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23•【文号】民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
近年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临时救助专项治理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民生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仍存在部分困难群众面临生活困境。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临时救助专项治理方案。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提升救助工作规范化、精准化、高效化为目标,切实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三、治理范围1.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2. 临时救助对象资格审核和认定;3. 临时救助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4. 临时救助工作队伍建设。
四、主要任务1. 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2. 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机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标准,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实现“应保尽保”。
3. 优化救助资金发放流程:简化救助资金发放程序,提高发放效率,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4.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发放、挪用、截留等问题。
5. 加强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拓宽救助渠道,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互助的救助格局。
6. 提升救助服务质量:加强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救助服务。
五、保障措施1. 组织保障:成立临时救助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治理工作。
2. 制度保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治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3. 经费保障: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4. 考核评估: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六、实施步骤1. 宣传发动阶段(第1个月):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群众对临时救助政策的知晓率。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七政规〔2017〕10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七政规〔2017〕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七台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8日七台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政区域户籍的家庭、居民或持有本行政区域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为非社会救助保障对象)。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坚持适度救助,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四)坚持资源统筹,合力推动。
第五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充实和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要依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设定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日常管理工作,发放不高于月低保标准的小额临时救助资金。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为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救助效果,制定本制度。
二、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为我国境内具有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公民,包括但不限于:1.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2.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3. 其他需要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
三、救助条件1.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我国国籍,或者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2. 救助对象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3. 救助对象应当满足救助申请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自救能力,且不影响他人基本生活。
四、救助类别临时救助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 基本生活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2. 医疗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3. 教育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子女教育救助,确保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4. 住房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临时住房保障,确保其有临时住所;5. 其他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特殊困难,提供相应的其他救助。
五、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地区差异等因素确定,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救助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救助程序1. 申请:救助对象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3.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类别;4.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 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1. 概述临时救助是指对在生活上遭受无法承受的困难和突发不可抗拒的灾害等情况下的,对社会救助体系无法覆盖且有急需的人群提供的一种短期的、临时性的救助帮助。
为了保障临时救助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下面来介绍一下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2. 基本内容2.1. 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可以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1) 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造成的生活困难。
(2) 因特殊原因(如疾病、意外、失业等)引发的突发性困难。
(3) 长期失业、无固定住所等特殊困境下的人员。
(4) 刚刚出狱、孤儿、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境下的人员。
临时救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无生活来源或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3) 农村地区的家庭人口数不得超过5人。
(4) 城镇地区的家庭人口数不得超过3人。
2.2. 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首先,申请人应该到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咨询,并获得临时救助的相关申请材料。
然后,填写完申请材料后,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接着,由当地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人所处的困难程度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最后,当地民政部门会将审核结果通知给申请人,并根据申请人所处的困境和需要情况,给予相应的临时救助金。
2.3. 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标准和范围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标准和范围,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社会救助标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金发放应该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并且根据申请人的困境程度和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同时,对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特别申请,进一步增加临时救助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2.4. 临时救助的审批流程和监督机制临时救助的审批流程应当严格规范,确保申请人的申请能够及时、公正、合理的得到审批。
临时救助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临时救助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缓解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救助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包括:(一)遭遇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二)因意外伤害,如突发疾病、交通事故等,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三)因重大疾病,如重病、慢性病等,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在我市居住满半年;(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第七条临时救助方式包括:(一)给予临时救助金;(二)提供临时救助物资;(三)提供临时救助服务;(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八条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临时救助金的标准应确保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救助程序第九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临时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金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地确定。
