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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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效能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通报批评;

(五)待岗;

(六)岗位调整;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解聘或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除解聘或免职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害的。

(三)违反科学发展观要求,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对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四)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给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作认真解答、不按规定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对应办理事项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对办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

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与相关部门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不报请上级机关裁决,以及本部门办理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的。

(六)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存在主办部门牵头不力,协办部门配合不够,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现象,影响工作效能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的;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和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办事有失公平、公正的。

(八)因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招商引资中违背诚信原则,承诺办理的事项久拖未决,甚至有意刁难服务对象,致使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未办理事项原因告知制、特殊情况提示制等相关制度规定,服务态度生硬,给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失,受到群众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违反“四条禁令”(有令不行、办理拖拉、吃拿卡要、态度刁蛮)和《国家工作人员五条禁令》以及机关内部管理规定,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

(十一)工作事业心不强,作风漂浮、办事拖拉,对负责

的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二)机关负责人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或者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问题失察失管,致使所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的;对被相关新闻媒体曝光后,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的。

(十三)上班时间在公园、茶楼、酒店等休闲娱乐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十四)纪律松懈,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在网上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看电影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违反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的。

(十五)未能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对审批流程进行压缩和再造的。

(十六)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加入学会和协会的;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强行拉广告的;强制企业接受咨询、检测等服务,向企业乱摊派、索取赞助和无偿占有企业财物的。

(十七)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服务对象或执法对象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卡、礼品等不廉洁行为的;向基层、企业违规借车、报销或领取奖金、福利、补贴的;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支付或向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借钱借物的。

(十八)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大吃大喝、高消费娱

乐、健身以及公务活动不节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九)在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过程中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无正当理由,擅自规避公开招投标行为的。

(二十)不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管理规定,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不履行公民义务,作风不检点,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十一)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孝敬老人,不善待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不注重个人修养,语言不文明,行为不得体,有损国家公务人员形象的。

(二十三)其他影响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需进行问责的。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诫勉谈话,所在单位写出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通报批评,主要领导诫勉谈话,所在单位写出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对分管领导岗位调整、停职检查,对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写出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分管领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主要领导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所在单位写出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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