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考试规定
湘潭大学研究生考试治理规定
湘潭大学研究生考试治理规定
湘大研发[2006]19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对研究生考试工作的治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优化教风、学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对研究生学习情形进行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成效进行查验的一个重要方式。
考试必需做到真实、严格、公平、公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含以一样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课程考试及我校组织的有关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等。
国家级或省级考试还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校外违背考试纪律的,依照负责单位通报的情形,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置。
第二章考试组织
第四条考试的组织与治理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
考试期间学校成立研究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场巡视组,指导检查全校研究生考试工作,处置考试进程中显现的各类问题。
相关学院、教学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具体指导和组织本单位的研究生考试工作。
第五条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考试,其他课程由相关学院自行安排考试。
经研究生工作部(处)同意,各学院自行安排的考试必需于考试十天前报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六条。
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一、考试范围1.湘潭大学的考试范围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各类学生的考试。
2.考试形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机试、口试、论文等形式,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师安排确定。
二、考试时间和地点1.考试时间:根据学期教学进度安排,上午考试时间为8:30-11:30,下午考试时间为14:30-17:30。
2.考试地点:根据课程性质和学生班级安排,具体考试地点由每个学院安排告知。
三、考试方式和考试规则1.闭卷考试:考生需自带学习用具(如笔、橡皮、尺等),考试开始后不能外出,考试结束前不得交卷。
2.开卷考试:根据教师要求自带相关资料,但不得带有与本次考试无关的材料。
3.机试:考生需提前熟悉机房设置和使用规则,按规定时间进入机房,完成安排的考试内容。
4.口试:考生按照教师安排的时间和地点,按照要求和顺序进行考试。
5.论文:按照教师设置要求完成研究论文或毕业论文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四、考试违规处理办法1.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该门考试成绩,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2.以任何形式替代考试的,自动判定该科目为不及格。
3.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报名的资格,并宣布有关情况。
4.携带手机或任何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取消该门考试成绩,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5.在考试中发生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纠纷,由考试教师根据情况进行处置,必要时请教考试院领导进行处理。
五、考试成绩查询方式1.学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方法查询成绩,具体查询方式由学校确定并通知给广大学生。
2.如有成绩异议,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以及材料。
六、考试安全管理1.湘潭大学加强考试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考试制度进行管理。
2.按照校内制度规定管理考生信息,严禁将考生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其他单位。
3.涉及考试内容、考试安排等涉密信息,必须加密传输,严格控制信息的流通。
七、考试安全提示1.考生应按照考试规定准时到达考场,符合考试规定,认真检查考场设备。
湘潭大学信息专业期末考试试卷,超有用
《单片机原理与应用》考试大纲一、考试对象修完该课程所规定内容的本科学生。
二、考试目的考核学生对《单片机原理及应用》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三、考试内容和要求第1部分MCS-51单片机的硬件结构考试内容: MCS-51单片机的结构存储器配置CPU的时序复位电路输入/输出端口结构和工作原理。
考试要求:掌握MCS-51单片机的结构、存储器配置,理解CPU的时序、复位电路、输入/输出端口结构和工作原理。
第2部分MCS-51单片机指令系统考试内容:寻址方式数据传送类指令算术运算类指令逻辑运算类指令控制转移类指令布尔变量操作类指令考试要求:1.熟悉寻址方式,能根据所給指令指出其寻址方式。
2.熟悉各类指令,能按要求编出简单的程序。
第3部分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考试内容:基本程序设计方法循环程序设计子程序设计查表程序设计散转程序设计考试要求:1.熟悉基本程序设计方法与步骤,掌握几种常用的程序设计方法。
2.能编写简单的应用程序。
第4部分MCS-51单片机的硬件资源及应用考试内容51系列单片机的并行I/O口结构定时器/计数器的结构及工作模式中断系统结构与控制串行口结构与工作方式考试要求1.了解单片机系统结构、并行I/O口结构、定时器/计数器结构、中断系统结构和串行口结构。
2.掌握定时器/计数器工作模式、串行口工作方式、中断矢量及有关专用寄存器的设置方法,会设计并行口操作程序、定时器/计数器应用程序和简单的中断程序。
第5部分单片机系统扩展技术考试内容:程序存储器的扩展数据存储器的扩展并行输入/输出口的扩展 A/D、D/A的扩展考试要求1.掌握单片机系统扩展的一般方法,能熟练地画出单片机与外部程序存储器及外部数据存储器的系统扩展图,并能正确定其地址笵围。
2.了解可编程并行I/O口扩展芯片(8255)的内部结构,能正确的使用它。
第6部分单片机键盘、显示器及打印机接口考试内容键盘工作原理非编码键盘控制方式 LED显示器接口用8155实现键盘/显示器接口考试要求1.了解键盘工作原理、熟悉键盘/显示接口电路。
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物理学《固体物理基础(一)》考试大纲