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困、困难群众依然存在,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人还很容易受到意外损失。
这时候,民政局的临时救助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临时救助定义临时救助是指民政部门为了及时救济困境生活困难的特定群体,对其提供必要生活救助和以后可能依法支付的费用,并为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的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服务。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1.因意外等特殊情况造成了突发性的生活困难,如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个人或家庭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导致贫困、困难的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生活无法维持,遇到困难的对象即为本救助的范围。
2.市、县、乡、村四级各类城乡低保对象。
3.因个人、家庭缺乏劳动能力、未成年人和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突遇生活困难,无法依靠自身和单位或家庭改善生活,不具备维持基本生活的劳动条件和收入来源。
三、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的标准通常基于困难人员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因情、因人、因时、因地”的原则,标准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调整。
比如,当地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能产生不同的标准。
四、救助流程1.受理:需要救助的群众和单位可直接向当地民政局提出救助申请。
民政局应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咨询、初步审查,并对符合救助要求和标准的开始审核。
2.审核:民政部门根据源头资料核实审核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家庭走访并进行核实,认真审核资产情况和家庭状况记录申请人的基准。
3.决策: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并通过知名的方式公布救助名单和具体标准及救助水平。
4.发放:救助发放工作由民政部门或基层组织负责实施,确保救助发放到位、及时到位。
五、救助管理1.验收制度:对过去未保管好的应急资金和物质进行资产账目核实,做好资产入库管理,加强应急资金资产的保管和使用,确保领取资源人员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2.监督和评估制度:健全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救助工作进行评估,全面提高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川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川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金区政发〔2018〕111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川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区政发〔2018〕11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社工委),区直各部门、单位:《金川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7日金川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和《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18〕8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政府依法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遵循的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高效;(二)适度救助,量力而行;(三)公开公正,规范管理;(四)制度衔接,资源统筹。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区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教育、公安、财政、卫计、人社、房管等部门主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工委)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凡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条例》《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区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医保局、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负责将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所有救助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报告和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和持有我区行政区域居住证城乡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和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然而,社会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发困难和困境。
为了给那些处于暂时困难中的人们提供临时帮助,我们迫切需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本文将探讨临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制度的意义以及如何完善该制度,旨在为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社会尽一份努力。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1.缓解突发困难。
突发困难无法事先预料,任何人都可能遭遇到生活中的窘境。
一个完善的临时救助制度可以迅速响应,帮助那些遭遇到突发困难的人们渡过难关。
2.保障基本生活。
一些人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如失业、离婚、自然灾害等。
临时救助制度可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人们不至于陷入极度困境。
3.促进社会稳定。
失去基本生活保障会造成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通过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二、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义1.强化政府责任。
作为一个国家的组成部分,政府有责任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能够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2.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可以提升社会治理的水平和效能。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救助过程中可以更加及时和有效地响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3.增进社会和谐。
一个制度健全、公正、高效的临时救助机制,能够增进社会的和谐与团结,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公平和温暖。
三、如何完善临时救助制度1.建立统一标准。
在各地区建立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避免因地区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确保各地区人们在困难时能够获得相对公平的帮助。
2.建立公开透明的申请与审核流程。
制定明确的申请与审核流程,避免帮助资金的滥用和不公平分配。
同时,将流程公开透明化,方便民众了解和参与监督。
3.加强救助力量的培养。
在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同时,要加强社工人才的培养与队伍建设。
培训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援助和精神支持。
4.加强跨部门合作。
对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建议
对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建议
从宏观上看,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科学合理的制定有关政策,明确临时救助目标、对象、领域和限额等。
二是建立完善的救助机制。
确立具体的执行程序,建立完善的临时救助管理机制、财务支出机制等,同时加强对临时救助管理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救助资金的有效与合理使用。
三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创造合理而有效的临时救助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
同时,应该根据区域差异和资源限制,多元化配置资源,建立合理的救助机制。
四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宣传机制,充分弘扬公民社会价值,以及强调临时救助的社会价值和精神。
五是加大对受救助者的便民保障,在政府决策、政策实施、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精准扶贫,保障受救助者的正当权益。
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X发〔X〕4X号)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X政发〔X〕4X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市、县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财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一般由县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救助。
