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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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 文 章编 号] 1 6 7 3 —2 3 9 1 ( 2 O 1 3 ) 1 1 ~0 1 4 2 一O 3
近年来 ,附条件不起诉逐渐成为我 国刑事诉讼
犯罪 并予 以处罚, 这将 影响其终身发展, 不符合我 国
人性化的司法理念 。对这些人附条件不予起诉 ,会 给这些轻微犯罪的人一个反省 自己的机会 ,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性 ,有助 于预防其 再次犯罪 。 而且对这些人不起诉是附加一定条件 的,
领域热议 的话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程序性 的刑 事制度 , 其本质与相对不起诉一样 , 都是起诉裁量主 义 的要求和体现 , 在实践上具有很强 的可操作性 , 是 弥补现行不起诉制度局 限性 的需要 ,是应对我 国现 行刑 事案件 高发态势 和办案机关不堪重 负现状 的必 然要求 , 有利 于提 高刑事诉讼 的效率 , 体现 了人性化
件不起诉制度在德 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效果也非常
( 一) 有利 于提 高刑事诉讼的效 率
我 国司法 资源 十分紧 张,如果每一个案件都经 过侦查 、 起诉、 审判程序 , 会造成原本不 多的司法资
源 的更大浪 费,也会使那些很简单 的案件毫无必要
地经 过复杂 的司法程序 。在我 国犯罪率不 断上升 、 监狱 人满 为患、司法系统不堪重 负的现象越来越突
在我 国当前构建和社会的历史背景下 ,如何
( 三)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 有助于扩大公诉机 关不
起 诉 的 自 由裁 量权
有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预防、 遏制和减 少犯罪 , 有效地化解社会 矛盾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是我 国司法界面临 的一个重要课题 。
“ 轻 刑”的刑事政策逐渐被世界各 国认可 , 如美 国的检察官拥有很大 的不起诉裁量权, 如果有众多的 犯罪嫌 疑人 , 可 以决定只起诉 一个人 , 如果一个犯罪 嫌疑人犯有众多罪行 ,可 以只起 诉一个罪行 。附条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及其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成为了刑事诉讼的一种常见方式。

该制度的推行不仅提升了我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为一些不必要的司法冤屈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当然,这项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公民利益。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简称“附条件”,是指对于能够享受宽大处理的被告人,法律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或者社会危害程度,对其提出附加条件的要求,如赔偿受害人、接受教育或改造等,在被告人履行完条件后,再终止其刑事诉讼程序,达到以一种较为客观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目前,在我国普法教育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与理解。

从具体案例中可以看出,该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案例1:小学教师涉嫌猥亵案某省的一名小学教师先是被学生家长指控在课堂上与女生产生了不当关系。

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发现,该教师确实存在猥亵的行为,但其一直认为自己的行为仅仅是为了帮助学生解决身体问题,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公安机关最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处理该案,要求涉事教师需要接受心理辅导,并赔偿学生和家人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人们可以看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符合了被告人的利益,在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案例2:交通肇事案某市的一辆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害怕面对刑事指控的司机逃逸,并告知公司父母去了外地躲避。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了案件的证据,并通过其滞留的朋友找到了这名司机。

公安机关在审判前提出附加条件,司机除了需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外,还要接受交通法规的教育和安全驾驶的培训。

由于司机同意了检方的条件,最终审判的结果是附条件不起诉,这也进一步证明了该制度在处理多元化矛盾中的作用。

案例3:婚姻家庭和谐案某省一对夫妻因为家庭纠纷不断,几乎到了离婚的边缘。

当地法院认为,两人的矛盾并没有达到不能挽回的地步,于是提出对夫妻们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的安置,前提是同意接受家庭咨询和心理疏导,解决家庭难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现状及发展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现状及发展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现状及发展作者:李俊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3期摘要随着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未成年人问题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要求下,在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求下,对未成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发展方向,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一项创新司法制度,其应用现状及发展有必要进行总结和研究。

在本文中,第一部分简要分析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概念,阐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历史进程中的发展及变革,分析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院的适用现状。

第二部分主要探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数量问题分析原因,为下文所阐述问题做铺垫。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提出具体的完善构想。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社会关系作者简介:李俊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160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法律规定的一些犯罪,符合起诉条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有悔改表现的,对其附加一定期限的考察期,期满后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该制度是采用对涉罪未成年人附加一定条件的方式,使其在认识行为危害性,改变自我认知、行为模式的基础上,促进其改善思维方式、意识观念,修复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回归社会的目的。

