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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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政策

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政策

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政策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国家计划建设需要而被迫放弃耕地、房屋等财产的农民。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其进行了多项保障政策,其中包括社保补贴政策,以减轻被征地农民的负担。

根据相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贴。

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补贴由征集机构和新建项目单位负责,失业保险的补贴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

具体来说,被征地农民在办理社保手续时,可以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征地补偿协议、以及新建项目单位提供的购买保险的凭证等材料,以申请社保补贴。

补贴金额根据当地政策而定,一般为征地补偿金的一定比例。

社保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社会保险的开支将会减轻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负担,让他们在失去土地后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的生活和养老。

其次,补贴政策的实施,也能够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保障,增强其获得感和幸福感。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社保补贴政策的落实面临一些困难。

一方面,一些地方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导致社保补贴金额不足以满足被征地农民的需求。

另一方面,一些被征地农民可能由于资料不全或者过期等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社保手续,使得他们无法获得应有的社保保障和补贴款项。

因此,我们要求政府加强社保补贴政策的监督和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依法依规地享受社会保障,在被征地后有更好的生活保障和安排。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被征地农民,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动态,及时办理社保手续,争取早日获得应有的补贴和保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8•【文号】劳社部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

最近颁布的《物权法》,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作出了规定。

许多地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亟待加快进度、完善政策、规范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为贯彻国发3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格实行问责制”的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苏政发〔2021〕8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第三章社会保障方式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宿政规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等文件规定,维护我市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确定社会保障对象(一)确定保障对象。

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被征收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并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二)确定安置人员。

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当次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具体产生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遵循“集体协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权益”的原则依法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确定社会保障基准日。

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

二、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四)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

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80%。

2023年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2023年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2023年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现状分析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被征地的农民面临着失地失业和社会保障缺失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提升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他们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2. 原则:以科学合理的政策和制度为基础,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多元化保障的方针。

三、政策与措施1. 建立健全农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政府将出资设立专项资金,纳入农村统筹管理。

2. 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机制,确保他们合理获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政府将加强对征地行为的监管,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

3. 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创业。

政府将提供创业培训和财务支持,帮助农民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

4. 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就业竞争力。

政府将设立专门的培训基地,提供免费的培训课程。

5.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后续帮扶和服务。

政府将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法律援助、就业推荐等服务。

四、资金保障1. 政府将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

设立专项资金,确保农民的社会保障待遇。

2. 鼓励社会各界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农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业。

支持社会力量捐助资金,设立专项基金。

3. 探索建立征地补偿资金和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联动机制,确保农民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和社会保障待遇。

五、监督与评估1. 加强对农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定期公布工作进展和成效。

2.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保障农民权益的合法维护。

3. 审核和评估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社会效益。

六、预期效果与挑战1. 预期效果:通过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得到提升。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操作细则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操作细则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操作细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指针对因征地而丧失或减少耕地、房屋和收入来源的农民,通过政府提供的一系列救济措施来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其就业和增加收入来源。

为了做好这项制度的具体操作,以下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操作细则,包括受益对象的确定、救助标准的制定、救助方式的选择和资金拨付等方面。

一、受益对象的确定1. 对象范围:被征地农民及其直系亲属,其中征地补偿款低于一定金额的农民家庭将被列为优先救助对象。

2. 申请程序:农民需向所在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征地公告、土地证、房产证等。

3. 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对农民提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依法及时作出审核结论。

二、救助标准的制定1. 民生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食品、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

2. 确定标准: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贴、教育补贴等救助标准。

3. 动态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确保救助金额能够覆盖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成本。

三、救助方式的选择1. 直接救助:通过发放经济补助、提供住房、安排就业等方式,直接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救助资金和服务。

2. 政策倾斜:针对被征地农民,政府可以出台更多的就业政策和培训计划,促进他们就业和增加收入来源。

3. 合作社组织:政府可以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组建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资金拨付和管理1. 资金来源: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专门设立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资金的持续供给。

2. 拨付程序:政府应建立健全的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不断改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条件。