特殊情况下,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也可以直接实施救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指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以下对象:(一)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基本必需生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3.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其中包括一部分困难群体生活困难,急需得到临时救助。
因此,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目的。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的在于为遇到临时困难的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三、实施方案。
1. 确定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在确定救助对象时,需经过相关部门的评估和确认,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和急需程度。
2. 设立救助标准。
针对不同的困难情况,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包括生活补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救助标准进行及时调整,确保救助的公平性和及时性。
3. 确定救助程序。
建立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等程序,明确救助流程和责任主体。
同时,加强对救助对象的跟踪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到达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手中。
4. 建立监督机制。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同时,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5. 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临时救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救助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困难群体、帮助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效果。
通过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一部分困难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提高社会的公平正义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也能够减轻政府的救助负担,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总结。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通过不懈的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临时救助制度将会取得显著成效,为更多的困难群体带来温暖和希望。
临时救助的管理制度
临时救助的管理制度一、临时救助的概念及对象临时救助是指在突发性问题或短期困难下,政府或社会团体为特定人群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恢复正常生活,实现自我发展。
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严重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群体;2. 因疾病或意外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等弱势群体;3. 因失业、生育、立遗抚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劳动者。
二、临时救助的资格及申请流程临时救助的资格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困难程度、家庭情况等因素。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临时救助:1. 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大部分无法正常工作或生活;2. 受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影响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个人或家庭;3. 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的个人或家庭。
申请临时救助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人向社会救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社会救助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临时救助的资格;3. 经过审批通过后,社会救助机构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困难情况制定救助计划,并确定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4. 发放救助款项或物资,跟踪帮扶效果,并定期评估和调整救助方案。
三、临时救助的发放标准及管理机构临时救助的发放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被援助人的实际需求和社会救助的整体经济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基本生活支出、医疗费用、教育支出等方面的救助标准。
同时,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救助款项不被挪作他用,保障被援助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机构是临时救助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流程,确保救助的公平公正。
具体建议包括:1. 设立专门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并监督救助款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作,确保申请人的真实情况得到全面了解和评估;3. 招募和培训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提高救助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三府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3日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三亚市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解决三亚市辖区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民通〔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由于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陷入困境,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依照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予以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得到相应救助;(二)坚持救急救难,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摆脱基本生活困境;(三)坚持适度救助,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问题;(四)坚持公开公正,做到制度公平、政策公开、结果公正、过程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五)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政府救助、慈善捐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临时救助办法(模板)
临时救助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适度救助、量力而行原则;(四)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五)临时救助和长期救助相衔接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负责制和部门分工合作制。
各级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负总责。
各级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教育、财政、人力社保、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以下六类对象可享受临时救助:(一)户籍城乡居民;(二)与户籍城乡居民结婚并在居住一年以上户口尚未迁入对象;(三)外出就学期间户籍暂迁移到就学地的原户籍人员;(四)居住在但未报户口的户籍城乡居民的子女;(五)居住在且持《省居住证》或《省临时居住证》人员;(六)困难发生在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各县区在做好以上六类对象临时救助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实际向其他需救助对象提供临时救助。
第六条本办法救助范围包括家庭救助和个人救助,具体为:家庭救助。
指向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或者因家庭成员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
个人救助。
指向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提供临时救助。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的实际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扎实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一)目标任务2015年9月底前,全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原则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照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XXX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XXX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XXX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XXX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在民政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不能维持,出现临时性困难的情况。
