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发布审批表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一、接受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接到采购项目审批表后办理以下事宜:(一)填制采购项目受理单,并登记编号。
(二)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要求采购人提供采购项目技术资料。
二、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中心代表、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包括:(一)谈判邀请书。
(二)谈判内容,包括谈判项目的名称、数量等。
(三)对供应商资质要求及需要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四)对谈判报价的要求。
(五)谈判保证金交纳方式和金额等。
(六)谈判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
(七)合同草案的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八)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
(九)验收及付款方式。
(十)谈判时间、地点。
四、确认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由项目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签发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后,由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发。
六、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七、召开谈判会议(一)会前准备工作1、通知谈判小组成员、采购单位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财政采购办人员准时出席会议。
2、布置谈判会场及准备会场所需设备。
3、准备开标评标工作所需资料,包括报到簿、谈判记录等。
4、谈判供应商报到、交纳谈判保证金。
(二)谈判前会议1、谈判前由采购中心组织有采购单位领导、技术专家、监督部门代表以及部分谈判小组成员参加的谈判前会议,确定出每包的最高支付价格。
2、谈判小组成员谈判侧重点分工:(1)技术类专家主谈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措施等。
(2)经济类专家主谈企业业绩、信誉、售后等商务部分。
(3)采购单位代表主谈报价、付款方式、售后等。
(三)谈判会议的程序1、采购中心主持谈判会议。
2、与会人员签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3、主持人介绍与会人员和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宣布会场纪律、会议程序及其它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云政办函〔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住房保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近年来,全省持续推进“大棚房”、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等专项行动,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但未批先建、无规乱建、超标准随意建设等情况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解决“该不该建”、“在哪里建”、“怎么建”等问题,引导农村有序建房,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避免房屋建成后闲置浪费和占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审批渠道,明确办理时限(一)村民申请。
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二)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分设村民小组的,村民可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民委员会收到建房申请后,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用地地类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稽查执法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三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四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扣押财物;(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2017年第19号)2017年02月07日发布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及《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6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2月3日2017年第19号通告附件.docx附件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鼓励医疗器械创新,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依据《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和《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沟通交流,系指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前、技术审评阶段和优先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技术审评阶段,经申请人提出,由器审中心与申请人就注册申请事项所进行的沟通交流。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创新医疗器械和优先审批医疗器械系指已同意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审批的创新医疗器械和按照《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68号)审批的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第二章沟通交流的形式第四条申请人需要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进行核实或咨询时,可以通过器审中心技术审评咨询平台、电话、传真、邮件、信函等形式与器审中心审评部门(以下简称审评部门)进行沟通交流。
第五条适用于会议的沟通交流包括以下情形:(一)创新医疗器械在注册申请受理前召开的会议,主要包括讨论下列问题:1.重大技术问题;2.重大安全性问题;3.临床试验方案;4.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问题。
大学新闻稿、通知公告发布审批表
□学校要闻 □校园传真 □通知公告□学术报告厅
部门分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较重大类)
宣传部
初审意见
栏目: □学校要闻 □校园传真 □春雨视点
□通知公告 □媒体聚焦□学术报告厅
□团学活动□就业信息□心理健康
宣传部长
