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文物建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文物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等消防安全管理。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责任明确,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3. 科技兴安,加强宣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四、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1)负责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2)组织制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2.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1)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4)组织开展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1)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3)协助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4)协助组织开展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2)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更新。
(3)设置明显的消防设施设备标识,方便使用。
2. 用火用电管理(1)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禁止违规用火用电。
(2)加强用火用电设备的检查,防止发生火灾。
(3)加强电气线路的检查和维护,防止电气火灾。
3.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2)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古建筑消防安全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古建筑消防安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古建筑,包括古民居、古寺庙、古园林、古桥、古塔等。
三、消防安全管理组织1.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 文化、文物、消防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责任制(1)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消防安全检查(1)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古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用火用电、消防设施等方面。
(2)消防安全检查应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消防安全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 消防设施管理(1)古建筑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3)禁止随意拆除、挪用、损坏消防设施。
4. 用火用电管理(1)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
(2)古建筑内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定期检查、维护。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
5.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等环节。
运城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运城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运城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9日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文物建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国有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具有火灾危险性非国有文物建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文物建筑,是指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建筑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四条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区域内文物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文物建筑单位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履行文物建筑消防工作职责,承担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公安、应急、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审批、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电力、科技、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建筑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古建筑、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三、消防安全责任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文物建筑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
2.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和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2)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标识设置,明确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位置。
2. 消防设施管理(1)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灭火器材、报警系统等。
(2)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 用火用电管理(1)严格控制用火用电,禁止在文物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等。
(2)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4. 火源管理(1)加强对火源的管理,禁止在文物建筑内吸烟、使用明火等。
(2)对于施工、修缮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疏散通道管理(1)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
(2)定期进行疏散演练,提高人员疏散能力。
五、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检查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 不定期抽查相关部门应当对文物建筑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六、火灾事故处理1. 火灾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文物古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等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消防安全工作贯穿于文物古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全过程。
2.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
依法落实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 综合治理,科技保障。
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消防安全管理职责1. 文物古建筑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负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消防部门负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五、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2)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3)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标识,明确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电气线路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3)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3. 用火用电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2)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内吸烟、乱扔烟头、火柴梗等。
(3)加强用电管理,禁止超负荷用电,确保用电安全。
4.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是一座国家的历史遗产,具有重要艺术、历史和文化价值。
为了保护好这些宝贵的文物建筑,防范火灾的发生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了如下十项规定,以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建立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和要求,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消防设施建设。
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设施评估,根据需要配置消防栓、灭火器等设施,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三、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
定期对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修,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保养。
四、制定消防逃生演练方案。
定期组织消防逃生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逃生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人员。
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
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如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加强巡查和日常管理。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七、建立火灾报警制度。
文物建筑应配置火灾报警设备,并建立健全火灾报警制度,做到及时报警、及时处置。
八、加强消防培训。
对文物建筑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知识和火灾处置能力。
九、建立文物建筑消防保卫力量。
建立专门的文物建筑消防保卫力量,加强对文物建筑的巡查和保卫工作,防止火灾的发生。
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
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定期进行联合演练和交流,共同提高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防范水平。
通过以上十项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这不仅能够保护好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还能够确保来访人员的安全,为文物建筑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保障。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做到最好。
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居类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主体责任由相关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消防部门协助进行监督和执法。
第二章消防安全标准第四条民居类文物建筑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并具备相应消防安全功能。
第五条民居类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六条民居类文物建筑的电气设备、燃气设备、厨房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标准。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民居类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应健全,明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相关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制度。
