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证据法学名词解释:1.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2.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制,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的法律行为。
3.证据能力:即一个证据能否满足诉讼活动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否具备诉讼的准入资格,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即一个证据可否在诉讼中被采纳。
4.司法认知:是指法官对于有待认定的事实,在审判中不待当事人举证,而直接予以确认,作为判断的依据。
5.保全证据:即取证主题在寻找、发现有关证据之后,根据证据的就推行是、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将其固定或保护下来,并以规范、合理、科学的方式加以保管,以便其在后续的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的证明作用的一项必要措施。
6.自白规则: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
(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犯罪事实的自认)7.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其证明力,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的一项证据规则。
8.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简答题:1.诉讼中,证据应当具备哪些特征?(一)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二)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包括形式客观性和内容客观性。
(是指证据事实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专一而存在的事实。
)(三)证据的合法性,诉讼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因此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这就是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体现的是证据的法律特征或社会特征,是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考量而赋予证据的特殊规定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司法证明的环节
主体: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 员
对象:现场、物证、实体、活体 勘查、检验
h
14
调查实验
模拟实验 解Biblioteka 的问题感知能力 行为能力 物质属性 事件发生的条件
鉴定
h
15
证据保全
概念
用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将已经发现或提取的证 据固定下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执 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或 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权利型取证
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开展的非强制性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依据事务是否经过委托
本调查
由承担取证义务的主体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受托调查
某人本来不承担取证义务,在接受他人的委托后而收集和保全 证据的做法。
依据法律规定不同
询问、讯问、辨认、搜查、勘验、检查、调查实施、鉴定 以及保全方法等
从举证责任角度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官的指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向对 方当事人提出证据,逾期将承担相应责任的时限制度。
从比较民事诉讼角度 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在一定阶段或一定期间内提出证据,而 没有法定的阶段或者期间内提出证据,当事人便丧失提出证据 的权利。
h
21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 期限内提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 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
实物证据的举证与质证,与此略有不同。
补充问题:在交叉询问中能否使用“诱 导性提问”?
h
28
五、认证
认证的概念
认证主体:法官(其他司法人员;合议庭?) 认证对象:证据(案件事实?) 认证内容:可采性与证明力
认证方式
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庭前认证) 个人认证与合议认证 直接认证与间接认证 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 口头认证与书面认证 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
司法证明的方法
• (二)司法认知的特征 • 1、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官。即使是在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对于司法认知 的内容和范围也预先由法官对之予以决定。 • 司法认知可以由法官以职权主动进行,也可以经当事人申请而产生免证的效 力。 • 2、司法认知的对象是特定的事实。 • 3、司法认知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方式。这并不是说法官因之成为诉讼证明的 主体,而是说通过司法认知可以缩小当事人诉讼证明的范围。 • 4、司法认知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效果是免证,对主张事实的一方是 有利的,而对对方当事人则是不利的。为保障司法认知的公正、中立,必须 建立相应的程序规则予以制约。司法认知的告知规则、司法认知中的当事人 程序权利保障规则、对于法官司法认知错误时的必要的救济规则等等。
• • • •
3、对方当事人的反驳方法 (1)提供证据证明基础事实不存在; (2)提供证据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或者提供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3)对作为推定依据的法律或经验法则进行攻击,以论证其不存在或者在 本案中的非适用性。
• A到B银行取款,存款数额为2000元,但银行的储蓄员张某付款时以 20000元作了支付,A所签字的凭条上也是记载的2000元。后银行核对 账目,发现现金少了18000元,经复查发现是张某在办理A的取款业务 时出的问题。遂向法院起诉A,要求A返还18000元。诉讼中,A否认自 己多取了钱。为证明该问题,银行提供了监控录像,内容为:A确实在 某一时间点办理取钱事项;张某将捆成沓的两沓钱递给了A。经过对录 像的鉴定,认为该录像没有经过剪接,且成沓的钱的面值为100元,但 无法确定具体有多少张。银行在诉讼中又提出银行有一个不成文的工 作惯例,就是只有100张人民币才能捆成一沓。问: • 1. 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 2. 关于A是否取得了18000元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 担? • 3. 本案中银行提供的录像能否作为案件的证据?原因是什么? • 4. 银行提供的证据,在理论上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 • 5. 银行提出的工作惯例,在诉讼中具有什么样的属性?
