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当事人)【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
合议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制度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的主体范围和情形 回避制度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公开审判制度的涵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公开审理的例外 多审级制度的涵义两审终审制度 多重审级制度的优缺点两审终审制的概念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
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和简单的民事案件。
(1)优势合议制与独任制相比,具有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形式公正的优势。
(2)缺陷合议制的缺陷在于提高了审理的成本,因此,以合议制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在探讨如何实现两种审理形式的互补。
3.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与审判员的比例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陪审员在诉讼中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审判员相同,与合议庭的审判员一起共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同等、对等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民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特殊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受理与审理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司法协助概述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外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与制度。
简而言之,涉外民事诉讼,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且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2)特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个国家,在文书的送达、当事人的传唤等程序问题上所花的时间相比国内民事诉讼多,因此,在相应期间的设置上,要比国内民事诉讼长。
③涉外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会涉及准据法。
在法律的选择上,既要选择程序法,又要选择实体法。
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1)虽然各国都有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但从各国的情况来看,立法体例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以下三类:①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制定与民事诉讼法并列的独立的涉外民事诉讼法。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外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 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渊源形式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同等对等原则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确定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般规定 地域管辖 特殊规定 专属管辖集中管辖诉讼竞合期间:答辩/上诉/审限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 送达对象:住所地标准 送达 送达方式:7种概述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内容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主体涉外。
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②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外。
即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③诉讼标的物涉外。
即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凡是具有以上三个涉外因素之一的民事案件,就是涉外民事案件。
(3)适用法律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特点,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其作了特别规定。
(2)特点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涉及若干国家的主权的民事纠纷的解决不能只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而需要各国在相互尊重对方国家主权和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协助。
而国内民事纠纷只依靠国内的力量就能解决。
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国,在文书送达、当事人传唤等程序问题上耗时比国内民事诉讼多,期间设置比国内民事诉讼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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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公益诉讼【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公益诉讼的涵义及性质1.公益诉讼的涵义公益诉讼,是指非以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由特定的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提起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追究其民事责任的诉讼。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的主体要求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2.公益诉讼的性质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社会利益为目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
①因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允许特定机关、社会团体,甚至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②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都并不能完全适用,要受到诸多限制。
3.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针对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侵害社会公益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是行政公益诉讼,而非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当事人的民事义务或责任。
涵义公益诉讼的涵义及性质 性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公益诉讼的范围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公益诉讼与诉讼请求的类型公益诉讼与处分原则适用的限制公益诉讼应当注意的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仅仅是确立一个关于公益诉讼的原则框架,并没有建构具体制度。
二、公益诉讼的范围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1.因破坏环境导致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2.侵害消费者权益所引发的纠纷;3.国有资产流失所引发的纠纷;4.其他侵害公共利益所引发的纠纷。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引发的纠纷这两类诉讼确定为公益诉讼。
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1.公益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不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
2.通常认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构、团体应当包括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和维护相关公共利益的团体,关于个人能否提起公益诉讼存有争议。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的公益诉讼。
四、公益诉讼与诉讼请求的类型公益诉讼与诉讼请求类型的问题,主要有两种基本的方式:1.通过诉讼要求加害人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2.要求予以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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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民事公益诉讼1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与瓶颈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公益诉讼的若干程序问题民事公益诉讼【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1.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我国的公益诉讼,是指由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机关、组织提起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诉讼。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对于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1)公益诉讼除了民事公益诉讼之外,还有行政公益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是对行政机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或不作为所提起的诉讼,诉讼的性质是行政诉讼。
(3)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的实体法是民事实体法,是通过要求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实现对社会公益的维护。
3.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主体上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将个人排除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之外。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与瓶颈1.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1)必要性一方面政府管控欠佳,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果完全依靠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组织提起诉讼,很难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受到司法政策的限制,难以发挥作用。
因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可能性通过机关、社会组织的力量,借助司法手段遏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是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行途径。
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强有力的司法,为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期望提供了可能性。
2.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侵害公共利益往往是行政管理失灵甚至放纵的结果,通过司法手段遏制侵害行为就必然遭遇行政权力的阻碍,而我国司法独立性不足,司法的权威和司法执行力不够,难以与行政权对抗。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 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回避事由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具有界定民事审判自身特色的作用。