第八条民居类文物建筑应根据消防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灭火预案和疏散逃生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九条对于重点文物建筑,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力度,确保消防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条相关文物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应加强对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民居类文物建筑,相关文物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并进行相应的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地的民居类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地的民居类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相关文物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应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民居类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建立定期的联合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民居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文物建筑是指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建筑物。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民居类文物保护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文物建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承担文物消防安全政府主体责任,建立消防组织,制定消防制度,落实消防措施,组织消防检查,督促整改消防隐患,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五条文物建筑所在村(社区)应制定防火公约,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应结合实际推行“多户联防”制度,由村(居)民家庭组成联防组,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轮流值班巡查,互相提醒消防安全,协助扑救初起火灾,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文物建筑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主要职责为:(一)开展日常防火自查,保证消防器材、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现有通道、楼梯保持畅通;(二)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消除,不能自行消除的应及时向文物建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文物安全管理人报告;(S)参加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开展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参与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参与扑救初期火灾及组织应急疏散;(五)开展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文物建筑出租使用的,必须明确并落实租赁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用于生产经营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切实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章建筑要求和消防设施第八条文物建筑应合理利用建筑火巷,将火巷与疏散通道等连用,实现自救与隔离火源的双重作用。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1.1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应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并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度。
1.2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要求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确保每一个环节的细节都做到位,保障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二、安全疏散通道2.1 文物建筑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疏散时有足够的通道空间和疏散时间。
2.2 安全疏散通道必须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保持畅通,并设置相应的指示标识。
三、消防器材配备3.1 文物建筑应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消火栓等,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处置。
3.2 消防器材的使用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
四、火灾隐患排查4.1 文物建筑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火灾隐患的产生。
4.2 火灾隐患排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和处理。
五、防火设施完好5.1 文物建筑的防火设施包括烟感应器、火灾报警器等,必须保持完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
5.2 防火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检查工作必须做到位,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消防演练6.1 文物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并熟悉疏散路线和疏散逃生技巧。
6.2 消防演练要求模拟真实火灾情况,全面检验应急预案和疏散预案的有效性。
七、消防宣传教育7.1 文物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消防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7.2 消防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火灾知识、火灾逃生技巧和使用消防器材的操作方法等。
八、火灾应急预案8.1 文物建筑应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项职责和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处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8.2 火灾应急预案应进行定期演练和调整,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处置。
九、消防监督检查9.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文物建筑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为了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护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制定了以下十项规定,希望广大文物建筑管理者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和参观者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救逃生能力。
三、配备完善消防设施设备。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四、加强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文物建筑内外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确保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五、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培训。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水平,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七、严格控制火源。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火源,禁止在文物建筑内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八、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改。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确保文物建筑内外的消防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除。
九、加强消防安全监管。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十、加强消防安全信息报送。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当地消防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报送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信息,确保消防部门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以上是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希望广大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共同努力,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文物建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
然而,由于文物建筑年代久远,结构复杂,火灾风险较高。
为了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建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总则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文物建筑,包括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等。
2. 管理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三、消防安全责任1. 责任主体: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2. 逐级责任制: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 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消防安全管理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机构与人员1. 专门机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消防队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五、消防设施与器材1. 消防设施: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2. 疏散通道: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3. 安全保障措施: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火灾隐患整改1. 隐患排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颁布机关】公安部、文化部【颁布日期】1994年03月12日【实施日期】1994年03月12日【时效性】有效(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
参预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
古建筑消防制度规范
古建筑消防制度规范
一、总则
1. 古建筑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2. 本规范旨在确保古建筑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二、消防安全责任
1. 古建筑管理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2. 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组织消防演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
三、消防设施与器材
1. 古建筑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探测器等。
2. 所有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四、防火措施
1. 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如需要使用电热设备,应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
2. 古建筑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 古建筑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并保持出口畅通无阻。
五、消防演练与培训
1.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2. 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每个人都了解消防知识和技能。
六、火灾应急处置
1. 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
2. 火灾发生时,应优先保护人员安全,并尽可能减少文物损失。
七、监督检查
1. 古建筑管理单位应定期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八、附则
1. 本规范由古建筑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模板,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文物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文物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文物单位、文物库房及办公设备、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文物安全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文物单位、文物库房及办公设备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文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维护;(四)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五)火灾应急处理;(六)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七条文物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条文物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建筑、文物库房及办公设备的防火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文物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确保人离火灭。
