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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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昆政办[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昆明市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市委九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市十三届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污染源拉网式普查及整治工作要求,从打造“低碳昆明”、品质春城的高度,按照铁腕治污、不转移污染,提高门槛、就地淘汰的要求,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拉网式普查及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昆明市委九届七次全会提出的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市,持续强化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2009年昆明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的基础上,通过对污染源的拉网式彻底普查及整治,全面及时地掌握我市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废气污染源、废物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全面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污染企业,真正实现全市违法排污零申报。

二、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污染源拉网式普查及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各司其职,强化合作,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昆政办[2008]109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昆政办〔2008〕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2008年下半年以来,阳宗海水体出现砷浓度超标,导致严重污染,并影响到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查明并坚决关停污染企业,尽快切断污染源,确保周边群众饮用水安全。

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要以阳宗海水体污染事件为戒,把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各项工作放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迅速行动,认真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现就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举一反三,迅速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针对当前阳宗海水体污染面临的严峻形势,为落实好2008年9月12日省政府常务会关于阳宗海水体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及省、市领导指示,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 9 月25日到10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迅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昆明地区“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四全”工作行动计划》,重点对涉及有毒有害的企业,尤其是重化工、冶金等行业的三废排放情况,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固体废物堆放场所;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环境安全隐患集中的化学(重化)工业园区;建设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溃坝、泄漏隐患的矿山尾矿库等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昆政办[2014]64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8【实施日期】2014.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4〕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高新区、经开区、滇池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和轿子山两区管委会:2013年11月29日新修订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8日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方案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营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新修订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以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为重点,以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为依据,以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为抓手,提高新车准入门槛,提升燃油品质,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开展路(抽)检和停放地检验,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昆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目标完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验体系,全面执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技术标准、检验规范、控制措施;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与管理,推动机动车结构优化调整,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体系;到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实现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的目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办[2008]106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12【实施日期】2008.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08〕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突出的环境问题,依据省环保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云南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突出环境问题,有效推进全市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主要工作目标。

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不断巩固专项整治成效;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火电厂、冶炼厂、化工厂专项检查,着力促进污染减排工作;集中开展对重点湖泊流域污染企业综合整治,保障重点湖泊休养生息。

二、整治重点和任务(一)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工作1.检查2003年以来原国家环保总局下达的《环境监察通知》处理处罚落实情况。

2.检查2003年以来原国家环保总局转来污染投诉事件处理处罚落实情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昆政发[2016]22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16【实施日期】2016.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6日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城市排水综合管理和保障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昆明市主城区是指昆明中心城区建成区,包括: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五个行政区的城市建成区域,以及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城市建成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含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闸门、雨污水调蓄池及其附属设施。

按照设施的服务范围和功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投资建设的、供本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以下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自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配合市排水主管部门开展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昆政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整治,在全市范围内形成齐抓共管、保护环境、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强大合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以治理环境、遏制污染、保护资源、重建良好生态、保证环境安全为目标,实行属地管理,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市级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多部门齐抓共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为把昆明建设成为集湖光山色、滇池景观、春城新姿,融人文景色和自然风光于一体的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特色生态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治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的要求,体现铁碗治污、科学治水、综合治理,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建立以下制度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整治:(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实行环保一票否决,本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其颁发行政许可证照。

(二)无证照经营违法排污行为查处取缔制度。

对于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无照经营场所,没收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按上限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三)建立违法排污企业从严查处和永久退出市场制度。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违法排污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实行强制退出市场,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对于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实施停产关闭,并按上限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滇池流域河湖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滇池流域河湖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滇池流域河湖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昆政办〔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滇池流域河湖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滇池流域河湖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2日昆明市滇池流域河湖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滇池保护治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打击向河湖违法排污的行为,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举报线索一经核实为有效线索的,予以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排污行为,是指向滇池水体、入湖河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废液的违法行为。

所称举报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区两级滇池管理执法部门按执法权限划分、案情影响及危害程度等不同,分别核实举报线索并依法查处,核实后的举报奖励由市、区分级兑现。

其中案情影响较大、危害程度较重或跨区域的,由市级滇池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举报奖励由市级财政兑现;案情影响较小或危害程度较轻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滇池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举报奖励由区级财政兑现。

第五条举报奖励的条件:应为实名举报,举报违法行为真实并提供有关资料证据;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等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奖励权益。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滇池管理执法部门举报违法排污行为:(一)电话:0871—12345市长热线、0871—12319城市管理热线市、区滇池管理举报热线:市级153****6133五华区0871—64141398 盘龙区0871—65010021官渡区0871—67184787 西山区0871—68185843呈贡区0871—67478333 晋宁区0871—67898929滇池度假区0871—64311720 经开区0871—67436040(二)微信:网格滇池志愿者公众号、网格昆明志愿者公众号;(三)来函(信):寄至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月路1号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办公室收,邮政编码:650100;(四)来访: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月路1号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办公室,受理来访举报时间为工作日9:00—17:00。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昆政办[2008]15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8〕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向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环保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排污单位和个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环保部门设立有奖举报中心,开设举报电话受理举报。