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1)合议制的含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与独任制①独任制的概念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比较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的形式公正;但提高了审理的成本。
2.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3章 执行程序总论【圣才出品】

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第一种立法体例。
二、执行程序总则 1.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能够引起执行程 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人。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 (1)执行机构 ①执行机构,又称为执行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民事执行权,专门负责从事执行工作的 职权组织。我国执行机构在设置上具有以下特点: a.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相互分立。防止因为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裁决的执行者而导 致裁决不公和执行不公。 b.各级法院都设有执行机构。通过在业务和人事方面的垂直管理与监督,能够排除 执行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行效率。 c.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共同组成。 ②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a.指令纠正或者裁定纠纷: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 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纠正。 b.裁定不予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 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在指定时限 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行,最终需要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另一方面,即使在审判过程中,有时也会涉及执行的
问题,例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
③两者都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
(2)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区别
①两者的直接目的不同。民事审判程序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争议。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得到实现、民事义务得
(1)将民事执行的内容,在本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例如德国。
(2)将民事执行的内容,在本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加以规定,相互补充,例如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9章 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9章 第三人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两种类型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问题 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的源起及理论基础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的当事人管辖法院及其组织形式提起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期间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审查与立案 受理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及其效力特殊救济程序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第三人【重点难点归纳】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诉讼地位(1)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地位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②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
③第三人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审原被告对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①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是指请求的内容是全部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
②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是指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①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
②法院也允许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便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5章 普通程序【圣才出品】

第15章 普通程序1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含义适用普通程序的注意事项起诉的条件、禁止重复诉讼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法律效果与诉讼时效起诉状误写被告姓名、名称的处理受理、关于立案制度的改革开庭审理的一般准备事项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主要程序延期审理:概念、情形审结期限:概念、具体规定法院调解 法庭调解的实施撤诉的含义、撤诉的条件撤诉 撤诉的法律效果按撤诉处理的几种情形缺席判决反诉的概念和性质反诉 反诉的要件反诉的程序诉讼上的抵销诉讼中止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诉讼终结 普通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普通程序的含义1.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1)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基本的普遍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则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单易行的一审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除了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的第一审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适用普通程序的注意事项(1)我国法律并没有完整、系统地规定简易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法律没有专门针对简易程序作出规定的,就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由此,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有些规定并不仅仅适用于普通程序,也适用于简易程序。
(2)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3)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除了依照法律适用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专门规定外,还应当参照适用法律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4)发回重审或再审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即使原一审适用简易程序。
二、起诉和受理1.起诉的条件(1)概念起诉,是指原告实施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审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起诉通常被认为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
起诉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要求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5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第5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审判权与裁判权概述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民事裁判权范围的变化的决定因素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的实现方式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 界定的难点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审判权与裁判权(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
(2)在法院“主管”的问题上,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
2.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判断争议是否属于民事争议,是民事裁判或民事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1.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
(1)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属于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2)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2.劳动争议属于民事裁判权行使的范围,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3.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民事裁判权行使的范围。
三、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1.民事裁判权范围的变化的决定因素(1)实体法律的规定法院裁判权的行使需要依赖法律的明确规定,即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其调整的关系发生争议,可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才能受理并作出裁判。
(2)审判机关的审判政策的影响法律关系上的争议往往与其他因素如政治、经济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审判机关裁判功能的发挥必须顾及争议解决与国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关系。
2.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的实现方式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是一种司法机关的行为,调整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现的。
司法解释以“意见”、“批复”、“通知”、“座谈会纪要”等形式限制某一时期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
四、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1.界定的价值该争议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
2.界定的难点行政争议往往也涉及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又牵连民事权利、义务。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诉讼费用)【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 诉讼费用【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讼费用概述1.诉讼费用的概念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律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2.诉讼费用制度的意义(1)诉讼费用是保障国家司法有效运作的前提和基础。
(2)防止当事人滥诉。
诉讼费用的承担使得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认真考虑是否有必要、 诉讼费用的概念 诉讼费用概述诉讼费用制度的意义诉讼费用的种类 其他诉讼费 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及收费标准 财产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及收费标准败诉负担 协商负担 申请人负担诉讼费用的负担 撤诉人负担变更人负担主张人负担执行人负担对诉讼费用决定的异议及处理 司法救助及诉讼费用的免、减、缓 诉讼费用有理由进行诉讼,有助于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法律义务。
