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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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制度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制度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提高采购合同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物资采购活动的合法、公平和诚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对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所有部门、项目组织和人员在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在进行任何物资采购活动时,需先明确采购需求并向采购部门进行申报。

第五条采购部门在收到采购需求后,及时组织采购方案的编制,并进行审核。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采购方案,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据此与供应商进行洽谈。

第七条在确定供应商后,采购部门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明确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采购合同的签订需要经过法务部门的合法审查和监督,并由法务部门负责存档管理。

第九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其他相关事宜,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自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采购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的相关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在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采购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等要求,及时进行验收、结算和支付。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物资进场登记、库存管理、质量监督等制度,确保合同物资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若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变更情况,采购部门应当及时向供应商进行协商,并根据变更情况进行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合同履行管理档案,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资料、记录、证明等有关文件进行归档保存,并定期进行查阅和备份。

第四章合同终止第十五条采购合同期满或者发生其他终止情形时,采购部门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协商终止事宜,并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结算和清算。

第十六条采购部门应当对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进行归档管理,并向法务部门进行备案和通报。

第十七条在合同终止过程中,采购部门应当保证合同物资的安全交接,并清理、处理合同物资和相关文件。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的物资设备及耗材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我单位经常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耗材及药品等物资的总称。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设备的,均应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采购原则第四条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物资必须根据我单位的实际需求和财务支付能力,本着勤俭节约、物美价廉、货比三家的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

在本着处处节约,维护单位利益的原则下,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择中标客户。

第六条验证准入,无证缺证禁止的原则。

物资采购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和验证,供货方如证件不全,禁止采购。

一次性卫生材料的采购除保证三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齐全外,必须有消毒日期、方式、标志。

第七条周密调研,充分论证的原则。

各类物资采购前,必须进行调研和论证,充分了解供货方的生产状况、产品信誉、市场结构状况等,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性。

第八条违反程序、即行终止的原则。

所有采购工作,必须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如有违反,采购委员会确认后或监督委员会发现报采购委员会确认后,立即终止和纠正采购行为。

第九条廉洁自律、严守纪律的原则。

承担采购的科室和人员实行“六公开”“五不准”制度。

六公开:公开进货渠道;公开进货品种、数量;公开价格;公开进行业务洽谈;公开验收结果;公开扣率、让利、宣传费、论证费、试验费数额。

五不准:不准索贿、受贿和吃回扣;手续不合格、发票不符合要求不准付款;计划、采购、验收不准一人完成;不准私自更改采购计划;不准私自参加有关商家邀请的吃、玩、旅游和各种发布会、座谈会等。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行为,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防范法律风险,避免经济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合同是指物资采购合同,包括备件/材料采购订单、设备购买合同、框架(长期)协议、寄售协议。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准备、合同审核、合同审批、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量统计、合同存档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物供中心采购部门负责物资采购合同文本的起草及准备工作。

第六条物供中心合同部负责接收登记采购部提交的合同文本,完成合同审核、合同审批、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量统计、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文本的审查部门,对物资采购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负责合同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的识别控制,对日常的非标准采购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第三章合同准备第八条物供中心采购部门根据已批准的采购结果起草合同文本。

第九条起草合同文本依据资料有:采购申请、已批准的采购方式、招标文件(或询价审批单)、投标文件(或报价书)、评标报告(或谈判报告)、采购结果批准及其它采购合同依据和特殊商品在销售时提供的相关证件。

第十条合同文本应包括商务与技术文件,内容一般应包括且明确约定:(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址:(二)标的物;(三)品牌;(四)项数;(五)数量;(六)价款:(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适用法律等。

第四章合同的审批签署第十一条物供中心合同部接收采购部门提交的合同文本统一编号、记录。

第十二条属于非标准采购合同文本:如单独起草的有特殊条款的合同,由合同部负责送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

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行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从事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严格遵循公开、勤俭、廉洁、走过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物资采购行为,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坚持节约优先原则,优先选用品质好、价格合理、维修保养方便的物资。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合同约束,执行承接标准,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第二章采购流程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严格按照计划、招标、评审、签约、验收、结算的顺序进行。

第七条采购计划是采购工作的起点,应根据实际需求、财政预算等综合因素确定,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

第八条采购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需制定采购招标方案,其中包括招标方式、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组成等内容,并通过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吸引供应商参与。

第九条采购评审应设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标准应明确,评审过程应公开透明。

评审结果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发布,并按照评审结果进行后续工作。

第十条采购签约应根据评审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权益应平等。

第十一条采购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物资质量标准进行,如有不合格情况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确保物资质量。

