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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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要求】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三、掌握:民法的性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重点同上)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二)民法的含义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

民法原理

民法原理

理论上揭示民法为私法的意义
• 承认、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 • 承认、尊重私人的权利和利益。 • 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 动。 • 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之于个人意 志。 • 私权受到充分保护,人格权神圣,财产 权神圣。 • 国家干预私的活动必须依据法律。
(三)民法是权利法
• • • •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民法确定人格,赋予权利能力。 法不禁止,即为权。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建 立。 • 民法规定(条文)多数为授权性规范而 不是义务性规范。
权利的行使
权利行使与权利的处分 权利行使的方法 权利行使与行为能力 权利竞合与权利行使
权利行使的限制
实质上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利、不 得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时间上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 间限制、约定期间限制、权利失效制度 限制 顺位上的限制:优先受偿权、先取 特权、物权优先权
权利的维护
权利之侵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缔约过错行为 权利之救济:公力救济——追究加 害人的民事责任;自力救济——自卫行 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行为 (一)合法行为 1、表示行为 (1)表知行为(观念通知:承认;主张一定事 实存在:主张权属;告知事实:通知) (2)表意行为(情之表示:宽恕;意思表示: 要约;法律行为:遗嘱;意思通知:催告) 2、事实行为;3、裁判行为;4、行政行为 (二)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一个自然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 律意义的人。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性使然,人的自由属性的 必然演绎。 人格平等是商品交换的要求,是民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要求。

自考民法备考重点

自考民法备考重点

备考重点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二、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2.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三、自愿原则1.自愿原则的实质为“意思自治”。

2.自愿原则的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表现:(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含义:(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民法基本知识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法学1302 彭秋浩1110313218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解决特定的社会矛盾,从面与其他部门相区别。

民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工贸结合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又包括人身关系。

第二,我国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

第三,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确立了我国民法的私法属性。

一,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口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我国民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当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得到同价值的补偿。

(2)意思自治。

这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决定的。

既然地位平等,当事人的表示就应当是自由的。

所以不论双方的经济实力差别如何悬殊,也不论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都不允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也就是说非经双方自愿协商,都不能缔结协议。

(3)等价有偿。

这是民事认本法律地位什和自身经济利益。

因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大部分都应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

但是,当事人依法形成赠与、借用、无偿保管、无偿代理等民事关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当然,形成此类关系,也必须坚持商品经济所要求和决定的平等、自愿原则。

也可以说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

民法

民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彼此不存在从属关系。

即:没有权力与管理关系的存在。

特点:1、法律地位平等2、意思表示自由(二)财产关系:1、财产归属关系:物权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特点:1、大多具有等价有偿性。

2、可转让、可继承。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对财产关系进行调整,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主体地位平等(三)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身体完整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2、身份关系:基于特定的身份而发生: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继承权等特点:1、内容的非财产性2、与主体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能继承、一般也不能任意放弃或被剥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取得主体资格的人。

人类的每一分子都是自然人,因此,自然人既包括国内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外国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外国国籍的人。

无国籍人是指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

造成无国籍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被剥夺了国内国籍而又未申请其他国家国籍的人。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的概念又称权义能力,是指能够参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1.胎儿出生是活体,则应留份属于该婴儿,由其母亲负责监护保管。

2.胎儿出生为死体,则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是活体,但后又死去的,则该预留份成为该婴儿的财产,由其母亲继承。

(《继承法》第28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 点评·
在我国的民法研究和实践中,侵权行为所保护的客体几 乎就是集中在人格权和财产权上面,对于身份权的民法保护 极为薄弱,尤其是本案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亲权,几乎对它是 不是一个权利似乎都持怀疑态度,更没有对侵害亲权的案件 的成功判决。可是,事实就是这样的无情!亲权不仅是一个身 份权,而且确实能够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并且需要侵权行 为法的保护!一个“串子寻亲”案,将亲权、亲权侵害和亲权 保护演绎得无比生动和鲜明。 这个案件给那些对于民事权利观念,尤其是身份权观念 淡漠的人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教材。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 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 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 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 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 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 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因 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生与高校之 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系。 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括高校 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案例3:充满人文关怀的判决 ——“丈夫受伤妻子索赔”案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某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 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 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丧失性功能。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 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 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 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丈夫请求赔偿其健康权受到的损害, 妻子请求赔偿的是性权利受到的损害,总共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 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审理认为, 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 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 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故于2002年9月2日判决,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 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 抚慰金10000元。

民法练习题集

民法练习题集

民法练习题集一.单项选择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A. 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B. 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C. 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D.甲乙两对青年男女的恋爱关系 1. C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动合同及专利确权皆非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分别属于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C为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2. A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3.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A. 公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货轮B. 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C. 中国驻日本的大使馆D. 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 D我国民法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民法适用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驻外使馆以及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航空器。

