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计量认证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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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计量认证的要求

一、《评审准则》条文中对实验室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规定:

1、人员

1.1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这些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得教育、培训,并有相应得技术知识和经验。

(a)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b)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备案;

(c)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担任;

(d)实验室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

1.2 实验室应确保其人员得到及时培训。检验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3 实验室应保持技术人员有关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技术业绩档案。

2、设施和环境

2.1 实验室的设施、检验场地以及能源、照明、采暖和通风应便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行。

2.2 检验所处的环境不应影响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或对其所要求的测量准确度产生不利的影响,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验时尤应注意。

2.3 适当时,实验室应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和记录的设施。对影响检验的因素,例如生物灭菌、灰尘、电磁干扰、湿度、电源电压、温度、噪声和振动水平等应予以适当重视。应配置停电、停水、防火等应急得安全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4 相邻区域内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5 进入和使用有影响工作质量的区域应有明确的限制和控制。2.6 应有适当措施确保实验室有良好的内务管理。并符合有关人身健康和环保要求。

3、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3.1 实验室应正确配备进行检验的全部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限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则应保证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相关要求。仪器设备购置、验收、流转应受控。未经定型的专用检验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3.2 应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修,并有维护程序;如果任一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可疑、或通过检定(验证)或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贮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

检定(验证)或检验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应检查由于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验所造成的影响。

3.3 每一台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3.4 应保存每一台仪器设备以及对检验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

(a)仪器设备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号、序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接收日期和启用日期;

(d)目前放置地点(如果适用);

(e)接收时的状态及验收记录(例如全新的,用过的,经改装的);(f)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或复制件);

(g)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和结果以及下次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

(h)迄今所进行维护的记录和今后维护的计划;

(i)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的历史记录。

二、关于对实验室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中对实验室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规定

从事室内空气检测的实验室,除了应满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有关计量认证考核的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新进入这一领域开展检测服务的实验室,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应满足所申请检测项目的需要。具体包括:

1、实验室

(1)具有与所从事的检测项目相符合的实验室。实验室分为物理因素测试实验室,化学实验室(无机分析实验室、有机分析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放射性实验室。

(2)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必须保证检测工作正常运行,并确保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2、仪器设备

申请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满足所申请的检测项目要求。分为:

(1)采样设备:

包括:气体污染物采样泵、气泡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颗粒物采样器、滤膜、流量计、撞击式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2)现场测试仪器

包括:温度计、湿度计、风速计、便携式一氧化碳分析仪、便携式二氧化碳分析仪;

(3)实验室分析仪器和设备

包括: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热解吸/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高压蒸汽灭菌器、干热灭菌器、恒温培养箱、冰箱、氡分析仪。

3、人员

(1)申请检测机构应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得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有关管理和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法规文件、标准、方法以及本单位质量手册的有关规定。

(3)检测人员的专业营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符合,检测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两年以上经验。检测人员应经过国家认监委或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建设部以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4)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具备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专业经验。

(5)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应不少于检测机构总人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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