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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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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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顽疾,我司着力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入手,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做到标本兼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根据《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和《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为建立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台账,实行工程款和工资分账管理的工作,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一是在工程项目上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是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工程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三是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是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将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后,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委托银行,按月统一打卡发放,从根本上解决了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有效避免了严重的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事件发生。

页脚内容1。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订版)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订版)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 年 1 月 19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6 年 9 年 29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大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大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大全导读:2021年7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下称《办法》)。

《办法》旨在规范和根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办法》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下称《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主要就专用账户的设立和撤销、人工费的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拨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我国经济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建筑业的发展和建筑工人的辛苦劳动,建筑工人的辛苦劳动需要法律制度的大力保护。

目前,全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系列的政策法规,农民工欠薪问题从欠薪案、拖欠金额、人数等3个指标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仍未根本解决。

对此,一些地方探索出了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从技术层面解决欠薪问题。

经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于解决建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1月17日,国办发布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下称“国办2016年1号文”),明确了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并对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从制度层面,优先保障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政策地位。

2020年5月1日,国务院实施了《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

本次《办法》的出台,是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十部委从技术层面对专用账户制度进行细化,保证该制度具备可操作性,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户监管协议 工资专户销户退还申请表(1)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户监管协议  工资专户销户退还申请表(1)

附件2:建设领域工人工资账户监管协议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建设单位):丙方(开户银行名称):甲方就其承建的项目(下称本项目),在丙方开立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号:),专用于支付项目工人工资款。

为规范该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账户监管第一条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之规定,且甲方、丙方不得为专用账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功能,但可以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查询功能,不得办理现金提取业务。

第二条乙方按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及资金支付进度,在每(月/奇数月份/偶数月份/季度)日前将项目建设工程款中的 %作为工人工资款拨入该专用账户,不得拨入甲方的其他账户。

第三条专用账户资金,甲方只能用于支付本协议所述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款,不得用于支付其他用途款项;对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工资的,甲方应在发放前15日内补足。

第四条每期甲方向丙方提出工人工资支付申请时,甲方应向丙方提供加密磁盘,按照甲、丙双方认可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加密程序进行数据加密,磁盘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及代付资金用途的合法性由甲方负责,因加密磁盘数据不正确造成的错误或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乙方有权监督专用账户资金支付情况,丙方应配合提供专用账户支付明细记录。

第六条乙方监督发现专用账户资金有不符合本协议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将监督结果书面反馈给丙方,并书面明确应中止办理支付;重新办理工人工资支付的,需经各方协商一致,丙方收到协商一致的处理意见书后,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专用账户注销。

本协议所述建设项目竣工后,甲方需注销账户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丙方凭《工资工资专户销户退还申请表》为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注销时,专用账户尾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划出。

第八条于年月日前向丙方支付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手续费为人民币(金额须大写)。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顽疾,我司着力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入手,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做到标本兼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根据《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和《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为建立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台账,实行工程款和工资分账管理的工作,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一是在工程项目上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是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工程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三是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是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将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2020)

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2020年4月1日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广东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款修改为:“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款修改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账户设立和使用1. 工程项目承揽单位应当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申请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由用人单位委托合法金融机构开设,并进行定期监督。

3. 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应得工资以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款项按时足额汇入工资专用账户。

4.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单独核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账户信息披露和监管1. 工程项目承包方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地醒目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并定期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报告账户资金流向。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3.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对账户信息的调查核实,如实提供必要资料和情况说明。

四、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2. 工程项目承包方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公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或不配合监管部门检查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 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提供服务时,未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2. 对于现行工程项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立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农民工权益。

3.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结束语本暂行办法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共同遵守,积极配合,切实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背景广东省是中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工程建设业也是广东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在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问题却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也不乏工人因工资问题而维权甚至上访的情况。

本文将就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问题进行探讨。

工资支付存在的问题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存在以下问题:1.拖欠工资现象普遍:部分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些工人甚至几个月都拿不到工资,严重影响了工人的生活。

2.工资水平低:部分企业支付的工资水平低,甚至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严重侵害了工人权益。