3. 资金管理:相关部门需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滥用和浪费。

五、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设立监督机构,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则一、《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包括: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至2001年7月1日失业保险(超过15年按15年计算)所需的费用,以及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费用(标准参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包括:按《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规定建立的市本级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江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江宁政发〔2005〕166号)规定建立的江宁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浦口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浦政发〔2004〕108号)规定建立的浦口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六合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六政发〔2005〕20号)规定建立的六合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三、《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两部分:(一)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享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二)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及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四、《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市、区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是指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市财政管理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统称江南八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管理本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

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

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被征地农民的保险管理制度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探讨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的意义、内容和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和落实被征地农民保险制度提供参考。

二、意义1. 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被征地农民由于土地被征用而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权利,在土地流转中的权益容易受到损害。

建立保险管理制度,可以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一定的经济安全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目标。

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有利于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劳动积极性,推动乡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三、内容1.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缴纳保险费,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福利,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住院津贴等。

同时,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商业医疗保险进行补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2.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保障被征地农民晚年生活的重要制度安排。

被征地农民可以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获得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金和相关福利待遇。

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享受到应有的养老保障。

3.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后的权益保障制度。

一旦遭受工伤,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的赔偿和康复待遇,减轻因工伤而造成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重新恢复劳动能力。

四、相关问题1. 确定保险费用标准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实施中,应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工作风险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用标准。

保险费用应既能够满足被征地农民的需求,又不能过高影响他们的生计。

2. 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包括保险机构的设立和服务站点的设置等。

这样可以方便被征地农民办理保险手续、查询保险信息,并提供相关服务和指导。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证!讲座〔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根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证失地村民的根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需要落实的重要问题。

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根底上,总结出征搜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证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证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证。

《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搜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证费用,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搜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X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治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证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X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证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证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及年度方案,尽快建立适宜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证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证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完成绩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

X公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证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缺少局部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证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证所需要资金的缺少。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邵市政办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相关部门修订的《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对象及确认程序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资金来源和管理第五章工作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妥善解决市辖三区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辖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对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外,被征地农民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又无法进行异地安置,可按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确认程序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2008年9月起因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或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失去土地,户口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时点)的在册农村(社区)居民。

征地社保实施方案

征地社保实施方案

征地社保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工作在城市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征地社保问题作为征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征地社保方案,是当前城市征地工作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征地社保实施的背景和意义。

在城市化进程中,征地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而征地社保问题的实施,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合理的征地社保方案可以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同时也可以增强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征地社保实施的原则和目标。

1.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通过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征地社保实施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一位被征地农民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3. 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在制定征地社保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征地社保实施的具体措施。

1.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失地后能够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2. 提供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

对于失地农民,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自我价值。

3. 加强宣传和督促。

对于征地社保方案的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和督促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被征地农民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政策和待遇。

四、征地社保实施的保障措施。

1. 加强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征地社保方案的实施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 建立投诉渠道。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让他们能够及时反映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征地社保政策的宣传力度,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了解到相关政策和待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解读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解读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解读
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应视其各地施行情况作出相应解读。

一般来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租金补贴、社会保险以及安置补偿。

首先,相关政策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非农业土地租金,提供了相应的补贴政策,从而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

其次,对于各地的被征地农民,政府在进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范围内,例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新农合组织,给予了补贴政策。

此外,政府将购买特定社会保险服务作为一项补贴来促进民众参
与社会保障制度。

最后,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政府制定了赔偿政策,以确
保失地的农民得到稳定、公平的补偿。

总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旨在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保护
其权益和自由,减轻其经济负担,促进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村被征地农民社保实施方案

村被征地农民社保实施方案

村被征地农民社保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被征地农民的社保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权益,制定并实施村被征地农民社保方案势在必行。

本方案旨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促进其融入城市化进程,实现全面小康。

一、社保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被征地农民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

社保范围涵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等内容,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各个方面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社保政策1.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进行缴纳,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3.基本生活保障:对于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家庭,给予临时性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4.失业保险:对于因征地而失业的农民,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失业补助,同时提供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