浅析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瑞文教育文库
浅析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浅析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成为会员免券下载立即下载1下载券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需要1下载券立即下载成为会员,免券下载浅析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司法证明,即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或者说,为司法裁判服务的证明。
由于司法证明活动存在于各种诉讼过程之中,所以也可以称为“诉讼证明”,或简称为“证明”。
证明的基本含义就是用证据来明确、说明或表明。
此概念貌似简单,其实很复杂,因为人们在使用这个语词的时候可以表示不同的含义。
例如,证明可以表示从已知到未知的推论活动;可以表示支持某种观点或论断的说明活动;可以表示为某人或某事作证或担保的行为;还可以表示各种具有证明作用的文书。
即使在法学领域内,学者们对证明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解释。
例如,有人认为“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①;有人认为“证明就是认知案件事实的理念运动和具体过程的统一”②;有人认为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③;也有人认为“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④;还有人把证明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狭义的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对案情中未知的或者有争议的事实查明的诉讼活动”,广义的证明包括“证明过程、证明程序、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⑤。
上述观点的差异,既反映了人们对“证明”概念的不同理解,也反映了证明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和多义性。
与此相关联,人们在使用与司法证明有关的概念或语词时也存在着含混、模糊、乃至混乱的现象。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语词进行清一、证明主体与证明客体理和规范,并进而明确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
证明主体与证明客体是研究司法证明问题时必须明确的一对重要范畴。
在哲学上,主体与客体是相对而言的。
主体是认识者,客体是被认识者;主体是行为的实施者,客体是行为的承受者;主体一般指人,客体一般指事物,包括作为认识或行为对象的人。
司法证明对象及环节研究
司法证明对象及环节研究一、引言司法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一事实或情况进行的认定并作出书面证明的行为。
司法证明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都有广泛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本文旨在对司法证明对象及环节进行研究,以期深入了解司法证明制度。
二、司法证明对象1. 个人个人是最常见的司法证明对象,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而法人则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2. 物品物品也可以成为司法证明对象,包括房产、车辆、财产等。
对于这些物品,需要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或所有权凭证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3. 事件或行为事件或行为也可以成为司法证明对象,在刑事案件中尤其重要。
例如,被害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来证实被害经过以及受到的损失;而被告则需要提供辩护材料来反驳指控。
三、司法证明环节1. 申请司法证明的第一步是申请。
申请人需要向有关司法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其身份或事件的发生。
在民事案件中,申请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刑事案件中,则需要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申请。
2. 审核司法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会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司法机关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说明。
3. 认定经过审核后,司法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事实或情况进行认定,并作出书面证明。
认定的标准包括证据充分、合法、有效等要求。
4. 发放最后一步是发放司法证明。
司法机关将根据规定向申请人发放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印章以示认可。
四、总结通过对司法证明对象及环节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司法证明制度在我国的重要作用和应用范围。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注意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司法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证据法第五章
4、证明的动因是受证明责任的影响和支配 法律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依法承 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未能达到法律 要求的标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甚至败诉。 因此,证明责任是证明的中心环节。整个证明活动 均在证明责任的支配下进行,不承担证明责任就没有证 明的义务,也无证明的必要。证明责任不仅提供了证明 的动因,而且确定了证明的目标。
三、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是指由实体法规范所确定,对诉讼请求具有法律意 义,而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也叫证明客体或 待证事实。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1、法律事实(行为与事件)
法律事实中,以要件事实及情节事实为证明对象 的核心。
2、免证事实
一般将案件事实分为待证事实和免证事实两大类。
待证事实,是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需要当事人 承担证明责任; 免证事实,是一经主张,免除当事方举证责任, 无需证据加以证明,而由法院直接确认的事实。 从国外关于免证事实的研究看,一般涉及三部分: 一是司法认知;二是推定;三是自认。
