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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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讲堂交通事故案例(3篇)

法律小讲堂交通事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本讲堂将以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帮助大家了解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7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市区主干道由西向东行驶,乙驾驶一辆小型货车沿市区主干道由东向西行驶。

当日20时30分,甲在通过一个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与乙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三、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甲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遵守右侧通行规定,逆行穿越交叉路口。

(2)乙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与甲的车辆发生碰撞。

2. 法律责任分析(1)甲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右侧通行。

”甲在通过交叉路口时逆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乙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进入路口前,应当减速、观察、鸣喇叭。

”乙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3. 案件处理结果根据事故认定,甲、乙双方在本次事故中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甲因受伤,乙应承担甲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经调解,乙赔偿甲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法律启示1.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行车安全。

2. 通过交叉路口时,要注意观察,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确保行车安全。

3. 逆行、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积极配合交警调查。

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保险赔付案例

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保险赔付案例

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保险赔付案例
最近几年,交通事故频发,保险赔付也成了不少人关注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主责和次责的划分非常重要,因为不同的责任承担者将获得不同的保险赔付。

下面将介绍几个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保险赔付案例,以便了解保险赔付的相关规定。

案例一:甲乙两车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警方认定甲车负主责,乙车负次责。

甲车的保险公司将赔偿乙车的车损和人伤,乙车的保险公司将赔偿甲车的车损和人伤。

案例二:丙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刹车导致后面的丁车追尾。

警方认定丙车负主责,丁车负次责。

丙车的保险公司将赔偿丁车的车损和人伤,丁车的保险公司将赔偿丙车的车损和人伤。

案例三:戊车与己车在单向马路上相撞,警方认定两车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两车的保险公司均需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以上案例只是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保险赔付的几种情况,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

如果遇到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了解自己的责任和赔付情况。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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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2004年5月9日,本市某公司的货车沿四平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撞倒了正横过马路的金女士,后因抢救治疗无效,金女士于2004年5月20日不治身亡。

其间,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金女士因未走人行横道线,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方驾驶员诸某因避让不当,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2004年6月9日,金女士的家属与该公司驾驶员未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同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金女士的丈夫、儿子及父母四人,遂将该公司推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金女士的死亡赔偿金297,340元、死者父母的扶养费167,100元、死者儿子的抚养费88,320元、丧葬费11,080元、抢救与处理死者后事相关人员的住宿费6,742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7,8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

后在审理中,四原告变更死者父母的扶养费分别为37,800元、73,600元。

被告辩称,本案交通事故的引起,死者是主要责任,故应根据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比例,其若赔付四原告死亡赔偿金,就不应再赔偿赔偿四原告的精神损失费。

另外,由于金女士的父母不属于无劳动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人,故被告不同意赔偿死者父母的扶养费。

双方对其他赔偿达成一致。

针对被告的辩称,四原告提供了江苏省溧阳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意见书和当地埭头镇前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父亲有多年心脏疾病史,其心脏功能Ⅱ级(较重体力劳动时有症状,体力劳动稍受限制),村民委员会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

同时提供溧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和溧城镇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死者母亲系无业人员,没有经济来源。

争议焦点交巡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是否按次要责任予以赔偿。

金女士的父母的扶养费是否应该偿付。

四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失费是否重复赔偿法院判决对于本案争议的三大焦点问题,法院在判决中一一给出了答案。

法律咨询交通理赔案例(3篇)

法律咨询交通理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8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市区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某路段时,因避让前方突然闯入的行人李某,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一棵大树。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停车并报警,同时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造成张某车辆部分损坏,行人李某受轻伤。

随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二、案例争议在理赔过程中,张某与保险公司就理赔金额产生了争议。

张某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其车辆属于全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其车辆损失及行人李某的医疗费用。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行人李某的医疗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保险合同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等事项。

在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即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

在本案中,行人李某的医疗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3. 保险责任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事项,应当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张某的车辆损失险合同中并未约定因避让行人导致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

四、理赔方案1. 车辆损失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

撞死人赔偿法律案例分析(3篇)

撞死人赔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同时,李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二、案件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因操作不当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计算。

(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案例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市的一个十字路口,小明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行驶,在通过路口时,被忽然冲出的一辆大货车撞上,造成小明的车辆严重损毁,小明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小明认为此事故是由大货车驾驶员的过失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和证据,法院认定大货车驾驶员没有按照规定让行,对小明造成了车辆损毁和伤害。