三、资金来源1.财政支持:地方政府应当列支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保。

2.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社会捐助,为被征地农民社保提供资金支持。

3.个人缴纳:被征地农民及其家庭成员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

四、实施机制1.政府主导: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保实施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实施方案。

2.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社保实施格局。

3.监督机制: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保实施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五、宣传教育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保意识和参与度,确保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效果。

六、评估调整地方政府应当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七、总结村被征地农民社保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举措。

劳社部发[2007]14号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14号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

最近颁布的《物权法》,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作出了规定。

许多地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亟待加快进度、完善政策、规范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为贯彻国发3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格实行问责制”的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各地要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要求,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省份,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其他省份要抓紧研究,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实施办法。

要严格按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保障项目和标准的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资源和农业收入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并重新就业。

下面将从政策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政策背景: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一些农民被迫失去自己的土地资源,无法继续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活动。

这些被征地农民面临失去土地后的失业和生计问题,需要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来帮助他们稳定生活。

主要内容:1.参保范围: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资源后,可以申请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2.缴费标准和待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相对较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失业保险待遇可以包括失业金、生活补助和再就业援助等,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失业期间得到适当的生活保障。

3.失业登记和认定:被征地农民需要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以便确认他们的失业身份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4.再就业培训和援助:政府会根据需求提供再就业培训,提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并提供一定的再就业援助,包括职业介绍、创业支持等,以促进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实施效果: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积极效果:1.保障生活:失业保险待遇能够一定程度上帮助被征地农民渡过失业期,并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2.促进再就业:通过再就业培训和援助,被征地农民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技能提升和创业支持,增加了他们重新就业的机会。

3.社会稳定:失业保险政策的实施,能够减少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与安定。

总结: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稳定和再就业机会而制定的,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意义。

通过政策的实施,被征地农民在失业期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帮助和就业援助,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再就业机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问题研究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问题研究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问题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政府征地收入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被征地农民人数庞大,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方面展开研究。

一、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国家和地方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政府征用土地的农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地后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相应的社会保障。

在现实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养老保险和就业安置。

1.养老保险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养老保险是他们最为关注的社会保障问题之一。

根据国家政策,被征地农民应当纳入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享受相关待遇。

但实际情况却是,由于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关系复杂,导致他们无法顺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无法享受相关待遇。

这就需要政府进一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确保他们的基本养老权益得到保障。

2.就业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另一个社会保障问题是就业安置。

国家规定,征地后政府应该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并帮助他们进行再就业安置。

但实际情况却是,由于一些被征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技能不足,再加上城市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导致他们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

这就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促进他们顺利实现就业安置。

二、存在的问题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

1.政策落实不到位虽然国家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有的地方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重视不够,没有给予足够的政策扶持;有的地方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着重研究了政策,但实际的帮扶措施却并不到位。

这就需要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度,真正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

2.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对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给予的支持措施还比较有限。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是指对被征地的农民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中国,征地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等需要,对农民土地进行征用的行为。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确保他们在被征地过程中不会因为失去土地而失去基本的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年老或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提供养老金和相关福利待遇。

2. 医疗保险: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包括医疗费用报销、门诊费用补贴等,以减轻其医疗负担。

3. 工伤保险:对于在被征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赔偿等。

4. 失业保险: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失业保险金,帮助他们在失业期间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并提供相关的就业援助服务。

5. 生育保险: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生育保险金和相关福利待遇,帮助他们应对生育期间的经济压力。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
生活和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均衡发展。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扬人社〔2016〕291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扬人社〔2016〕29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各功能区办事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从2005年开始,历经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到2011年市区(不含江都区,下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围,此项工作开展五年来,市区十多万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进入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体系,取得了社会各界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广泛认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此项工作已进入尾声;现在已到了落实省93号令,执行新的保障制度阶段。

