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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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以及量刑标准

烟草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以及量刑标准

烟草⾮法经营罪的认定以及量刑标准【烟草⾮法经营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以及从事其他⾮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那么如何认定烟草⾮法经营罪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法经营罪的认定l、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政违法性是⼀致的、也就是说,⾮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商法规、没有⾏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前⾏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经膏⾏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法⽽进⾏⾮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只能给予⾏为⼈以⾏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为⼈是否实施了⾮法经营⾏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法经营罪⽴案标准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法,擅⾃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政处罚2次以上,⼜进⾏⾮法经营活动的。

2、⾮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及其分中⼼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法⼿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向外汇指定银⾏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民币以上的。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定性与处罚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定性与处罚

案例二:某市烟草专卖局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案情简介:某市 烟草专卖局接到 举报发现一家商 店在未取得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情况下经营烟 草制品零售业务。
调查取证:烟草 专卖局对商店进 行了现场检查发 现店内有大量烟 草制品且无法提 供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
处罚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烟草专卖法》 的规定烟草专卖 局对商店进行了 行政处罚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以罚 款。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的相关规定对商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商店被罚款并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店主被拘留并处以罚款
TH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法所得进行 没收包括销售违 法烟草制品所得、 违法生产烟草制 品所得等
没收非法财物: 对非法生产、销 售烟草制品的设 施、设备、工具 等物品进行没收
处罚幅度:根据 违法情节的严重 程度确定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的幅度
法律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烟 草专卖法》及其 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
案例分析:本案 中商店未取得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经营烟草制品 零售业务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烟草专卖法》 的规定应当受到 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县烟草专卖局查处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 案
案件背景:某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某商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 品
调查过程:烟草专卖局对商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烟 草制品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概述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的定义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涉及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的案件。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包括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购买、持有烟草专卖品等违法行为。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吊销许可证等。

浅谈非法经营罪在涉烟犯罪领域的适用变化

浅谈非法经营罪在涉烟犯罪领域的适用变化

作者: 马萧惠
作者机构: 山东潍坊市烟草专卖局
出版物刊名: 山东社会科学
页码: 379-381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S1期
主题词: 非法经营;零售许可;司法解释;涉烟犯罪
摘要: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文中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刑他字第21号,文中简称《批复》)的出现,介绍了非法经营罪在涉烟犯罪领域适用的变化,分析了这种变化的意义,以此给读者一些启示。

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违法所得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违法所得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违法所得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不断推进,违法所得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维护烟草市场的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违法所得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分析其中的难点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和建议。

关键词:烟草专卖;执法过程;违法所得认定;适用法律顾问研究1.烟草专卖执法的基本内容首先,烟草销售许可的监管是烟草专卖执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烟草销售许可是指烟草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持有的许可证,只有取得了烟草销售许可证,才有合法经营烟草产品的权利。

其次,烟草广告和宣传的监管也是烟草专卖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广告和宣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误导消费者,不能鼓励吸烟行为。

此外,烟草产品的质量和标准也是烟草专卖执法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对烟草产品的生产、质量检测、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和监督,是确保烟草产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措施。

最后,烟草价格的监管也是烟草专卖执法的内容之一。

烟草专卖执法应对烟草价格的涨跌进行监管,防止价格虚高、哄抬等不正当行为对市场秩序的扰乱。

1.烟草专卖违法所得认定的难点与挑战2.1烟草专卖违法所得的界定问题首先,对于违法所得的界定应该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

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可以包括非法销售、生产假冒伪劣烟草产品、逃税等多种形式。

对于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其所得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界定违法所得时,需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性质进行分类和界定。

其次,违法所得的界定还要考虑到主体的参与程度。

在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中,可能存在多个参与方,包括非法销售者、制造者、经销商等。

这些参与方的行为对于违法所得的大小也有影响。

所以,在界定违法所得时,需要根据不同主体的参与程度进行区分。

2.2烟草专卖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和证据要求首先,在计算烟草专卖违法所得时,需要明确的是违法所得的界定范围。

做假烟非法经营罪判多久,如何处罚非法经营犯罪

做假烟非法经营罪判多久,如何处罚非法经营犯罪

When the heart is tired, silence replaces every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做假烟非法经营罪判多久,如何处罚非法经营犯罪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一定金额的罚金,另外也可能会适用缓刑。

具体依据如下:首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行为人要想买卖烟草的,也是要先取得资格证的,否则的话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使在买卖假烟的情形,达到了立案标准的,也是要构成非法经营罪。