2012年4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的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适用案件范围、适用条件、监督考察程序、救济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结合近几年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现状及存在问题,对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作用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和适用(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历史沿革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一些基层检察院陆续开始了附加考察条件后不起诉的相关实践活动,上海市长宁区、南京市玄武区等基层检察院最早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工作,之后北京市、河北省等地基层院也相继开始试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来源:法学教育2011年10期摘要:我国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引下,在司法实践改革中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得到了舆论的肯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行在我国取得的成效,凸显了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地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标准不统一,故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构建;必要性;可行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后有三种处理结果: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一般只会引起被害人的不满,犯罪嫌疑人一般没什么意见,而当检察机关做出相对不起诉时,不但被害人不满,有时犯罪嫌疑人也不接受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为此申诉、上访。

同时,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失去监督职责,无法对其进行帮教并监督其是否悔过自新。

因此,社会迫切需要一种制度能够来解决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方式的缺陷,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好弥补了这种缺陷。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的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设定一定期限、规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后再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究竟在我国的法律土壤中可行、必要吗?带着这个疑问,笔者认真思考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问题,来论证该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若干构想。

二、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一)完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不起诉共有六种情况,在这六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当前,检察机关仅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起诉,这就直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领域十分有限,妨碍了检察机关公诉权运行价值的充分体现。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的开题报告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的开题报告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的开题报告一、背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立案侦查或刑事起诉之前或者在公诉阶段,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经被害人同意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由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的一种制度。

我国早在1996年就已经开始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至今已经有一定的发展历程,并已经在一些案件中得到有效应用。

但是,目前该制度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针对此制度的详细规定还不够完善明确,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定;其次,许多人对这一制度存在误解和不理解,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第三,对于该制度的操作和贯彻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强检察机关的职务能力提升和规范化。

因此,本文拟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展开研究和分析,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该制度的实施和贯彻。

二、目的与意义本文旨在研究和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情况,重点关注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该制度的应用和不足之处,为提高该制度的贯彻和实施水平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和分析:第一,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和实质进行阐释,明确该制度的意义和目的;第二,研究和分析该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重点关注立法缺陷、操作不规范、社会缺乏理解等方面;第三,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检察机关的职务能力、完善立法机制等方面。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阅读法、案例分析法、实地调研法等,以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和解决。

四、预期结果和进展本文的预期结果是: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以促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同时,本文还将探讨这一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和应用情况,以供参考和借鉴。

五、论文结构本文的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第二部分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及实质,通过文献阅读与分析阐释该制度的基本定义和原理;第三部分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分析立法缺陷、操作不规范、社会缺乏理解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为对策和建议,提出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检察机关职务能力、完善立法机制等方面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第五部分为结论,总结研究成果并提出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展望。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不起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不起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
二是检察机关内部的考核机制不完善。
三是社会对检察机关的期望过高。
03
对不起诉制度完善的理论探讨
不起诉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适应司法改革的需求
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方式之一,随着司法改革的 深入,应对其进行完善以适应新的司法环境。
对不起诉制度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当前对于不起诉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缺乏系统性和综合性 。
需要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和合作,推动不起诉制度研 究的深度和广度。
未来需要进一步拓展研究领域,关注新兴问题,不断完善和发 展不起诉制度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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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种方式 ,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3
不起诉制度包括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 条件不起诉等多种类型。
不起诉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演变
不起诉制度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公诉权 而设立的。
在中国,不起诉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酌定 不起诉到现在的附条件不起诉等,不断完善。
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对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 效率。
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完善不起诉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 必要的伤害。
不起诉制度完善的理论基础
刑事诉讼理论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理论的重 要组成部分,完善其可以更好地 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司法独立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 独立行使公诉权,完善不起诉制 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其独立性和公 正性。

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者:马嘉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36期摘要: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作为一项替代起诉轻微犯罪的措施,附条件不起诉具有实现审前程序分流、减轻审判程序压力的价值。

但在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等实际的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及时加以完善,那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没有办法起到其应有的积极作用的。

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范围一、附条件不起诉概述(一)概念附条件不起诉,也称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或暂缓不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制度,该项制度主要是为了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而设定的,是对未成年人“诉前考察”的一种形式,这一制度的运用大大的降低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长率,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正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特征《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该规定,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决定主体具有专属性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法定职能,附条件不起诉发生于审查起诉过程中,附条件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只能够由检察机关做出。