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居中裁断,本身无诉讼主张,不 存在败诉风险,因此法院更不可能成为证明主体。也即, 证明指向的目标是审判人员,也就是证明给裁判者看或 者向裁判者证明,而不是由裁判者来证明。
2、证明的对象是诉讼中的争议事实 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实争议,一 类是法律争议,有时也表现为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结 合。当事人的证明和法院的裁判都是围绕当事人双方的 争议事实展开的。诉讼的目的就是阐明诉讼中的争议事 实,说服法官接受己方所主张的诉讼请求。
一、证明的概念与特点
(一)传统的证明概念
一般认为,“证明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 他们所委托的辩护人和代理人收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 事实的活动。” 按照这一理解: 证明的主体,广义上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 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狭义而言则仅指司法机关及其 办案人员。 证明的客体为案件事实。 证明的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部阶段。”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三):司法证明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三):司法证明昨天谈了“证据规则”,今天讲一下“司法证明”。
司法证明具有四个要素: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程序。
一、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是指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而该案件事实可以支持该方所提出的诉讼主张的成立。
证明对象分为:犯罪事实、量刑事实和程序事实。
二、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提出证据、论证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明义务。
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比如,公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责任。
证明责任转移,是指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在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一定程度后,另一方需要承担证明该待证事实不存在或者另一新的案件事实存在的责任。
比如,公诉方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之后,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抗辩事由的,对这些抗辩事由的真实性,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进行论证的义务,而对方则需要承担证明前者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不存在的义务。
比如,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被告人只需要提供证据系非法取得的相关线索或材料,而由公诉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法官在法庭之外所进行的调查核实证据活动,是对司法证明的补充。
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证据论证待证事实存在的可信程度,也就是裁判者对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达到的内心确信程度。
1.对定罪事实、从重处罚的量刑事实以及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程序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比如累犯情节,适用死刑的量刑情节等。
那么,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司法证明过程的性质 ——司法证明标准的制度性替代(一)
司法证明过程的性质——司法证明标准的制度性替代(一)摘要司法证明标准的理论极其繁杂,但大都建立在贫困的哲学观之上,在此基础上的司法证明标准的建构其实是一个虚假的问题。
建立在现代语言哲学之上的司法证明过程性质的分析可以为司法证明活动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并可以提供一种司法证明标准问题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关键词司法证明标准游戏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司法原则,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作用。
同时,这条原则也揭示了司法过程的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事实,一是适用法律。
司法实践中,确定事实主要与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有关。
近年来,关于事实的性质、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以及证明的标准等问题己成为诉讼法中的热点问题,引发了激烈地讨论。
一、既有文献地解读:司法证明标准的虚假性司法证明的标准是诉讼法理论中研讨的热点问题,关于标准是什么的答案可谓繁多。
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客观真实,标准是法律真实"。
这种观点接受"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区分,并认为"事实"与"真实"是不同的概念,"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的理想,而"法律真实"是司法证明的现实,现实要求司法证明的标准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不仅如此,这种观点还认为司法证明的标准应该是多元的,并初步建构了这种标准。
为了说明司法证明的特点,还特别地区分了检验真理的标准与司法证明的标准,认为"真理"与"真实"是不同的概念,认识"真理"与"真实"的思维方式也是不同的,前者是所谓的"顺向思维",后者是"逆向思维",检验两种思维方式的标准当然也是不同的。
1]存在另一种观点,它接受了主流观点关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区分,但对于"真理"与"真实"的区分提出了异议。
第六章 司法证明