3.社会保险缴纳不到位:部分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许多工人在退休后没有养老金等社会保障。

4.工人难以维权:工人维权渠道狭窄,一些企业甚至会对维权的工人进行打压和威胁。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工人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有详细规定。

以《劳动法》为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解决方案针对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政府加强监管: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切实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企业自律:企业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严格按照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

3.加强工人维权渠道建设: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建立工人维权基地,为工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帮助工人维护自身权益。

4.提高工人素质:政府和企业可以加大对工人培训的力度,提高工人的专业素质和维权能力,让工人更加拥有争取自身权益的能力。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问题是一个长期积累的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解决。

政府、企业和工人应当相互配合,从制度上和实践中保障工人的权益和利益,共同保障广东省工程建设业的健康发展。

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是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带来的关于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监督实施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用账户和人工费用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设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低、施工体量小、作业工期短、使用工人少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设、注销第五条(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事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来源:发布时间:2016-09-29 12:09:57新浪微博QQ空间微信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款修改为:“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款修改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由施工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作业工人应当进行实名制信息登记,并将工资卡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绑定。

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作业工人的工资卡。

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作业工人工资卡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人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入分包企业的工人工资专户,由分包企业支付给建设项目作业工人。

建筑公司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工人工资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公司应当设立专
门的工资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工资资金和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通过设立
专户,可以有效避免因公司其他财务问题而影响到员工工资的正常发放。

建筑公司应当制定严格的工资发放流程。

工资的计算应基于工人的实际工作时间和约定的
薪酬标准,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工资分配方案,经过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转入
工资专户。

工资发放前,公司需对外公示工资分配情况,接受员工的监督与查询,确保工
资发放的透明公正。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筑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工资纠纷处理机制。

一旦出现工资
争议,公司应迅速响应,通过内部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妥善解决问题。

同时,公司应当定期对工资专户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建筑公司还应考虑到工人的流动性特点,建立动态的人事档案管理系统。

随着工人在不同项目之间的流动,其工资账户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工资能够准确无
误地发放到每一位员工手中。

建筑公司应当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利用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实现工资的快速、批量发放。

这样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减少了因现金发放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

建筑公司应当定期对工资专户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法
律法规的要求。

通过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工资管理水平,建筑公司可以为员工创造一个更
加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

广东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广东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第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由施工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作业工人应当进行实名制信息登记,并将工资卡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绑定。

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作业工人的工资卡。

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作业工人工资卡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人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入分包企业的工人工资专户,由分包企业支付给建设项目作业工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规定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规定

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顽疾,我司着力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入手,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做到标本兼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根据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和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为建立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台账,实行工程款和工资分账管理的工作,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一是在工程项目上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是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工程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三是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是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将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后,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委托银行,按月统一打卡发放,从根本上解决了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有效避免了严重的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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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
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由施工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作业工人应当进行实名制信息登记,并将工资卡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绑定。

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作业工人的工资卡。

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作业工人工资卡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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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人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入分包企业的工人工资专户,由分包企业支付给建设项目作业工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并在工人进场作业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工资卡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的绑定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 年。

第七条工资专户内的资金少于作业工人当期应发工资总额的,开户单位应当及时补足。

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该建设项目工
2—
人工资专户可以注销,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付到施工企业的工人工资专户,因未及时拨付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设项目作业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以当期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分包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付到分包企业的工人工资专户,因未及时拨付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分包项目作业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

将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生拖欠工资的,由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人垫付作业工人工资。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工资专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资专户的开立作为落实建设资金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十条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对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开办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专户业务的银行应协助施工企业做好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以及作业工人工资卡的开办工作,结合实名制信息加强对工资专户的监管,确保专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该建设项目作业工人的工资。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设立工人工资专户,或者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作业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按本办法实行工人工资专户管理的参建单位及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简化劳动监察日常监管,并给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加分。

未实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将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月以上
2个或者累计拖欠达3 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实施重点监察;节严重的,
可以向社会进行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后,行政处理或处罚信息应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当地征信系统
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征信管理部门应及时录入当地征信系统;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库,并按规定对其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评优评先、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查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工资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有关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 号)同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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