第十二条采购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时应核实物资的数量、质量等,并按时支付供应商合法款项。

第三章招标和评标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需进行招标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办理。

非法定条件的物资采购不得招标。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需进行评标的,应设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应由不少于3人组成,成员应由不同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不能参与具体项目招标和供应。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认真评标,按照招标方案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分。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
摘要:
1.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的定义和作用
2.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的刻制和领取
3.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4.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的停用和销毁
正文: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是用于加盖在物资采购合同、单据等文件上,以证明文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专用印章。

在我国,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而印章则是其履行职责的重要工具。

一、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的刻制和领取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的刻制需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并在完成刻制后,将印章交付给领导小组。

在领取印章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介绍信、领章人身份证等,以确保印章的安全。

二、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1.使用范围: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仅限于加盖在涉及物资采购的合同、单据等文件上,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使用规定:使用印章时,应确保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并在文件上清晰地显示印章的全貌。

3.管理措施:印章应由专人保管,避免印章的丢失、被盗或损坏。

同时,保管人员需定期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确保印章的合规使用。

三、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的停用和销毁
1.停用情况:当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撤销、合并或换届时,印章应予停用。

2.销毁程序:停用后的印章,需经保管人员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销毁。

销毁方式可采取凿毁、熔化等方式,确保印章无法再次使用。

总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印章是物资采购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物资采购管理体系,保质保量、高效经济地为公司生产建设提供所需物资,依据《总部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总部一级采购物资授权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法人公司的物资采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公司基建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生产维修消耗所需采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工具、信息化设备产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管理包括计划、采购、供应商、质量、价格、仓储、合同、结算、基础工作等全过程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物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办单位专指经公司授权承担公司集中采购任务的二级单位。

第七条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服务生产经营,保障物资供给;(二)坚持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三)实现降本增效,维护公司利益;(四)实施全面管理,确保集约受控。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物资材料采购部是公司物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物资采购与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管理规定和工作任务;(二)负责制定公司物资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负责拟定公司各项物资管理指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四)负责转发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管理目录,并动态发布公司统管二级采购物资管理目录;(五)负责采办单位集中采购方案和采购结果的审核与报批;(六)负责对二级单位物资计划、采购、供应商、质量、价格、仓储、合同、结算、基础工作等环节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七)负责公司供应商及供应服务网络的管理;(八)负责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实施和推广应用;(九)负责收集、协调、处理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公司授权采办单位按业务分工承担一级采购物资(以下简称一级物资)、统管二级采购物资(以下简称统管二级物资)的集中采购和供应保障任务,接受物资材料采购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合同专用章使用规定

合同专用章使用规定

合同专用章使用规定为加强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规范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行为,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合同专用章管理是指对外签订(变更、解除)合同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的管理。

一、医院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二、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应按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合同承办部门要求加盖合同专用章,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会签单或小额合同审查单、会签审查通过的合同文本。

三、需使用合同专用章时,经办人应填写《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经对应管理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1、用印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对需要加盖印章的合同进行审核,对合同中标的物名称、价格、日期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2、院长对需要加盖印章的合同进行审批,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负责;3、合同章管理人稽核加盖印章审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如果不齐全,则退回补办审核、审批手续;如果齐全,则进行登记;4、合同章管理人对需要加盖印章的合同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备查;5、合同章管理人在需要加盖合同章的合同材料加盖合同章,盖章按照下述第四条规定加盖。

四、加盖合同专用章,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用印的合同上应当先由合同授权签约代表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后,方可用印。

加盖时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需要加盖骑缝章的,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2、需要加盖合同章的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数量、金额、事由清楚,不得有任何空白未填写部分,否则,合同章管理人可以拒绝盖章。

3、禁止空白合同、手写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合同上加盖医院合同专用章。

4、合同章管理人,须亲自对用印材料进行盖章,不得将合同章交于他人加盖。

5、用完印的合同必须在一周内交回办公室存档备查,若规定时间内未交回合同,将给予50元/次的处罚。

五、合同专用章禁止带出医院以外使用。

如必须带出,须由领用人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同意、领用人签字登记等程序后,才能由领用人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并将合同专用章归还给保管人,且签字归还,注销借印。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2)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2)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物资〔2011〕173号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签订、履约、结算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物资合同是指由物资部门负责签订和执行的物资采购合同。