二、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1.诉讼费用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标准由人民法院收取的不同性质的诉讼费用。
主要分为两大类:(1)程序启动费①案件受理费②申请费a.执行申请费b.非程序申请费(2)其他诉讼费用。
2.案件受理费及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按照原来诉讼费用的规定,再审案件一律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部分再审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是这次诉讼费用制度修正的一个显著特点。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这里非财产案件,是泛指那些不直接涉及财产权益争议的案件,如因人身关系争议等所提起诉讼的案件。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以下规定交纳:①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1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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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2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非讼程序概述特别程序概述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和审理督促程序 支付令 支付令的内容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督促程序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概述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非讼程序概述非讼程序,广义的含义,是指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包括人民调解程序、仲裁程序以及其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民事纠纷的各种程序,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
本章中的非讼程序仅指狭义的非讼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不直接涉及民事争议的非讼程序。
二、特别程序1.特别程序概述(1)特别程序的含义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特别程序是审理几类特殊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基本特征是审理对象均为非民事争议案件,不存在对立的当事人。
(2)适用特别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①优先适用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特别程序的规定,具有“特别法”的性质,应当优先适用。
②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是否存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是否存在,而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③无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申诉人或者起诉人并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没有对方当事人。
④实行一审终审。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
⑤原则上实行独任制。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以外,都实行独任制。
⑥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所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按⑦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8章共同诉讼【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8章共同诉讼【圣才出品】第8章 共同诉讼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共同诉讼的含义共同诉讼概述共同诉讼发⽣的原因共同诉讼的分类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追加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必要共同诉讼⼈的内部关系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共同诉讼的适⽤普通共同诉讼⼈的内部关系普通共同诉讼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共同诉讼适⽤普通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差异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异同诉讼代表⼈的概念诉讼代表⼈制度的性质概述有诉讼代表⼈的诉讼的特点诉讼代表⼈与诉讼代理⼈的区别诉讼代表⼈制度的作⽤诉讼代表⼈的条件与⼈数诉讼代表⼈诉讼代表⼈的法律地位诉讼代表⼈的更换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制度⼈数确定的代表⼈诉讼代表⼈诉讼的种类⼈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关于⼈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的特殊程序⼈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裁判的效⼒不宜适⽤诉讼代表⼈的情形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概述1.共同诉讼的含义(1)含义纠纷的⼀⽅或双⽅均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或双⽅均是多数,形成了⼀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原告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以上的⼀⽅或双⽅当事⼈称为共同诉讼⼈。
(2)意义共同诉讼是诉的主观合并(主体合并),在有的情况下,不仅在同⼀诉讼程序中纳⼊了多个诉讼主体,还将多个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请求同时纳⼊同⼀诉讼程序加以审理,形成了诉的客体(诉讼请求)的合并与诉的主体合并的竞合。
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的时间和费⽤,实现诉讼的经济和迅捷,并避免⼈民法院在同⼀事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盾的判决。
(3)起源共同诉讼的制度和概念起源于德国。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笔记(王亚新)★要求:掌握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规定,法规的体系框架、基本概念★主要参考书目:《对抗与判定》(第六章、第三章、第十章,有关证明、起诉和诉权、执行程序)《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我国为何强调审理过程中的口头、直接、公开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 第一部分概述●民事诉讼概述一,民事纠纷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或争议二,民事诉讼1,概念: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特征:(1)中立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
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同于调解和仲裁,一方面,对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强制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3)诉讼对象: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在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规定,便无根据可以适用。
(4)严格性: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相比之下,民事调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上就不如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特点如下:(1)主体: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司法机关。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9章 裁 判【圣才出品】

第19章 裁 判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判决的概念、种类、内容判决 判决书的补正、公开判决的效力 种类判决的既判力民事裁定的含义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民事裁定的效力民事决定的含义民事决定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裁判【重点难点归纳】一、判决1.判决的概念(1)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所作出的裁判的一种类型,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2)判决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争议的民事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审理和作出判决,也不能干涉法院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3)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审理之后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判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之后才能作出最后的判定。
一旦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当事人便不能再对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争议。
(4)判决是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人都不得推翻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2.判决的种类(1)根据判决所裁决的诉的不同种类或不同性质,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
这种划分与诉的种类是一致的。
①给付判决。
给付判决是在认定原告请求权存在的基础上,判令对方履行义务的判决。
②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单纯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决。
③形成判决。
形成判决是指变动现存法律关系的判决。
形成判决确定时,不需要通过强制执行便自动发生法律状态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形成判决的效果是使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再存在。
形成判决在法律效力方面具有形成力,这种形成力具有绝对效力,不仅及于当事人,也及于一般第三人。
在诉的种类上,我国早期的民事权利理论中没有形成权的概念,历来只承认变更之诉,而不承认形成之诉。
但现在,我国的实体法理论已经承认和肯定了形成权概念,在逻辑上应对形成判决予以肯定,与此相应的逻辑应当是形成权——形式诉权——形成之诉一—形成判决——形成力。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保全)【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保 全【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财产保全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1)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2)财产保全的种类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包括以下两种:①诉前财产保全概念概念和种类 诉前财产保全种类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财产保全 申请与担保财产保全的程序裁定与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行为保全的概念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的目的行为保全的实施保 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有可能马上转移、处分财产,或者因为某种客观原因,财产有可能发生毁损、灭失。
