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重复保险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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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标的的不可分性,保险人通常在依法取得 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将该部分权利作 价折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钟座相应的 扣除
• 委付与代位追偿权的区别 委付与代位追偿权的区别: • 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 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 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标的所 有权及处置权等 • 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保险人 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在委付中,则是权 利与义务全部接收
–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 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 然人。可能是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不当得利行为以及其它依法应承 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 一般地,国家立法都有限制——保险人不得向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 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 委付成立后的效力 委付成立后的效力: •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 定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 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利和义务一并转移接收
•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 足额保险中,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 • 不足额保险中,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 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 项标的的所有权
• 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尚未完全损毁或 灭失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 施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超过一 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处理的一种 推定性的损失
代位追偿案例 【案情简介】 黄先生新买了一辆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保险。该车 在某健身场所停放期间,由于正在施工中的一座塔吊倒 塌,致使轿车被毁。对于该项损失,一方面属于保险责 任,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另一方面由于施工队 在塔吊的安装过程中存在过失,也应承担轿车的损失责 任。那么,黄先生是否能够从两方面全部获得赔偿呢? 【评析意见】 就本案而言,该公司有权选择究竟是向保险人索赔还是 向施工队索赔。如果先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支付赔 款之后在保险赔偿金额内取得向施工队代位求偿的权利, 该公司就丧失了就已获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向施工队索 赔的权利,只能请求未获保险赔偿部分;如果先向施工 队索赔,再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将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该公司已经从施工队获得的赔偿。总之,该公司获得的 赔偿不能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 由于投保人的疏忽,为了求得更大的安全感 (善意重复保险) – 为谋取超额赔款(恶意重复保险) – 各国保险立法对此都有规定
• 我国《保险法》规定: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 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什么叫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 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 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 代位追偿的取得由两种方式: 法定方式,约定方式 —《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 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取得是采用法定方式… – 为保证保险人履行代位追偿权,法律规定被保 险人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不得擅 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协助保险人向 第三者追偿)
•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 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 人只有在承担保险标的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 承担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重复保险的分摊案例
• 例:某公司以价值100万元的物品,分别向A、B、C三家 财产保险公司Biblioteka Baidu保,保险金额分别为40、60、100万元。 当发生保险时,保险标的遭受损失80万元。问按不同的 分摊方式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解析: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什么叫重复保险? •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 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 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 – – –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 险价值
• 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 是存在的
• 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
–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 –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 任 –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之后,才有权获得代位追偿权
•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 人赔付的金额为限 – 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 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 险人所有 – 如果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 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为取得部分对第三者 请求赔偿
– 该方式在实务中应用较多,我国《保险法》规定:对 于重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 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 又称“独立责任分摊”。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 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应负的 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 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 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 限额责任 顺序责任 A 16=40×40/(40+6 0+100) 17.7=80×40/(40 +60+80) 40 B 24 26.7 40=80-40 C 40 35.6 0
•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 委付(abandonment): •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活被保 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 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 为
• 委付成立的条件 委付成立的条件:
– 委付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须在法定 时间内提出) –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怎么分摊赔款?
•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 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 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 书 P101 • 例: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 60 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元, 50 乙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 4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 甲:40×50/80=25(万元) • 乙:40×30/80=15(万元)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 代位追偿(suborgation)原则 •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分摊 (contribution)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
• 什么叫代位追偿原则?
–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 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 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 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为什么要坚持代位追偿原则?
• 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 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赔偿而额外 获利 •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致害人无论如何 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维护保险人的合 法权益
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 权利代位 • 物上代位
• 权利代位: • 即追偿权的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 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 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 第三者的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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