2、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某些轻罪案件,主要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为标准,同时还要考虑“有悔罪表现”。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_调研报告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_调研报告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_调研报告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及第142条对不起诉作出了具体规定。

但由于上级对不起诉有从严要求,加上受免予起诉权被取消的影响,一些基层没有敢于大胆地行使这一权力,有些基层甚至把很明显的不起诉案件也交付法庭审判,造成无罪判决案件和免于刑事处分案件增多,这于经济诉讼法则很不利,也不利于发挥应有的作用。

ﻭ怎样看待不起诉权《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此,不难归纳出,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对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XX进行审判的决定.所谓不起诉权,即人民在审查案件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XX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权。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ﻭﻭ1、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案件,鉴于该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不将其交付审判和处以刑罚更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和策目的时,法律赋予在权衡利弊后有决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也即原来的免予起诉权;ﻭ2、经过侦查认为确实不构成犯罪而作出终止诉讼的决定权;ﻭ3、人民经过认真审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决定暂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作不起诉决定的职权.ﻭ不起诉,实质上是人民对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需要追究或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

如何实践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如何实践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如何实践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论文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予以确立。

其与相对不起诉都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起源于起诉便宜主义。

但是两者之间在适用对象、条件上又有诸多差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必须要通过承办人审查、监督考察和最终决定等几个流程。

此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条件、范围、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如何完善这些问题对正确适用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监督制约机制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0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专门在第五编第一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最为亮点之一即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为了能够更好的实践新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同年11月22日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在第十三章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如何在实务中具体操作。

笔者在细读和研究条文的基础上,从该制度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操作流程以及如何完善等方面予以详细分析。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诸不起诉的区别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有三种:绝对不诉、相对不诉和存疑不诉。

绝对不诉和存疑不诉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相当明确,不需累述。

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相对不诉具有一定相似性,都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两者之间又具有很大差异,不能简单地将附条件不起诉归为隶属于相对不起诉的一种。

首先,作出两者决定的法律依据不同。

原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我们将该条文作为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而现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限满之后所作出的不起诉依据是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其次,两者法律效果不同。

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该案件没有终结,起诉或者不诉要根据未成年人在该考验期内的表现,再作出决定。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讨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讨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讨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关于“附条件不起诉”概念的提出,陈光中教授讲到:“2004年,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修改,我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课题组,开始研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

我们主张借鉴外国经验,支持暂缓起诉制度,但在称谓问题上,清华大学的张建伟教授提出,无论叫暂缓起诉或者起诉犹豫,或者叫美国的审判分流,都不够准确,把暂缓起诉改成‘附条件不起诉’更好一些。

我们经过研究采纳了他的建议。

暂缓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区别在于实际的落脚点不同:暂缓起诉落脚在‘诉’,给人一种最终是要诉的只是暂时缓一缓的感觉;附条件不起诉落脚在‘不起诉’,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考验期,就不会起诉。

所以我们的落脚点应在不起诉上,德国等国的实践大多反映了这个观点。

”①从陈光中教授的解读,我们可以理解这样几个问题:第一,虽然称谓不同,但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质就是暂缓起诉;典型意义上的暂缓起诉制度是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所规定的“暂时不予起诉”制度,另外,美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延缓起诉”、日本的“起诉犹豫”、我国台湾地区的“缓起诉”,都属于较为典型的暂缓起诉制度;第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具有一定的考验期和考验内容;第三,附条件不起诉的最终结果有两种:不起诉或者起诉,其落脚点放在不起诉上;检察机关是否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有非确定性。

综上,笔者根据部分学者就暂缓起诉所下的定义②,并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认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我国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期限、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而后根据其考察期间的表现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决定的起诉裁量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的实践及争议(一)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较为典型的有:(1)200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与共青团浦东新区区委联合启动“诉前考察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根据其在考察期内的社区服务记录,并综合家庭、被害人等各方面因素,对有悔改意向并表现良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而对没有悔改意向,表现不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立即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一文旨在深入剖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诉讼制度,其核心在于检察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暂不提起公诉,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进行观察、教育、矫治,若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表现良好,满足不起诉条件,则检察机关将最终决定不起诉。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尊重,也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本文首先界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概念,分析了其理论基础,包括恢复性司法理论、起诉便宜主义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

随后,通过对比国内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揭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各国或地区的不同表现形式和实施效果。