《固体物理基础(一)》考试大纲(1)晶体结构
●晶体的周期性
●晶面与晶面指数
●倒格子
●晶体的对称性
(2)固体的结合
●结合力的性质与晶型分类
●离子晶体、原子晶体、分子晶体的原子结合能
●晶体的弹性模量
(3)晶体中的缺陷和扩散
●晶格缺陷的类型
●热缺陷及其运动
●扩散及其微观机制
(4)晶格振动与晶体的热学性质
●简谐近似和简正坐标
●一维原子链的振动、格波及其色散关系
●晶格振动的量子化、声子
●长波近似
●晶格热容的量子理论
●热膨胀、热传导
(5)能带理论
●布洛赫定理
●一维周期场中电子的近自由电子模型
●紧束缚近似
●布里渊区、晶体能带对称性
●能态密度和费米面
(6)电子在电场及磁场中的运动
●准经典运动
●恒定电场中电子的运动
●导体、半导体、绝缘体的能带论解释
●恒定磁场中的电子运动
(7)金属电子论(仅作基本了解)●费米统计
●分布函数和波耳兹曼方程
●弛豫时间近似和电导率公式
●金属-绝缘体转变的物理机制
(8)半导体电子论(仅作基本了解)
●半导体的基本能带结构
●半导体的杂质
●半导体中电子的费米统计分布●电导和霍尔效应
●非平衡载流子
●PN结。
25湘潭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考研综合考情分析
2025考研|湘潭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综合考情分析:招生目录、录取情况、拟录名单、复试流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是一个计算机系统与网络兼顾的计算机学科宽口径专业,旨在培养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具有自主学习意识和创新意识,科学型和工程型相结合的计算机专业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行业也变得越来越火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成为了考研的热门专业。
对于准备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研究生的学生来说,了解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考研院校是十分必要的。
研晟考研将为大家整理了湘潭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考情分析,一起来看一下吧!01.院校综合情况湘潭大学计算机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可追溯到上世纪七十年代。
早在1976年,数学系开始招收计算机软件方向本科生,1979年开始招收“计算机科学的数学理论”方向研究生。
1982年设置计算机软件专业,1985年成立计算机系,1990年获批计算机软件与理论硕士学位授权点,1993年获批“计算机科学与应用”湖南省重点学科,1995年获批计算机应用技术硕士学位授权点。
2000年,学校合并计算机系和自电系成立信息工程学院。
2001年,获批“计算机软件与理论”湖南省“十五”重点学科。
2006年,获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湖南省“十一五”重点学科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2008年,与数学学院合建获批“智能计算与信息处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11年,获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信息与通信工程”两个湖南省“十二五”重点学科。
2016年,与衡阳师院共建获批“传统村镇文化数字化保护与创意”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2018年,获批“物联网与信息安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2019年,获批“智慧网络”湖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02.招生目录03.录取情况汇总05.复试流程各个高校考研复试流程大同小异,一般包括笔试、面试、机试,笔试和面试涉及到英语。
具体以各院校的复试通知而定。
湘潭大学会计专业硕士(MPAcc)复试专业课笔试内容及参考
湘潭大学会计专业硕士(MPAcc)复试专业课笔试内容及参考书目1. 考试内容复试专业课笔试内容为会计综合,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与管理会计、财务管理三个部分,试卷满分为100分,财务会计占60%,成本与管理会计占20%,财务管理占20%。
2. 考试大纲第一部分财务会计第一章总论第一节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第二节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基础第三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四节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第五节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第二章金融资产第一节金融资产的分类第二节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第三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第四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三章存货第一节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第二节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第三节期末存货的计量第四章长期股权投资第一节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初始计量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第五章固定资产第一节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第三节固定资产的处置第六章无形资产第一节无形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第二节内部研究与开发支出的确认和计量第三节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第四节无形资产的处置第七章负债第一节流动负债第二节非流动负债第八章所有者权益第一节实收资本(股本)第二节资本公积第三节其他综合收益第四节留存收益第九章收入、费用和利润第一节收入第二节费用第三节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第四节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第五节利润第十章财务报告第一节财务报告概述第二节资产负债表第三节利润表第四节现金流量表第五节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六节附注第十一章或有事项第一节或有事项概述第二节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第三节或有事项的列报第十二