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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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1、加计扣除适用条件那些?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 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 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 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 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 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 核查面不得低于20%。
3.1.3、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国税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 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 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 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 加计扣除。
3.3研发费用的科目设置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
费用化支 研发支出 项目明细 出与资本
化支出
1、自行开发 2、合作开发 3、集中开发
4、委托开发
五级科目 人员人工费 直接投入 折旧费待摊费用
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还有哪些方式?
1、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
目录
一、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最新政策 二、研发活动介绍 三、研发费用的归集 四、特别事项的处理 五、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六、税务相关规定

委托关联企业研发-到底如何加计扣除

委托关联企业研发-到底如何加计扣除

委托关联企业研发到底如何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施行后,委托关联企业研发按80%加计扣除的基数是什么,引发一定争议。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上述规定中的“费用实际发生额”引发争议,若双方为非关联企业,则按照委托方实际支付的研发费用作为80%的基数,没有争议。

但若双方为关联企业,由于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因此,“费用实际发生额”是否为受托方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上述规定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似乎也有同样的歧义。

那么,到底应当如何理解?今年9月22日《中国税务报》刊登过《委托研发按80%加计扣除,怎么扣?》一文,举例甲电子公司委托其关联方乙软件公司研发一个项目,共支付研发费用558万元,乙公司研发费用实际支出450万元,其中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明细支出清单金额为330万元。

那么,委托方甲公司到底是按照支付的558万元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还是按受托方乙公司实际支出450万元,或是按乙公司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330万元的80%作为基数?文章指出,如果双方是关联方,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实际支出明细情况,依据受托方研发费实际支出来确定委托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基数,这里委托研发只能按照受托方研发费实际发生且符合条件的80%计算加计扣除,即考虑了受托方的成本、利润。

119号文、97号文、40号文三文对比,且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与不变 谢华峰

119号文、97号文、40号文三文对比,且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与不变 谢华峰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 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条款废止]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 、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 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 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 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 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 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 工。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 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 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 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 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 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 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 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 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 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 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 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 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 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 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 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 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 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 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 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 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 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 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 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 或工作措施。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8大变化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8大变化

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无疑,对于之前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 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企业,新政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
变化前 变化后
规定
依据
第三条
国税发〔200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 8〕116 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层面确立 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2015〕119 号的出台 并非偶然,而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贯彻今 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 干意见》的体现,该《意见》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 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十大(137 项)高 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 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 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
依据实操经验,辅助账的建账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大阶段:
(一)科目与凭证设置方面,有两个思路,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 二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
2015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具体细化、落 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新政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税2015 119号

财税2015 119号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 119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 119号
(二)后续计量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环节,主要涉及摊销及减值准备。
1.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
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摊销。摊销时,应当考虑该无形资产所服务的对象,并以此为基础将其摊销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残值为零。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二)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
1.直接相关的人员用工费用
可以扣除的人员用工费用必须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且仅限于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不含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新增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可以加计扣除。
2.与研发活动有关的直接投入费用
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
6.其他相关费用
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的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在享受加速折旧的基础上,可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解读财税〔2015〕119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解读财税〔2015〕119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解读财税〔2015〕119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读《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齐洪涛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文公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文),重新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相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116号文),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简化了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减少了审核的程序、增加了负面清单等,并明确了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并废止了国税发〔2008〕116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70号文),大大利好纳税人。

一、政策出台背景在10月21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

会议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

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

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国税发〔2008〕116号颁布后,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需要进一步完善。

主要是政策口径还不完全适应企业推动研发活动的一些新要求。

另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算管理和审查程序上,相对比较复杂一些。

如何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追溯3年的规定

如何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追溯3年的规定

如何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追溯3年的规定2015-11-10 06:55:42来源:中国会计视野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的第4点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如何理解“企业符合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在3年内追溯享受”的规定?从字面理解,那就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现本企业有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新增的加计扣除项目,可以追溯加计扣除。

好像等到了2016年,就可以依据此文件对2013年至2015年的纳税事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

例如在某微信群,有网友就提出:假设在2016年3月,发现本公司2014年进行加计扣除时,只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作了加计扣除,按当时的政策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没有加计扣除。

那么是不是可在2016年对此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

有的还提出,追溯加计扣除以后出现亏损怎么办?还有网友问到:为什么规定最长3年内追溯扣除而不是5年?对此,笔者的心得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称的“2016年以后发现应享受而未及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可在3年内追溯享受”应理解为:从2016年纳税年度开始及以后的纳税年度中,纳税人按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而未及时享受,在3年内可追索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也许这样表述还不够直白,那就以两个案例来表述:甲公司计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只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作了加计扣除,按当时的政策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没有加计扣除。

这种情形,不能在2016年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此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即在计算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仍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操作讲解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操作讲解
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自
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比例提高为100%。
√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比例提高
为200%。
4
政策沿革
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税【2017】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科发【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财税【20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税【2018】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7
政策内容-研发活动
18
创意设计活动
可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
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
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
相关费用,可按照政策规
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制造业提高比例