第十条文物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的管理,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文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文物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文物单位应当加强对新入职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与考核第十四条文物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文物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文物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古建筑及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古建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 依法管理,严格执法。
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消防安全责任1. 古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各级消防管理部门依法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古建筑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
2. 古建筑内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3. 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如需使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4. 古建筑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存放可燃物。
5. 古建筑内应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6. 古建筑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疏散人员。
7. 古建筑内应设置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充足。
8.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检查1. 各级消防管理部门定期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各级消防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奖惩1. 对在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XX市(县、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篇一:《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危害,规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自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护场所;(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
第五条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要落实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切实增强检查与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文物抢救能力。
- 1 -第六条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检查内容第八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组织机构建设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其他文博单位的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3.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一)消防设施设置及管理(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3)文物建筑内无自然照明且有人员活动的场所、疏散距离超过IO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灯具。
(4)室外应配置水缸或水桶、沙子、铁锹等简易消防器材。
(5)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标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消防水源(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道路、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消防器材等内容。
消防安全标识的图形符号与几何尺寸、颜色、标志牌制作以及标识的设置位置、设置方法等应符合(二)火灾危险性控制与管理1.一般规定(1)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宜设置安全检查设备,严防火种和危险品进入。
(2)文物建筑内禁止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用火管理(1)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应使用明火。
(2)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独立建造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附属建筑内集中使用,并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等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热措施。
3.用电管理(1)文物建筑内除为满足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不应使用其他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电气线路禁止架空敷设。
(3)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4)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5)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应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应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6)每年应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4.易燃可燃物管理(1)文物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应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文物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点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责任1. 文物点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文物点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
2. 文物点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消防安全管理1. 文物点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文物点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3. 文物点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4. 文物点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5. 文物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6. 文物点内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消防安全检查1. 文物点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文物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性、用火用电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2. 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文物点消防安全。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文物点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和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2.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应包括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火灾事故案例警示、灭火器材使用培训等。
六、奖励与处罚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DB14T 1460-2017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1.本规范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范围、责任与义务、技术规范、安全管理措施、火灾预防措施、应急管理措施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旨在保护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2.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行业规范的要求,确保文物建筑消防安全。
3.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由于火灾、爆炸等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文物建筑及其内容物的安全。
二、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火灾预防等。
三、责任与义务1.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由文物建筑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
2.文物建筑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人,确保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3.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检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备等,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4.文物建筑的使用者、维护者应当遵守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妥善使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设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四、技术规范1.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备的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2.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3.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4.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并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DB13_T2640-2017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ICS13.220.01C 8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2640—2017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Code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cultural relic building2017-11-22发布2017-12-22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 2640—201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承德市公安消防支队、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巩玉斌、周勇、高占彬、张丽娟、辛天兵、韩永富、王锐、杜卫国。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岳方勇、赵洪明、张立业、姜锋、陈光、陈健、吴会做、李维胜。
IDB13/T 2640—2017II 引言文物建筑是中华民族文明进程的象征,通常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常远离城市建成区或设置在山区、地下,多为砖木结构,其建筑耐火等级低,密度大,无防火分隔,消防基础设施缺乏,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社会影响较大,损失不可估量,有必要对其实施严格管理。
近年来,文物建筑火灾时有发生,仅2010年以来,全国就发生文物建筑火灾2000余起,直接财产损失上亿元。
2014年1月11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独克宗古城发生火灾,烧毁房屋242栋;1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报京侗寨发生火灾,烧毁房屋148栋。