最终,法院判决大货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协商和法院的判决,大货车驾驶员赔偿小明车辆损失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三万元。

案例二:交通事故中的追尾责任小张在市区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行驶过程中疏忽瞬间发呆,没有及时注意前方交通情况。

结果,小张追尾了停在路边的车辆,导致摩托车严重损毁,小张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被追尾的车辆主人小王认为小张全责,因为小王的车辆停在合法位置,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于是,小王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认定小张的确是因为没有注意前方交通情况才发生追尾事故的。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小张作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小王车辆的损失赔偿责任。

最终,保险公司赔偿小王车辆损失费、过度医疗费和护理费等共计一万元。

案例三:交通事故中的行人责任小李作为一个行人,过马路时没有走斑马线,而是跑到中间穿越马路。

不幸地,小李被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撞上,导致小李受伤。

汽车驾驶员小王主张小李应对自身的不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而小李则认为小王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证据和现场勘验结果认定,小李在没有走斑马线且行人疏通信号灯禁止通行的情况下,擅自穿越马路,与小王的汽车发生碰撞。

虽然事故中小李受伤,但是因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定小李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支付小李部分赔偿费用,金额为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共计两万元。

总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例有时涉及多个方面的责任,包括驾驶员、行人等各方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及其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及其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及其归责原则一、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通常称为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开放性的道路,而非封闭性的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特征:第一,社会危害性与无法完全避免性。

道路交通事故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是指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行人之间所发生的事故(主要指汽车之间或者汽车与其他车辆、行人之间)。

汽车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由于汽车的质量与速度等原因,其破坏力非常巨大,如若发生交通事故,轻则致人轻伤和财产受损,重则致人伤残死亡和财产灭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完全摆脱交通事故的侵害,机动车由人来驾驶,而人又不可能不出错,即使由机器来操控那么程序也有可能出现乱码和出错的时候,因此交通事故在所难免。

第二,促成原因的多元化。

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纷繁复杂。

既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也包括车辆自身安全瑕疵问题,还包括自然界中的不可抗力等。

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既可能是由上述原因中某一因素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多种因素相结合作用的结果。

相比较之下,人为的因素要远远多于自然因素所导致的交通事故。

第三,损失弥补的不确定性。

道路交通事故通常会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一般情况下恢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所需的物质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当事人(包括侵害者与受害者)所无法承受的,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和分配他们之间的责任需要考虑诸多因素来确定。

例如:财产状况。

不是法院判决了,就能承担的了的。

第四,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突发性,除非正好遇有监控设备否则事故个案难以科学重现,事故发生时当事人主观状态难以确定,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举证责任具有独特性。

无论基于何种归责原则,在一般情况下都避免直接确认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但根据”危险理论”原则,由于侵害方控制着机动车,于是便倾向于加重事故侵害人的证明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件 承诺 的到位及 更换情 况。 是否积极 配合业 主要求 , ② 指
( 后续服务 方面 。 4) 后续服务 是指设计企 业对项 目的
设计企 业在 项 目实施过 程 中是 否积极 响应 、配合业 主 的 跟踪服务 情况 , 以及在 发生 设计 变更时 , 勘察 设计企业 对
各 项 要 求 。具 体 表 现 为 企 业 是 否 积 极 参 加 业 主 组 织 的 图 问题 的 处理 情 况 。 纸 审 查 、 工 图 设 计 交 底 , 否 积 极 参 加 有 关 方 案 技 术 难 施 是 4 信 用 评 价 评 分 办 法 . 结 合信 用 评 价 指 标 , 广 泛 征 求 专 家 意 见 的基 础 上 对 在
点处理 ,是否积 极 与地 方政府 及相 关部 门沟通 等。⑧ 设
计 文件 交付时间 , 企业 是否按照规定 时间及 时提交设计 文 每 个 指 标 项 赋 予 一 定 分值 ,再 细 化 评 分 依 据 和 评 分 标 准 , 件。④ 设计 文件 管理 , 指企业 提交 的设计 文件格 式、 内容 即 可 根 据 勘 察 设计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对 其 进 行 打 分。
先确 定 归责于谁 , 才能确定如 何赔偿( 包括 全部赔偿 、 限定 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 , 非机动 车驾 驶人、 行人没 有过错 的, 由
性 赔偿 、惩罚 性赔偿 ) 。归责原 则是侵权行 为法 的核 心 问 机 动 车 一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有 证 据 证 明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
程 中专 家组对 设计 文件 的总体评 价情 况。④ 项 目业 主单 设市场信用体系。( 作者单位 : 安徽省公路管理局) 囝
6 交通 6l . 企-童 21年 期总 7期 理 01 第8 第26