那么大家知道做假烟非法经营罪判多久吗?为您解答。

一、做假烟非法经营罪判多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非法经营电信业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三、非法经营食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

涉烟案件法律适用(3篇)

涉烟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烟草制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生产和销售在我国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的规范。

涉烟案件是指涉及烟草制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案件。

随着我国烟草市场的不断发展,涉烟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本文旨在分析涉烟案件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烟案件的法律依据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涉烟案件中,宪法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原则。

2.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涉烟案件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罪,走私烟草专卖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

刑法为涉烟案件提供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3.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

烟草专卖法为涉烟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烟草专卖法的配套法规,对烟草专卖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实施条例为涉烟案件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涉烟案件还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三、涉烟案件的法律适用1.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适用此罪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如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专卖品数量、金额等;(2)违法行为的次数,如多次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3)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对国家烟草专卖政策的破坏等。

2.走私烟草专卖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烟非法经营犯罪出罪事由辨析

涉烟非法经营犯罪出罪事由辨析

涉烟非法经营犯罪出罪事由辨析作者:刘利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03期摘要:涉烟案件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烟草专营专卖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营、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出罪事由主要集中在未违反国家规定、持证超范围经营未扰乱社会秩序等方面。

由于持证超范围经营,缺乏权威性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量存在。

建议进行顶层设计,完善持证超范围经营的适用条件及标准。

关键词:涉烟非法经营犯罪犯罪构成出罪事由[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与其妻子王某在郑州市某路经营某便利超市,并以王某的名义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张某通过非正常渠道收购专供出口及外烟等走私卷烟。

2016年张某销售给靳某专供出口卷烟5万元,销售给冯某专供出口卷烟9050元,销售给周某爱喜外国卷烟17050元,销售给韩某专供出口卷烟2万元,销售给赵某爱喜外国卷烟2750元,合计金额98850元。

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驾驶豫AX银灰色长安面包车被郑州烟草专卖局西城直属分局打私打假第一中队盘查,现场查获黄金叶(吉祥如意)、阿诗玛(硬)、黄金叶(添运)等专供出口及外烟共计270条。

后在张某的仓库查获鸭绿江(硬)、BLACK DEVIL 等专供出口及外烟共计3082条。

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其中338条鸭绿江(硬)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剩余的除BLACK DEVIL无法受理鉴别外,均为真品卷烟。

经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上述专供出口及外烟价格每条均为平均价121.99元,合计价值人民币408910.48元。

一、涉烟案件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又称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诸事实特征。

它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

目前我国通行的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学说,主要有四要件说和三阶层说。

浅析涉烟非法经营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浅析涉烟非法经营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浅析涉烟非法经营罪认定的几个问题作者:肖克娟黄瑛袁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5期摘要非法经营罪中关于“借证经营”、“超出经营范围”存有争议,本文以实践中办理的案件为例,阐明观点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非法经营超出经营范围借证经营作者简介:肖克娟,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室主任;黄瑛、袁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74-02一、案情被告人朱某借用朱某兴的名义开设烟酒商行并由朱某实际经营。

朱某以朱某兴的名义办理了烟酒商行的工商登记及烟草零售许可证。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朱某、黄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由他人介绍,青岛市某大型超市销售给朱某、黄某芙蓉王香烟750条、硬盒中华香烟700条、苏烟170条、南京九五之尊香烟50条,朱某、黄某支付现金55万元。

后朱某、黄某在途中被查获。

二、案件焦点关于认定本案中被告单位、朱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争议:第一,“借证经营”的认定问题,朱某本人未取得烟草许可证,其作为兴荣烟酒商行的实际经营者,属有证经营还是无证经营;第二,“超出经营范围”的认定问题,被告单位及朱某的“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应否认定为“未经许可”。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一)关于“借证经营”认定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烟草专卖实行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赋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据此,经营主体是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本案中,申请人是朱某兴,显然是朱某兴取得烟草零售许可的资格,即使朱某作为实际经营者,但因为其不是申请人仍不能视为其取得相应资格,否则有违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初衷。

另一种意见认为,朱某借用朱某兴的名义经营烟草制品是经过朱某兴的同意,应视为朱某取得烟草专卖零售经营权,其只是不按规定进货渠道进货,属于超范围经营行为,不宜以犯罪处理。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定性与处罚