经核实为有效举报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章举报及受理第四条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一)不经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二)擅自拆除、闲置废水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三)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增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重污染工序或车间并正式投入生产;(四)将水污染物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超标排放。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水污染物接入排污管网,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针对多家排污单位和个人共同使用一套环保设施的举报,视为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举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实现零申报行动方案及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实现零申报行动方案及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实现零申报行动方案及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昆政办[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实现零申报行动方案及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8〕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及《昆明市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督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昆明市2008年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督促排污单位自觉履行污染治理责任,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等十个零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办通〔2008〕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以环保机制创新为动力,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实现环保与发展共存共赢,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全覆盖的责任体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警示督促排污单位履行污染治理责任,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率,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提升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和环境保护工作水平,至2008年底,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

突发环境事件编制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物质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I/T 298);《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IT 1484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环发[2011]50号);《昆明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1]95号);《关于贯彻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昆环保通[2011]196号)。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昆明市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章振国二000年七月十四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推进依法行政,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过认真清理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50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予公布。

附件:第一批予以废止的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昆政发(1988)54号1988·72、昆明市涉外旅游饭店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1988)89号1988·4·123、昆明市临时市场、货亭、摊点占用道路管理办法昆政发(1988)143号 1988·6·184、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昆政发(1988)207号 19885、关于贯彻《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昆政发(1988)243号 1988·9·286、昆明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昆政发(1988)303号 1988·12·21 暂行规定7、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复(1988)19号1988·3·128、昆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昆政复(1988)23号1988·4·159、昆明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昆政复(1988)24号1988·4·1510、昆明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粮储金会管理办法昆政复(1988)63号1988·7·3011、昆明市电视系统共用天线安装管理办法昆政复(1988)64号1988·8·3012、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实施办法昆政复(1988)77号1988·9·2013、关于在市区悬挂标语的暂行规定昆政办(1988)80号1988·3·2014、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试行办法昆政发(1989)29号1988·2·415、昆明市关于举办临时性群众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昆政发(1989)198号 1989·9·316、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昆政发(1989)213号 1989·9·2117、昆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复(1989)2号1989·1·1018、昆明市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昆政复(1989)15号1989·31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年路管理的通告昆政发(1990)5号1990·1·1520、昆明市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昆政发(1990)39号 1990·3·221、关于保护学校场地不受侵占,加强校舍场地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的紧急通知昆政发(1990)42号1990·3·1422、转发《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的通知昆政发(1990)67号1990·3·202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供水设施、保障供水安全的通告昆政发(1990)77号1990·5·32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昆政发(1990)151号1990·8·3025、关于承包经营中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规程昆政发(1990)171号 1990·10·426、关于力口强西站立交桥交通管理的通告昆政复(1990)11号1990·3·1227、昆明市城市道路桥涵管理办法昆政复(1990)21号1990·4·1728、关于整顿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昆政复(1990)61号1990·9·1029、昆明市新菜地建设费征用管理办法昆政发(1991)64号1991·5·630、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昆政复(1992)87号1992·11·431、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昆明市国合商业网点建设及管理的意见》的意见昆政发(1993)21号1993·1·932、昆明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1993)62号1993·3·2033、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1994·8·153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的通告昆政发(1995)48号1995·6·163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通告昆政发(1994)56号1994·7·1136、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复(1994)14号1994·3·937、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号1995·12·2738、昆明市实行“过渡体制”期间市属国有工交企业厂长、经理奖励办法昆政发(1995)51号1995·11·839、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的通告昆政复(1995)3号1995·2·740、昆明市制止餐饮业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昆政复(1995)4号1995·2·1541、昆明市制止娱乐行业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昆政复(1995)5号1995·2·1542、路南彝族自治县关于贯彻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昆政复(1995)13号1995·3·2043、昆明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昆政复(1995)33号1995·7·1044、呈贡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复(1995)35号1995·7·184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实行轮休制度的通告昆政发(1996)20号1996·6·146、昆明市消防管理办法昆政发(1997)26号1997·3 1847、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昆政发(1997)68号1997·10·94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入城的通告昆政发(1997)81号1998·1·149、昆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昆政复(1997)49号1997·12·95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昆政发(1998)16号1998·4·1d28069--020110cjk——结束——。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推广使用优质清洁车用能源,淘汰高污染机动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发展和改革、工业与信息、商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二)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三)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四)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及其防治情况;(五)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投诉举报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的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异议申请;(六)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体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第八条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在本市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十条在本市初次注册或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4号说明: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且已被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2.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34号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0号说明:已被200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4.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31号说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代替。