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归责原则就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后,根据何种标准和准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基本准则。

当前,世界各国对道路交通事故采取的归责原则大致有四种: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过错推定责任;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四、公平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原则是什么?不同的情形实行不同的规则原则,总的来说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详情请看下文。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其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于过错的证明,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因此,都是由原告举证,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只有被告提出积极主张的时候,才负有举证责任。

在这一点上,原条文和新条文没有变化,而是更加明确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已。

2、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于过错的证明,采取推定方式,在原告证明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之后,法官直接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

机动车一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按照新条文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好像应当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但是,对这种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不正确的。

因为机动车一方作为受害人,在其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如果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则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是不公平的。

只要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就直接推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加重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举证负担,使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处于不利地位,不符合当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理念。

因此,对于这种情形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如果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造成自己损害的赔偿责任,则必须在证明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之后,还应当承担证明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者,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其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特殊要求: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与其有因果关系。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仍是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四)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注意: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无过错。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应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学理上大多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确定为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和第2款的内容如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三方事故无责赔偿案例

三方事故无责赔偿案例

三方事故无责赔偿案例【裁判要旨】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情况下,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基于交强险制度的保障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时,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案情2014年5月20的时许,米建明在镇江市东吴路江滨菜场公交站台追赶苏L21016大型普通客车过程中,与公交站台上的一名老年妇女(姓名、住址不详)发生碰撞,致米建明重心不稳倒地。

此时,镇江公交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苏L21016大型普通客车正好起步,米建明的左手被客车后轮碾压致伤。

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京口大队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

米建明当日即因汽车轧伤致左手出血、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至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五九医院住院治疗。

同年6月9日,米建明出院。

其出院诊断为左手拇指末节指指骨骨折、左手掌皮肤软组织挫烂伤。

米建明因伤发生医疗费19899.79元,其中镇江公交公司垫付19328.66元。

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米建明的伤情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70天,护理期限为30天,营养期限为30天。

另查明:苏L21016大型普通客车在太保财险镇江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

米建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机动车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审判情况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系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且均被认定无责任,故先由被告太保财险镇江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镇江市公交总公司按10%承担。

遂判决:一、太保财险镇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米建明1485.92元;二、太保财险镇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镇江公交公司10514.08元;三、驳回米建明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标准案例解析经典案例

赔偿标准案例解析经典案例

赔偿标准案例解析经典案例赔偿标准案例解析:经典案例引言:赔偿标准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人进行经济或非经济方面的补偿的具体规定。

在法律实践中,赔偿标准的确定往往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

本文将通过分析经典案例,探讨赔偿标准的应用和力量,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赔偿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案例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小明是一名骑车者,在某天的早晨,他骑车行驶到十字路口时,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导致小明受伤并损坏了自行车。

此案例中,赔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到医疗费用、交通费用和财产损失等多个方面。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肇事司机需要承担小明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应该根据小明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诊断费、治疗费、住院费等。

此外,如果小明因此次事故导致了工作时间的损失,也可以请求肇事司机进行工资损失的赔偿。

其次,小明的自行车被撞坏了,根据《侵权责任法》,肇事司机还需要承担小明的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应该是修理费用或者是新车购置费用的合理估计。

此外,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小明可能还需要进行康复训练或者是心理辅导。

这些费用也应该由肇事司机来承担。

赔偿标准的确立需要考虑到小明的实际需求和权益,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目的。

案例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小红是一名患有严重疾病的患者,在接受手术治疗时,由于医生的不慎操作导致小红受到进一步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到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抚慰金等多个方面。

首先,肇事的医生应该承担小红的医疗费用。

除了原来的治疗费用外,还应该包括后续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在医疗事故中,患者经常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因此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其次,根据《医疗事故责任法》,小红可以要求肇事医生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导致了周围人对患者的歧视和不理解。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此外,小红还可以要求肇事医生支付一定的抚慰金。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一)过错责任原则。

