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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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

为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保我乡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根据《条例》的规定,疫苗管理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各级供应下发时不准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类疫苗是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二类疫苗的收费应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二条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帐目,做好疫苗的储存、领发和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疫苗管理人员及接种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疫苗知识、性质、保存运输和使用注意事项,掌握禁忌症。疫苗预防接种人员应掌握各种疫苗的免疫程序、使用指导原则和工作方案。

第五条疫苗计划的制定要遵循保证需要,适当储备,避免浪费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疫苗的实际需要量制定计划使用。

第六条疫苗必须实行梯级供应,严禁私自外购;

第七条接收疫苗或购进疫苗时,应查看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链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八条认真做好疫苗购进验收记录,切实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货数量、供货单位、购货日期、质量情况(温度)及验收人签名等。购进验收记录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漏项,并妥善保存2年备查。

第九条疫苗登记:疫苗领发时,需完备登记以下内容:领发日期、疫苗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失效期、批准文号、经手人、库存累计、来源、去向,一、二类疫苗需分类登记,二类疫苗登记价格。疫苗领发、冷链管理需专人负责,运输、领发时按照规程严格操作,登记时详实记录,确保疫苗领发安全。

第十条二类疫苗资金要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及时做好清欠和还欠工作,确保疫苗资金周转畅通。

第十一条疫苗的分发要遵循先短效、后长效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先出的原则,上级供苗单位应随时对地区间或用苗单位之间的疫苗余缺进行调剂,收回多余疫苗。防止人为因素或管理不当造成疫苗失效、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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