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4号说明:已被2004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代替。

6.昆明市新装民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强制检定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30号说明:已被1999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住宅建设中对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质技监量发〔1999〕230号)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昆政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环境监测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精神,落实昆明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构建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促进昆明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构建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目标,加强统筹衔接,强化空间管制,采取分类保护、分区管控措施,加快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打造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示范城市,加快中国最美丽省份典范城市建设,打造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美丽春城”。

(二)主要目标1.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区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为4662.53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2.19%。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2012]20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28【实施日期】2012.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进一步规范我市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程序,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效率,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批复》(云政复〔2007〕48号)和《昆明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昆办通〔2009〕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我市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

我市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在省、市人民政府主导下,由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处非联”)组织领导,同时,接受云南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简称“省处非联”)的指导。

(二)属地管理。

我市开展非法集资案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由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申报认定、立案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5•【字号】昆政办笺〔2019〕289号•【施行日期】201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笺〔2019〕2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5日昆明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攻坚战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家相关部委“七大专项行动”的工作方针和《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政发〔2016〕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城〔2018〕428号)等文件要求,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昆发〔2018〕20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印发昆明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委办〔2018〕97号),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近年来治理成效,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将更好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确保用2年时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正文:----------------------------------------------------------------------------------------------------------------------------------------------------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7年12月22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第四章污水处理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行分流域管理。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违法行为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违法行为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违法行为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违法行为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近来,我市违法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我市的土地市场秩序。

为坚决遏制和打击非法占用土地及建设的行为,维护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和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清理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违法行为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下列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列入清理范围:(一)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以租代征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以及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擅自占用农地,建设“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或建成后向社会出租的;(二)村级组织与外来投资者以“合作经营”的方式或名义擅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搞非农建设的;(三)未经合法审批,以“建设新农村”等名义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四)以兴建农庄、观光农业等为由,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的;(五)其他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

城中村改造不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内容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占用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等(详见附表)。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昆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111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530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以上行政处罚权涉及降低资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对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再实施。

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35、36、37、38条;(四)《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40、41、42条;(五)《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57条;(六)《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13、15、16、17、18、19、20、21、22、23、24、29、30、31、32、33、34条;(七)《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32条;(八)《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30、31、32条;(九)《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4、35条(其中规定由公安机关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不纳入集中处罚);(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21、22、23、24、25、26条;(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39、40、41、42、43、44、45、46条;(十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1、32条;(十三)《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5、26、27、28条;(十四)《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20、21、22、23、24、25条;(十五)《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34、35条;(十六)《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39、40、41、42、43条;(十七)《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19、20、21、22、24条;(十八)《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第23、24、25、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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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依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的罚款。

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的罚款。

二、对无证(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对依法取缔的无证(照)经营,查封其经营场所,没收其用于从事无证(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三、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实施停产、关闭,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一经查实,依法强制拆除私设的暗管,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五、对故意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直接排放污染物,造成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一经查实,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上限处以罚款;限期治理期满后,仍然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六、对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

七、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淘汰,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八、对违法排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责令其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九、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强制措施名单由各级环保部门提出,同级供水、供电主管部门下达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通知,同级供水、供电部门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未设立供水、供电部门的开发(度假)区,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强制措施名单由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市级供水、供电主管部门下达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通知,市级供水、供电部门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十、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全部记入“黑名单”,并设立“曝光台”定期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和通报。

对故意违法偷排污染物或无证(照)经营的行为,一经查实,其业主身份信息记入“黑名单”,在本市范围内一次性永久退出市场,工商、环保等部门不得再批准其从事相同的业态经营。

十一、市县(区)两级环保、滇管部门和五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都要建立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的奖励机制和制度。

对社会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县(区)两级环保、滇管部门和五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昆政办〔2010〕120号)规定的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8万元。

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及五个开发(度假)区财政列入年度支出预算。

十二、十四个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辖区内的企业被群众举报到市级的,由市级环保、滇管等部门查实后,其行政处罚的罚款全部缴入市级财政。

兑现给举报人的奖金,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或开发(度假)区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20%。

十三、十四个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每年1月31日前,分别向市财政预交20万元违法排污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承担本县(市)区或开发(度假)区辖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被举报到市级,由市级环保、滇管等部门查实后,兑现给举报人奖励金额的80%部分。

年终由市财政与十四个县(市)区财政及五个开发(度假)区财政结算,多退少补。

十四、建立十四个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度假)区辖区被上级查处违法排污情况统计排行榜,定期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对被群众举报违法排污较多、被查处违法排污较多的县(市)区或开发(度假)区,依照领导干部环境保护一岗双
责问责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十五、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民间环保社团及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必要时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以加大违法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让违法排污企业依法承担治理恢复被污染环境所需的全部费用。

十六、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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