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2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7]265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9.30
【实施日期】2007.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今年6月份,国务院部署了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专项大检查。
从检查结果看,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进展很不平衡。
其中,河北、福建、江西、宁夏、新疆等省(区)只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执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云南省尚未执行2007年差别电价标准;四川、湖北等省仍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供电等名义对部分高耗
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
为确保差别电价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甄别工作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经贸、价格、电监等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高耗能企业名单(见附件)为基础,连同地方电网供电营业区内的高耗能企业,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进行逐个甄别,将其区分为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各地要在2007年12月1日前将甄别后的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和执行差别电。
解读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
解读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是指根据电力需求峰谷差异,分设不同时间段的电价,以便更有效地利用电力资源,减轻电网负荷压力,推动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发展。
这种政策常常是由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电力公司等部门联合制定和实施的,对于推动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布局和设立,电力系统设备的优化配置,以及用户充电的引导和激励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中,一般会设立不同的时间段,例如平峰时段、尖峰时段和谷时段,每个时间段的电价不同。
平峰时段是指电力需求较为平稳,供电能力相对较强的时间段;尖峰时段是指电力需求较大,供电压力较大的时间段;谷时段是指电力需求较低,供电能力相对较弱的时间段。
通过设定不同时间段的电价,可以引导电动汽车的充电行为,推动用户选择在供电压力较小的时间段充电,以减轻电网负荷压力。
分时电价政策的实施对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有以下影响:1.激励用户选择低电价时间段充电:由于电价较低,用户可以在谷时段进行充电,这样不仅可以为用户节省用电成本,还可以平衡电力系统的负荷,充分利用电力资源。
2.平衡电力系统负荷:通过设定不同时间段的电价,可以引导用户在供电压力较小的时间段充电,减轻电网负荷压力,降低尖峰时段的用电峰值,提高电力系统的供电能力。
3.促进充电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分时电价政策的实施,将促进充电桩的布局和建设,使得充电设施更加便捷,提高充电设施的覆盖率,方便用户进行充电。
4.优化电力系统设备配置:通过分时电价政策,可以优化电力系统的设备配置,使得电力系统能够更好地满足用户用电需求,提高供电的质量和稳定性。
5.推动电动汽车的发展和普及:分时电价政策的实施,降低了电动汽车的充电成本,提高了电动汽车的使用便利性,将进一步推动电动汽车的发展和普及,减少传统燃油车的使用。
分时电价政策的实施不仅对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具有积极意义,对于电力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也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分时电价政策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1.用户适应成本较高:对于已有电动汽车的用户来说,他们需要适应新的充电时段,这对于一些用户可能造成不便。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2014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标准
2014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标准摘要:2014—2015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策怎样的?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201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显示,纯电续驶里程大于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达6万元/辆,而纯电续驶里程大于5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为3.5万元/辆。
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201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显示,纯电续驶里程大于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达6万元/辆,而纯电续驶里程大于5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为3.5万元/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现将有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一、依托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一)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
(二)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以下条件:1.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
2.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
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
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2014年新能源汽车领域基础设施相关政策一览
Column2014年新能源汽车领域基础设施相关政策一览1月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5月工信部-中机中心关于调整部分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申报示范运行区域要求的通知5月国家电网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慢充、快充等各类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市场,包括居民客户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停车位(库)建设的充电设施,及其他非居民客户(包括高压客户)在公共区域建设的充换电设施。
并明确在充换电设施全过程服务中,将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并投资建设因充换电设施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
在国家出台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前,居民低压客户及居民社区配套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其他客户执行国家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将为电动汽车用户报装充电桩开辟多渠道,提供营业厅、网站、电话等多种受理方式。
6月国管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联合制定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备的目标,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
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建立起市场化充电设施服务体系,具体要求包括:1.地方政府应当按照适度超前、保障使用的原则,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中,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具有资质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升级改造传统加油(气)站、新建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运营维护。
2.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增加,在现有停车场中逐步增设充电桩。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部分项目信息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建[2015]678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5.07.23
【实施日期】2015.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部分项目
信息的通知
(财建[2015]678号)
甘肃省、山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财建〔2014〕489号)的有关要求,同意你省上报的部分项目信息调整申请。
现将调整后的项目信息公布,详见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5年7月23日
附件1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更正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风力发电1
甘肃新安风力发电公司酒泉瓜州向阳风电
场一期49.5MW发电工程
甘肃新安风力发
电有限公司
4.95 2
大唐白银景泰沙塘子风电场49.5MW发电工
程
大唐景泰新能源
有限公司
4.95 3
大唐酒泉玉门昌马第一(东)大型风电机
