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重复保险分摊
了解代位原则及分摊原则
B公司应赔付:5 5 2.78(万元) 4+5
而若以比例责任的方式来分摊,则:
A公司应赔付:5 4 2(万元) 4+6
B公司应赔付:5 6 3(万元) 4+6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分摊方式是指各保险公司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 出单的公司先在其保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公司只在 损失额超出前一家公司的保额时,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 超出的部分。
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张某的堂兄) 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 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 任,由车主自理。
到8月10日,张某想到堂兄尸体及准备采购货物的2 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 000元的 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保险基础
一、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 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后,取得向对保险财产 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一)代位追偿 1.代位追偿的概念
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中, 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 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 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 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 人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 追偿。保险人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是只有保险事故发⽣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没有遭受损失,就⽆权要求保险⼈赔偿。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
⼆是被保险⼈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之前的状态,⽽不能使被保险⼈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补偿损失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之⼀,损失补偿原则恰好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和量的限定都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反映。
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由于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就违背了保险的宗旨。
损失补偿原则约束保险⼈必须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保障的义务,履⾏保险赔偿责任;对被保险⼈⽽⾔,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被保险⼈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
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性在于有损失则赔偿;⽆损失则不赔偿;其量的规定性将使被保险⼈因损失所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使被保险⼈只能获得与损失发⽣前相同经济利益⽔平的赔偿。
因此,该原则可以防⽌被保险⼈利⽤保险⽽额外获利,有效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
三、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保险⼈在履⾏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主要有: (⼀)实际损失 以被保险⼈的实际损失为限进⾏保险补偿,这是⼀个基本限制条件,即当被保险⼈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在实际赔付中,由于财产的价值经常发⽣变动,所以,在处理赔案时,应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为准,最新保本理财产品,按照被保险⼈的实际损失进⾏赔付。
损失补偿派生原则-代位追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原则——代位原则张某李某案例B A1、代位原则的含义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有权。
2.代位原则的主要内容(1)权利代位(代位追偿权)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2)物上代位(委付)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权利代位(代位追偿权)一、产生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属于保险的责任。
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履行赔偿义务后二、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1.保险人只能在赔偿责任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权。
2.在保险人赔偿前,如果被保险人主动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则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3.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意行为除外)。
三、代位追偿的意义1.被保险人可以从向责任方索赔的争议诉讼中解脱出来,并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2.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额外获利。
3.代位追偿使第三者责任方受到应有的追究。
4.代位追偿有利于维护保险人的公平地位。
案例:车险潜规则——无责免赔拒绝赔偿不承担责任承担全部责任无责免赔无责免赔被保险人(车主)在事故中无责任,车主方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驾驶员所负责任保险人赔偿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根据驾驶员在车险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责任不予理赔消费者遭遇无责车损事故正常理赔不予理赔附加条件后理赔条款第106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派生原则
/ 所有保险人的赔款限额总和×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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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分摊原则
损失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保险人按照保单的出单顺序
进行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标的 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时, 才顺次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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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原则
代位的基本含义: 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获得追偿权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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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分摊原则
损失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 承保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
计算公式如下: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该保险人的承保金额 / 所 有保险人的承保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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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分摊原则
损失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时
赔款额占所有保险人的赔款额总和的比 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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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
委付成立的条件: 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委付必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委付不得有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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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
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 代位追偿是纯粹的权利,委付还必须承担
标的产生的义务 代位追偿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
损失赔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 损失分摊原则
1
损失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 后,赔偿金额在各个保险人之间采用适 当的方法进行分配,使被保险人既能得 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获得额外的利益。
2
损失分摊原则
什么是重复保险?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原则
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包括:
2、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 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 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 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 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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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原则
什么是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 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 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 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 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损失赔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 损失分摊原则
1
损失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 后,赔偿金额在各个保险人之间采用适 当的方法进行分配,使被保险人既能得 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获得额外的利益。
2
损失分摊原则
什么是重复保险?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之和 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
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 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 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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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
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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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的途径:
委付: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 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 权益都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支 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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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分摊原则
损失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 承保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
计算公式如下: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该保险人的承保金额 / 所 有保险人的承保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 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