为有效解决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乐社区制定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一、临时救助对象凡本市居民常住户口,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实施救助。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城市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三)因遭受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及子女就学(不含自费择校生)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二、临时救助的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2)身份证;(3)收入证明;(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一)社区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由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无异议的,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并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XXX社区扩展阅读:xxx医院信息管理工作制度错误!未指定书签。
xxx医院信息管理工作制度一、信息科科长职责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医院内外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上报有关上级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2.拟定有关业务工作计划,经院长、副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时总结汇报。
3.负责组织检查落实网络正常运行,按时完成各种统计报表,回收、整理、保存、利用有关资料,及时传递资料信息。
城市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城市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一、背景经济发展导致城市人口增加,同时也面临着贫困、无家可归以及突发意外等困境。
针对这些情况,政府和社区都制定了一套应对措施。
临时救助工作是社区的一项重要职责之一,是社区居民生活的重要保障。
二、定义城市社区临时救助指的是,社区针对突发事件或者特殊困难情况而组织,向社区居民提供帮助和救助的工作。
三、救助对象1. 经济困难家庭2. 突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困难情况的居民3. 无人照顾的孤儿及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4. 贫困老年人5. 临时失业人员四、救助方式1. 生活救助为对象提供基本生活费用、食品及其他急需物品。
2. 康复救助帮助残疾人士及康复对象进行活动能力训练,缓解残疾人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3. 精神救助通过心理疏导等方式,帮助对象缓解心理压力,重建自信心。
4. 紧急救助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行动,提供紧急救助。
五、救助程序1. 申请救助对象可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村委会等提交救助申请。
2. 评估社区工作人员将对救助对象的财务情况、家庭情况等进行评估。
3. 初审社区工作人员将评估结果提交社区救助委员会,经过初审后,将救助对象的个人情况及所需救助内容进行统筹考虑。
4. 决策社区救助委员会成员将救助对象所需救助内容进行讨论,由委员会做最终决策。
5. 办理救助一旦决策产生,社区工作人员将根据决策内容进行办理救助。
6. 救助监督社区救助委员会成员及时监督救助发放情况,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帮助。
六、责任分工1. 社区居民自愿参与救助2. 社区工作人员提供救助咨询,处理救助申请、评估对象情况等工作。
3. 居委会、社区工作站、村委会承担救助工作。
4. 社区救助委员会担任救助决策。
七、覆盖范围以及预算1. 社区临时救助应覆盖所有的救助对象,如贫困家庭、无家可归的流浪汉、学生贫困家庭等。
2. 社区临时救助的预算应按照社区规模来确定。
3. 社区救助预算的来源包括社区居民自愿捐赠、政府预算拨款、社会组织及企业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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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人员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关于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口且居住在本区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
3、因自然灾害或因病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4、被评为区以上级别道德模范的困难人员,包括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孝老爱亲模范等。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因病、因灾、子女就学或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给予救助:
1、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
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元以下的(含30000元),救助标准为1000元—2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元—50000元,救助标准为2000元—3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80000元,救助标准为3000元—5000元;个人支付医药费80000元—100000元,救助标准为5500元。
2、低保家庭中经考试被国家正式国民教育录取的在读大学生,难予支付学费的(不含自费择校生),救助标准按第一学期学费全额支付。
3、小学、初中、高中的贫困家庭经各种帮困措施救助后,家庭
成员长期患病,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救助标准为1000元—5500元。
4、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酌情给予救助,标准为1000元—5500元。
5、低保家庭中的婴幼儿童(0——6)岁可享受临时救助,每年不超过600元特殊困难补助费。
6、低保家庭中90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可享受临时救助,每人不超过600元生活护理费。
7、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根据生活困难程度,救助标准1000-5500元;家庭出现重大困难情况,可酌情一次性给予10000元救助。
8、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一)居民户口本;
(二)居民身份证;
(三)收入证明;
(四)在职职工所在单位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社区居委会以及工会、残联、劳动等部门管理的困难人员,如符合上述临时救助条件,也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小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提出书面申请。
三、关于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社区居委会初审
1、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交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进行公示(3—5天),征求群众意见。
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社区居委会要在申请人填写的《北京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民政科。
(二)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复核
1、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核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街道民政科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对经街道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在30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2、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将享受临时救助家庭情况输入计算机,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三)区民政局审批
自接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四)成立西城区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
(五)因受灾较重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较大困难的个人,救助款超过5500元以上的和群体群灾特殊事故报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四、关于临时救助资金
本区建立的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以及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
(一)从2002年建立的2000万元“扶贫帮困资金”和1000万元“爱心助困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二)区财政按照当年低保资金5%的比例编制预算,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与医疗救助资金合并调剂使用,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从西城区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临时救助。
(四)从区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支付一部分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援助,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多形式的临时救助活动。
(六)救助资金的发放,年度内由街道财政垫付,每半年区财政与街道财政统一结算,各街道承担20%的资金,区财政承担80%的资金。
五、关于临时救助其他事项
(一)救助对象一般每年只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二)救助对象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街道要追回临时救助款物,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三)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失职的工作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管理
1、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2、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3、民政局定期向西城区临时救助审批小组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4、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扣押、挪用临时救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二00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