组示范风电场48MW发电工程
大唐玉门新能源
有限公司
4.8。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0•【文号】发改价格[2008]640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
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一、二。
二、电价附加配额交易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
2007年1-9月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见附件三。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三、电费结算(一)2007年1-9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2007年1-9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东部、河北北部、山东、新疆、宁夏等7个地区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电动汽车充电收费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收费标准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电动汽车充电过程中,充电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合理的电动汽车充电收费标准,不仅可以保障充电设施的正常运营,还可以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发展。
首先,电动汽车充电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
充电设施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同时还需要考虑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成本。
因此,充电收费标准应当能够覆盖这些成本,确保充电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其次,电动汽车充电收费标准应当与电动汽车的能源消耗挂钩。
电动汽车的充电过程需要消耗电力,因此充电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充电电量来制定,以反映实际能源消耗情况。
这样既可以激励用户合理使用充电设施,也可以保障充电设施的可持续运营。
另外,电动汽车充电收费标准还应当考虑用户的需求和便利性。
充电收费标准的制定不仅要考虑经济成本,还应当考虑用户的充电体验和便利性。
可以通过制定不同时间段的收费标准,鼓励用户在低峰时段进行充电,以缓解充电设施的压力,提高用户的充电体验。
最后,电动汽车充电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应当考虑政策导向和社会效益。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充电设施的建设,同时也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降低电动汽车的使用成本,推动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发展。
综上所述,电动汽车充电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电动汽车的能源消耗、用户的需求和便利性,以及政策导向和社会效益等因素。
只有制定合理的充电收费标准,才能推动电动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清洁能源的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在制定电动汽车充电收费标准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推动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为建设清洁、低碳的社会做出贡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8•【文号】发改运行[2014]1217号•【施行日期】2014.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1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贸委、经委)、物价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今年以来,我国电力供需形势总体相对宽松。
夏季是用电高峰时期,大量空调负荷与生产生活基本负荷叠加,自然灾害多发,电力供应保障难度较大,需要创新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增加供应和需求侧管理工作。
为确保电力迎峰度夏形势平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今年迎峰度夏总体工作要求今年迎峰度夏期间,预计东北、西北富余较多,华东、南方基本平衡,受空调负荷大、机组改造多、新投机组少等因素影响,华北、华中的部分地区高峰时段平衡偏紧,个别地区存在一些缺口。
与此同时,电力运行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西南地区水电及“三北”地区风电等清洁能源消纳压力较大,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中还有不少困难需要克服;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事件频发,网架结构日益复杂,电网安全运行难度加大;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基础仍然薄弱,政策支撑不强,在移峰填谷、保障供需平衡方面的积极作用尚未得到应有发挥;部分地区配电网建设仍然相对滞后;部分地区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工作存在重降价让利、轻机制建设的现象等。
国内外新能源电动汽车历年政策回顾
国内外新能源电动汽车历年政策回顾一、中国历年新能源汽车政策截止到2014年10月,国务院、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先后出台了20余项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产业扶持政策,激励并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政策内容涉及生产准入、示范推广、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技术创新等多个方面。
[1]➢2009. 1发布《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6发布《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2011年10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2013.9发布《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2014年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7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在补贴车型方面,目前国家已公布60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目前除北京和上海外,大部分城市的新能源汽车目录以国家新能源车目录为参考。
目前执行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是参考《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制定的,并且实现退坡机制,即2014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2015年底补贴政策到期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补贴政策。
➢除了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也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伴随着私人消费市场的逐步打开,在消费终端的税费减免,会对消费者购买电动汽车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特别是2014年下半年减免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的推出,对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起到极大的刺激和提振作用。
目前我国有关新能源汽车的税费减免项目主要包括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两项。
由于车船税税额较小,虽然很早就已推出,但对市场的影响力十分有限。
2014年9月工信部和税务总局已经公布了第一批免征购置税的新能源车目录,共包括6款插电式混动车和17款电动车。
➢基础设施方面,2014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首次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全面的路线规划。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84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5〕848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二、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
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自2020年1月1日起,充电服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依法依规监管 教育惩罚并重 积极规范充电桩企业收费行为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 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1668 号)规定: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 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 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用 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2020 年前,对电动 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 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当电动车发展达到一 定规模并在交通运输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后,结 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市场监管局)
35
四、汽车充电桩企业违规收费表现形式
(一)未收费公示。充电桩企业在充电收费 场所,没有进行收费公示或明码标价。
(二)价外收费。充电桩企业在收费公示或 明码标价外收取其他费用。