涉烟行政处罚案件定性与处罚

法律责任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2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
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
无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违法行为
4 依据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 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 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 许可证。
4 责任
法 律 责任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特种车辆
2 法律依据
无证运输-超限量携带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 定的限量。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烟法【2013】4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异地携带 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 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
1 法规
法律责任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 卖批了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涉烟非法经营罪法律适用研究

涉烟非法经营罪法律适用研究

涉烟非法经营罪法律适用研究作者:杨思藻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3期摘要目前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文件对有关涉烟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统一,该文件为打压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笔者结合犯罪的有关理论和专卖管理实践,着重阐述非法经营罪在涉烟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希能给涉烟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带来些许参考。

关键词烟草专卖非法经营法律适用作者简介:杨思藻,江苏省连云港烟草专卖局,经济师,研究方向:烟草专卖执法与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284-04伴随着国家市场经济政策的实践与制度的开放,非法经营罪也已成为市场经济刑法研究的一大热门领域。

具体到烟草行业而言,目前涉烟非法经营案件走向司法程序的数量逐年上升。

针对目前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现状,为有针对性的审理此类案件,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实施,对实践中有关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统一,解决了以往很多难点和疑点问题,为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

但目前在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定性还存在若干问题,尤其是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购进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等五类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仍存在争议。

笔者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也体会到涉烟非法经营案件在司法实践的棘手性,对上述问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相关研究也处于初始阶段,许多问题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从而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结合涉烟犯罪的现实状况,在涉烟非法经营案件法律适用方面对非法经营罪作出有针对性的探讨,着重阐述非法经营罪在涉烟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试图通过对涉烟非法经营罪入罪问题予以阐述,以期进一步明确对有关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识,打击相应的犯罪,以维护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鉴于上述原因,国家烟草专卖局向“两高”提出了《关于恳请联合制订关于办理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函》。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二庭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07年10月17日召开座谈会,就《会议纪要》的实施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办理涉烟刑事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有必要制作新的司法解释,对办理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加以完善,以加大对制售假烟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烟草专卖品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因此,“两高”研究室将起草关于惩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予以立项,正式启动了涉烟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该款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未遂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参照2001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规定,沿用至今;第二种情形,是指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分别计算都没有达到定罪标准,也就是说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未销售金额不足十五万元,但两者相加的数额达到了十五万元,按照未遂处罚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不轻纵罪犯,也符合刑法理论。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案件查到的仅仅是伪劣烟草本身,难以查清甚至根本无法查清销售金额,大量案件无法处理。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解释》借鉴了2001年的《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1、符合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已经生产和购买后准备销售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定罪处罚,将会使绝大多数的制售假烟的人逃避法律追究。2、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既遂、未遂的理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生产、购买假烟,尚未来得及销售,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3、符合立法原意。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仅以销售金额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则刑法条文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对尚无销售的生产假烟者仅因没有销售金额就不予追究,不利于打假工作的开展。“货值金额”的概念,是“两高”2001年的《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该规定借鉴了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4、未遂的定罪量刑标准,沿用了2001年《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因为未遂毕竟没有销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比较小,为缩小打击面,《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十五万元是入罪的标准,并不是指数额要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各个量刑档次的三倍以上,该问题依然按照《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即“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烟草非法经营罪在烟草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非法经营罪烟草非法经营罪在烟草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非法经营罪烟草非法经营罪在烟草刑事案件中的法
律适用
非法经营罪和烟草非法经营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进行非法的商业经营活动。

而烟草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烟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非法
烟草的生产、销售、运输等活动。

在烟草刑事案件中,对于烟草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具体的法律适用如下:
1. 烟草非法生产罪:指违反国家烟草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和销售烟草
制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至丙百条的规定,非法生产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判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烟草非法销售罪:指违反国家烟草管理法律、法规,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


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非法销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3. 烟草非法运输罪:指违反国家烟草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运输烟草制品的行为。


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非法运输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以上仅为一般适用情况的说明。

如果您有具体的案件情况,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进行
具体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浅议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浅议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浅议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张超(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山东临沂276004)摘要:目前,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仍然存在一些疑问。

鉴于此,结合刑法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对于非法经营罪的 规定进行探讨,希望对烟草专卖执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烟草专卖;非法经营罪;认定中图分类号:D 92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0-8772(2017)04-0175-01【经济与法】Economics and Law2017年2月刊(总第558期)一、涉烟非法经营罪的基本构成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 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 严重的行为。

(一) 涉烟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涉烟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烟草专卖秩序。

《烟草 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 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冲击了 国家的烟草专卖制度,扰乱了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 涉烟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 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 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 命令。