第四条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包括物资合同签订、履约、结算、归档等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物资部是公司物资合同承办的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公司物资合同承办工作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指导和考核所属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二)负责组织公司总部直接管理工程物资合同的签订和资金预算、支付申请编报工作,负责审核公司总部物资合同差异与变更;(三)负责物资采购统一合同文本的应用;(四)负责组织公司物资合同承办信息的统计及分析;(五)负责推广公司物资合同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应用;(六)负责公司集中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重大事项的协调。

第六条网省公司物资部是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的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组织做好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二)负责组织网省出资(不含总部直接管理工程)物资合同的集中签订和资金预算、支付申请编报,负责审核本单位物资合同差异与变更;(三)组织本单位物资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统计和分析;(四)负责应用公司物资合同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五)负责本单位物资合同签订、履约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七条物流服务中心提供物资合同签订、履约的相关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为物资合同起草、签订、履约、结算、变更、解除等提供相关服务工作;(二)负责物资合同的催交催运、配送仓储、移交验收、现场服务、日常协调等工作;(三)负责物资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的统计、分析,建立物资合同台帐;(四)负责物资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管理等工作。

工程物资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物资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物资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建设的物资采购和管理活动。

2. 物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物资质量,合理控制成本,防止浪费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负责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物资需求计划1. 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计划,提前编制物资需求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2. 物资需求计划应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计使用时间等内容。

3. 物资需求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如需调整,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三章供应商选择与合同签订1. 采购部门应通过市场调研,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供应商的选择应基于其资质、信誉、产品质量和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

2. 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应对其提供的样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承诺。

3.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

4.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物资验收与储存1. 物资到货后,应由专人负责验收,确保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2. 验收合格的物资应妥善存放于指定地点,防止受潮、受损或丢失。

3. 建立物资台账,记录物资的进出情况,定期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第五章物资使用与结算1. 物资使用应有计划,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和工艺要求进行。

2. 对于大宗物资的使用,应实行限额领料制度,避免浪费。

3. 物资结算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严禁虚报冒领。

4. 结算过程中如发现物资质量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解决。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1. 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资管理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办法得到有效执行。

2.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定期对物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于管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项目部负责解释。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2)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2)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物资〔2011〕173号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签订、履约、结算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物资合同是指由物资部门负责签订和执行的物资采购合同。

第四条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包括物资合同签订、履约、结算、归档等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物资部是公司物资合同承办的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公司物资合同承办工作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指导和考核所属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二)负责组织公司总部直接管理工程物资合同的签订和资金预算、支付申请编报工作,负责审核公司总部物资合同差异与变更;(三)负责物资采购统一合同文本的应用;(四)负责组织公司物资合同承办信息的统计及分析;(五)负责推广公司物资合同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应用;(六)负责公司集中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重大事项的协调.第六条网省公司物资部是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的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组织做好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二)负责组织网省出资(不含总部直接管理工程)物资合同的集中签订和资金预算、支付申请编报,负责审核本单位物资合同差异与变更;(三)组织本单位物资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统计和分析;(四)负责应用公司物资合同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五)负责本单位物资合同签订、履约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七条物流服务中心提供物资合同签订、履约的相关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为物资合同起草、签订、履约、结算、变更、解除等提供相关服务工作;(二)负责物资合同的催交催运、配送仓储、移交验收、现场服务、日常协调等工作;(三)负责物资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的统计、分析,建立物资合同台帐;(四)负责物资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管理等工作。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统一组织内各类物资的采购行为,确保物资采购的合规性、公平性、公正性,提高物资采购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组织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组织内的物资采购活动。

第三条定义1. 物资采购:指组织为满足业务发展和运营需要,以购买方式获取各类物资的行为。

2. 采购需求方:指组织内有物资需求的各个部门或单位。

3. 采购人员:指负责组织和执行物资采购活动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4. 供应商:指向组织提供物资供应服务的合法机构或个人。

5. 采购合同:指采购人员和供应商之间就物资供应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采购原则物资采购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采购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供应商的平等竞争机会。

2. 节约原则:采购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供应商和物资,并注重降低采购成本。

3. 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严禁索取或接受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4. 高效便捷原则:采购活动应高效便捷,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5. 网络化原则:采购活动应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和操作。

第二章采购流程第五条采购需求确认1. 采购需求方应提前向物资采购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并提供详细的物资采购计划。

2. 物资采购部门应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组织起草采购方案。

第六条采购方案编制1. 采购方案应包括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采购时间表和预算等内容。

2. 采购方案应由物资采购部门编制,并征求采购需求方的意见。

第七条供应商选择1. 采购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

2. 供应商的选择应包括供应商的信誉、业绩、质量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第八条采购合同签订1. 采购人员应与被选取的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 采购合同应明确采购物资的数量、价格、质量要求、交付方式和付款方式等内容。

