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收益权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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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简介
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其中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企业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资产,企业到银行贴现,即用票据换回了现金;银行为企业贴现,相当于用现金买入票据。银行用自有资金贴现则视为一项信贷业务,通过理财产品受让企业票据受益权,则形成一项中间业务。
一、票据理财产品的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和产品特征
1.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具体运作
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具体运作结构为,商业银行与投资人签署《委托投资理财协议》,然后作为票据理财产品的受托人,与持票人(企业)签署《票据受益权转让合同》,代表理财产品投资人将产品所募集资金用于受让持票人(企业)持有的标的票据受益权,同时,持票人(企业)与商业银行签署《权利质押合同》,将票据质押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在票据到期时行使质权进行托收,并在扣除理财申购费及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向投资人兑付投资收益
2.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一般性设计特征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定》等要求,银行在发售票据理财产品时均需提供相应的产品说明书进行风险提示。从获得的同类产品说明书中可归纳得到票据理财产品的一般性特征
3.票据受益权转让理财产品的设计要点
(1)理财产品投资主体:商业银行受投资人委托设立独立的理财计划
央行2010年制定了《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特定目的载体(SPV)编码(试行)》、《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数据元标准(试行)》等三个规范标准,明确了特定目的载体(SPV)是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的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点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其范围包括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资产证券化项目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商业银行可独立创设地位等同于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计划作为投资主体,关键是作为SPV的理财计划必须具有完全独立的资产与账户。为保证主体有效性,商业银行设立理财计划时应其实做到以下两点
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中必须具备独立性条款
商业银行与投资人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中应明确商业银行对理财资金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其他客户资金和其他理财产品资金相互独立。
商业银行应针对每笔理财计划设置独立的内部理财账户
商业银行应针对每一期理财计划,设置该期理财计划项下独立的理财转户,以确保每一期理财计划独立核算,单独运作,理财资金不被挪用,投资与指定的基础资产。
(2)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企业所持有的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受益权
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特定资产受益权被广泛用于国内金融实践,票据类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票据,即一项特定资产,其“受益权”的法律性质如下
“资产受益权”属于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交易双方需通过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
“资产受益权”具有财产属性,其“收益”可与权利人分离,从而实现交易“资产受益权”对基础资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
“资产受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权利或基础财产,本身具有包括
受收益权在内的多项全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
(3)理财产品投资保障:票据背书质押
理财产品计划发行成功后,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质押给受托理财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按抵质押品对理财计划对应的票据资产进行管理,并与理财计划到期时依据票据质权办理托收手续。
二、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发展迅猛的原因分析
1.商业银行的角度:拓宽了票据融资市场
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对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经营的重要意义在于拓
宽了票据转卖渠道,把原本主要是银行间的票据转贴现交易品种,以理财产品方式扩大至社会普通大众可以投资的金融产品
2.投资人的角度:具备高收益权和高流动性
2011年,随着市场贴现利率的大幅走高,根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发行的
票据类理财产品在四季度平均收益率达6.9%。
另外,作为票据类理财产品,其流动性强,符合市场短期化投资需求。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所以在基础资产期限与所发行的产品期限匹配方面,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期限同为不超过6个月,从而满足投资者对短期理财产品的客观需求。
三、当前开展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应注意的问题
1.强化制度建设,合规经营
票据理财产品作为一项相对较新的业务,合规是商业银行开展票据理财业务的前提。银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指出部分地
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机构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逃避信贷规模等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开展票据类理财产品应建立专项制度予以规范,并遵循会计准则,引入外部审计,监督票据理财产品的合规发展
2.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风险
开展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时,还应高度重视风险防范。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是对票据资产受益权的交易。从法律关系上看,理财计划对应的票据不是按照一般票据转让的要求办理票据背书后由商业银行支配,在实际操
作过程中,是由商业银行与票据持有人通过签署《票据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将票据资产背书质押给发售银行管理。如果理财计划对应的票据因为承兑银行的自身原因,或者票据权利存在瑕疵,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票据被拒付的,需由商业银行作为该理财计划所对应票据的名义持有人向票据承兑行行使付款请求权及向其前手依法追索。因此,作为理财计划受托人的商业银行在票据审验、保管、托收等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实施各项操作,可参照票据自营业务的做法,切实防范操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