• 二、证明对象的特征 • (一)证明对象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并对正 确处理案件有影响的事实, 确处理案件有影响的事实, • (二)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 (三)证明对象必须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 证事实。 证事实。 • (四)证明对象与证明要求紧密相关。 证明对象与证明要求紧密相关。
• 三、司法证明的种类 • (一)根据证明的表现形态不同,可以分为 根据证明的表现形态不同,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 (二)根据证明对象所属的领域不同,可以 根据证明对象所属的领域不同, 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 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
• (二)被害人陈述、被追随者究者的供述 与辩解、证人证言的收集与保全 • 讯问 • 询问
• • • • •
四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一般规则 1、无罪推定原则 2、公诉案件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3、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 • • • •
(二)特殊规则 1、证明责任的转移 、 (1)关于被告人责任能力的事实主张。 )关于被告人责任能力的事实主张。 (2)关于被告人行为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事实主张。 )关于被告人行为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事实主张。 (3)关于侦查人员或执法人员行为违法性的事实 ) 主张。 主张。 • (4)关于被告根本不可能实施被指控犯罪的事实 ) 主张。 主张。
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一、概念 (一)证据的收集 • 当事人、律师与公安司法机关等为了证明 诉讼主张或查明案件事实,运用法律所许 可证的方法与手段,发现与提取与案件有 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 (二)证据的保全 • 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 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 我国刑事诉讼中无证据保全制度
司法证明原理分析
p e n e d .P i r n c i p l e s o f j u d i c i l a p r o o f c o l l e c t t h e f a c t u a l i fo n r ma t i o n f r o m e v i d e n c e , a n d t h e n e x t r a c t t h e m
pr o c e e d i ng .L a c k i n g i n t h i s k n o wl e d g e,we c a n ha r d l y g e t a r e l i a b l e c o n c l us i o n o f f a c t in f d i n g . Ev i —
Ke y wo r d s : p i r n c i p l e s o f j u d i c i l a p r o o f ;f a c t u a l i n f o ma r t i o n ; e v i d e n c e f a c t
明了对 概念的认识是认识 和了解某 一对象 的基础 , 对一项
具。 ” …概念法学一 度在 1 9世 纪 成 为 德 国 的 主 流 学 说 , 它
和判断未知事 实 的过程 。在经 历 了神示 证 明和法 定证 明
这样的非理性证 明模式后 , 现在 大多数 国家普遍 采取 了 自 由心证 的证 明模式 。 因为证 明是人 的主 观认识 活动 , “自
第3 0卷
第 8期
重 庆 与 世 界 ・学 术 版
2 0 1 3年 8月
【 政治与法律 】
司 法 证 明原 理 分 析
仇 金
4 0 0 0 6 5 )
9司法证明的方法
(2)事实推定: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 验法则,推论出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如: 张三在案发现场则推定其知晓案情 李四离现场2公里则推定其不可能听见 王五是盲人则推定其不能看到现场情况 原告不能提供借据则推定借款事实不存在 是自然人则推定其精神正常 被告阅读了合同文本则推定其全部了解了合同内容
———F.詹姆斯
一、免证规则 免证规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对那些无需用证 据来证明的未知案件事实,凭借司法人员的经 验常识或逻辑推理等直接加以确认的证明规则。 它包括: 推定 司法认知
二、推定 1、定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 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 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 一种证据法则。 涉及两种事实: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 其发生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 救济方法是反证
2、与推定有关的几个概念
推理——发现事实
推论——证明事实
推定——认定事实
拟制——视A为B
3、推定的分类
(1)法律推定: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如: 张三手上带着一块劳力士手表则推定张三为其权利人 失踪达一定期限则推定死亡 表见代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就产品制造方法专利被告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则推定是使 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 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则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被告人就其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则推定为非法所得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 民法上的过错推定
第四节
同一认定方法
一个客体只能与其自身同一,因为它是一个独 立存在的客体,是区别于所有其它客体的。无 论多么相似的客体之间也终有差异。也许,两 个客体能够相似的使任何检验都无法区别它 们,但它们也绝不能同一。
司法证明制度
司法证明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及其规则体系。
它包括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以及证明程序等。
司法证明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司法证明制度的作用包括:1.查明案件事实:司法证明制度的首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依
