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共有与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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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 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 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 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 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 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 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 补偿。
《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 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 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 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 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 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 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四、相邻关系
(二)我国相邻关系的种类
1.因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第86 条) 2.因使用邻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1)相邻通行关系(第87条) (2)相邻管线设置关系(第88条) (3)因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人土地而发生的 相邻关系(第88条)
四、相邻关系
3.因建筑物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1) 因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第89条) (2) 相邻建筑物的通行关系 4.越界的相邻关系。 (1)基于越界建筑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2)因竹木根枝越界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3)果实越界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一、共有制度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 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第93条) 2、特征: 权利主体的多元性——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权利客体的统一性——共有物只能是同一物。 权利内容的平行性——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或者 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
《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 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 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 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 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 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 然流向。
三、按份共有
(四)共有物的分割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 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 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 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 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七讲 共有与相邻关系
教师:李 昊
本章演习案例之一
刘某和赵某合伙开办一家洗衣店。双方商定,每 人出资比例为50%。刘某以其购买的洗衣设备入 伙,赵某则负责置办洗衣店的其他设备。在此基 础上,刘某和赵某各出1万元现金,以维持洗衣店 的日常经营。但一段时间以后,由于洗衣店生意 不佳,刘某和赵某商量先停业再作计议。这时, 另一家洗衣店店主张某请求刘某转让其洗衣设备, 刘某便未经赵某同意,答应以市价转让。赵某得 知此事,欲阻止。但刘某以洗衣设备由其购买, 所有权归己为由,执意转让。由此赵某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对合伙财产的共有权。 请 问:刘某有没有转让洗衣设备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97.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 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 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 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 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 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二、共同共有
(四)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财 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全体共有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第102条) 各共有人对于外部的侵害,可以为共有人 全体的利益独立行使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 求权。
三、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是共有的形态之一,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 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第94条) 按份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按份共有关系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 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 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份额的确定第 104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 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 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 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 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 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 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 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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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份共有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基于应有部分可以向第三人提起各种请 求权,包括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2、对外责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 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 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 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 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 102条)
本章演习案例之二
许某、靳某婚后感情一直不和。1978年,两人开 始分居。1987年2月至4月,许某在其弟弟的帮助 下,将夫妻共同居住的10间房屋进行了翻新,并 新盖了5间房屋。1993年许、靳在亲朋、儿子们 的说合之下,又在一起共同生活。1995年4月5日, 许某既没有征求妻子意见,也没有向当地房管部 门申报,将夫妻共有的15间房屋(含宅院)以4.1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刘某,独占了此款,1995 年底,许、靳再次争吵,第二次分居。后靳得知 房子被卖,于1997年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依法解除非法买卖,返还房屋。 请问:许某出卖房屋的效力如何?
《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 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 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 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 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 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 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 共有人追偿。
《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 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 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 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 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按份共有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按份共有人依据其份额对共有物行使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全部均有使用收益权
三、按份共有
2、处分 应有部分的分出(第100条) 应有部分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第101 条) 应有部分的抛弃
三、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成立原因 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无此限制 处分应有部分 无应有部分可言 可自由处分应有部分 分割限制 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 不得请求分割 一般可随时请求分割 共有物管理 除法律规定外,须经 一般简易修缮行为, 全体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可单独为之 存续期间 通常较长 具有暂时性
《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 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 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 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 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3、共有物的管理和费用负担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 权利和义务(第96条) 保存行为和简单修缮,可单独进行。 改良行为和重大修缮,须经同意。(第97条 处 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 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 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费用负担,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 照份额承担。(第98条)
一、共有制度概述
(二)共有产生的原因: 基于当事人意思而发生。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如继承、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财产等。 (三)共有的分类 按份共有(第94条) 共同共有(第95条) 准共有——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共有在理 论上被称为准共有。
二、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不分份额、平 等地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第95条) 共同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共同共有的存在以共有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为前 提。 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
(二)共同共有的类别 1、夫妻财产共有 2、家庭财产共有 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4、合伙财产
二、共同共有
(三)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的享有占有、使用权 对共有物的收益,不是按照比例分配,而是共同 享用。 对于共有物的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97条)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共同承担义务,因对共有 物进行维护、保管、改良等所支出的费用由各共 有人共同分担。(第98条)
《民法通则》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第83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 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 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第103条 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 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 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 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 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相邻关系
四、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 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其所有 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给予便利 或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相邻关系
2、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 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 人行使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扩张。 属所有权的法定效力 。
四、相邻关系
5.因防止损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1)相邻环保关系(第90条) (2)相邻防险关系(第91条)
四、相邻关系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第84条) 1.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2.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 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 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 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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