但是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法律除外。

列车不存在国籍问题,其适用所在地法律。

二.多项选择1.对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人身关系都具有固有性B. 等价有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关系C.侵害人身利益的情形下刑罚保护手段更严厉,所以可以代替民法保护手段D.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所与财产关系没有联系 1. ACD本题考查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比如说配偶身份关系就只能因婚姻行为方可以产生。

特殊的人格权可以有偿转让如法人的名称权,人身权的实现可以使民事主体获得经济利益,所以人身关系并非与财产关系毫无关系。

侵害人身关系一般情形可以由民法处理,只有严重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那一部分才可以处以刑罚,但是仍然不排斥附带的民事赔偿诉讼2.关于民法的特点,下列何种说法正确A.民法是权利法,它只是保护法律加以确认过的权利B. 民法是司法的核心部分,民事立法特别是合同法中药尽量扩大任意性规范的数量C.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但以前者为主 D.民法奉行私法自治2.BC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例如,商业秘密,新出现的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等都属于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

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虽然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是指该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不具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如某市工商局从当地电脑商城购进一批办公电脑,在行政管理方面,虽然某市工商局与当地电脑商城之间具有隶属、领导的关系,但在形成买卖关系时,彼此间却是平等的。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具有命令、服从因素的隶属财产关系,如财政税收关系。

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有多大差别,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都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国家也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等价有偿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司考】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分类(星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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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按照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的顺序进行推送,一个科目结束,就会开始另外一个科目。

公号上推送的内容基本上和通关笔记上的内容一致,为了阅读体验,删除了下划线,并对一些内容进行了删减。

基本概念1.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2.民事法律关系: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

4.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5.主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6.从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须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成立、效力、消灭上的)从属性,主法律关系无效、消灭的,从法律关系亦无效、消灭。

7.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8.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9.支配权: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0.请求权: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12.抗辩权: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复习重点)第一编民法概论1。

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事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①以财产关系为客体;②以经济利益为内容;③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民事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

(2)民事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①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②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③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民事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1)民法的直接渊源,即制定法,在适用上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

包括法律和准法律。

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法命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

如宪法、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综合性单行法等。

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准法律是法律的具体化和补充,在效力上低于法律。

论民法的性质与特点

论民法的性质与特点

论民法的性质与特点“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其他国家均没有将民法一词下一个具体的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将民法定义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那么民法有哪些具体的性质或者特点呢?首先,民法是权利法,这是民法最基本的特点。

权利作为民法术语使用,源自于日本。

权利指公民应有的权力和利益,是法律赋予人实现获得利益的一种力量。

而民法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确认公民的权利,保障公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与调节公民之间的利益。

民法有史以来都是维护公民的权利,防止公民的利益受到公权力的侵害。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民法始终都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为核心,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权利本位”。

如果法律不以权利为本位的话,就违背了人文主义关怀,会显得十分野蛮。

并且民法分则是以权利为内容,确立了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都希望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或者是公权力的侵害,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就需要找到一种方法或途径来加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时民法便发挥了她的作用。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个人财产受到他人的侵害,那么财产所有权也就受到他人的侵害,而此时,我们便可以利用民法来为我们提供司法途径。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则更有力的阐述了民法对于权利的保护。

因为民法是权利法,而民法中的权利概念指的是私权,基于这一观点,民法的内容具有私法的性质。

私法和公法分立的观点首先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他在《学说会纂》中说道:“它门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

民法知识点大全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

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

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

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

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

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简述民法特点

简述民法特点

简述民法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是民法的一些特点:
1. 私法属性:民法主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个人、家庭和企业等民事主体的权益和义务。

2. 平等主体:民法中的主体地位平等,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3. 自愿原则: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协商、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4. 财产权保护:民法强调对财产权的保护,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权益,旨在维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和经济利益。

5. 人身权保护:民法也涉及到对人身权的保护,如人格权、身份权等,保障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6.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等,这些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各个领域,指导着法律的适用和解释。

7. 民法体系:民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多个部门法,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和系统的法律框架。

总之,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注私人领域的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强调平等、自愿、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及遵循基本原则,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论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