采购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采购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采购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校业务专用章管理工作,防范用印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南京理工大学章程》《印章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印制,授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管理、使用,在授权范围内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使用审批第三条适用范围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下列合同(或协议),使用采购合同专用章:(一)买卖合同(设备、家具、软件、图书教材、耗材等);(二)承揽合同(设备家具维修维保、加工、定作、检验测试、宣传物料制作等);(三)运输合同(客运、货运等);(四)委托合同(出版印刷、会议服务、培训交流等);(五)物业服务合同;(六)仓储合同;(七)租赁合同;(八)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九)上述合同的补充协议等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

第四条法律审查合同金额2万元及以上,合同文本须通过学校法务审查。

第五条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为项目负责人或由项目负责人授权指定,合同用印前须经授权委托人本人签名。

第六条用印审批根据合同的采购方式、合同金额、经费来源等区别用印审批流程:(一)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经项目负责人、国资处审核后用印;(二)合同金额5万元及以上,经项目负责人、用印单位领导、经费主管部门、国资处审核后用印。

其中,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合同金额5至10万元,经项目负责人、用印单位领导、国资处审核后用印;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经项目负责人、用印单位领导、经费主管部门、国资处审核后用印。

第七条法人名章和签名章合同原则上不使用法人名章或签名章,需要使用法人名章或签名章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审批用印。

第三章印章管理第八条印章管理(一)国资处负责采购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经国资处印章管理人员核实用印内容、清点用印数量,确认无误登记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印迹端正、清楚、位置适当;相关审批登记材料须定期归档保存。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物资采购核算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可以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商品流通企业因采购商品而在期末发生的在途商品,以及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材料、商品的企业,将本科目改为“1201在途物资”科目,并按照在途物资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下文是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物资采购程序,加强内部控制,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均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三条费用报销及在外购物直接付款的零星物资采购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物资采购规定第五条物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制。

原粮由采购供应部负责采购,辅助材料、包装物由仓储部负责采购、修理用备件及后勤用物资及办公用品由后勤部负责采购。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可以指定专人进行专项物资的采购。

第六条所有负责物资采购的人员必须充分掌握市场信息,及时预测市场供应变化,确保质量过关,价格低廉,供货及时。

?第七条推行合同管理制度,物资采购原则上要与供货方签订合同,详细注明供货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交付方式、供货方式、违约经济责任等;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人员负责。

第八条实行比价采购制度,物资采购要货比三家,确保所采购物资价格低廉,质量上乘。

大宗物资采购建议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九条实行采购质量责任制。

采购人员对所采购物品的质量负有全面责任。

如因失职而采购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经济责任。

禁止采购人员收受回扣。

如有收受回扣,一经查证,除全额追缴回扣款项外,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发票入账及付款程序第十条采购物资进厂后,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办理物资入库手续,具体要求如下:1、原粮入厂,由磅房办理入库手续,打印电子入库单,入库信息录入电脑。

2、辅助材料、包装物由仓库保管办理收库手续,填制一式三联入库单,一联交客户办理发票入账手续。

物资采购制度和管理办法(精选9篇)

物资采购制度和管理办法(精选9篇)

物资采购制度和管理办法物资采购核算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可以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商品流通企业因采购商品而在期末发生的在途商品,以及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材料、商品的企业,将本科目改为“1201在途物资”科目,并按照在途物资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物资采购核算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可以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商品流通企业因采购商品而在期末发生的在途商品,以及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材料、商品的企业,将本科目改为“1201在途物资”科目,并按照在途物资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原材料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实务中,一般企业不设“物资采购”这个科目,直接设置“原材料”就可以了。

新会计准则中已经没有“物资采购”这个科目了。

在现在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

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物资采购制度和管理办法(精选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1、目的加强对本公司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物资质优价廉,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自建工程项目材料采购、验收等管理工作。

3、工作职责3.1各项目部材料部门是该项目工程材料设备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3.2项目部具体实施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4、物资管理要求4.1按照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和文件,按质量准确采购各工序所需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采购控制流程》的有关规定。

4.2材料采购实行分级管理,物资种类分为:4.2.1重要物资:钢材、水泥、商品砼、设备、木方、九夹板;4.2.2主要物资:砂、石类、红砖、空心砖、防水材料、管材、施工用电电线电缆等各类地方材料;4.2.3辅助物资:其他建筑材料、周转材料等。