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一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概述第二节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第三节非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第十三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一节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第二节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第三节前期差错及其更正第二部分成本与管理会计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第二节成本的概念和分类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方法第一节产品成本计算概述第二节成本的归集与分配第三节产品成本计算的品种法第四节产品成本计算的分批法第五节产品成本计算的分步法第六节作业成本法第三章成本分析与成本管理第一节成本性态分析第二节变动成本法和全部成本法第三节标准成本法第四节盈利能力与安全性分析第四章短期经营决策分析第一节经营决策分析的基本方法第二节本量利分析第三节品种决策第四节生产组织决策第五节定价决策第六节存货规模决策第五章预算管理第一节预算管理与企业战略第二节预算的构成、基本内容及其编制第三节预算编制方法第六章业绩考核与评价第一节以企业为主体的业绩考评第二节以责任中心为主体的业绩考评第三节基于经济增加值的业绩考评第四节基于战略的业绩考评第三部分财务管理第一章总论第一节财务管理的概念第二节财务管理的目标第三节财务管理的环境第二章财务估值的基础第一节货币时间价值第二节风险和收益第三节证券估值第三章财务分析第一节偿债能力分析第二节营运能力分析第三节获利能力分析第四节发展能力分析第五节综合财务分析第四章长期筹资决策第一节资本成本第二节资本结构第三节普通股筹资第四节长期负债筹资第五章投资决策第一节投资的概念第二节投资的现金流量分析第三节投资决策评价指标及其计算第六章营运资金管理第一节短期资产管理第二节短期筹资管理第七章股利分配第一节利润分配概述第二节股利支付的程序和方式第三节股利理论与股利分配政策3. 参考书目。
2021年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2)
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2)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五)开除学籍。
受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该门课程的重考资格。
第三 ___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不服从监考员安排的;(二)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四)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的;(五)考试开始 ___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 ___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六)未经监考员允许借用他人考试工具的;(七)在考场及考场附近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八)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手势的;(九)他人拿自己的 ___、答卷、草稿纸未加拒绝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十)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十一)将 ___、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十二)其他违纪行为。
第四十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 ___:(一)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含把有关考试内容写在身上、桌椅上或考试时视力可及的其他地方)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他人 ___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三)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内容的;(四)传、接、拿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五)故意销毁 ___、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的;(六)强拿他人 ___、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七)使用通讯设备的(开启视为使用);(八)由他人代的试或替他人考试的;(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十)策划 ___作弊的;(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 ___行为:(一)通过涂改、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教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四)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 ___ ___现象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湘潭大学《大学体育》缓考、重考及重修考试安排
湘潭大学《大学体育》缓考、重考及重修考试安排
(2016年下学期)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
主考:葛幸幸
监考:曾勇陈文胜谭曙辉曹东刘坚姚学进
考务:胡金光
场地:唐步云欧阳山虎
二、考试内容
1、素质项目(40分):男:1000米女:800米。
(考试标准另附)
2、技术项目(60分):篮球一分钟往返运球上篮。
(考试标准另附)
乒乓球连续推挡或攻球(考试标准另附)
四、注意事项
1、考试时间:2016年11月20日(星期日),上午 8:30-11:00 ,下午 2:00-4:00
2、请考生携带有效证件,提前到考试地点准备参加考试。
如发现考生有代考现象则以舞弊论处,因考生原因错过考试者,不另行安排补考。
3、所有考生均必参加素质项目和技术项目的考试。
大学体育1、大学体育2技术项目考试内容为篮球;大学体育3、大学体育4技术项目考试内容为乒乓球。
参加两门以上课程考试的考生篮球与乒乓球均必考;如遇雨天,素质项目在二田玻璃房进行50米×10折返跑考试。
4、考试时应着运动服和运动鞋,并提前做好准备活动,考生考试前一天应充分保证休息不得熬夜,不得空腹参加考试,保证良好的身体状态,田径项目考试合理分配体力。
如因患严重疾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务必有医院和学院证明,报体育教学部批准后,另行安排考试。
湘潭大学体育教学部