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其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四)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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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行为人或者替代责任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通俗地讲,“归责”也就是法律苛以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和根源,而“归责原则”正是法律为正确归咎行为人责任而确立的基本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观念等诸多因素。

因此,研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均属客观要件,而主观过错属主观要件。

所谓过错,即法律认为应当受到非难的、支配行为人从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法学界通说认为,主观过错要件,不但是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既使已经具备了客观要件,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这种以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社会普遍观念。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涉及因果关系参与度法院判决合理性的分析案情:2011年10月1日17时10分许,被告XXX驾驶鲁B51Y01号小型客车,沿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夷山路路口处左转,适遭原告XXX 驾驶鲁BCM052号二轮摩托车沿嘉陵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原告XXX受伤。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1月8日对本次交通事故做出公交认字【2011】第1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XX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对责任认定无异议。

事故发生后,原告XXX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滑脱症、腰椎间盘突出症、轻型闭合型颅脑损伤。

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X、XXX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医疗费82744.9元、误工费14870元、护理费2739元、伙食补助费420元,共计100773.9元。

评析: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青岛市开发区第一人民影像中心影像检查报告单中认定XXX腰椎滑脱、移行椎、“L5/6”椎间盘轻度突出、腰4双侧椎弓崩解、腰4/5椎小关节退变、腰4/5椎间盘后移。

其后医院对XXX进行腰椎后路腰5全椎板切除、椎管扩大减压、腰5/骶1椎间盘摘除术、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术、椎间Cage植入植骨融合术。

我公司在认真仔细审查原告XXX提交的病历等相关证据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原告XXX的年龄及所从事的工作初步判断原告XXX在事故发生前很可能已经患有慢性腰椎间疾病,所以认为本案涉及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问题。

由此,我公司向法院了提交了《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XXX所受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鉴定。

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其鉴定出具的青胶开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48号《残鉴定意见书》中认为伤者XXX于车祸受伤后,即出现腰部疼痛、腰椎滑脱症、椎间盘突出症临床诊断明确(腰椎滑脱症一般系先天发育不良、外伤及劳损形成,椎间盘突出多为腰椎蜕变所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交通事故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还涉及到复杂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认定原则和实施现状,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依法应当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事故发生、事故责任方、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

在认定责任时,需遵循“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即根据事故责任方的过错程度来认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则1. 法定原则:即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2. 过错原则:根据事故责任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 公平原则: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和事故责任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方面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事故赔偿标准存在差异,导致赔偿结果不尽相同。

2. 责任认定困难:在某些复杂的事故中,责任认定难度较大,导致赔偿问题难以解决。

3. 保险制度不完善:虽然有交强险等保险制度为事故提供一定保障,但仍需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权益。

五、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统一赔偿标准:制定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确保受害者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

2. 加强责任认定:完善责任认定机制,提高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完善保险制度:加强交强险等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保险覆盖率;同时,开发更多适合不同需求的保险产品,为受害者提供更多保障。

4.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交通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责任是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分配及执行等方面,以期为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参考。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损害,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但具体责任认定需根据事故情况、当事人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1. 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

在认定事故责任时,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道路状况、交通信号等因素。

2. 损害后果的认定损害后果的认定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害后果主要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人身伤亡,需根据伤情、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进行认定;对于财产损失,需根据损失程度、修复费用等因素进行认定。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1. 责任自负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应按照责任自负原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即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险赔偿原则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保险赔偿原则。

即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车辆保险等方式,将部分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

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责任分担方式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多个当事人均有过错时,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分担。

此外,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造成严重伤残等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次性赔偿或分期赔偿等方式。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1、关于责任原则体系。

《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规定,有学者认为,《道交法》确定了四个层次的责任体系:第一层次,发生交通事故,通过交通事故保险进行理赔。

这一层次说的是交通事故保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凡是造成事故的,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第二层次,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按照双方过错的大小承担责任。

这里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层次,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这里的前一句的内容是规定无过错责任,后一句的内容是构成受害人过错的,免除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第四层次,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损害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责任。

笔者对于后三个层次的责任原则表示赞同,但对于第一层次有异议,理由有以下几点:(1)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的直接求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一种法定责任。