在此基础上,本文重点探讨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包括其在立法上的确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本文提出了完善中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适用范围、细化操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等,以期为中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推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中国的深入实施,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贡献力量。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司法实践模式,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刑法的谦抑性、起诉便宜主义以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理念。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我们在适用刑罚时应当审慎、克制,避免过度使用刑罚带来的副作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体现了这一理念,它允许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等因素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刑事处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起诉便宜主义赋予了检察机关在起诉裁量权上的灵活性。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司法资源利用等因素,决定是否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检察实务中的构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检察实务中的构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检察实务中的构建近年来,兼具诉前分流和化解社会矛盾双重功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检察实践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我国不少检察机关纷纷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试行,2011年的刑诉法修改草案中对此也作了原则规定。

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权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刑事和解中,从适用范围、运行程序、考察问题等方面进行构建,将能够有效的实现附条件不起诉权意义和价值,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

标签: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诉讼效率;构建附条件不起诉这一称谓在我国学理界目前没有统一的称谓。

有学者根据美国的相关规定,称之为“延缓起诉”;也有学者根据德国的法律称之“起诉保留”;还有学者根据日本的类似规定,称之为“起诉犹豫”等,我国在用词上也有“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起诉”、“缓予起诉”的不同。

无论是“附条件不起诉”还是“附条件起诉”其文意与实际制度都不太贴切,若望文生义还会产生误解,附条件起诉落脚点在“诉”,给人一种最终还是要诉的,只是暂时缓一缓的感觉。

①因此,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更贴切。

因为,从该制度的实质来看,它是一种不起诉类型,只是要求附加一定条件,而这个特定条件正是区别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的关键。

结合一些学者在著作、文献中所给出的定义②,笔者将附条件不起诉归纳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综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人身危险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符合公共利益并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更有利于矫正犯罪、恢复社会秩序的,可以暂时不予起诉,同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特定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按照要求履行了上述义务,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处理,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否则,就提起公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

我国刑事领域一般认为③,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应包括未成年人、七十五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其他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人。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作者:聂斌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我国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要依托国外的立法案例和我国实践经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该扩大适用范围、增加使用条件、考察帮教制度科学化体系化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暂时放弃起诉,要求其按规定时间,规定条件对其进行考验,在考验期间,犯罪嫌疑人要按质按量的完成所规定的条件。

考验结束,检查机关根据其考察结果判定是否对其进行起诉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当前,我国犯罪案件明显增加,与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更加明显,为解决矛盾,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时必须公正,必须提高效率。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经成为全球的发展趋势。

我国检察机关在这样的前提下,开始对附条件起诉制度进行探讨。

由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良好,为了使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统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立法机关在十一届全国人代会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新版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触犯刑法,可能判一年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但有悔改表现的,检察院可以执行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这样,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真正载入了《刑事诉讼法》中。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一)司法资源配置合理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复杂的犯罪案件逐步增多,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付,所以需要通过程序分流使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在2002年至2005年,对社会危害较小的刑事案件占总案件的28.45%到35.36%,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都提起上诉,有限的司法资源就更难以应付,并且会使被告人受到短期刑法的危害,失去了刑法的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审前程序分流,作用是终止对社会危害较小的刑事案件,缓解检察院、法院和监狱的压力。

附条件不起诉让富余的司法资源去解决那些复杂的、危害性更大的刑事案件,让司法资源配置合理化。

不起诉制度论文: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及发展初探

不起诉制度论文: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及发展初探

不起诉制度论文: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及发展初探我国现行检察制度下的不起诉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制度优势,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其行使的好坏事关检察机关的威信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如何使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不足得到完善,确保不起诉权的正当、充分行使,笔者就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意见及对不起诉制度的发展方向进行了一些探讨。

一、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意义不起诉制度虽然是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的一个制度,却深刻体现了刑事诉讼基本的价值和意义,因此理解其价值和意义,有助于对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方向指明方向。

1、不起诉制度具有诉讼经济效益价值。

诉讼效益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也就是指必须使刑事诉讼的操作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使司法资源的投入和消耗降低,同时使大量刑事案件较快地得到处理。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国家财力比较紧张,司法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司法活动的需要,这就要求法律程序应尽量缩小诉讼成本而达到最大诉讼效益。

不起诉制度则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

不起诉制度使不必要或者不应当进入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从而减化了刑事诉讼程序。