2016年10月19日。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为规范MPA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中的相关环节,提高MPA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MPA研究生在职学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修读第一条选课(一)MPA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选课程序进行选课。
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不能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核。
(二)每门课程(专业课除外)的修读人数不得少于20人,少于20人不开课。
(三)修读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改选和退选,只有当所选课程被取消时,才可以改选和补选。
如果需要改选和补选,应在本门修读课程开课后一周内完成,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缓修或重修。
(一)因事请假未能按时修读MPA课程的MPA研究生,可以申请缓修原课程。
(二)MPA研究生无故旷课达三次或缺课累计达本门课程总学时1/3以上的MPA研究生,可以申请重修原课程。
第三条学校采取跟班修读的方式安排学生缓修和重修。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缓修和重修的课程门数和次数不得超过3次,缓修或重修学分数不得超过6学分。
第四条缓修或重修程序(一)因事不能按时修读MPA课程的MPA研究生,应于开课前十天向MPA教育中心提出缓修书面申请,填写缓修申请表,交MPA教育中心审核批准。
MPA教育中心在下次本门课程开课前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安排MPA 研究生跟班修读课程。
(二)需要重修的MPA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MPA教育中心提交重修申请,填写重修申请表,交MPA教育中心审核。
MPA教育中心在下次本门课程开课前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安排MPA研究生跟班修读课程。
(三)MPA教育中心根据研究生缓修或重修申请情况,确认研究生缓修或重修课堂,经过确认后方可取得课程修读资格。
(四)跟班缓修或重修的与所跟随听课的班级一起参加考试,不另行组织考试。
自行参加听课、考试的,成绩无效。
第二章课程考核第五条研究生应当参加所修所有课程的考核。
湘潭大学成人教育招生简章
湘潭大学成人教育招生简章湘潭大学欢迎全国各地有意向进入湘潭大学成人教育的学生申请入学。
以下是湘潭大学成人教育招生简章的有关内容,具体细节请在官网相关网页进行查阅。
一、准备入学材料及其要求1、报名费:报名费用为人民币¥210元/人,缴费时将标明“成人教育报名费”,支付方式请参考官网缴费指南。
2、准入申请材料:本科/高职招生要求:准考证扫描件和本科/高职院校毕业证扫描件,高职招生还应提供所学专业成绩查询密码,若原院校无实体纸质毕业证书,需提供在线毕业证明。
调剂招生要求:本科/高职招生准考证扫描件和报考成绩扫描件;网上报名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原高职院校毕业证扫描件;考研招生则要求考研报考证扫描件及本科/高职高校毕业证扫描件;网上报名还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本科/高职准考证及毕业证书:要求所有报名者提供本人准考证及毕业证书扫描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要求高清晰、颜色鲜明、字迹清晰可辨认,若无实体纸质毕业证书,需提供在线毕业证明。
4、调剂招生申请材料:本科/高职招生只需提供准考证扫描件和报考成绩扫描件,网上报名的报考者还要提交录取结果复印件和源学校学籍证复印件;考研招生要求提交考研报考证扫描件及本科/高职高校毕业证扫描件。
二、报名时间本次入学报名时间为20XX年X月X日到X月X日,有效报名者请务必按期提交报名和有关材料;若遇到特殊情况,请务必联系学校报考办,申请延期报名。
三、报名渠道本次报名只接受网上报名,报考者可凭有效证件信息及准考证注册报名,报考时请务必填写准确信息,完善报考信息,以保证报考效果。
四、考试政策本次招生作出以下考试政策:1、考试时间:湘潭大学将根据具体招生要求发布考试时间,请报考者务必关注官网相关公告,留出充足的准备时间;2、考试语种:以普通话为指导语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考试语种;3、考试内容:本次考试根据学校要求统一规定门类,请考生关注官网有关考试大纲细则,抓紧准备考试材料;4、考试安排:学校将按照考试要求按校区考试,报考者应尽快领取准考证并考取相应考试机构,以便考试准备;5、考试形式:本次考试形式为笔试、口试、论文、面试等,详细内容按照学校考试申报进行,请考生自行查阅官网资料,准备考试。
湘潭大学考试规定
附件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一个重要方法。
考试应当做到真实、严格、公平、公正、合理。
第三条学校在籍普通本科、专科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和各类社会考试,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各类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和各类社会考试,考试举办部门对考试的组织实施有规定的,依照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课程考试的有关组织办法执行。
第六条学校课程考试实行考试周制度,考试周期间集中组织课程考试。
第七条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办公室设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考试日常管理。
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场巡视组和视频监控组,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八条各院(系、部)应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考试组织及管理工作,包括安排考试课程、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办理学生缓考手续、安排和培训监考员、宣传与整顿考风考纪、巡视考场、配合学校调查与处理考试违纪和作弊人员、组织阅卷和汇总、报送成绩、总结考务工作等。
第九条考试期间学校实施全程巡视制度、视频监控制度、实时通报制度、回放审看制度、要情上报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所有考场均应配备主考员和监考员。
每位主考员负责的考场不得超过五个。
每个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学生超过五十名的,每增加三十名学生应当增配一名监考员。
第十一条主考员由开课单位选派,监考员由学生所在院系选派。
各院系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要求选派监考员。