物资采购及合同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及合同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及合同管理办法物资采购及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资采购及合同管理工作,提高采购和合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物资采购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求,向社会公开征求供应商并通过评审过程选定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供应商就物资采购事项所签订的合法协议。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五条采购预算:采购预算应由各部门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由财务部门主管审核并向领导层报送。

第六条采购程序:根据采购金额和所购物品的性质,确定采购程序,依次为询价、招投标、委托代理和单一来源采购。

第七条询价采购:采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照询价采购程序进行,采购部门应当向至少三家有资质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并将询价单发放给供应商填写报价,然后根据评标结果进行评定。

第八条招标采购:采购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采用招标采购程序。

项目需经领导层审核通过后,采购部门应当制定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文件、采购要求、供应商的技术和经济条件等。

第九条委托代理采购:公司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整个采购过程。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采购程序,保证代理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条单一来源采购:公司应当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认真调研,确保采购对象的合法性,采购部门应当制定好单一来源采购方案和采购合同,均需经领导层审批签字。

第十一条采购评标:采购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按照采购品质、性能、价格、服务及供应商的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最优供应商。

第十二条采购合同签订:当选中供应商后,采购部门应当及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当详细明确,双方应当在采购运输、质量、售前售后服务内容、结算方式等方面事先约定。

物资合同管理制度

物资合同管理制度

物资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物资合同的管理,建立物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所有物资采购合同。

第三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违反或规避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条合同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的运营实际情况,负责审批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事务。

第五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对物资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合同管理框架第六条公司合同管理框架包括合同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等。

第七条合同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定期审定公司合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合同管理部门是公司内部管理合同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合同进行管理、监督、执行和审核,并协助合同管理委员会完成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必须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批、履行等工作。

第十条合同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管理中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协调性和高效性。

第三章合同签订第十一条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必须经过合同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前,公司必须对供应商进行定期的资质审核和信用评估,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并且将审核评估结果作为签订合同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人员负责起草合同文本,确保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和严谨性,保护公司的利益。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需要明确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付期限等重要条款,并签订正式的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后,要将合同文本以书面形式存档,并加盖公司公章,同时将合同文本及时归档备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合同履行第十六条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不得擅自修改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行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行,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类物资的采购管理,包括办公用品、设备、耗材、服务等。

第三条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四条物资采购应注重质量、价格、服务等因素,力求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物资采购应实行预算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符合单位财务状况。

第六条物资采购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采购风险。

第二章采购管理职责第七条单位领导负责审批采购计划和采购结果,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审核采购预算、采购资金支付、采购合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采购部门负责制定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签订采购合同、办理采购资金支付等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查处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物资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采购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

第十四条邀请招标采购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但采购条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采购条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六条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技术要求较低的项目,采购条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七条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技术要求较低的项目,采购条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八条采购程序包括采购申请、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审核、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活动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采购资金支付、采购结果公告等步骤。