涉烟方面的国家规定主要包括:《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

2.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涉烟非法经营行为属于《刑法》第225 条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 品”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1条第5款的规定:涉烟 非法经营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 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浅论涉假烟非法经营罪探析

浅论涉假烟非法经营罪探析

浅论涉假烟非法经营罪探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施行多年,但关于涉烟犯罪的法律适用争议并未因此停止。

本文仅对涉“假烟”非法经营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探析。

一、“假烟”能否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烟草作为国家专卖品,系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不存争议。

但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假烟”在司法实践中则见仁见智。

“解释”第九条虽将烟草专卖品界定为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草专用机械等,但该解释仍未解决“假烟”能否成为非法经营罪犯罪对象的问题。

典型案例:李某在A市经营一小型商店(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为取得高额利润,其从甲市购买大量假冒伪劣香烟进行销售,因该商店没有账目,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查获的伪劣香烟货值金额共八万元。

关于本案该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李某销售伪劣香烟的货值金额无法查清,而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又未达到十五万元的定罪标准,因此李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但其未取得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假冒伪劣香烟,数额达八万元,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理由同上。

其次,烟草专卖品应当是货真价实的物品,而非假冒伪劣商品。

“假烟”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不能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因此李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综上,李某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上述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假烟”能否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不可以。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从相关法律规定的文义看,并没有明确“假烟”不能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

浅谈涉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和适用

浅谈涉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和适用

浅谈涉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和适用作者:张超来源:《消费导刊》2018年第03期摘要:当前,卷烟打假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特点,制售假烟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依然比较猖獗。

假烟不仅造成国家财税流失,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

多年来,烟草专卖执法部门重拳出击,持续加大制售假烟网络打击力度,维护烟草市场正常秩序。

本文就涉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具体认定、罪与非罪界限等问题进行探讨。

以期能够指导专卖执法实践。

关键词:涉烟伪劣犯罪认定一、涉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一)本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首先,本罪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

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对于产品质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产品质量制度,包括《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对国家产品质量制度的侵害实质上就是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

另一方面本罪还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权和健康权。

其中,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是主要客体,财产权和健康权为次要客体。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行为。

1.本罪行为方式。

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司法实践中,这几种形式并不能严格区分。

实际发生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有时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一种,有时则可能同时符合几种情形。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其中一种行为方式或者同时符合多种行为方式,即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是一种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的行为。

通常所说的制售假烟,一般是指未经许可、没有生产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卷烟、雪茄烟,并销售(包括批发和零售)给他人,或者购买伪劣卷烟、雪茄烟后予以批发或者零售的行为。

浅谈涉烟非法经营罪的未遂认定

浅谈涉烟非法经营罪的未遂认定

浅谈涉烟非法经营罪的未遂认定作者:熊柳清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许多人为了获取巨额的报酬,在未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的烟草运输和销售活动,这是触犯相关法律的行为,并且严重扰乱了我国烟草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惩。

目前我国在涉烟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认定上仍然存在许多争议,本文就将对涉烟非法经营罪中的未遂认定问题做简单探讨,希望能够为我国涉烟非法经营罪的未遂认定提供一定的参考资料。

关键词:涉烟;非法经营罪;未遂认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经营活动做出了明确规范,但是部分不法分子仍然从事着破坏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尤其是在烟草行业,相关非法经营犯罪活动更是屡禁不绝,近年来涉烟非法经营犯罪率更是呈上升趋势。

然而我国目前在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活动的认定中还存在着许多争议,只有进一步明确我国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范围,才能有效净化我国烟草市场环境,促进我国市场环境水平的提升。

一、涉烟非法经营罪的未遂认定许多不法分子的涉烟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近年来烟草市场中涉烟非法经营活动愈加猖獗,为了有效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相关部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涉烟非法经营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但是要想认定这些涉烟非法经营活动为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完整的犯罪事实,目前在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下面就将对涉烟非法经营罪未遂认定中的一种情况进行探讨。

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一般需要具有完整的犯罪既定事实才能进行认定,但是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查获未销售卷烟的情况,即违法个体尚未进行卷烟销售,从中获利。

这种情况并不能按照涉烟非法经营罪的相关量刑标准进行处理,而要按照涉烟非法经营罪未遂的相关量刑标准进行处理更为妥当。

要想清楚该情况下的事实认定结果,必须明确我国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依据,才能理解该例中的涉烟非法经营罪的未遂认定结果。