该赔偿责任仅仅是基于一个法律事实构成:机动车方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方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且须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标题: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调解成功的故事一、事件发生:车祸引发的纠纷2019年8月15日,上午9点半左右,在某市区的一条交叉口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当事人小李驾驶一辆轿车,正准备从主路右转进入辅路时,被对面行驶的小王驾驶一辆货车迎面撞上。

事故导致小李车头严重受损,同时造成小王货车左侧车身受损。

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责任进行了争执,决定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二、事故责任认定按照交通法规定,小李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确认无事故前方车辆或行人通过后,方可右转弯。

而小王则应当保持正常车速,并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前方有转弯车辆。

初步分析认为,小王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一定责任,主要是由于他未能及时减速避让右转车辆。

然而,小李也存在一些问题。

据调查和证人陈述,事故发生前,小李在右转时未确认右侧是否有车辆行驶,导致事故发生。

综合考虑,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小李也应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三、调解过程1. 调解委员会的介入事故发生后,双方提出了申请,请求交通局调解纠纷。

交通局派遣了一名资深调解员赴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向双方解释了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流程,明确调解的主要目的为恢复双方关系,并达成合理的赔偿协议。

2. 双方沟通与调解调解员首先针对双方的情况进行了单独的面谈,了解双方对事件的理解和态度。

接着,调解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的面对面对话,促使双方互相表达对事故的看法和造成损害的困扰,增加理解、减少误解。

在对话过程中,小李表达了对小王的不满和对车辆损坏的损失的不合理索赔要求。

而小王则表示对事故感到抱歉,愿意承担自己的责任,并准备赔偿小李的车辆损失。

3. 赔偿协商调解员根据详细的调查和了解情况,提其建议一个双方的赔偿方案。

根据该方案,小王将赔偿小李车辆修理费用,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赔偿金。

小李对这一方案表示认可,并愿意接受调解员的建议。

四、调解结果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逐一解读调解协议的内容,确保两方都完全理解和同意。

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案例分享

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案例分享

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案例分享引言在法律领域中,赔偿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用以界定主责和次责的法定标准。

当发生事故或纠纷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可以确定责任方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分享两个实际案例,阐述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并分析其中的法律依据。

案例一:交通事故A先生驾驶汽车在红绿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了B先生骑的电动车。

根据目击者的证词和事发现场的勘查情况,经法院鉴定,认定A先生负有主要责任,B先生负有次要责任。

赔偿标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当交通事故中一方负有主要责任,而另一方负有次要责任时:1.对于主要责任方,其需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2.对于次要责任方,其需根据自身责任程度,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当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责与次责时,次要责任方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交通事故中一方负主要责任,而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情况下,次要责任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情确定。

分析与结论在本案例中,根据法院的认定,A先生负有主要责任,B先生负有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方A先生需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方B先生则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雇主与雇员的劳动纠纷C先生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D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给C先生。

C先生将D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D公司负有主要责任,C先生负有次要责任。

赔偿标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雇主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

当劳动纠纷中,雇主负有主要责任,而劳动者负有次要责任时:1.对于主要责任方,其需承担全部劳动报酬的赔偿责任;2.对于次要责任方,其需根据自身责任程度,承担部分劳动报酬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雇主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纠纷中,雇主负有主要责任,而劳动者负有次要责任的情况下,次要责任方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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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至今,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在不断改革更新。

文章叙述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发展,并结合交通事故实例分析了当前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方法及特殊情况下的归责问题。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发展实例分析The Principles of Imputation in Compens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and Case Analysis//Liang WeiAbstract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up,the principles of impu-tation in compens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are updating.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traffic accident im-putation principles,and analyzes the imputation in special situ-ations based on the case analysis of some traffic accidents.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principle of imputation;developm-ent;case analysisAuthor's address Accident Branch of Traffic Police Detach-ment,Nanning Pubic Security Bureau,530022,Nanning,Guangxi, China1前言近几十年来,我国汽车工业飞速发展,车辆数目急剧增加,交通流量增大,道路的承载能力和车辆比例严重失调,再加上交通配套设施、管理手段不成熟等原因,交通事故发生频繁,由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量增加,已成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由于归责原则的不尽相同而不同于一般侵权,因而人们也不仅仅是局限于关注案件本身,而是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