如需聘请非在职人员或研究生担任监考工作,应当按要求提前把聘请人员名单和监考业务培训计划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批。
会计硕士考研:湘潭大学复试内容及规程
会计硕士考研:湘潭大学复试内容及规程内容来源:凯程会计硕士集训营研究方向:01 会计理论与实务02 审计理论与技术03 成本预算管理04 公司理财复试专业课:580 思想政治理论581 会计学(二)复试方式和内容复试由听力、口语测试、笔试及综合面试组成。
1.听力及口语测试:外语听力测试(其中非英语专业的英语听力测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小语种、英语专业的听力测试由外国语学院组织),时间为30分钟,满分为5分。
外语口语测试满分为5分(由大英部和各学院(系)组织)。
2.专业笔试:主要为专业课考试,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分。
由各学院(系)按一级学科专业或二级学科专业自行命题;有选考科目者,请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报考学院(系)。
3.综合面试专业综合面试主要对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知识结构、综合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满分为10分,具体面试形式由学院(系)自定。
参加面试时,考生可以提供反映自身能力和水平的相关材料(如获奖证书、公开发表的论文等)。
4.加试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旅游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以外的同等学力考生(包括成人教育应届本科生)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不可与初试科目、复试笔试科目相同),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1.5小时,满分为100分。
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总分,但若有一门不及格(低于60分)将不予录取。
5.对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旅游管理硕士考生须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成绩的计算方法1.原则上初试成绩占70%、复试成绩占30%(其中专业课成绩占10分、面试占10分、听力占5分、口语占5分)。
各学院(系)可根据专业特点调整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比例,须提前交研究生院、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具体以各学院(系)公布的具体复试方案为准。
2.初试总成绩(换算成百分制)×0.7 = A复试成绩B = B1(专业课成绩)+ B2(面试成绩)+ B3(听力、口语)3.最后总成绩C = A + B说明:同等学力(包括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加试课程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
湘潭大学全日制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研究生入学考试
湘潭⼤学全⽇制翻译硕⼠专业学位(MTI)研究⽣⼊学考试湘潭⼤学全⽇制翻译硕⼠专业学位(MTI)研究⽣⼊学考试考试⼤纲全国翻译硕⼠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全⽇制翻译硕⼠专业学位研究⽣指导性培养⽅案》(见学位办[2009]23号⽂)中指出,MTI教育的⽬标是培养⾼层次、应⽤型、专业性⼝笔译⼈才。
MTI教育重视实践环节,强调翻译实践能⼒的培养。
全⽇制MTI的招⽣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员,具有良好的双语基础。
根据《全⽇制翻译硕⼠专业学位研究⽣指导性培养⽅案》以及教学司[2009]22号⽂件精神,并根据全国翻译硕⼠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2009年10⽉公布的《全⽇制翻译硕⼠专业学位研究⽣⼊学考试总纲》,现制定湘潭⼤学全⽇制翻译硕⼠专业学位研究⽣⼊学考试⼤纲。
.⼀、考试⽬的本考试旨在全⾯考察考⽣的英汉双语综合能⼒及双语翻译能⼒,招⽣院校根据考⽣参加本考试的成绩和《政治理论》的成绩总分(满分共计500分),参考全国统⼀录取分数线来选择参加复试的考⽣。
⼆、考试的性质与范围本考试是全国翻译硕⼠专业学位研究⽣的⼊学资格考试,除全国统考分值100分的第⼀单元《政治理论》之外,专业考试分为三门,分别是第⼆单元外国语考试《翻译硕⼠英语》第三单元基础课考试《英汉语翻译基础》以及第四单元专业基础课考试《汉语写作与百科知识》。
《翻译硕⼠英语》重点考察考⽣的英语⽔平,总分100分,《英汉语翻译基础》重点考察考⽣的英汉互译专业技能和潜质,总分150分,《汉语写作和百科知识》重点考察考⽣的现代汉语写作⽔平和百科知识,总分150分。
(考试科⽬名称及代码参见教学司[2009]22号⽂件)三、考试基本要求1. 具有良好的英语基本功,掌握6000个以上的选考英语积极词汇。
2. 具有较好的英汉双语表达和转换能⼒及潜质。
3. 具备⼀定的中外⽂化以及政治、经济、法律等⽅⾯的背景知识。
对作为母语(A语⾔)的现代汉语有较强的写作能⼒。
湘潭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湘潭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湘潭大学2020年计划招收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1300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1000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50人(最终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实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一条培养目标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二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以当年学校确定的研究生新生报到日期为准,下同)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自学考试的考生要求注册学籍在2018年12月以前,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日期同上)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凡报考我校的未毕业自考生,须在网报信息的备用信息1中填写考生本人的考籍号。
在湖南省报考的未毕业自考生在现场确认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和本人考籍证确认。
请尚未毕业的自考生网报时认真查看我校的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一律不得报考。