审批意见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重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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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9.06•【字号】晋高法〔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9.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晋高法〔2019〕4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程序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程序指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执行办案规范化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提升执行公信,推进执行工作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依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突出执法办案程序规范、公正高效,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立案及准备第一条本指引所称执行实施案件,是指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第二条立案庭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立案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立案节点全面准确录入当事人身份信息、执行依据、裁判结果、执行标的、案件涉及项等信息,确保系统中录入的立案信息与卷宗材料信息完全一致。
第三条立案庭立案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风险并告知有关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遇到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有选择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机构及辅助服务机构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的,由本院执行局指定服务机构。
第四条立案庭立案时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网络司法拍卖告知书》等。
4.公共资源一般交易流程及常用评标办法(附件2)
附件2绍兴市柯桥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交易流程及常用评标办法一、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流程(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交易流程和要求:详见绍兴市柯桥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
(二)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交易流程和要求:(1)交易申请。
采购单位向所在限额交易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采购审批表》,明确采购方式、投标资格、采购需求等内容,由限额交易中心报交易领导小组审批。
申报材料需附相关审批手续、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上限价等资料。
采购方式已经交易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党〔工〕委、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
材料不全的,限额交易中心应要求其补充。
(2)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谈判文件一般由谈判小组制定或确认,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并应报交易领导小组同意、交易监督小组备案。
(4)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自谈判文件发放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日。
(5)谈判1、谈判准备。
谈判小组阅读谈判文件,熟悉评标标准。
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通过分析对比各有效报价文件,提出需要澄清、解释问题清单,确定谈判要点,谈判要点应根据项目实际,一般包含范围、质量、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2、谈判。
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
最新微信群公告内容范文
各会员单位:为更好的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沟通联络,提高办公效率;深缝协建立了微信群,为进一步规范协会微信群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微信群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如下:一、微信群管理要求(一)进群要求1、深缝协微信群只加协会会员单位,非会员非请勿入。
2、群成员一律实名制。
具体操作步骤:进入微信群后,点击屏幕右上角的图标,在打开的菜单中对“我在本群的昵称”进行修改即可。
(二)信息发布要求1、务实、效率、正面,重在价值分享。
2、倡导“干货”分享,欢迎正能量话题讨论。
3、发布衣车和缝配件行业相关新闻,新工艺新产品报到。
4、鼓励分享时政、财经、科技等有价值信息,内容请在200字内,超过则使用链接分享。
5、可以发广告,但同样内容仅限发布一次。
6、严禁发布反党反政府负面消息。
7、允许发图,图片内容健康,不得有反动、色情等内容,不可恶意刷屏。
8、聊天内容不得包含任何恶意人身攻击行为,在群里漫骂他人,出粗言者。
9、不提倡政治话题出现,所有管理员均有权随时终止政治话题。
8、晚上23:30至早上07:30休息时间段请勿群聊。
(三)微信群管理规则1.微信群统一由秘书处管理,执行微信群管理规定,负责群成员实名制、聊天监管、违规处理等。
2.每日检查群成员,不应加入人员予以剔除。
3.对群成员发布非本群应发容有权制止,并指导其发布相应的内容,有权终止不合时宜的话题和言语。
4、发布负面广告信息者警告一次,第二次再发直接清退出群。
5、不得发布带有煽动性、过激性的信息,违者直接清退出群。
6、不尊重他人或故意打断其他成员的发言,警告处理。
7、未经群主或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拉人进群。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酸梅课堂是互联网产品运营学习型组织《本群群规》1、你必须是酸梅课堂的关注者;2、不带陌生人进学社(不私自拉人)3、爱护群环境不贴牛皮癣(不发广告图/链接/刷屏)4、以群员为傲群活动随时显摆(分享到朋友圈)5、修改群昵称 ( 实名或昵称+城市+公司名称 )6、学社最忌讳的是:未经证实的求助、慈善,国事。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5.23
•【字号】鄂安监发[2013]91号
•【施行日期】2013.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3]9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省安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近些年来案卷评审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省局政策法规处。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3日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评审标准(试行)
说明:1.基础标准,是指执法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合理,致使整个卷宗在评审中被判为零分的标准。
2.一般标准,是指在执法程序、事实认定和处罚决定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瑕疵,致使案卷的某一部分在评审中被判扣分的标准。
在执法程序中,无需履行该项程序或使用该类文书的,则评审中对于该程序和该类文书以满分计算。
3.其他标准,是指关于文书规范和卷宗归档方面的评审标准。
再次提醒报考教育专业学位项目申请的通知
再次提醒报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的通知各教育单位:2014年及之前获得《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见习教师,可报考相关教育专业学位,详细内容已于9月26日发布过通知,本次再次提醒,请各学校人事干部和师训分管领导及时通知到符合条件的见习教师,鼓励他们报名学习。
详细内容如下:根据市教委《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见附件1)要求,今年将继续开展“教硕-规培项目”。
2014年及之前获得《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见习教师,可报考2015至2017年三年该项目。