(三)按充电时间收费。充电桩企业在收取 充电费用时,以充电时间(小时)为单位,按照 时间收取充电费用。
(四)收费实行“一口价”。充电桩企业在 充电收费场所,未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价格分开 公示,而是以电量(千瓦时)打包收取充电费用(含 电费、服务费)。
(八)在充电桩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在转 供电充电桩收取电费过程中,充电桩企业在电费 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五、汽车充电桩企业收费的检查处理
(一)检查前准备。组织检查人员学习、研 究汽车充电桩收费文件政策,准备相应的检查文 书,调试电子取证设备。
(二)核查调查取证。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 格的人员参与检查。及时提取相应证据。要调取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与充 电有关的电费和服务费收支报表。重点提取充电 桩企业场地租赁合同、电费协议、上缴电费结算 清单及电费发票、向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 明细统计表(流水账)、多收费用的退还统计表。 其中,电费和服务费明细统计表(流水账)应当 包括用户编号、用户手机号码、用户消费金额、 账户余额、充电电量、电费金额、服务费金额、 充电订单号、充电桩号、充电枪号、充电时间、 结束时间、充电时长等关键字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发改价格[2014]3009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促进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有序、适度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天然气发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及投产时间,实行差别化的上网电价机制。
(一)对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实行标杆电价政策。
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
(二)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参考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考虑两者发电成本的合理差异确定。
(三)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直接签订交易合同,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
对新投产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在企业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原则上参照当地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
(四)已投产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要逐步向新投产同类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归并。
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天然气发电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或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价。
三、建立气、电价格联动机制。
当天然气价格出现较大变化时,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应及时调整,但最高电价不得超过当地燃煤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或当地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每千瓦时0.35元。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财政补贴、气价优惠等措施疏导天然气发电价格矛盾。
四、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的监督管理,新建企业必须符合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要落实热负荷,防止以建设热电联产或分布式能源的名义建设纯发电的燃气电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5]225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1.01
【实施日期】2005.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电力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6月,我委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了差别电价政策;2004年9月,我委又会同国家电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对差别电价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
差别电价的实施,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此,决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将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实施宏观调控的一次新的尝试。
实践证明,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扶优抑劣、促进结构调整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7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7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3•【文号】发改价格[2008]2920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7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价改革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促进电网企业健康发展,增加电价政策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精神,决定公布2007年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电网2007年输配电价标准(不含输配电损耗)和销售电价标准见附件。
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规范电网企业电价行为,开展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
二、请各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开展“主辅分离”工作,健全财务会计和电力负荷统计制度,为实施新的输配电价机制做好准备。
三、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网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向全社会公布省级电网企业执行分类销售电价的情况(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执行情况),以及对各类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价与上网电量的情况等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附件: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标准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注:1、上述电价已剔除跨省区送电、输配电损耗等因素的影响;2、上述电价均含税,不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7]773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4.09【实施日期】2007.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200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明确了对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同时规定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已经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但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工作进展很不平衡。
河北、天津、山西、辽宁、吉林、山东、上海、浙江、江苏、福建、湖南、四川、广西、贵州、海南15个省(区、市)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甄别并公布了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和加价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较好;北京、甘肃、湖北、河南、安徽、广东、云南等7个省(市)虽已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但未具体明确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内蒙古、黑龙江、陕西、宁夏、青海、新疆、重庆、江西8个省(区、市)既未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也未对高耗能企业进行甄别。
吉林、黑龙江、内蒙古、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湖北、四川、重庆、福建、贵州、江苏、海南等14个省(区、市)还以实行发供电联动、协议供电、大用户用电直供、竞价上网等名义自行出台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二)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三)制定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
(四)当电动车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并在交通运输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后,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三、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7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