委托境外研发
全面提高比例
政策内容-提高比例
7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50%
75%
一般居民企业
科技型中心企业
财税﹝2018﹞99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
75%
所有居民企业
全面提高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3号

财税实务:研发费用追溯三年加计扣除:如何执行需要明确

财税实务:研发费用追溯三年加计扣除:如何执行需要明确

研发费用追溯三年加计扣除:如何执行需要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出《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溯及力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

通知规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
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追溯3年是否适用于2016
年1月1日前的研发费?业界有不同理解,需要进一步明确。

 两种理解
 理解一: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现本企业有符合通知新增的加计扣除项目,可以追溯加计扣除。

好像等到2016年,就可以依据此文件对2013年~2015
年的纳税事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

笔者暂称之为“同时点追溯”。

 理解二:从2016年纳税年度开始及以后的纳税年度中,纳税人按通知的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而未及时享受,在3年内可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笔者暂称之为“后时点追溯”。

 笔者观点
 两种理解各有道理。

但总有一种正确,一种错误。

这涉及对法律溯及力问题的理解。

何为法律溯及力?我国法律对溯及力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1、人员的费用,包括参加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保和公积金,也包括外聘人员的劳务费。

其中,即参加研发活动、也参与日常生产经营的员工的相关费用,要按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研发支出;分配方法可以参考工时法;2、直接材料、燃料、动力等直接投入的费用,包括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其中,即用于研发活动、也用于日常经营的设备、仪器相关的费用可按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的部分计入研发支出;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5、其他费用如直接用于研发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这部分费用不能超过总计加计扣除费用的10%。

要计的总体加计扣除费用是包含这部分的哦。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容易忽略的10点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2018-05-0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用活了可以为企业节省一笔税收!……而且据说即便研发失败了研发费用依然可以加计扣除!今天小编为你揭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容易忽略的10点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吗?之前普及了一波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并不等于说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完整word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全套政策整理),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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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摊销。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和适用范围演变(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比例为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第一款第二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具体抵扣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比例为50%《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三)适用范围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比例为50%,且可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一款: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有哪些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有哪些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出范围有哪些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进⼀步扩⼤了研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适⽤范围,简化核算管理和审核程序,相关政策从2016年1⽉1⽇起执⾏。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出范围包括:1、⼈员⼈⼯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的⼯资薪⾦、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伤保险费、⽣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以及外聘研发⼈员的劳务费⽤。

2、直接投⼊费⽤。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费⽤。

(2)⽤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般测试⼿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以及通过经营租赁⽅式租⼊的⽤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形资产摊销。

⽤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法等)的摊销费⽤。

5、新产品设计费、新⼯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

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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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研发支出新政后期的税务风险,而企业要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10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以下简称“119号文”或“新政”)。

新政一公布,立即在微信朋友圈处于刷屏的状态,可见新政的受欢迎程度。

但是,大家在欢迎与高兴之余,一定认真阅读全文,不要只看到了“红包”,而还要看到可能的税务风险。

119号文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换句话说,就是5年内企业必须接受一次研发加计扣除的后续核查——秋后算账。

税务部门简政放权以后,研发支出加计扣除不再需要事前审批。

这虽然是把主动权交到了企业手上,但是如果企业内部控制不好,用不好这些优惠政策或对优惠政策理解有误,在税务部门的后续核查中可能就面临税务风险:政策“红包”可能就变成了滞纳金、罚款等处罚的“陷阱”——弄不好,你就是在给企业挖坑!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研发支出新政后期的税务风险,而企业要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可为税务核查提供必要保证税务部门对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后续核查,第一要核查的就是企业研发项目的真实性,而企业要证明自己研发项目的真实性就是研发活动留下的各种文件。

一个规范的企业,建立一套规范的内控制度,必然会留下规范的活动轨迹,自然容易取得税务局核查的认可。

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一系列涉及到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

二、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企业研发不能是盲目的,应与企业战略紧密结合,与企业战略保持高度一致,以达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一)企业的研发项目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来源:1.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或企业创新战略发展规划确立研发主题或方向;2.企业市场营销部门的市场调研,包含竞争对手的产品及研发情况和客户的需求等;3.政府或其他单位的委托;4.技术研发的技术情报研究等。

(二)研发项目立项前调研在研发项目立项前,技术研发部门须进行项目立项调研。

项目立项调研的主要任务包括:1.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2.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市场动态及公司研发该项目的技术优势;2.论证发展该项目技术(或产品)的资源(含物资、能源、设备、外协配套等)条件可行性。

(三)编制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立项调研结束后,技术研发部门须编制和提供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和技术水平;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和专利申报情况,科研成果的生产或应用方向等;5.已有条件分析,包括现有的技术基础、知识产权拥有、科研手段、人才储备等情况;6.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计划;7.项目预算及其经费来源;8.项目预计主要参与人员及其简历。

企业应组成研发项目立项评估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技术、生产、营销、质量、设备、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企业外部专家参加。

研发项目立项评估委员会负责对技术研发部门提交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技术研发部门报告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会陈述和答辩;经评估后做出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参会人员在评估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三、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批经评估可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研发部门及时提交立项申请。