据。
2.保证司法公正:司法证明制度要求司法机关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保证了
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证明制度规范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程序,避免了不必要的延误
和诉讼成本的浪费。
4.促进司法公开透明:司法证明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公开证据和法律
事实,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之一。
我们应该加强对其的研究和应用,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证明制度,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第5章 司法证明概述
这是以法律约束的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严格证明在主体、手段、程序等方面受法律规定 的严格约束,而自由证明的法律要求则相对宽松, 又称为释明、稀明或者疏明。
两者主要在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程序、证 明标准四个方面存在着差异。
2、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行为针对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分析 司法证明异于科学证明。 对事实真相的查明,司法证明关注的核心 是事实发生的过程和表象,尤其是人在事 实发生过程中的作用,人的主观状态在司 法证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科学证明的着眼点是事实背后蕴涵的自然 规律或者社会规律,它所关注的焦点是事 物本身的客观规律性,也就是说,客观的 规律是如何在事实或者事件的发生过程中 得到体现的。
自向证明是指自己向自己证明,而他向证明
是指向他人证明。 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的要素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自向证明通常适用于职权主义的程序模式;他 向证明通常适用于当事人主义的程序,当事人 在这种模式的证明程序中扮演着主角。
3、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正向证明是指以积极的方式证明正面的事实主张 成立,而反向证明是以消极的方式证明反面的事 实主张成立,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证 明反面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则认定为与此相对应 的正面事实主张成立。
原告的专家意见是贝格医生的证词,他检查了原告,发现原 告的声带萎缩。他说,“我觉得可以接受的实践标准是,在 任何情况下医生都必须确定和暴露再生喉部神经”。他认为, 在手术中存在着各种选择,但在再生的喉部神经左边迂回作 切除的手术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不过,他承认自己看法属 于“个人意见”,而不是一般性的结论。在法庭审查这份意 见的时候,被告方律师问贝格医生,有没有外科医学院告诉 学生:当碰到粘连物的时候可以迂回神经?贝格医生的回答 是:“我所在的医学院没有教过;但是我不知道别的医学院 或者其他培训中心怎么样,我只能够代表我自己发表我的看 法”。被告律师向贝格医生读了一段医学教科书上的话,这 段话是说,“故意暴露喉部神经”问题在医学界存在着大量 不同的看法。教科书的总结是,在每个手术中,医生应该发 现最适合他自己的方法。贝格医生说他不完全同意这个说法, 但是他也表明,“是否暴露神经”决定于手术情况、他所使 用的技术和他注意的程度。
第5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
2、司法证明的主体: 人民法院?公诉机关?公安机关?诉讼当事人? 一个完整的证明至少需要三个要素:①从事证明活动的人,即证明主 体;②待证的事实主张,即证明对象;③与该待证事实主张相关的证 据。
目前主流的观点是,证明主体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自己的诉讼主 张并且有义务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
①证明主体必须有自己的诉讼主张;
科学规律
2、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 ——司法证明、科学证明、生活证明
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
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诉 讼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的法律行为。
科学证明,是指科学家针对特定的主题,通过考察、试
验和分析等方式,证明特定的立论是否符合自然或者社 会规律的研究活动。
(二)什么是司法证明 ——案例引发的思考
1、司法证明异于科学证明。
司法证明针对的是社会规范事实,其中蕴含着 某种价值判断和规范判断,其重点在于案件事 实的发生过程在法律上的意义--本案:合理注意
科学证明的着眼点是事实背后蕴涵的自然规律 或者社会规律,它所关注的焦点是事物本身的 客观规律性,也就是说,客观的规律是如何在 事实或者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得到体现的。-本案
4、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 ——司法证明的具体特点
规范性——司法证明与其他证明活动的首要区别。 重
要表现:后果与责任 《民诉证据规定》第2条
对抗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 时效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另一重要特征。(1)
不予采(接)纳;(2)不能用于证明特定的事实主张;(3)视为举证不能;(4)视 为没有证据;(5)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五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 ——关键术语
司法证明的方法
司法证明的方法司法证明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证明某一事实或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而进行的证明活动。
司法证明的方法有很多种,下面我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方法。
首先,书证是一种常见的司法证明方法。
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表现的证据,包括书籍、文件、信函、合同等。
书证的证明力较强,因为书面文件通常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司法活动中,法院会根据书证的内容和形式来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保留好相关的书面证据对于证明事实的真实性至关重要。