发生这种情况时,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使将来申请人胜诉,其财产权利也很难得到实现。
b.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这是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区别之一。
c.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是为了防止因错误的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d.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应当起诉。
超过30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②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先予执行)【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 先予执行【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先予执行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条件1.先予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以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因为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或者权利维护的迫切需要,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
2.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根据《民诉解释》第170条的规定,“紧急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概述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先予执行的程序 先于执行的程序及补救措施先予执行的补救措施先予执行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③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④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⑤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这是先予执行的基础。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能力,先予执行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二、先予执行的程序及执行补救措施1.先予执行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先予执行在程序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
此处的“开庭审理”,应当理解为是针对先予执行申请进行的开庭审理,而不是针对整个案件进行的开庭审理。
(2)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法院的职权)【圣才出品】

第四章 法院的职权【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法院的地位:1.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其最基本的职权无疑是对案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权。
2.法院是程序的控制者,其基本定位和控制是消极和被动的。
3.法院的职权应当是一种职责和权力的统一。
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时,同时也是履行一种职责。
一、程序控制权 法院的地位 程序控制权的涵义程序控制权 诉讼启动控制权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程序事项裁决权涵义程序事项裁决权程序事项裁决权包括的内容调查取证的不同涵义 调查取证权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释明权的基本涵义释明权的范围释明权 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权的运用与当事人举证事实认定权的概念事实认定权事实认定权的内容实体争议裁判权法院的职权1.程序控制权的涵义程序控制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程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
2.诉讼启动控制权(1)诉讼启动控制权涵义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当事人启动,但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应当被启动,法院必须加以审查,看是否符合启动的基本条件。
(2)诉讼启动控制权的理解①一种理解是纯程序性,这种控制实质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控制,在实务上不过是对诉状的审查,主要是看诉状能否有效地送达给被诉的当事人。
②一种理解为控制是实质上的控制,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若干实质性条件。
③从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出发,法院对程序启动的控制应当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
3.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1)意义诉讼效率是诉讼实施的价值要求之一,纠纷的解决不仅要公正,同时还要尽量做到低成本和时间上的快捷。
(2)防止对诉讼效率的片面追求在实现诉讼效率方面,法院尽管是民事纠纷裁判的中立者,但同时也是诉讼效率的获益人,诉讼效率也是裁判者所追求的利益,法律也应当注意避免裁判者对诉讼效率的片面追求。
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的有效时间和空问,不能仅仅考虑裁判者审判的方便,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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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事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
当事人的分类 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诉讼行为的特点
取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与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当事人变更的概念
当事人的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变更的特征
任意的事人变更
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公民
外国人、无国籍人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原告和被告的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企业歇业
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撤销 企业被注销登记
当 事
人
1.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2.当事人的分类
(1)狭义上的当事人和广义上的当事人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
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是实体判决要件之一。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一般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
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不同的。
公民
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2.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2)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①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但却不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只能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②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实际上只有公民,因为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在存续时间上,可能会不一致。
(3)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在分类上,两者存在区别:
①诉讼行为能力采用两分法: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
②民事行为能力则采用三分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起诉的权利、反驳的权利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6)选择调解的权利;
(7)自行和解的权利;
(8)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9)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的权利;
(10)提起上诉的权利;
(11)申请再审的权利;
(12)申请执行的权利;
(13)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3)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概念
(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所实施的,能够产生特定民事诉讼法律效果,且该行为的要件和效果均由民事诉讼法规范所规定的行为。
(2)诉讼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前。
(3)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不仅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也会产生实体法的效果。
2.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特点
(1)行为人必须具有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原则上是不附条件的,后行的诉讼行为以确定的先行诉讼行为为前提。
在特定情形下,诉讼行为可以附条件。
(3)诉讼行为存有瑕疵时,一般都有补救的可能。
所谓诉讼行为的瑕疵,是指在法定形式、当事人资格或内容上存在瑕疵的诉讼行为。
3.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能够不通过法院的行为便能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可以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
所谓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所实施的,必须通过法院的行为才能够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诉讼行为。
(2)与效性诉讼行为
所谓与效性诉讼行为,是指无需通过法院的行为,便可以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诉讼行为。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自认、诉讼请求的放弃与认诺、诉的撤回、上诉的撤回、放弃上诉权等诉讼行为都是与效性诉讼行为。
而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就未必是与效性诉讼行为,因为撤诉也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同意。
4.诉讼行为瑕疵的处理
诉讼行为的瑕疵,是指在法定形式或内容上存在瑕疵的诉讼行为。
原则上诉讼行为存有瑕疵时,都有补救的可能。
如果属于取效性诉讼行为,则法院将以不合法予以驳回;如果属于与效性诉讼行为,法院不会作出判断。
当事人可以在有效期间内另行实施无瑕疵的相同诉讼予以替代。
五、当事人适格
1.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2.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
主要分为两种: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
当受其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发生争议以后,这些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在确认之诉中,对适格当事人的判断,是根据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通常认为,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只要对该诉讼的确认利益,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而被告只要对该诉讼的法律关系有争议,就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
六、当事人的变更
1.当事人变更的概念
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原诉讼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