根据项目预算金额的大小,按企业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分别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审批。

经审批通过的立项申请,企业及时下达立项批复,明确项目预算,组成研发项目小组,指定项目小组负责人和配备合适项目小组成员等。

项目小组负责人凭立项批复在财务部门办理项目费用预算申请;财务部门首先在年度的研发费用中安排保证,如超出本年度预算则向预算委员会提交预算变更申请,预算委员会予以优先保证。

如研发项目全部或部分需要委托外单位承担的,技术研发部门应当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受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签订外包合同,约定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研究进度和质量标准等。

研发外包合同审批按企业相关内控制度执行。

四、规范研发项目的跟踪监督与成果验收企业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应当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小组负责人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向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汇报进展情况。

项目小组每月应编制项目进展情况表,由技术中心主任、总工程师(技术总监)签字审核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研发支出的预算控制、会计核算等。

人力资源部做好项目研究开发期间的项目组成人员的绩效考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研究开发期间的审计监督工作。

企业所有的立项研发项目都必须进行验收。

企业内部立项的研发项目可以组成以总工程师(技术总监)为组长的验收小组,成员由企业技术、生产、营销、质量、设备、财务、人力资源、审计等专业人员组成,同时也可以邀请外部专家的加入。

必要时可以委托外部相关机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或科技成果鉴定。

政府部门立项的研发项目,应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企业外包的研发项目或企业接受外部委托的研发项目,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验收。

在进行评审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前,应先进行专利申请或知识产权登记等保护工作。

专利申请受理书、专利证书或版权登记书等可以很好地证明研发项目。

五、规范研发支出的核算管理和文档保管工作119号文对于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除了不再要求“专账”核算外,其余的要求与原政策基本一致,仍然要求会计核算健全,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否则不得加计扣除或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因此,企业必须规范研发支出的核算管理,否则等到税务机关核查时来调整的话,企业必然会遭受补税、滞纳金、罚款等处罚。

(一)明确规范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范围企业应该对照119号文,及时调整和规范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

对于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及时在辅助账上进行归集。

对于不能加计扣除的项目或费用,会计核算上虽然计入了“研发支出”的,在税务申报时必须按照119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剔除不能加计扣除的部分。

(二)合理、审慎地使用辅助账归集,必要时使用“专账”与“辅助账”相结合来归集研发费用119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同时,119号文又降低了对研发支出会计核算的要求,可以使用辅助账进行归集,不再强调“专账”核算。

但是,辅助账作为一种备查账有其自身的先天不足,如果全部依靠辅助账可能就不能达到119号文要求的“分别核算”要求,尤其是容易与生产经营混淆的支出。

对于容易与生产经营混淆的支出,企业应从源头加以控制,且一定分开核算。

比如,研发项目领用原辅材料与生产领用原辅材料很容易混淆,就必须从领料的环节分开,包括领料人、领料部门、用途等分开,会计核算时会计科目的使用也须分开,而不能将二者混在一起核算仅仅是在辅助账上做简单的登记和归集,避免后期税务部门认定为企业未“分别核算”。

(三)明确企业各职能部门在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工作中的相关职责除前面提到的研发项目立项、验收等工作外,企业还应明确相关部门在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工作的职责。

1.研发部门的职责(1)研发小组应登记研究开发项目费用支出台账,并与财务部门进行定期对账。

(2)研发项目的采购申请、材料领用和费用报销等,应在相关采购申请单、领料单和费用报销单上注明研发项目名称或编号。

(3)研发项目涉及试生产安排的,应详细记录用工工时或用工工资支出情况,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以便进行单独核算。

(4)涉及与生产经营部门共用设备、仪器的,应提供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工时等。

2.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1)按照研发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向财务部门提供单列的工资汇总表、明细表。

(2)按照研发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向财务部门提供单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汇总表、明细表。

(3)向财务部门提供专门针对研发项目而发生的未纳入工资表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明细清单。

(4)有外聘研发人员的,按照研发项目小组的向财务部门提供劳务费用支出及聘用协议副本。

3.财务部门的职责:(1)做好研发加计扣除后期核查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专账”与“辅助账”相结合,分别归集各项目的研发费用列支情况。

(3)编制研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该表119号文未做要求,但是从企业财务管理角度出发还是有必要的,只是归集表的格式与内容应该按照119号文进行修改。

(4)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金额,并办理相关申报事宜。

(5)及时收集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涉及的资料并整理归档: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立项申请、项目立项批复、项目计划书、组织编制文件(责任人、岗位、职责)和专业人员名单、项目费用预算、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项目效用情况说明书或研究成果报告、项目专利申请受理书或专利证书、项目版权登记证、项目鉴定意见书、项目科技成果鉴定、项目验收报告等。

上述资料可能各企业名称不一致,但是与研发项目相关的资料财务部门一定要专人专门收集并按项目进行归档,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的后期核查。

通过以上手段强化研发项目的内部控制后,企业就可以放心地好好享用这优惠政策的“大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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