其次,证人证言也是一种常见的司法证明方法。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员在法庭上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陈述和证言。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取决于证人的信誉和证言的真实性,因此在进行证人证言时,法庭会对证人进行严格的质询和交叉询问,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此外,物证也是一种重要的司法证明方法。
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质证据,包括照片、录像、指纹、血迹等。
物证通常具有直接、客观的证明力,因此在司法活动中,法院会对物证进行严格的鉴定和检验,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另外,鉴定是一种专业的司法证明方法。
鉴定是指对案件相关事实或者证据进行专业性的技术鉴定和评估,包括法医鉴定、文书鉴定、工程鉴定等。
鉴定人员通常具有专业的技术和知识,他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鉴定和评估,并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以供法院参考。
最后,认证也是一种常见的司法证明方法。
认证是指对公文、合同、证件等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确认。
认证通常由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他们会对相关文件进行认证和盖章,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司法证明的方法有很多种,包括书证、证人证言、物证、鉴定和认证等。
在司法活动中,选择合适的证明方法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0
从诉讼法的角度界定,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
论证
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 关提出证明,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 活动。(卞建林) 司法证明就是司法人员或司法活动的参与者运用证据明确或表明案件事 实的活动。这包含两层意义,其一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律师、检 察官等用证据向法官说明或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其二是法官 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何家弘)
11
有关证明概念的共同理解:
A.都是将证明看成是一种“活动”或“行为”; B.都认为诉讼证明所凭借的手段是证据; C.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12
存在的问题:
问题1:证明活动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活动? 问题2:证明的目的是什么? 问题3:谁是证明主体? 这三个问题是相互联系的,无法独立回答,而对三个 问题的不同回答又会决定着对证明的不同理解。 ---司法、科学、日常
1、关于证明的概念
认知
证明主体在证明责任的作用和支配下,运用证据这个证
明方法,求证或探知客体的抽象思维活动和具体诉讼行
为,简单地说,证明就是认知案件事实的理念运动和具
体过程的统一。(江伟 )
在证据法或者诉讼法领域内,证明有特定的含义,它是
认定
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
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樊崇义)
4、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 ——司法证明的具体特点
规范性——司法证明与其他证明活动的首要区别。 重
要表现:后果与责任 《民诉证据规定》第2条
对抗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 时效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另一重要特征。(1)
不予采(接)纳;(2)不能用于证明特定的பைடு நூலகம்实主张;(3)视为举证不能;(4)视 为没有证据;(5)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司法证明的构成环节 任何一种证明制度,都有以下诸环节构成:
证明对象、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 明方法和证明程序。
(1)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也就是证明的客体, 即要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它是法律规定的司法 人员为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明 对象即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
(2)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证明主体是依法 承担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证明主体 和诉讼主体是一致的,包括司法机关、当事人、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证明责任与证明主体不可 分离,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从事证明活动、 完成证明过程的证据,应当由何方主体提供。
(二)什么是司法证明 ——案例引发的思考
1、司法证明异于科学证明。
司法证明针对的是社会规范事实,其中蕴含着 某种价值判断和规范判断,其重点在于案件事 实的发生过程在法律上的意义--本案:合理注意
科学证明的着眼点是事实背后蕴涵的自然规律 或者社会规律,它所关注的焦点是事物本身的 客观规律性,也就是说,客观的规律是如何在 事实或者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得到体现的。-本案
第五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
——案 例(part 3)
审理本案的大法官克鲁辰斯基说,医疗失当诉讼中的一 个重要因素是衡量医生行为的“注意标准”。按照本州 的规则是,原告必须要通过专家的证词来一般地确定这 个注意的标准。原告要证明,依照这个标准,医生是笨 拙的和过失的,而他的笨拙和过失使原告受到了伤害。 当然,如果一个外行都能够看出医生或者推断出医生明 显存在着过失,那么这也是判定医生过失的标准。前者 称之为医疗专家证词标准,后者称之为“普通常识”标 准或者“拙劣过失”标准。大法官说,为了保证专家证 词更加准确和更加有效,在法庭上有必要对专家的证词 进行审查。因此,专家的鉴定是可以质疑的证据,而不 是实质性的证据。
3、司法证据的目的: A、追求胜诉和摆脱败诉风险是当事人进行证明活动的动力。 B、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收集证据是否是一种证明活动?