否则,由此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4.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我校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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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一个重要方法。
考试应当做到真实、严格、公平、公正、合理。
第三条学校在籍普通本科、专科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和各类社会考试,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各类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和各类社会考试,考试举办部门对考试的组织实施有规定的,依照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课程考试的有关组织办法执行。
第六条学校课程考试实行考试周制度,考试周期间集中组织课程考试。
第七条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办公室设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考试日常管理。
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场巡视组和视频监控组,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八条各院(系、部)应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考试组织及管理工作,包括安排考试课程、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办理学生缓考手续、安排和培训监考员、宣传与整顿考风考纪、巡视考场、配合学校调查与处理考试违纪和作弊人员、组织阅卷和汇总、报送成绩、总结考务工作等。
第九条考试期间学校实施全程巡视制度、视频监控制度、实时通报制度、回放审看制度、要情上报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所有考场均应配备主考员和监考员。
每位主考员负责的考场不得超过五个。
每个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学生超过五十名的,每增加三十名学生应当增配一名监考员。
第十一条主考员由开课单位选派,监考员由学生所在院系选派。
各院系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要求选派监考员。
如需聘请非在职人员或研究生担任监考工作,应当按要求提前把聘请人员名单和监考业务培训计划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主考员应严格按照《湘潭大学主考员守则》做好考试各环节的主考工作。
监考员应严格按照《湘潭大学监考员守则》组织考试,严格监考,并如实填写《湘潭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时间第十三条课程考试的方式分为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和机试。
课程考试方式的选择按考试大纲执行。
需要变更课程考试方式的,课程主讲教师应当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提出变更要求和理由,报院(系、部)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口试时间一般为不少于每人十分钟,上机考试时间视课程要求而定。
第四章考试资格审查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一)未办理免听手续,缺课累计达到课程规定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二)缺交作业次数或数量累计达到应交量三分之一以上的;(三)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四)抄袭他人作业情节严重的。
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院系审查。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应于开考前一周将拟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学号及原因报学生所在院系,院系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不计考试成绩,并取消该课程重考资格。
第十八条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第五章重考、重修考试、缓考和旷考第十九条参加第一次修读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的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下一学期该课程的重考,否则视为放弃重考机会。
必修课重考不及格的学生应当重修该门课程。
专业课的重考、重修考试由各院系自行组织,公共课的重考、重修考试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组织。
第二十条因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当按以下程序和规则申请缓考并办理相关手续:(一)在考前填写《湘潭大学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批。
(二)缓考手续办理进展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
(三)经批准允许缓考的学生,应按要求办理该课程的选课手续。
缓考课程考试一律与下一学期该课程重考、重修考试同时进行,不再单独安排。
(四)已办理重修(补修、缓修)选课手续的学生应当到指定的考场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五)已办理重考、重修选课手续的,原则上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一条学生不按规定参加课程考试或无故缺考的,以旷考论处,该课程不计考试成绩,并取消该课程的重考资格。
第六章命题与制卷第二十二条命题教师一般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担任。
命题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
命题应科学、客观、合理,能反映本课程教学基本要求,题意准确,题量适中,题型比例恰当,难易程度适当,文字通顺,图表清晰。
第二十三条全校性公共必修课和内容相对稳定的专业必修课,应逐步建立试题库,实现教、考分离。
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命题教师应于开考前十五日抽取试题组卷。
第二十四条命题教师应拟出两套试题数量和难度相当的试题,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百分之三十,并提交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课程考试命题不能与往届考试试题雷同。
