经济安全发展方面,经济法着眼于整体经济秩序的协调,通过对市场准入控制、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适度限制市场机制的消极作用,从国家的视角建立一种成本较低的监控与保护机制,维护市场的基本秩序与交易安全。
同时经济法建立的宏观调控法律机制,通过对经济增长、经济调节、经济管制的法律补给作用,合理配置与市场适当的国家经济资源,营造符合国家整体安全的宏观环境。
社会法的产生直接导源于社会问题,“社会法的宗旨是弱者救助、反歧视与倾斜保护,”[2]这也可以理解为社会法的社会效益目标。
社会效益通常是作为与经济效益相对的一个概念,“社会效益的外延十分广泛。
就法律的效益价值来说,至少包括着权力运作效率的提高和社会公正的维护等。
”[3]社会效益越高,表明社会公众分享社会成果的机会越多。
就社会法这一特定语境而言,社会效益至少表现为四个方面:即受教育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
这些指标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准,也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数量与质量水平的评价尺度。
就一个社会而言,其总体性的法益目标中,既需要经济法的经济效益目标,也需要社会法的社会效益目标。
注释:
①[奥]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4页。
[2]郑尚元:《社会法的存在与社会法理论探索》,《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
[3]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