15
司法证明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当事 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第二,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案件事实 是指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为了正确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必 须查明的事实,又称为要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
第五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 ——案 例(part 2)
原告的专家意见是贝格医生的证词,他检查了原告,发现原告的声 带萎缩。他说,“我觉得可以接受的实践标准是,在任何情况下医 生都必须确定和保再生喉部神经”。他认为,在手术中存在着各种 选择,但在再生的喉部神经左边迂回作切除的手术不是一个合适的 选择。不过,他承认自己看法属于“个人意见”,而不是一般性的 结论。在法庭审查这份意见的时候,被告方律师问贝格医生,有没 有外科医学院告诉学生:当碰到粘连物的时候可以迂回神经?贝格 医生的回答是:“我所在的医学院没有教过;但是我不知道别的医 学院或者其他培训中心怎么样,我只能够代表我自己发表我的看 法”。被告律师向贝格医生读了一段医学教科书上的话,这段话是 说,“故意暴露喉部神经”问题在医学界存在着大量不同的看法。 教科书的总结是,在每个手术中,医生应该发现最适合他自己的方 法。贝格医生说他不完全同意这个说法,但是他也表明,“是否暴 露神经”决定于手术情况、他所使用的技术和他注意的程度。
一、诉讼与证明
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重要形式,而社会矛盾和 冲突的根本在于利益的冲突。
通过诉讼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是通过证明活动实现 的。因为在运用诉讼形式解决社会冲突的活动过程中, 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特定机关需要查明案件的有关 事实情况,社会冲突的各方也力图并且必须向解决冲 突的机关证明自己在矛盾和冲突中的状况、表现和主 张,以便于解决冲突的特定机关正确认定纠纷和矛盾, 选择适当的、具体的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措施和方法。
第五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
第五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 ——关键术语
[关键术语]
司法证明 科学证明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积极证明与消极证明 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证明对象 程序法事实 证据事实 要件事实 免证事实
第五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 ——案 例(part 1)
美国的伊利诺斯州高级法院于1978年审理了这样一起 案件:被告是一位医生,他要动手术切除原告的甲状腺。 切除甲状腺的危险是会使再生的喉部神经受损,因为再 生喉部神经穿过甲状腺,神经受损可能会导致病人失声。 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方法是发现这些神经,并在切除甲 状腺之前分离它们。但本案的原告以前接受过手术和治 疗,出现了许多结疤组织,被告没有去找这些神经,而 是做了一个广度的切除,以避开神经可能会出现的区域。 但不幸的是,被告还是切除了那些神经,原告的声带萎 缩。初审法院判定被告胜诉,上诉院维持初审法院的判 决,最后上诉到伊利诺伊斯最高法院。
相对性——司法证明之证明标准必然多元化。 一是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相对的真实,而不是绝对
的真实;二是证明的案件事实仅是部分的事实,而不 是全部的事实。
(1)本体论;(2)认识论;(3)价值论
二、司法证明的分类(1)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是以法律约束的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3)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 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认定的,属于违法;对 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 标准的,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 (4)证明方法: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 逻辑推理是最重要的证明方法,司法认知是指司法人员对当事 人不能提出衡量争议的事实直接裁定或者临时决定的方式予以 确认,从而提高证明的效率。推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当确认 某种事实存在时,就应当假定另一事实存在,而这种被假定存 在的事实不用再加以证明。推定和司法认知是一种快捷的证明 方法。 (5)证明程序:证明程序通常是在诉讼法中与一般诉讼程序 混合规定在一起。因为诉讼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证明程序 通常表现为诉讼程序。
科学规律
2、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 ——司法证明、科学证明、生活证明
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
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诉 讼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的法律行为。
科学证明,是指科学家针对特定的主题,通过考察、试
验和分析等方式,证明特定的立论是否符合自然或者社 会规律的研究活动。
生活证明,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的一般证明活动。
3、司法证明有那些特点 ——司法证明、科学证明、生活证明之间的区别
司法证明与科学证明间的区别:
证明的对象不同 证明的方法不同 证明的标准不同 证明的程序不同 证明的主体不同
司法证明与生活证明间的差异表现在规范性 方面:生活证明没有法律上的意义,法律不 作调整。生活证明本质上是感性的,而司法 证明本质上是理性的。
第三,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即 具有法律性。证明的法律性表现在:其一,证明的主 体由法律规定。其二,证明的对象由法律规定。其三, 证明的标准由法律规定。其四,证明的主要程序由法 律规定。其五,证明的方法和手段有法律规定,包括 证据、司法认知和推定等。其六,证明行为会产生法 律上的效果。
第五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 ——案 例(part 5)
大法官克鲁辰斯基总结说,原告仅仅举出一个 医生的专家证词,称被告医生的做法不同于这 个医生,这是不够的,因为医学不是精确的科 学。它更像是一种职业,这个职业注定了在既 定程序的框架内要应用个人的判断。不同的意 见可以并存,也都可以称之为尽到合适的注意 义务。基于上述的理由,大法官的最后结论是 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
13
2、司法证明的主体: 人民法院?公诉机关?公安机关?诉讼当事人? 一个完整的证明至少需要三个要素:①从事证明活动的人,即证明主 体;②待证的事实主张,即证明对象;③与该待证事实主张相关的证 据。
目前主流的观点是,证明主体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自己的诉讼主 张并且有义务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