–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
–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 任
–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之后,才有权获得代位追偿权
•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 人赔付的金额为限
• 1.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面、充 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 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 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质的规定性: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 – 量的规定性: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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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产生
• 保险合同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随保险的诞生而产生。现代意 义上的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舶货物抵押借款制度则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 现代海上保险起源于意大利,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商 法正式规定“共同海损”原则,随后此原则成为共同海损 的分摊形式。“共同海损”原则成为损失补偿原则的早期 雏形。
•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 足额保险中,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 • 不足额保险中,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 由于标的的不可分性,保险人通常在依法取得 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将该部分权利作 价折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钟座相应的 扣除
• 委付与代位追偿 权的区别:
• 这一制度使保险人基于对有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的数 理预测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在少部分被 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以保险基金支付损失补偿费用。
损失补偿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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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生原则之一——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是存在的。 ▪ 由于投保人的疏忽、为了寻求更大的安全感(善意重复保险) ▪ 为了谋取超额赔款(恶意重复保险) ▪ 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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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生原则之二——代位原则
(二)物上代位 在海上保险特有的委付制度中,保险人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物权真正转让,其上权利
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 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
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
2121reservedreserved案例李某将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李某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李某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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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某公司以价值50万元的一项财产先后向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10万 、20万和50万元,该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30万元。请计算不同分摊 方式下A、B、C三家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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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生原则之二——代位原则
(一)代位追偿 1.什么叫代位追偿原则? ❖ 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 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 同一保险事故 ▪ 两个以上保险人 ▪ 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_重复保险分摊
比例责任
限额责任 顺序责任
16=40×40/(40+6 0+100)
17.7=80×40/(40 +60+8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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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40=80-40
40
35.6 0
某投保人将价值5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 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中, 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乙保险 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丙保险单的保 险金额为20万元,损失额为30万元。问 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物上代位: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 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 项标的的所有权
• 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尚未完全损毁或 灭失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 施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超过一 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处理的一种 推定性的损失
• 委付成立后的效力:
•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 定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 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利和义务一并转移接收
•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 足额保险中,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 • 不足额保险中,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 由于标的的不可分性,保险人通常在依法取得 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将该部分权利作 价折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钟座相应的 扣除
或者失踪超过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活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接收不足额保险中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由于标的的不可分性保险人通常在依法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将该部分权利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钟座相应的扣除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
损失补偿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原则一——重复保险分摊原则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重复保险必需具备的条件:•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期间•同一保险危险•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大于标的实际价值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承保比例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承保比例=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我国《保险法》第56条: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某人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9万元、6万元和3万元。
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损失6万元,由于保险合同约定采用保额比例责任制分摊,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A. 3万2万1万B. 2.4万 2.4 万 1.2万C. 1万2万3万D. 6万0万0万【练习】A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即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赔偿比例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赔偿比例=所有保险人的赔偿限额的总和某人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9万元、6万元和3万元。
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损失6万元,由于保险合同约定采用限额责任制分摊,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A. 3万2万1万B. 2.4万 2.4 万 1.2万C. 1万2万3万D. 6万0万0万【练习】B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即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损失补偿派生原则-代位追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主讲人:胡少勇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原则——代位原则张某李某案例B A1、代位原则的含义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有权。
2.代位原则的主要内容(1)权利代位(代位追偿权)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2)物上代位(委付)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权利代位(代位追偿权)一、产生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属于保险的责任。
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履行赔偿义务后二、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1.保险人只能在赔偿责任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权。
2.在保险人赔偿前,如果被保险人主动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则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3.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意行为除外)。
三、代位追偿的意义1.被保险人可以从向责任方索赔的争议诉讼中解脱出来,并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2.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额外获利。
3.代位追偿使第三者责任方受到应有的追究。
4.代位追偿有利于维护保险人的公平地位。
案例:车险潜规则——无责免赔拒绝赔偿不承担责任承担全部责任无责免赔无责免赔被保险人(车主)在事故中无责任,车主方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驾驶员所负责任30%50%70%100%保险人赔偿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根据驾驶员在车险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责赔付的规定无责任不予理赔消费者遭遇无责车损事故正常理赔不予理赔附加条件后理赔太平洋保险中国人保华泰保险平安保险大地保险阳光保险条款第106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原则
10万 20万
×5万 Biblioteka 2.5万保 额:甲公司 2万
乙公司 8万
丙公司 10万
损 失: 5万
独立赔偿限额:甲2公万司
+
乙公司 5万
+
丙公司 5万
=
12万
赔 款: (限额责任分摊式)
2万 甲公司:= 12万
×
5万 =
10 12
万
乙公司:=
5万 12万
× 5万 =
25 万
12
丙公司:=
5万 12万
× 5万 =
课前提问
▪之前我们学了哪四个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后一个基本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最后一个基本原则的目的是什么? ▪最后一个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思考: 很多保险公司的在职人员会说,保险的基本 原则是六个,不止四个,为什么呢?多出来 的是哪两个?