符合条件的教师报考教育专业学位,在网上报名后,需携带指定材料到相关师范大学进行现场确认,并提供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1. 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如实填写《“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推荐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所附的表格,下文简称《推荐审批表》),并附网上报名形成的《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信息》(下文简称《报名信息表》)报所在单位审核。
2. 请各单位审核上述两表,并汇总报考教师信息,于10月31日前将《报名汇总表》(见附件4)、《推荐审批表》、《报名信息表》报浦东教发院初审。
10月份的每周星期四(9:00-16:00)安排专人接收。
3. 浦东教发院初审后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 请各单位于11月7日下午13:00至16:00到浦东教发院领取审批后的《推荐审批表》。
浦东教发院联系人:傅老师,电话:58814183;或58892930转分机8003,地址:浦东教发院浦三路院区(浦三路385号)1118室。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招生工作实施办法2.华东师范大学2015年教硕规培招生简章3.上海师范大学2015年教硕规培招生简章4. 报名汇总表浦东教发院教师发展中心2014年9月23日。
关于OA办公系统的使用说明
OA办公系统的使用说明各部门:公司OA办公系统现处于试运行阶段,为了方便各位的使用,现将OA使用的一些注意事项说明如下:一、使用环境1、电脑和手机均可使用,但是目前手机上只支持“协同审批”和“新闻公告”2个功能;2、浏览器:支持IE10+或者chrome 44及以下版本;(网络部负责安装)3、苹果手机:APP store“云之家”,安卓手机:应用商店“云之家”;(有问题来网络部解决)二、安装说明2.1网页登录登录地址:http://192.168.0.214:7890/oa1、OA办公助手安装1)点击登录界面“客户端环境要求说明”(如图2-1红色箭头处)。
图2-12)进入客户端环境要求说明页面,下载并安装助手。
3)助手安装完成后,双击桌面上办公助手图标,运行办公助手,出现页面如图2-2:图2-2勾选<高级设置>选项,按照图片中内容设置协同软件的服务器IP地址、端口号、应用路径,设置完毕后,输入用户名(使用者姓名)、密码(原始密码000000),即可成功登录办公助手。
2.2手机端:“云之家”1)下载安装“云之家”:苹果手机:APP store“云之家”,安卓手机:应用商店“云之家”;2)用手机号注册云之家账号并登录;3)进入到“我”的页面,选择右上角的“切换团队”(如图2-3),如有“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OA平台”(如图2-4),选择该团队;如没有,点击右上角的“+”号(如图2-5),在编辑框内输入“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搜索(如图2-6),选择“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OA平台”,发送申请,待管理员审核通过即可;图2-3 图2-4图2-5 图2-6 4)登录云之家后到“应用”页面,如图2-7,点击图2-7中右上角的公文包(红色圈圈中的按钮),进入“应用中心”的“分类栏目”如图2-8,点击“协作”,找到“协同审批”并“添加”,回到“应用”页面,会发现页面上多了一个“协同审批”的应用(如图2-9),点击“协同审批”,登录OA账号(用户名为各自的中文姓名,密码000000),“新闻公告”模块已经默认添加。
通知书之通知公告模板
通知公告模板篇一:通告模板】xx 省xx 厅发出通知《严格控制重大事件宣传报道》日前,省xx 厅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重大事件宣传报道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xx 机关和广大xx 要认真贯彻省委书记xxx 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宣传报道管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的指示精神,为xx 工作和队伍建设、为维护xxx 形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通知》指出,近年来,尽管省委宣传部、省委xx 委、省xx 厅三令五申,但仍有个别单位、个别xx 违反xx 新闻宣传纪律,违反重大案事件报道管理规定,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提供线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避免此类现象发生,省xx 厅要求,要进一步严格“一把手”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实行“一把手”负责采访申请审批、稿件发表审批制度。
对各级xx 机关违反制度的,要严肃追究xx 机关“一把手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今后,不论是中央媒体,还是省、市级媒体,在到xx 机关采访重大案事件前,均需填写“XX新闻采访申请审批表”由XX宣传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xx 机关“一把手”批准,并报党委xx 委书记审批。
未经申请并批准,XX 机关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均不得接受新闻单位的采访;要严格重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的归口管理,对XX 机关办理的XX、XX、XX、XX 等重大案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XX 种重大案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在省委宣传部、省委XX 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未经省委宣传部、省委XX 委同意,各级XX 机关一律不得批准采访;要实行统一出口,严格XX 新闻发稿审批制度,一般XX 新闻稿件,必须经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或分管被采访单位工作的领导审批。
涉及重大XX 和群体性事件又确需报道的,必须在省委宣传部、省委XX 委的统一领导下,经XX 局“一把手”批准并报经党委书记审批同意。
省XX 厅强调,凡重大案事件、敏感问题宣传报道工作控制不严、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省辖市XX 局、当事县级XX 机关在年终绩效考评中按重大扣分项目处理,取消一切评先资格并追究责任人、领导者责任。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2002]857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及固定资产投资程序的改革,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已发生变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土地出让申请申请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有关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规范、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图纸可按原图大小复印,也可缩印,复印文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公章。
