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利益民法权利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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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利益民法权利保护
摘要
“胎儿在母体之中,为母体的一部分。孕育中的胎儿没有独立的人身,不具有完全的人身权利,但是胎儿与人是不同的,胎儿最终是要出生的,孕育中的胎儿乃未来的民事法律主体,且胎儿是所有自然人生命发育的必经阶段。所以胎儿又是有生命意义的,是未来的法律主体。随着现代生物技术和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近年来有关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也亟需完善。但是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过于简单,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胎儿的法律涵义、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各国的立法现状等问题,以探寻如何有效地保护胎儿利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动立法的完善,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发展。
关键词:胎儿利益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民法保护
On civil protection of fetus's interests
Abstract
The fetus is differen with people.However, the fetus is the meaning of life is the future of legal subject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biotechnology and medical technology, and social policy changes, the protection of fetal interests become more complex. In recent years, about fetal injury cases continue to occur, the Civil Protection of interests of the fetus is also an urgent need to improve. China's legislation in this regard is too difficult to operate in practice. This paper attempts through the legal meaning of the analysis of the fetus, fetal interests of protection of theoretical basis, and the status of national legislation, in order to explore how to effectively protect fetal interests,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legislative proposals, 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thus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s a whole.
Key words:Fetus’s benefits; Personal interests of the extension of protection;Civil Protection
目录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
(一)胎儿的定义
1.医学、生物学中胎儿的定义
2.法律意义上的胎儿
(二)胎儿与人
1、胎儿与人的比较
2、胎儿与人的界限
二、胎儿利益受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民法学界的理论观点
1、权利能力说
2、法益说
3、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
(二)胎儿利益保护的解决思路
1.对三大理论的评述
2、胎儿利益保护的解决思路
三、各国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状况
1、总括的保护主义
2、个别的保护主义
3、绝对主义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状况(三)我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状况
四、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缺陷
(二)完善我国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引言
“胎儿者,在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时止,谓之胎儿。胎儿是人的生命的最初阶段。胎儿的生长和发育状况将影响,甚至决定着人类未来的生命质量和素质。但是,在如今危机四伏、充满损害的后工业时代中,免疫力最为脆弱的、居于母体中的胎儿的处境变得日益艰难: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伪劣产品甚至为一次医生误诊或用药不当都极有可能伤害那些“稚嫩而有苦说不出”的小生命们。因此,基于对人性的终极关怀,持“以人为本”思想的立法者在不同时空、不同地域对胎儿的利益应给予高度关注。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
(一)胎儿的定义
胎儿的法律涵义,是确定胎儿法律地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胎儿在法律上的界定决定了胎儿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人,对探究其权益受保护的法理基础,具有重要作用。
1.医学、生物学中胎儿的定义
依照医学辞典的解释,胎儿是指已受孕12周开始,四肢明显可见,手足已经分化。而在此之前的是受精卵和胚胎期。从生物学上看,胎儿(fetus)是一切脊椎动物未出生的幼儿。但是生物学家也把受精卵的早期发育称为胚胎期,胚胎期终止于胚胎的外形开始表现的与该物种的新生儿相似时,以后直至出生是胎儿期。i由此可见,在生物学和医学上,胎儿发育的过程被分为三个阶段----受精卵、胚胎期和胎儿期。
2.法律意义上的胎儿
什么是法律上的“胎儿”?我国规定了胎儿利益的《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定义也不完全一致。有的认为“胎儿是处于母体之胎盘之中的生命体,是生命体发育的一个阶段,即出生的最后一个阶段的存在形态。”ii也有的认为“胎儿是指尚在其母子宫中的胚胎或者尚未出生的胎儿。”iii这些定义似乎都受到了医学和生物学的定义的影响,而判断法律上的胎儿的标准应当更注重的是胎儿的社会性,也即胎儿将来利益的保护,如果以非法学标准来界定胎儿的话,就可能使胎儿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台湾法学家胡长清所说的较为合理,“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此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iv所以,法律意义上的胎儿是指出生之前还没有露出母体,且尚处于孕育中的生命体。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定:
1、法律保护的胎儿必须是人的精子和卵子的结合.该条件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提供精子和卵子的必须是人,如果不明确受精卵必须是由人提供,那么人和动物的杂交试验产生的生命体是否为法律所保护将产生难题。例如不久前,日本东京农业大学教授成功地将人体细胞核移植到牛的未受精卵里①,试验的结果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