六、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派生原则
代位 原则
分摊 原则
(4) 分摊方式
(4) 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式 限额责任分摊式 顺序责任分摊式
1)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 赔款
损失金额 各该 保保 险险 人人 保的 险保 金险 和 额金 1的 0额 0% 总
2)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 赔款
损失金额 各该 保保 险险 人人 的的 赔赔 偿 总偿 限 和 限 额 10额 % 的 0
3)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按投保人在每家保险公司投保日期的先后顺序赔偿。
案例
张某为自己的价值10万的车向三家保险公司投保:
保
额: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保险实务-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分析
李某将所住房屋和家庭财产分别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时房屋市场价值5万元,保险金额5万元;家庭财产价值 10万元,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因失火房屋全部烧毁,家 庭财产也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 ①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②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分别为40万元和60万元,后再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损 失50万元,保单上约定采用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分摊。
• 则甲公司赔偿:50×[40/(40+60)]=20(万元); • 乙公司赔偿: 50×[60/(40+60)]=30 (万元)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赔偿额=(500-300)*100=20000
(2)免责限度赔偿
• 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责限度,超过这个限度才
赔偿。
• 1、相对免赔: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的免
赔额度,保险人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 损失<免赔额 一分不赔 • 损失﹥免赔额 • 赔损失-0=实际赔偿 •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大于免赔率)
的实际价值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
• 合理费用为施救费用与诉讼费用; • 其他费用是指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
支付的受损保险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
(三)损失赔偿的方式
• 财产损失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
照实际损失赔偿。
• 该赔偿方式比较简便,但不够准确,适用于家庭
• 例如: • A、B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同一财产,A公司的保额
为4万元,B公司保额为6万元,实际损失额为5万 元。A公司在无B公司承保的情况下应赔偿4万元, B公司在无A公司承保的情况下应赔5万元。
《中级保险》辅导:损失补偿原则资料详解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多少;
二、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范围: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施救和诉讼)和其他费用(检验、估价、出售等)。
方式: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三、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1. 代位原则
构成要件:
Ø 损害是第三者引起的;
Ø 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
Ø 保险人已经赔付;
Ø 代位求偿权的构成不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者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对被保险人过错的惩罚:事前不赔偿,事后无效。
2. 物上代位实际全损或者委付(推定全损)
3.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各保险人按照所承保保额占总保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迅达教育2011年经济师考试网络辅导热招中
迅达教育2011年经济师考试保过辅导简章
2011年全国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怎么分摊赔款?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 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例: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 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乙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 4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 如果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部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 代位追偿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当然代位、请求 代位。
• 我国属当然代位,实践中的“权益转让书”并非要 件。
• 为保证保险人履行代位追偿权,法律规定被保 险人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不得擅 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协助保险人向 第三者追偿)。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
• 尚未完全损毁或灭失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 修复和施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 失踪超过一定时间;
• 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全 部损失。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 委付(abandonment): •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 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 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 和义务一并转移接收。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 足额保险中,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
• 不足额保险中,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 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 由于标的的不可分性,保险人通常在依法取得受损保 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将该部分权利作价折给被保险 人,并在保险赔偿金中作相被保险人重新购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支付 的全部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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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 代位追偿的取得由两种方式: 法定方式,约定方式 —《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 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取得是采用法定方式… – 为保证保险人履行代位追偿权,法律规定被保 险人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不得擅 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协助保险人向 第三者追偿)
•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代位追偿案例 【案情简介】 黄先生新买了一辆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保险。该车 在某健身场所停放期间,由于正在施工中的一座塔吊倒 塌,致使轿车被毁。对于该项损失,一方面属于保险责 任,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另一方面由于施工队 在塔吊的安装过程中存在过失,也应承担轿车的损失责 任。那么,黄先生是否能够从两方面全部获得赔偿呢? 【评析意见】 就本案而言,该公司有权选择究竟是向保险人索赔还是 向施工队索赔。如果先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支付赔 款之后在保险赔偿金额内取得向施工队代位求偿的权利, 该公司就丧失了就已获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向施工队索 赔的权利,只能请求未获保险赔偿部分;如果先向施工 队索赔,再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将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该公司已经从施工队获得的赔偿。总之,该公司获得的 赔偿不能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什么叫重复保险? •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 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 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 – – –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 险价值