土地出让申请上必须留有申请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依项目进展情况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1.1 一般项目需提交的材料:(1)土地出让申请(原件);(2)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①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②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3)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4)有关规划方面的文件:①规划意见书及附图;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③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附图;④设计单位出具的地上、地下及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的说明;⑤钉桩成果通知单;(5)关于土地权属及权属来源的文件: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征地批复、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④与原用地单位的协议书;⑤原用地单位同意申请用地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证明;(6)关于申请用地单位的文件:①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②属合资、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资、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经贸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复、批准证书;(7)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竣工核验单》、房地部门的测绘成果等文件的,提交相应文件;(8)已由公安部门审定门牌号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定文件;(9)其他文件。
2024年太原市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研究生公告
2024年太原市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研究生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2024年太原市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研究生公告为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生态,进一步夯实高质量发展人才支撑,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引进博士研究生49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引进对象符合招聘条件和岗位具体要求的,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国(境)内外毕业生。
二、引进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四)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83年4月3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者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1978年4月3日以后出生)。
不得报名应聘的主要情形:(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和公职的;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不能报考;(二)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不能报考;(三)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四)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服务年限规定且服务期未满的,不得报考;(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引才要求的人员,不能报考;(六)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应聘者在报名之后、聘用之前已成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已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岗位要求的试用期、处分期、各类从业资格证书等的截止时间,除有明确要求外,均为公告发布之日。
三、引进程序(一)发布公告本次引才信息通过下列网站发布: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s:///)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s:///)(二)报名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根据岗位报名情况,适时启动考核、体检、考察程序,岗位招满即止,未招满的岗位报名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湖北省公务员局2020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湖北省公务员局2020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公务员局2020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湖北省公务员局决定开展2020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开遴选职位21家省直单位52个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职级职位共97个计划,具体职位详见《2020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
其中,7个职位8个计划专门面向符合条件的选调生遴选。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一)报名范围1.湖北省市级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市级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2.中央机关、省级机关设在湖北省市级以下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也可报名。
(二)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经历。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以下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各级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市、州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除选调生外,应符合在本级机关或本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没有服务年限要求的,须在本机关工作2年以上。
本机关工作年限,从办理正式调动、录用手续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渝民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报经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将《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2日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提高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公信力,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13〕1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本着章程确立的宗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政策导向,遵循合理设置项目、控制奖励规模、激励先进典型、注重整体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承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立项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管理列入《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13〕16号)规定的市级部门联合表彰层级,由登记管理机关初审、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表彰协调小组”)集中审核并上报审批,经批准后统一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表彰协调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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