第四章采购预算和资金管理第十九条物资采购应实行预算管理,采购部门应在每年末编制下一年度的采购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加强物资采购管理ꎬ规范采购行为ꎬ发挥规模优势ꎬ保障有效供给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ꎬ制定本办法ꎮ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企业ꎮ本办法所称物资的范围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确定ꎮ第三条㊀物资采购的基本原则:(一)坚持阳光采购ꎮ实行物资公开采购ꎬ坚持以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ꎮ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或不适宜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ꎬ经集体决策确定其他采购方式ꎬ实施公开采购ꎮ招标采购坚持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原则ꎮ(二)全面开放市场ꎮ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市场竞争ꎬ逐步减少单一来源采购ꎮ鼓励制造企业直接参与竞争ꎬ减少采购中间环节ꎬ加大直接采购力度ꎮ严禁设置不合理的业绩㊁资质等条件限制㊁排斥市场竞争ꎮ(三)严格合同约束ꎮ强化合同意识ꎬ建立合同会审机制ꎬ规范合同签订㊁变更程序ꎬ落实合同履约各方责任ꎬ保障物资采购工作质量ꎮ(四)实行信息公开ꎮ建立物资信息发布制度ꎬ公开物资需求㊁采购信息ꎬ公开铁路专用物资执行的国家㊁行业或企业标准(包括标准性技术文件)的获取方法ꎬ积极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ꎮ31第二章㊀采购管理第四条㊀物资采购实行总公司和所属企业两级集中采购ꎬ按照物资管理目录划分两级采购权限ꎮ为发挥批量采购优势ꎬ实现规模效益ꎬ所属企业采购权限内的部分物资由总公司统一组织ꎬ实施联合采购ꎮ第五条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内的物资采购应按相关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实施ꎬ其他项目内的物资采购应符合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ꎬ按规范程序实施ꎮ实施过程贯彻公开㊁公平㊁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ꎮ第六条㊀总公司物资管理部是总公司物资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ꎬ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ꎬ制定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ꎮ(二)组织㊁指导㊁监督所属企业规范开展物资联合采购㊁自主采购和供应等相关工作ꎮ(三)制定㊁发布物资管理目录ꎬ按生产经营物资㊁建设物资分别明确管理权限ꎮ(四)制定㊁发布总公司物资招标文件范本ꎮ(五)组织总公司集中采购物资的采购工作ꎬ参与供应管理ꎮ(六)受理总公司物资采购过程中的异议ꎮ(七)负责总公司物资采购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ꎮ(八)负责总公司物资采购服务平台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ꎮ第七条㊀所属企业物资管理部门是本企业物资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ꎬ未独立设置物资管理部门的所属企业ꎬ按照内部职责分工确定物资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ꎮ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列主要职责:41(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ꎬ完善企业内部物资采购管理制度ꎮ(二)接受总公司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ꎬ指导㊁监督下属单位规范开展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ꎮ(三)组织自主管理物资的采购和供应工作ꎮ(四)受理物资采购过程中的异议ꎮ(五)负责企业内部物资采购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ꎮ第八条㊀总公司和所属企业分别设立物资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ꎬ负责统筹协调㊁解决物资采购及管理中的重大事项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物资工作的领导担任ꎬ法律㊁计划㊁财务㊁科技㊁人事㊁开发㊁物资㊁建设㊁运输(各专业)㊁安监㊁监察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资管理部门ꎮ根据物资采购及管理的特点ꎬ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建议ꎬ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ꎬ以召集专项会议或全体会议等方式ꎬ实行集体决策ꎮ第九条㊀采购人全面负责物资采购工作ꎬ对管理过程中的权利责任应明确到具体部门ꎮ本办法所称采购人ꎬ是指提出采购项目㊁实施采购的法人ꎮ第十条㊀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明确物资采购流程中的需求建议㊁投资计划建议㊁资金保障㊁采购实施㊁合同管理等环节的工作ꎬ明确各环节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ꎮ第三章㊀采购方式第十一条㊀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物资公开采购以招标方式为主ꎮ除公开招标方式外ꎬ采用邀请招标㊁谈判采购㊁单一来源采购㊁询价采购㊁网上竞价采购等方式ꎬ须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实施ꎬ其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㊁法规履行相应51程序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ꎬ应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ꎬ优先选择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供应商评价体系中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供应商ꎬ并形成有效竞争ꎮ第十二条㊀国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内的物资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ꎬ其他物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规模的采购ꎬ应进行招标ꎮ所属企业可以制定本企业应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ꎬ但不得缩小上述应招标的范围ꎮ第十三条㊀因技术复杂㊁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ꎬ导致供应商选择范围有限的ꎬ可以进行邀请招标ꎮ第十四条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潜在供应商有两家及以上的ꎬ可以选用谈判采购方式:(一)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ꎻ(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ꎬ经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ꎻ(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ꎬ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ꎻ(四)涉及抢险救灾㊁应急工程ꎬ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ꎻ(五)采购物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ꎬ且受国家法律法规或总公司有关规定限制ꎬ潜在供应商只有两家ꎮ(六)采购物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ꎬ经市场调查分析ꎬ采用本方式对企业明显有利ꎮ第十五条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可以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ꎻ(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ꎬ经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ꎬ且潜在供应商仅有一家ꎻ61(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ꎻ(四)需要向原供应商采购ꎬ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ꎻ(五)遇到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ꎬ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ꎻ(六)采购物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ꎬ且受国家法律法规或总公司有关规定限制ꎬ潜在供应商只有一家ꎮ第十六条㊀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