可以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

2、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

传统刑法注重刑罚的报应功能,刑罚强调报复和惩罚,突出刑法对犯罪实行特殊预防的作用,而单一地采取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罪必罚,罪罚相当;现代刑法,刑罚的重心已由犯罪转移到犯罪人。

刑罚的个别化,是指适用刑罚时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以防止犯罪人再犯罪为宗旨,刑罚已不是回顾已然的犯罪而是前瞻未然的犯罪的手段,而是以预防犯罪和再犯罪为其重要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不起诉制度更有助于刑罚实现功能。

3、不起诉制度符合国际上“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趋向,有利于我国严打整治斗争的顺利开展,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分析

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分析




居 ,应 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考察机关 的要求接受教育矫 治。 从 内容上看 , 这些规定不甚具体 , 更多体现为指导性内容。目 前未 成年人犯 罪案件类型多样化 、 主体情况差异 大 、 犯罪情节 和 动 因各异 , 如何通过履 行附加条件真正达到修复社会关 系 、 教 育 矫治 的作用 , 需要 执法 者实践 中“ 因案制宜” 、 “ 因人制 宜” 综合 考 虑。 ( 三) 考验期中的监督考察 工作存 在困难 。现行制度机制下 , 由检察 院作 为唯一监督考察机关可能会导 致监督考察工作流 于 形式 。 一方 面基层检察 院人少案多矛盾突 出, 由其对犯罪 嫌疑人 进行监督考察 无疑再 次加大检察机关 工作 量 ;另一方面监督考 察 内部 主体不确定 ,是公诉部 门 、其他部 门或 专门未检工作机 构 ;再则 目前部 分检察官缺乏监督考察专 业知识 会影响最终管 控效果 。 五、 完善 检 察 机 关 附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建 议 ( 一) 避免单纯 的 以认罪 服法 、 赔偿 损失认定 嫌疑人 是否具 有悔罪表 现 , 应综合考 虑以下方面 : 一 是嫌疑人实施犯罪前 的一 贯表现 。未成 年人 普遍 自控力较差 , 犯罪诱 因很多 , 应着重考察 其性格 品行 、 E t 常表现 , 籍此分析其犯罪动 因 , 评估其可改造性 。 二是嫌疑 人实施犯 罪后的表现 。如有无打击报 复 、 毁灭证据 、 主 动投案 自首 、 揭发 检举 等行 为。三是 能否如实供述犯罪事 实及作 案过程 。 嫌疑人如真心悔罪 。 应该 如实供述犯罪 目的、 起因 、 事实 及作案过程 。 不隐 瞒, 不避重就轻 。四是能否采 取积极方式争取 谅解 。附条件 不诉 着眼于改造 、 修复被犯罪所破坏 的社会关 系 , 争取谅解 , 是该制度价值体现 的重要方 面。 嫌疑人争取谅解方式 可多样化 , 如 写悔过 书 、 当面向被害 人赔礼道 歉等 , 但应 表现 出 积极诚 恳心态 。五是能否及时退赔赃款赃 物 、 赔偿被害人损失 。 侵财性犯罪 中应 主动退还赃款赃物 ,人身 伤害性犯 罪应主动赔 偿被害人合理损失 。对 于确实没有赔偿能力 的嫌疑人则视具体 情况而定 , 不 能一概而论 。 ( 二) 应 当实行符合 未成年人特点 的个别化 附加 条件 。未成 年嫌疑人 除了履行 一些常规性条件 ,还需要针 对具体案情有 区 别附加条件 , 以最大 限度教育 、 感化 、 挽救嫌疑人 。 检察官在办理 案件时 , 要调查全面考量案情 , 避免所 附条件 “ 一刀切 ” 而无实 际 考察效用 。 犯罪具有多 因性 , 附加 条件全 面 、 有针对性 , 才 能切实 达到修复关系预防再犯的 目的。未成年人犯 罪后, 本人亦受精神 伤害 . 有 的未 成年人家庭关 系冷 漠 , 应促 使家 长与子 女多沟通 , 营造 和谐 家庭 , 有 的未成年 人缺乏责任心 . 可要 求其参加公益活 动或履行社工 义务 。 有助 于增 加其责任感和社会认 同感 , 多方式 实现矫治教育的 目的。 ( 三) 完善机 构充实力量 , 调动资源形成合力。附条件不起诉 过程 中, 监督考察是核心工作之一 。 首先要根据 自身实 际确定监 督考察 内部 主体 , 充分发挥 部门协作和资源共享作用 , 通过机制 和制度建设 . 实现未成年人刑事 检察T作在办案人员 、 下作方式 方法 、 刑事政策运 用 、 I 作模式等方面 的专 业化 。多配备社会经 l 验丰 富、 善于未成年人 沟通 工作 的检察官 , 保 障监督考察机构正 常运行 : 检察机关应 突出监 督考察工作 中的组织把关作用 , 鼓励 引导社会各界参 与到监督考察工作 中 , 如对在校学生 , 可交 由共 建学校开 展具 体监督考察工作 , 对无业人员 , 可交 由所在社 区街 道进行 监督考察 , 联合 当地公安 、 司法 、 妇联、 团委 等部 门 , 调动 社会各界资源形成合力 . 建立监督考察长效机制 。 参考文献 : …童建 明主编《 新刑 事诉 讼 法理 解与适 用》 , 中国检 察 出版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分析与思考作者:廖子淞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4年第06期【摘要】 ;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刑事诉讼制度,其着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社会前途的保护,亦具有赔偿、安抚被害人的法律价值。