• 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 是存在的
•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 委付(abandonment): •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活被保 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 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 为
• 委付成立的条件 委付成立的条件:
– 委付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须在法定 时间内提出) –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 代位追偿(suborgation)原则 •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分摊 (contribution)原则一、代位源自偿原则• 什么叫代位追偿原则?
–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 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 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 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 由于标的的不可分性,保险人通常在依法取得 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将该部分权利作 价折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钟座相应的 扣除
• 委付与代位追偿权的区别 委付与代位追偿权的区别: • 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 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 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标的所 有权及处置权等 • 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保险人 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在委付中,则是权 利与义务全部接收
–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 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 然人。可能是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不当得利行为以及其它依法应承 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 一般地,国家立法都有限制——保险人不得向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 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 由于投保人的疏忽,为了求得更大的安全感 (善意重复保险) – 为谋取超额赔款(恶意重复保险) – 各国保险立法对此都有规定
• 我国《保险法》规定: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 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什么叫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 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 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
–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 –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 任 –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之后,才有权获得代位追偿权
•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 人赔付的金额为限 – 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 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 险人所有 – 如果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 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为取得部分对第三者 请求赔偿
•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 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 人只有在承担保险标的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 承担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重复保险的分摊案例
• 例:某公司以价值100万元的物品,分别向A、B、C三家 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40、60、100万元。 当发生保险时,保险标的遭受损失80万元。问按不同的 分摊方式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解析: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怎么分摊赔款?
•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 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 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 书 P101 • 例: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 60 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元, 50 乙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 4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 甲:40×50/80=25(万元) • 乙:40×30/80=15(万元)
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 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 项标的的所有权
• 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尚未完全损毁或 灭失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 施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超过一 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处理的一种 推定性的损失
– 该方式在实务中应用较多,我国《保险法》规定:对 于重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 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 又称“独立责任分摊”。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 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应负的 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 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 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 限额责任 顺序责任 A 16=40×40/(40+6 0+100) 17.7=80×40/(40 +60+80) 40 B 24 26.7 40=80-40 C 40 35.6 0
为什么要坚持代位追偿原则?
• 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 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赔偿而额外 获利 •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致害人无论如何 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维护保险人的合 法权益
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 权利代位 • 物上代位
• 权利代位: • 即追偿权的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 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 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 第三者的索赔权
• 委付成立后的效力 委付成立后的效力: •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 定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 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利和义务一并转移接收
•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 足额保险中,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 • 不足额保险中,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