案件经营:了解、运用、活用

案件经营:了解、运用、活用

案件经营:了解、运用、活用烟草在线专稿涉烟违法案件的经营是近年来烟草专卖管理提出的一个新要求、新方向,但是对“什么是案件经营、如何经营案件”问题各地认识与做法不尽相同。

笔者结合近年来经营案件的实际情况,谈谈几点看法。

要分析案件经营的对策,首先要对案件经营有个初步的认识,即了解什么是案件经营,这样才能找准案件经营的切入点,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案件经营工作。

一、案件经营的概念与特征1、涉烟违法案件经营的概念涉烟违法案件经营是指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对涉烟违法情报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地开展侦查和查处的一种活动。

案件经营的对象主要为较为复杂或具有经营网络的涉烟违法案件,旨在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跟踪、监控、排查活动,摧毁违法经营网络,维护烟草市场经济秩序。

2、案件经营的特征(1)经营主体的组织性。

案件经营与查处日常案件的区别所在就是主体的组织性。

案件经营是由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经营,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而日常案件的查处可以由所、队或2名执法人员组成的小团队进行,注重的是及时性。

(2)经营范围的有限性。

一是经营范围只能是与烟草专卖品有关的案件;二是经营对象特指有涉烟违法嫌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3)经营形式的多样性。

在经营主体上,涉烟违法案件的经营既可由单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也可以由多个或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开展;在经营的方式上,可根据不同案件开展不同的经营方式,比如卷烟运输网络案,可通过调查车辆资料和到交通部门查看运输记录等方式。

二、涉烟违法案件经营的方法与对策。

涉烟违法案件的经营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即案源的经营和案件侦查环节及查处环节的经营。

(一)案源的经营要破获一个案件,案件来源是查处案件的关键所在。

为此,在案件经营工作中,始终把案源当作第一要务。

在案源的获取上,可以采取三种方法来开展案源的经营工作。

1、历年查处案件的分析涉烟违法案件信息是最客观、最准确的一种市场动态信息,所包含的信息十分丰富,如:涉案人基本信息、涉案卷烟品种及来源信息、违法特征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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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和适用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商品经营、许可制度、特定行业准入制度及其他特定的市场管理秩序。

涉烟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烟草专卖制度。

本罪的犯罪标的是烟草专卖品,即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至于上述烟草专卖品质量是否合格不属于该罪的评价内容。

因此,行为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也可以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活动,扰乱烟草正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情节严重三个要件:
1.违反国家规定。

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

涉烟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主要包括《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2.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活动。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许可证制度。

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为人在未取得以上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属违法行为,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
里的经营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运输、收购、储存、批发、零售、倒卖、进出口等任一行为。

3.情节严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此处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全部涉案金额,包括已销售的实际金额和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

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三)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该罪的主体是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无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实施了烟草专卖品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

二、本罪认定和适用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无证运输卷烟,并且案值达到5万元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解释》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办理该类案件中烟草执法人员以及司法机关对于是否为犯罪行为仍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虽然烟草专卖法规定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能运输卷烟,准运证本质上也是一种行政许可。

但无证运输行为只是卷烟经营中的一个环节,其社会危害性毕竟不能与《解释》明确的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相提并论。

但不意味着无证运输的行为一律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专卖品而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可以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范围经营卷烟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卷烟的,且情节严重的是否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构成涉烟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且情节严重。

因此,对于持证零售户超范围或者不按规定的渠道进货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但社会危害性以及法益侵害程度不大,不宜认定为犯罪,可以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三)如何固定该罪相关证据?1、要重视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暗语或者特殊标记等线索,对上线和下线分别进行询问,获得关于卷烟数量、品种、规格、原辅材料进货价格、销售价格的供述;依法调取工人、运输者、储藏者等从犯的证言,如有条件,应当对生产、销售、运输、储藏等各种设备进行勘验,制作笔录,形成证据链条。

2、充分利用鉴定意见。

要依法依规开展卷烟鉴定,首先要保证卷烟抽样符合法定程序,现场抽样要由当事人在场并进行录像;其次,抽取的卷烟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并现场封存;最后要有合法的委托检验手续,鉴定机构为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人员要有卷烟鉴定资质。

3、加强联合执法,实现证据衔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烟草部门收集的言词证据,一般不能直接转化为诉讼证据,需要侦查机关重新询问或者讯问;而最直接和最有效的证据转化方式则是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充分利用各部门的优势,合理转化证据形式,不仅会强化言词证据的效力,同时也能提高其他证据的诉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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