该法律制度深刻地改变了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处罚机制,对我国法治进程具有深远的影响,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研究。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 ;制度研究近年以来,随着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的探索不断深入,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是深刻地改变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并日益为社会所关注。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2012年3月,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

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根据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因素,对罪行较轻的嫌疑人设定考验期,如其在考验期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反之,对严重违反法定义务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人,则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法律制度。

二、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构建科学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具有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重要意义。

该制度普遍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一)司法保护原则在设计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群体社会阅历浅,身心均未臻成熟等特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赋予未成年嫌疑人特殊的诉讼权利,规定特殊诉讼程序,以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如下。

1. 制度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制度作为我国特殊刑事诉讼制度,其设立目的具有显著的特殊性。

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相一致,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作者:渐辉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5年第22期渐辉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检察院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轻罪案件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具有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司法效率等积极作用,成为近年来刑事诉讼领域备受关注的热点课题。

我国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陆续开展了试点工作,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中国的运行模式。

检察机关应对此项制度有足够的重视,促使该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暂缓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解不起诉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282-02附条件不起诉即暂缓起诉,指的是检察机关鉴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公共利益和刑事政策的需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赋予暂时性的不起诉条件,并设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期,对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设定履行义务,然后根据其履行情况和悔改表现,做出最终是否对其起诉,是一种诉讼裁量制度。

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新附条件不起诉在各地的检察机关也曾有类似制度出台并采用,因此这项制度不是一个刚发起的新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检察机关实践中取的成果给与肯定,确定附条件不起诉在司法成本缩减和教育矫治方面存在积极的帮助作用。

本文以实证作为基础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情况和遇到的困难深入分析,对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关系进行梳理分析,希望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好的适用起到帮助作用。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实作用1. 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附条件不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犯罪嫌疑人要执行司法机关设定的附加义务,一般包括: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等类似活动,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通过义务的履行,认识错误,接受惩罚,对被害人进行相应的弥补,同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保障,也对其不满情绪给与安抚。

附条件不起诉建立在对社会利益无损害基础上的,以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上的解决机制。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作者:柳小惠来源:《人大研究》 2013年第7期□ 柳小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考量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和人身危险性以及公共利益,暂时对其不提起公诉,而是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责令其在该期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在该期间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且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的情形,期限届满就不再提起公诉,否则就将其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刑诉法中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对附条件不起诉加以规制,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一)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之间的逻辑递进关系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都涉及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在案件适用范围上有重复时,理论上检察机关可任意选择其一。

但是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在案件适用范围上有重复时,应该遵循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

只有认为作出相对不起诉不适合,不能很好地保证矫正的有效性,才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通过一定期限的附条件的考验期间,考察其矫正效果。

这样,不仅实现了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之间的有序衔接,也使得两种不起诉蕴含的机能得到合理充分发挥。

(二)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目前,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效力的普遍观点是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具有待定的法律效力,只有满足了所附加的条件,该决才产生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附条件不起诉一经作出,具有确定的效力。