第二十五条由多名教师讲授且教学要求相同的同名课程,应由开课单位统一组织命题。
第二十六条笔试试卷在命题时应统一采用湘潭大学考试试卷标准格式(试卷模板可在湘潭大学教务处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课程考试试卷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印制。
命题完毕的课程考试试卷经院(系、部)分管教学的领导或专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命题教师应不少于开考前十五日亲自将试卷提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印制。
第二十八条命题教师应至少于考试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亲自到考试中心领取试卷,并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负责。
发现试卷错印、漏印、印制不清或印数不够等情况时,应及时与考试中心联系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试卷内容应当严格保密。
在命题、印制、领取、分装、保管等环节中,无关人员不得接触试卷。
接触试卷的相关人员不得暗示和泄露试题内容。
考试中多余的试卷,应如数回收交院(系、部)妥善保存或销毁。
第七章阅卷与成绩评定第三十条统一命题的课程考试由开课单位组织集中阅卷,其它的课程考试阅卷方式由开课单位决定。
第三十一条教师阅卷采用得分制,使用红笔标明。
评分应当公正、公平、合理、准确。
成绩评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的,阅卷教师必须在更改处亲笔签名。
第三十二条课程成绩的评定,以课程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但平时成绩权重一般不得超过课程成绩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三条课程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等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
百分制以六十分及以上视为合格,五级等分制以及格及以上视为合格。
第三十四条课程重考成绩为六十分及以上的计六十分,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登记。
第三十五条阅卷教师最迟应在该学期学校放假后七天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提交学生课程考试成绩,同时打印纸质成绩册一式两份,一份交学生所在院系,一份存开课单位。
阅卷教师未按要求提交课程考试成绩的,根据《湘潭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课程考试结束后,开课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考试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归档时,应当按照试卷袋上的归档材料目录,分别将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情况统计表、成绩册装订成册,答卷按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整理好并装订成册,重修答卷单独装订成册。
试卷和答卷分开的课程考试,应当将学生已使用过的试卷交本单位统一保存或销毁。
第三十七条课程考试答卷至少保存到学生毕业后四年。
各开课单位如需销毁课程考试答卷,教务干事应当撰写《课程考试答卷销毁情况说明》,并报本单位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在开学前查询上一学期课程考试成绩。
对成绩有疑问需要查卷的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到考试中心填写《湘潭大学试卷复查情况表》,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查阅,逾期不予受理。
查卷结果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
第三十九条各开课单位每学期应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的考试试卷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本单位通报并上报教务处。
学校每学期组织专家对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结果,检查结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湘潭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作出处理。
第八章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十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和扰乱考试工作秩序三种。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员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五)未经监考员允许借用他人考试工具的;(六)在考场或者考试场所禁止的范围内暄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八)为他人偷看、抄袭提供方便的;(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十)未经监考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的;(十一)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一)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含把有关考试内容写在身上、桌椅上或考试时视力可及的其他地方)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内容的;(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的;(六)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七)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八)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的;(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十)策划组织作弊的;(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教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试工作秩序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扭打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