或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ꎬ且所采购物资的规格㊁标准统一ꎬ价格变化幅度小ꎬ现货货源充足ꎬ可以选用询价采购方式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ꎬ采购人应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中ꎬ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ꎬ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ꎮ询价通知书应确定统一接收询价回复的时刻ꎬ只允许潜在供应商进行一次报价ꎮ第十七条㊀采购物资品种单一ꎬ质量标准明确ꎬ市场竞争充分ꎬ可以选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ꎮ网上竞价采购应按照公开㊁自愿原则ꎬ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物资采购商务平台上ꎬ由三家及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ꎬ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集合竞价ꎮ第十八条㊀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ꎬ即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ꎬ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ꎮ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ꎮ在满足采购需求和质量㊁服务要求的前提下ꎬ谈判采购㊁询价采购㊁网上竞价采购方式按照报价最低原则ꎬ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照价格合理原则ꎬ确定成交供应商ꎮ第十九条㊀根据总公司发展战略需要ꎬ对总公司整体运营安全㊁经济效益具有重大影响的物资ꎬ由总公司组织实施战略采购ꎬ通过战略采购与供应商建立长期㊁稳定合作关系ꎬ形成良好71的物资供应服务体系ꎮ第二十条㊀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㊁两种资源ꎬ由总公司组织实施国际采购ꎬ满足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生产经营和建设需要ꎮ第四章㊀采购实施第二十一条㊀采购人应当有进行采购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ꎬ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如实载明ꎮ第二十二条㊀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物资管理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ꎬ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或财务预算㊁业务部门需求拟定年度采购计划ꎮ第二十三条㊀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物资特点ꎬ综合考虑物资采购及生产周期等因素ꎬ组织制定物资采购实施方案ꎮ第二十四条㊀采购人应按照总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ꎮ第二十五条㊀采购文件中的资格设定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㊁认证管理㊁质量抽查等相关规定要求ꎻ各项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技术政策㊁铁路技术标准和总公司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要求ꎮ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ꎮ第二十六条㊀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最高限价ꎮ设置最高限价的ꎬ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最高限价或者最高限价的计算方法ꎬ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应当被否决ꎮ采购人不得规定最低限价ꎮ第二十七条㊀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采购文件进行完整性㊁规范性审查批准ꎮ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技术㊁价格㊁支付条件㊁履约责任㊁资格条件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ꎬ物资81管理部门对除技术以外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ꎮ第二十八条㊀各类公开采购信息须在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物资采购商务平台上面向社会发布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ꎬ招标公告还应按规定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ꎮ第二十九条㊀采购人应当确定潜在供应商编制投标或谈判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ꎬ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ꎬ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ꎮ第三十条㊀选用招标方式采购ꎬ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㊁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ꎬ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ꎬ其中技术㊁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ꎮ一般招标项目的专家可按有关规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ꎬ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采购人直接确定专家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ꎮ特殊招标项目的认定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ꎮ选用其他方式采购ꎬ如需设立采购小组ꎬ比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确定ꎮ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可以不设立采购小组ꎮ第三十一条㊀采购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或采购小组ꎬ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独立完成ꎮ选用谈判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ꎬ采购小组应制定谈判大纲ꎬ由采购人确定或采购小组推选首席谈判代表主持谈判工作ꎮ第三十二条㊀采购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或采购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中推荐的候选人顺序㊁网上竞价采购的结果ꎬ在发布招标公告或采购信息的相同媒介上公示评审㊁竞价结果ꎮ公示内容中应明确提交异议的有效联系方式ꎬ其中电话号码㊁传真号码㊁电子邮件地址必须提供ꎬ此外还可增加指定地点接收异议等多种方式ꎮ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ꎬ无异议后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ꎮ第三十三条㊀经评标委员会或采购小组推荐ꎬ或网上竞价采91购方式确定的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放弃或者不符合成交条件的ꎬ依次确定的其他候选供应商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ꎬ或者对采购人明显不利时ꎬ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ꎬ可以重新采购ꎮ第三十四条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内的物资ꎬ须按规定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招标投标ꎻ其他物资采购应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场所实施ꎮ第三十五条㊀采购过程中ꎬ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㊁采购过程㊁采购结果等提出异议的ꎬ采购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ꎬ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处理ꎬ处理结果存档备查ꎮ异议处理期间ꎬ按规定需暂停采购活动的ꎬ采购人应暂停采购活动ꎮ第三十六条㊀采购人应建立采购档案(包括电子档案)ꎬ全过程记录采购活动ꎬ采购档案应具有全程可追溯性ꎮ第三十七条㊀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物资采购原则上应选择自行采购ꎬ确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ꎬ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