承认附条件不起诉确定的效力基于以下考虑:首先,确立附条件不起诉的具有确定的效力,可以避免当事人受到“双重危险”。

在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履行了所有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还要作出正式的不起诉,这就明显地出现在针对同一当事人同一案件出现了检察机关两次作出决定的现象,违背了刑事司法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只有确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确定效力,才能约束检察机关的行为,才能使得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及时解除对人的强制措施,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释放,同时对在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及其发展前景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及其发展前景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及其发展前景
廖慧芳
【期刊名称】《法商论坛》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增加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司法改革中的一个新生事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各项司法理念及司法制度的衔接还未顺畅,需要进行深刻剖析以正确理解及应用,亦应进一步探讨其发展前景,使其得以完善,在新社会形势下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页数】2页(P48-49)
【作者】廖慧芳
【作者单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7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J], 蒋毅
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温州市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调查报告[J], 叶成国
3.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之补充证明--兼析对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局限之克服 [J], 胡莲芳
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其他不起诉制度之对比分析 [J], 玮丽斯
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所附条件研究 [J], 刘彩娥;张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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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与发展(XX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十二师分院赵刚*海继锋**)附条件不起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具体体现,从1992年起,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就开始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成效,虽然,仍面临众多的争议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当前我们需要做的一项紧迫的工作是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契机,对如何建构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层面的附条件不起诉立法化,以推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建立和发展。

一、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探索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 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 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也被称为“暂缓起诉”或“暂缓不起诉”。

我国部分基层检察院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工作,出现了许多典型性的做法,其发展轨迹,根据掌握的资料,大体经过了以下几个探索时期和阶段。

(一)探索初创时时期。

1992年初,XX市长宁区检察院就开始在个案中以“诉前考察”的形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展开探索,2000年,XX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实行暂缓起诉;2001年5月,XX市长安区检察院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开始实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被司法界一度视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手段。

(二)发展推广时期。

2002年10月22日,XX市检察院出台《检察机关暂缓不起诉试行办法》,在这一办法的指引下,2003年,全国* XX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十二师分院检察长。

** XX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农十二师分院公诉处处长。

①兰耀军:《论附条件不起诉》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

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在浦口区成立,XX浦口区检察院将暂缓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扩展到在校大学生。

2004年5月21日,市海淀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妇联、区团委联合签署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协定书,对犯罪事实清楚、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且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案件,适用暂缓起诉。

考验期为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考验期间内由海淀检察院等共同设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委员会负责落实具体的帮教工作。

这一时期名称为暂缓起诉或暂缓不起诉。

适用对象也从未成年人扩大在校学生案件、轻微刑事案件。

(三)理论和程序日趋完善,蓬勃发展阶段。

2005年6月,XX 省桐柏县检察院对一高中生持水果刀故意伤害致死同学的案件作出了“暂缓起诉”的决定,因为本案案情并非偶犯盗窃之类的轻微犯罪情节,该院把考验期暂定为一年。

该案后被媒体内称之为“中国暂缓起诉首例命案”。

2006年,XX市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提出“平和司法”的理念,在这一理念的倡导下;2007年至2008年8月,XX省蓬莱市检察院先后选择了13起具体案例,对一些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初犯、偶犯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

2007年8日,XXXX市双台子区检察院对一高二学生的敲诈勒索案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院邀请区政法委、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学校教师等各界代表,召开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终结听证会。

2010年7月,XX省XX市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不起诉。

被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同年,市海淀区检察院在全国第一次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采用了公开咨询制度。

对拟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召集公安、学校、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长、社会人士,听取各方意见,决定做出是否起诉决定。

这一时期,根据不完全资料统计,全国有近三分之一的基层检察院就附条件不起诉开展进行了积极的试点。

②2010年11月,高检院理论研究所等单位先后组组织在XX省蓬莱就附条件不起诉展开探讨。

标志着附条件不起诉改革创新的探索逐步走向了理论和程序日趋完善,蓬勃发展阶段。

②X广三:《犯罪控制视野下的暂缓起诉裁量权》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6期。

综观各地的实践,可看出目前各地试行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改革探索主要有以下特点:1.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X围。

多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系初犯、偶犯的轻微刑事案件,但有个别检察机关将之推广适用到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重刑案件中,对象多限于未成年人,特殊情况下扩大到已成年的在校学生和成年人。

2.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

各地附条件不起诉的最短考察期限规定比较一致,大多为三个月以上,但是关于最长考察期限的规定不一致,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通常是确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察期,必要时延长三个月。

3.附条件不起诉阶段的义务。

综合各地的做法,主要是为犯罪嫌疑人设置了遵守法律规定、书面悔过、接受帮教监督、定期汇报情况,积极赔偿等义务,值得注意的关于修复关系、实践性的义务。

4.附条件不起诉的操作程序。

一般是由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就提出意见报部门研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后实行,除此之外,有的地方规定,应先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利;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公开宣布,及时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利于群众监督5.在社会参与方面。