2014年山西晋中唐代古刹圆智寺千佛殿,2015年青海省果洛州查郎寺、甘肃省甘南州贡巴寺院活佛囊欠(活佛居住的房屋)相继发生火灾,都给我们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据不完全统计,河北省共有不可移动文物33943处,其中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680家,全国重点文物单位88家,均居全国前列。
虽然各级对文物建筑的防火工作都很重视,但目前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没有相应的专业标准,都是套搬了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且多以扑灭火灾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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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DB 41/T 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011-11-14发布2012-01-14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赵伟刚、邢柯枫、温宏民、刘志亮。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万民、郭华杰、贠怀宾、张宏涛、刘新兵、李志民、丁玮、康建国、牛少伟、刘正勤、康大生、梅红秀、王金玲、王新凯、于领、孟庆伟。
I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和自我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907-1986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DB 41/T 627-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 5907-198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文物建筑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保留有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建筑。
3.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消防安全责任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4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3.51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包括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等。
4 一般要求4.1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应在管理层明确一名成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各自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2修缮文物建筑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后方可动工或投入使用。
文物建筑单位需要改扩建的,应重新申请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4.3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a)消防组织管理制度;b)消防安全例会制度;c)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d)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e)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f)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g)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h)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j)消防安全联防制度;k)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l)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4.4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a)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b)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c)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d)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e)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5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将大殿、讲经堂、藏经阁、香炉、厨房、消防控制室等易发生火灾、火灾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管理。
4.6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大殿、讲经堂、藏经阁等重要建筑内应注意以下事项:a)严禁在文物建筑内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b)严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c)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2d)经幡、绸缎、罗盖、织布等可燃饰物必须经过阻燃处理;e)严禁在文物建筑内用火、用电,确需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设置生产用火的,应依法报请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批准;在安装、设置电气设备、生产用火过程中,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4.7烧铂、点灯、焚香等使用明火时应符合以下要求:a)在指定的消防安全区域内,指定专人看管或采取定时巡逻等措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灭火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b)长明灯与易燃可燃物之间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c)香炉及其台座表面应使用非燃烧性隔热材料;d)香炉等应与大殿及其他建筑的墙、柱、帷幕等易燃可燃物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e)应指定专人每天定时清理香炉。
4.8文物建筑厨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a)对燃气、燃油管道、接口、仪表、阀门等应定期检查,防止泄漏;b)厨房内排烟罩、排烟管道内的油垢应每季度清洗一次;c)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d)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和锁闭。
e)厨房操作结束后,应关闭所有燃料供给阀门,熄灭火源,切断除冷冻设备外的一切电源。
4.9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文物建筑单位,其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a)每日24h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b)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高位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处于常开状态,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施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c)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应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并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4.10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完善。
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及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4.11消防档案中的建设工程原始技术资料(如:图纸、产品资料、施工记录、检验报告、消防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等法律文书)应永久保存;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检测记录存档保存时间应与设施使用期限相符;防火检查巡查、员工岗位自查记录存档保存时间不应少于一年;其它档案材料应根据需要确定保存期限。
5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5.1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3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b)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人员住宿有无违章;c)修缮、扩建工程及电气设备安装、使用是否依法申报,文物建筑内使用的经幡、绸缎、罗盖、织布等可燃饰物是否经过阻燃处理;d)是否被占用作为民居、粮仓、旅馆、饭店或办公场所使用,是否有使用文物建筑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行为;e)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f)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h)地处郊野的文物建筑周围30m范围内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高压输变电线路有无跨越文物建筑保护单位;i)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j)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k)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l)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m)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及电气设备、生产用火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n)是否依法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确保完好有效;o)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2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防火巡查每2小时至少一次;应对建筑物室内或现场进行检查;值班或看守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
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电子巡更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人员住宿有无违章;b)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是否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d)有无遗留火种、游客吸烟、违规动用明火现象;e)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f)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防火标识是否完好;g)有无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象;h)地处郊野的文物建筑周围30m范围内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i)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3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员工及僧侣等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自查。
自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c)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逃生器材等有无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情况;d)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是否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e)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f)有无遗留火种、游客吸烟、动用明火现象;g)有无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象;h)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5.4防火检查、巡查应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5.5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4a)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b)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施工现场是否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c)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d)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e)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f)现场废料及易燃可燃材料是否清理。
5.6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确定临时建筑是否与原有建筑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
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5.7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