由物资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委托ꎮ代理机构工作失误ꎬ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ꎬ按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追究其相应责任ꎮ第三十八条㊀鼓励采购人利用电子招标投标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ꎬ实行电子招标投标ꎮ第五章㊀合同管理第三十九条㊀物资管理部门应按照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ꎬ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ꎬ加强对合同谈判㊁审查㊁签订㊁履行㊁变更等关键环节管理ꎬ强化合同意识ꎬ落实履约各方责任ꎮ第四十条㊀物资采购合同应以合同书方式规范签订ꎮ合同的标的㊁价款㊁履行期限㊁质量要求㊁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供应商响应的内容保持一致ꎮ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另02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ꎮ第四十一条㊀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㊁转让㊁中止或者终止合同ꎮ物资交付未完成但确需终止的合同ꎬ采购人对该物资仍有需求的ꎬ应按规定重新采购ꎮ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物资时ꎬ在符合国家及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ꎬ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签订补充合同ꎬ补充合同应在原始合同有效期内签订ꎬ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原始合同金额的10%ꎮ第四十二条㊀采购人应加强履约过程管理ꎬ督促供应商全面履行物资采购合同ꎬ落实合同权责ꎬ按规定进行供应商信用评价ꎮ第四十三条㊀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供应商违约时ꎬ由采购人确定具体责任部门依据采购合同约定ꎬ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ꎮ合同约定供应商应当承担违约金的ꎬ采购人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ꎮ第四十四条㊀采购人应规范采购结算管理ꎬ落实采购资金ꎬ对验收合格的物资ꎬ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货款结算ꎮ第六章㊀质量监控第四十五条㊀物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组织㊁指导㊁监督ꎬ使各类物资实现阳光采购ꎬ提高采购工作质量ꎬ提升供应商信用评价准确度ꎮ第四十六条㊀采购人应根据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和生产经营㊁建设需要ꎬ及时向供应商提出供应需求计划ꎬ保证物资按期供应ꎮ第四十七条㊀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㊁质量要求ꎬ督促供应商加强原材料采购㊁生产制造㊁检验检测㊁运输和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管理ꎮ第四十八条㊀按相关规定或经总公司批准进行监造的物资ꎬ12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监造事项ꎬ监造机构负责制定监造方案ꎬ经采购人同意后实施ꎮ物资管理部门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ꎬ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ꎬ做好监造实施的有关工作ꎮ监造机构工作失误ꎬ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ꎬ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追究其相应责任ꎮ第四十九条㊀采购人及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物资接收查验管理规定ꎬ落实接收查验责任ꎬ按照采购合同及相关规定对交付的物资进行查验ꎬ确认达到合同要求ꎬ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资不得投入使用ꎮ第五十条㊀物资管理部门应加强质量监控ꎬ建立物资质量问题档案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物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应记录在案ꎬ保证物资质量问题可追溯ꎬ并与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等挂钩ꎮ由于物资质量问题引发设备故障和事故的ꎬ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赔偿ꎮ第五十一条㊀落实质量责任制ꎬ采购物资出现质量问题时ꎬ按照权责对应原则ꎬ追究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ꎮ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五十二条㊀采购物资估算总价与招标规模标准相比差距过大ꎬ且在一个自然年内无法形成批量实施集中采购ꎬ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履行本办法的规定与采购物资总价值相比明显不合理的ꎬ可实施小批量零星采购ꎮ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分别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确定小批量零星采购的规模标准和规范采购程序ꎮ第五十三条㊀使用国外贷款的物资采购ꎬ贷款机构另有规定的ꎬ从其规定ꎻ属于«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的物资采购ꎬ执行政府采购规定ꎻ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物资采购ꎬ不适用本办法ꎮ第五十四条㊀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合资公司可参照本办22法执行ꎮ第五十五条㊀本办法由总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ꎮ第五十六条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ꎮ原铁道部㊁总公司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ꎬ以本办法为准ꎮ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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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规范采购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章,是指由集团物资管理部保管的,仅限对外订立各类采购合同或协议时所使用的属各公司的合同章,非物资采购合同不得使用本合同章。

第三条、为区分合同章使用方向,确定编号为“3”的合同章为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暂适用于上海区域全资各公司和直属公司)。

第四条、合同专用章由物资管理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用印时严格审查,合法使用,用印后应及时收回。

第五条、使用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合同经办人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应对需要盖章的合同进行审核,对合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合同经办人所持合同必须经具备授权资格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同时应填写《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审批表》(附表3)或《合同专用章审批单》(附表1),经批准后方可用章。

3、用印前,印章保管人应对用印文件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确认无误后,填写《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表》(附表2),登记用印日期、部门、申请人、被用印文件名称、批准人等信息,经办人员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用章。

4、印盖合同章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对两页以上的文件原则上应加盖骑缝章。

5、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在未按审批程序审批的文件或超权限的文件上用印。

用印后,印章保管人员有义务对重要用印文件留存复印件并归档。

第六条、档案管理
印章管理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使用登记表》及其他用印依据(《合同专用章审批单》、《采购方式/合同审批表》等),按月份分类装订,以备核查。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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