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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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人员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关于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口且居住在本区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

3、因自然灾害或因病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4、被评为区以上级别道德模范的困难人员,包括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孝老爱亲模范等。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因病、因灾、子女就学或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给予救助:

1、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元以下的(含30000元),救助标准为1000元—2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元—50000元,救助标准为2000元—3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80000元,救助标准为3000元—5000元;个人支付医药费80000元—100000元,救助标准为5500元。

2、低保家庭中经考试被国家正式国民教育录取的在读大学生,难予支付学费的(不含自费择校生),救助标准按第一学期学费全额支付。

3、小学、初中、高中的贫困家庭经各种帮困措施救助后,家庭

成员长期患病,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救助标准为1000元—5500元。

4、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酌情给予救助,标准为1000元—5500元。

5、低保家庭中的婴幼儿童(0——6)岁可享受临时救助,每年不超过600元特殊困难补助费。

6、低保家庭中90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可享受临时救助,每人不超过600元生活护理费。

7、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根据生活困难程度,救助标准1000-5500元;家庭出现重大困难情况,可酌情一次性给予10000元救助。

8、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一)居民户口本;

(二)居民身份证;

(三)收入证明;

(四)在职职工所在单位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社区居委会以及工会、残联、劳动等部门管理的困难人员,如符合上述临时救助条件,也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小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提出书面申请。

三、关于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社区居委会初审

1、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交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进行公示(3—5天),征求群众意见。

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社区居委会要在申请人填写的《北京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民政科。

(二)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复核

1、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核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街道民政科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对经街道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在30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2、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将享受临时救助家庭情况输入计算机,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三)区民政局审批

自接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四)成立西城区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

(五)因受灾较重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较大困难的个人,救助款超过5500元以上的和群体群灾特殊事故报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四、关于临时救助资金

本区建立的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以及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

(一)从2002年建立的2000万元“扶贫帮困资金”和1000万元“爱心助困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二)区财政按照当年低保资金5%的比例编制预算,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与医疗救助资金合并调剂使用,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从西城区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临时救助。

(四)从区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支付一部分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援助,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多形式的临时救助活动。

(六)救助资金的发放,年度内由街道财政垫付,每半年区财政与街道财政统一结算,各街道承担20%的资金,区财政承担80%的资金。

五、关于临时救助其他事项

(一)救助对象一般每年只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二)救助对象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街道要追回临时救助款物,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三)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失职的工作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管理

1、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2、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3、民政局定期向西城区临时救助审批小组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4、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扣押、挪用临时救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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