论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
来定义 , 比如 经济法 的定义 , 经济法 是 国家制定 或认可 的 , 具有 国
( 一) 人 身权是人 首要 的、 基本 的权 利
民法 是围绕 着人而 展开 的, 它调 整的就 是平等主 体之 间的关
家 强制 力保 障 实施 的 ,调整 国家 经济 管理 关系 的法 律规 范 的总 系 。人 首先要 解决 的是 生存 , 再者才 是发 展 , 生存 就好 比是人 身 称, 区别 的关键 是不 同的社 会关 系 。 至此 我们 知道 了 民法 调整 的 权 , 发展则 好 比是财产 权 , 这 样讲 并不 是说 人身权 比财产 权更 重 是 财产 关系 和人 身关 系 。
生阶 段则 是第 二层 次 , 第 三层 次 自然是 博士 生所应 学 习的范 畴 。 在这 里 阐述 这个 理 论是 想说 明, 关于 民法 的概念 , 我们 可 以运 用
身关系 相对 于财产 关 系而 言 , 在 民法 的体 系 中显得不 是很 重要 , 因此 , 希 望通过 对 民法调 整人 身关 系 的必要性 的阐述 , 来加 强对
( 二) 民法的性 质 民法 的性质或 者 叫 民法 的本 质 ,四个词 可 以概 括 ,“ 人本 ” 、
要, 而是 强调对 人 身权 的重视 。 我 们知 道人 身权 的特征之 一是 专
属 性, 也就 是说离 开了人 这个主 体 , 就 不会发 生人身关 系, 也就 不
用 谈人身 权 了, 当然也 不用 谈及 财产权 。因此 , 人 身权是 人赖 以
( 二) 加 强 民法对 人 身关 系的调 整是社 会发展 的需要
人权 中最 基础 、 最本质 的部 分是人 身权 , 是 第一人权 、 核心人
家而 享有 的权 利 。宪法 上有 : “ 在法律 面前 人人 平等 ” 原则, 民法 权 。中 国由于受 封建 思想 的影 响 , 对人 权 的问题很 少涉及 , 但是 的原 则也 有平 等原 则: 民法 是“ 自由” 之学 , 这 里 的 自由是指 意思 在西方 社会 , 人 权确 是他 们生 活 的重心 , 如“ 天 赋人权 ” 。随着与

1、我国民法的的调整对象及特点

1、我国民法的的调整对象及特点

1、我国民法的的调整对象及特点?答: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特点是:(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2、我国民法的渊源?答:我国的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3、我国民法适用的范围。

答:我国民法适用的范围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自源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5、什么是平等原则。

答: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6、什么是等价有偿原则。

答: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7、怎样理解自愿和公平原则。

答: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8、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民法的基本功能是确认和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在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民事责任制度及时恢复其被害人的权益;在保护民事权益的同时,我国民法要求民事主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10、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法(1)

民法(1)

民法重点(胜利欧巴版)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具有固有性)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案例)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有价证劵)权利能力特点: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不得抛弃行为能力特点:1、是能够以自己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2、不具有普遍性3、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4、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宣告死亡及其撤销的法律后果宣告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3由人民法院宣告法律后果:从法律上看,自然人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

其财产要由其继承人继承,债权人有权要求其继承人清偿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撤销条件:1、确定宣告死亡人仍然生存2、必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必须要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宣告法律后果:撤销死亡宣告后,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原状,但人身关系不能自动恢复。

不管是因为继承、受遗赠,还是其他原因取得财产,都应当向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返还财产,原则上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应当做出适当地补偿。

但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配偶没有再婚,婚姻关系可以自动恢复,如果配偶结婚,即使结婚后又离婚或配偶死亡,也不得因为撤销死亡而宣告自动恢复婚姻关系。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间的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则不得单方解除。

民法学简答题例

民法学简答题例

“民法学”简答及论述题汇总1.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答: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

2.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5.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

(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2新法改废旧法。

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点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用语。

它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物质财富的支配和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均属财产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指的是金钱、财物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对于财产,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财产仅仅指物,即人的身体之外能够被人力所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如房屋、家具、机器设备以及水、电、天然气等;另一种是财产不仅指有形的物质实体,而且包括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注册商标、作品以及当事人享有的各种财产权利如债权、继承权等;第三种是财产不仅包括当事人所享有物质利益的各种物、财产权利,而且还包括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债务)一般情况下,民法上的财产一词,更多的是在前述有关财产的第二种含义上使用。

就财产支配者相互地位而言,有些财产关系的主体没有独立、自由的决定权利,其意志受制于相对方,如税收关系,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税收,纳税人无权与税收机关就税收的条件进行协商。

有些财产关系的双方主体则处于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如买卖关系,双方只能就交易的条件进行平等协商。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其一般特点是:(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在民事交往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身份的差别(如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订立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毫无差别)对于财产的支配,不同的当事人具有完全相同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论财产本身的性质如何,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例如,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在法律上都应获得同等的保护。

(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任何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不受包括国家权力在内的任何他人的非法干扰和侵犯。

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财产、使用财产和处分财产。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民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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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民法的调整对象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民法的调整对象。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 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 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 供大家参考。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 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 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 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 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 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 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等利益。

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 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B.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 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虽然人身关系本身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 但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 如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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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核心内容: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感谢您的关注。

【财产关系的特点】
1、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

2、民法调整对象随民法的发展而变化,在与公法分离而成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初,民法所调整的是旨在实现私人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民事主体人格、婚姻家庭、物权、财产继承、债权、民事侵权和民事诉讼等关系。

3、民法只应调整公民之间和公民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

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

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

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

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

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

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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