有的是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前召开听证会,由政法委、人大、公安局等多部门代表参加,听取多方意见后作出决定;有的是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做出前召开听证会;在帮教方面,由案件承办人担任,由考察对象的工作、学习或劳动单位以及居住地的居委会、公安机关等有关人员组成。

由担保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担任。

具体有四方帮教委员会模式和检察机关牵头负责模式。

总体而言,各地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限内能够认真履行规定的义务,其重新犯罪率几乎为零,被害人无一上访和申诉,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了诉讼案件的审前分流,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些试点案件,积累了非常宝贵的实践经验, 为我国从立法上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打下了十分坚实的基础,二、对我国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实践探索引发争议观点的评析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附条件不起诉在基层检察机关一经试点,便引发广泛的学术争议,时至今日,尽管全国人大目前已将附条件不起诉列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视野之中,但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仍然存在争议和不同意见,因此有作进一步厘清的必要。

(一)关于确定制度名称的争议实践中,就附条件不起诉的称谓,我国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暂缓起诉还是暂缓不起诉, 其文意与实际制度都不甚贴切, 若望文生义还会产生误解,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比较符合。

③另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质是注重帮教,暂缓起诉这种称呼相比附条件不起诉更为科学。

因为他确定的是一种待定状态,而不是结果。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如何确定其名称,使名称与试点的制度内容相符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④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本质的特征, 就是附加条件, 让本来该起诉的案件最后不进入起诉程序。

这一制度的设立宗旨在于不起诉, 而不是起诉。

还是把这一制度叫做附条件不起诉更为科学一些。

因为它确定的不只是一种待定状态,而是结果。

其核心在于“条件”,落脚点是不起诉,而暂缓起诉的核心则为暂缓,落脚点是起诉,本应当提起公诉,而暂缓进行起诉,有借鉴缓刑制度的内容之意。

因而有将缓刑提前的嫌疑,而附条件不起诉却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制度。

我国早期实践探索中所试行的暂缓起诉或暂缓不起诉,实质应是附条件不起诉。

从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 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作了不起诉处理,所以我们的落脚点应在不起诉上,“附条件不起诉”这个名称能更准确地表达其内涵与价值取向, 更贴切。

附条件既有利于鼓励被起诉人认真履行义务, 从而改过自新,经过一段时间能够有一个定型,争取不起诉处理,也便于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 让他们明白, 这种不起诉是附条件和期限的, 被不起诉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 才能获得不起诉利益。

应当说,附条件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共同构成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上完整的不起诉体系。

(二)关于各地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争议③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4期。

④引自孙力:《关注暂缓起诉的理论与实务》载“京师刑事法专题论坛”第 16期。

质疑的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是一种游离于刑事诉讼之外的“XX试验。

⑤对此,笔者认为,首先,一个事物的合法性是从形式法治的层面进行评价,它具有明确的规X作为依据,那么就认为它是合法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所以在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推行试点,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的结果,换句话说,现行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附条件不起诉试行的规X依据。

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工作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响应了我国目前大力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要体现在实体上,更要贯彻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上,对那些罪行比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设置相对复杂严格的诉讼程序,对那些罪行轻微、案情简单的案件设置简易程序或利用审前诉讼程序终结诉讼, 使检察机关在今后刑事诉讼的整体运行中真正发挥“调节器”的分流作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试点工作的初衷,正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起诉处理上新的运用,将一部分移送其审查但不必起诉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消化掉。

其次,从总体上讲,我国的司法改革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这样做的优点不用多言。

但是法律总是相对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在我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本身面临着重重困难和其本身存在诸多不足的情况下,如果过于强调法律的稳定性而不顾社会的实际情况,那恐怕是机械而片面地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也有悖于当前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最终会因实质上的不公正而对公民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固然任何一项改革都应当在合法的限度内进行, 不能离开法律搞试验田突破法律, 搞制度创新。

问题在于, 如何认识制度创新与突破法律的关系。

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 对某项制度作适当的调整, 使其与时俱进, 适合现实需要, 是否就是对法律规定的背反? 如果这种观点能够成立的话, 那么当前正在进行或者已经付诸实施的诸多改革措施: 如证据开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等, 从一开始就是没有依据的XX试验。

最后,从实证的角度来讲,“存在就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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