根据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由于我市的93号令贯彻办法与市114号文件在进保原则、缴费办法、领取条件、资金来源、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龄段划分等诸多方面不尽相同,需要对市114号文件所涉及对象做最后一次工作,在年底前完成转保工作。

各区要按既定流程,动员符合条件的转保人员进保。

按2013年标准缴费10年(120个月)为35146元/人,即转即退人员一次性补缴5年(6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为27588元/人,待遇享受按办理手续次月执行。

2、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各地要抓紧梳理。

对满60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养老金要大幅度提高,有条件的地区可用1-2年时间过渡到到养老补助金水平;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也要在5年内调整到位。

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待遇保持不变。

3、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国土、人社、财政、农办、公安等部门联合审核工作组,加快推进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社保中心要完善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流程,组织市区(功能区)尽快有序参保。

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模版

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模版

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而制定的。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征收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为了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被征地农民保险制度目标1. 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2. 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3. 提供对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和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4. 鼓励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增加收入。

三、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内容1. 保险责任范围被征地农民保险覆盖范围应包括生命安全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其中,对被征地农民的生命安全和意外伤害进行保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2. 保险责任细则被征地农民保险责任细则应明确被保险人在征地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类型和赔偿标准。

同时,要明确保险赔偿的申报程序和相关材料的准备,确保被征地农民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3. 缴费与赔偿被征地农民保险制度应规定具体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确保保险费的合理性和可负担性。

同时,在赔偿方面,应制定明确的赔偿程序和赔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4. 保险管理机构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应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保险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资金保障,以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5. 宣传与培训被征地农民保险制度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其对保险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还应重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四、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的问题与建议1. 保险责任不明确,导致赔偿不足建议在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中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将其纳入法律法规,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2. 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建议建立统一的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保险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确保被征地农民的保险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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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重要问题。

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征收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
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被征地农户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除以上规定外,我国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基本对各地区的社会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社会保障的范围。

从现行规定来看,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因政府征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第二、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对此各地方都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所以,在被征地农民是否能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首先要看地方的具体规定,但如果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低于国家标准的除外。

三、社会保障的内容。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有四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重点对象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已经达到养老年龄线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
纳养老保险费。

城市规划区外,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都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对已经达到养老年龄线以上的被征地村民,可以直接实行养老保险;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其建立个人专用账户,按年龄段不同一次性或分批缴足基本养老保障费用,政府、集体、个人出资部分一并计入个人专用账户;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或在校学生,可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当其达到劳动年龄或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根据现行规定,在医疗保障方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具体操作时,一般是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户籍来确定所纳入的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仍属农村户籍的,应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建立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

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3、就业保险。

从现行规定和操作实践来看,失业保险的对象应该是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措施:一是政府组织开展就业培训,主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就农民为重点;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让被征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三是对符
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的同时做出就业安排,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达到养老年龄后,即可享受养老年龄线以上的保障待遇。

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对此各地方也都制订了相应的配套政策。

4、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不是全部被征地农民,而是被征地农民中基本生活无保障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这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地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

根据现行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后已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后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1、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要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用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地方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户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在养老保障金中个人和集体承担部分不超过70%,地方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30%。

个人和集体承担部分分别从征地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对此,各地方也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管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1、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作为征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的范围。

3、建立社会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注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4、建立了资金管理情况定期公布制度,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相应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限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任
何单位各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5、社会保障资金到位与供地相联系,当地国土部门凭社会保障资金到位凭证办理供地手续,没有该凭证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6、我国某些省份建立了保障资金预存制度,在城府承担部分资金保障上,要求用地单位报批前,将劳动保障部门核算所需的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入在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专户上。

7、各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负总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六、实践中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实践中,部分地区在征收土地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过程中集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社会保障费用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专户。

2、社会保障资金未到位即批准征地。

3、资金未到位既开始用地。

4、政府不负担应由自己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或者要求农民和农集体超出应负担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以上另行支出社会保障费用。

4、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作社会保障费用。

如果政府有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被征地村民可以检举揭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办法维权,具体操作可以参照笔者的征地拆迁法律讲座(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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