不同的归责原则将会对受害人的合理赔偿,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有很大影响,科学合理的归责原则能及时稳妥地处理交通事故,并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能促使减少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和谐发展及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

2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发展《民法通则》实施前,我国汽车工业还不发达,交通秩序问题也不明显,交通事故也不多。

因此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研究并不深入,甚至对交通事故归责问题基本没有涉及,按一般侵权行为,遵循有过错就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

之后将机动车认定为高速运输工具,道理交通事故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但是仅仅针对高速运输工具是不够的,还需要将非高速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等因素纳入到交通法规中才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起初规定的属于无过失责任原则,但是在实施中可能会出现无法认定驾驶员责任,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等问题,所以在1992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这段时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实际上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该法确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的原则体系,但是也存在一定缺陷,例如没有规定过失相抵规则,表述不够严谨等。

经过2007年修订后,由于立法者没有把握好各归责原则含义,造成修正后的第76条规定的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过错推定责任,属于不同归责原则的糅杂,但本质上还是更近乎无过错责任原则。

3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及方法2011年4月22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了第2次修正,确定了多元化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体系,依据归责原则的区别特征可分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3.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指完全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对造成的损害程度的作用大小,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法律规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参加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先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承担事故责任,而是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受害第三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是以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严格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广西·南宁530022)中图分类号:D922.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12)12-0203-02203故是按哪一方有过错就由哪一方承担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按各方过错大小比例来分担责任,过错小责任小,过错大责任大,因为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属于平等主体,负有相同的责任义务。

在这里过错责任原则运用于相互平等的机动车之间最能体现责任规划的公平性。

3.3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规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就要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来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即依据法律特别规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举证责任而使其承担较一般过错责任更重的责任,实际上这项规定加重了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不公平性。

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些不同之处,严格责任原则采用过错推定法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被告有过错,允许加害人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过失和自然原因造成的而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这只是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但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本不考虑被告的过错因素,损害与其行为无关而是其他原因造成时被告才能免责,被告只有证明损害纯粹是由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所致才能免责。

4特殊情况下的归责“好意同乘”是指好意人出于助人的美德让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

好意同乘本无可非议,但若在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等,形成了致害的好意同乘,其好意人是否承担责任却引来无数争议。

致害的好意同乘归责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好意人只有在交通认定书认定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必须承担责任;如果搭乘人也有过错则可采用过失相抵原则;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共同分担损失。

实践中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型:①因意外事件导致交通事故,车辆保有人尽了注意义务且没有过错,则可采用公平责任原则,好意人与搭乘人共同承担损失。

②搭乘人明知驾驶人没有驾照或者酒后驾车,仍然坚持同乘的,或者好意人已告知同乘人存在风险,同乘人表示愿意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可采用过失相抵原则,出现事故,同乘人需承担部分责任。

③同乘人参与驾驶意见或轮流驾驶的情况下,根据意见的影响程度决定过失相抵的程度;如果好意人完全在同乘人要求指示下驾驶,同乘人实质上为车辆使用人,承担大部分责任。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认定驾驶人责任,同时由于驾驶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致使认定同乘人的责任变得并不实际,因此法院在审判中也面临不小的困难,只有极少数能得到支持。

这不能不说是理论与实际脱离的一大遗憾。

5道路交通事故实例分析2003年7月29日,秦某驾驶幸福牌125型二轮摩托驶摩托车将其撞伤,住院治疗十天,被告在本起事故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5615.05元。

被告秦某辩称,在事故发生地段的路边上长满了花藤,他根本无法看到原告从这条支线路上进入主干线,原告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案是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在此案件中,以无过错原则作为其归责原则的同时,还应当以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来补充。

法院在判定赔偿责任之前,首先要分清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因此,本案的焦点是如何确定归责原则。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结合本案案情,在坚持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还运用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即通过确定“优者”地位并让其承担相对更大的责任。

本案中,摩托车相比于自行车而言明显危险性更大,处于“优者”地位,应当履行更重的注意义务。

因此,在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法院考虑到摩托车的“优者”地位,运用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比较科学的。

所以案件庭审结果为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6结语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的处理一方面体现着民事侵权理论的一般原理,另一方面还面临着特殊的社会、经济、道德等问题。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归责原则,其次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较之以前的过错责任原则显得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但该法在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归责问题上仍需加以完善,以避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导致判决结果有失公平,与侵权法的基本法理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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