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发回重审一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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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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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原告孙某、王某诉被告刘某、雷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开庭审理,本案经过质证程序后,本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对本案事实经过的分析。

经过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基本清晰,被告家中煤气灶上的高压锅随时有爆炸的可能,而且开锁人也未能打开房门,以前该楼的住户也曾有过因取钥匙或安装空调,翻窗户从挑檐行走通过的先例。

因此,在这种情势危急时刻,翻窗户取钥匙可能是最为便捷的方式。

但是,在只有两个女人和两个男人的现场中,不可能让女人翻窗户,而付费干活的开锁人,在没有得到翻窗费用的允诺之前,是不会白白翻窗户的。

在开锁人离开之后,由邻居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是情理之中的结果。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经常帮助邻居的王某某,得到了家人和邻居的赞许。

虽然意外的发生是不愿看到的结果,但既然已经发生,就要勇敢面对。

然而,被告却选择了冷漠和逃避,这不但伤害了家属,而且也无法给逝者交代。

在长时间找不到被告的无奈情况下,家属只能选择法律来讨个说法。

二、被告刘某对自己的陈述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之规定,作为被告,刘某对自己的陈述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本案被告刘某不但没有明确拒绝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而且还起到了协助翻窗户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之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刘某不但没有明确拒绝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而且还起到了协助翻窗户的作用。

代理词.(孙某上诉何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孙某上诉何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孙某上诉何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民诉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通过参加本案的庭审、质证程序后,现发表如下意见:一、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且已经支付完毕全部价款,上诉人有权取得涉案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一,一审法院对《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对该协议是否履行认定错误。

上诉人认为,协议履行与否的问题仅产生于协议相对人之间,在一审庭审中第三人当庭认可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对此上诉人与第三人没有任何争议,上诉人也要求关联支付人出庭作证证实了对第三人的付款行为。

因此,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的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认定。

第二,该协议是上诉人与第三人在2013年9月20日签订的,并约定在2014年9月前付清款项,上诉人于2014年9月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2015年7月2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而根据阿勒泰地区中院保全裁定是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在2015年通过(2015)阿中民一初字第1号、第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时间均晚于上诉人竞拍国有土地以及《转让协议》的签订。

关于被上诉人提到的上诉人与第三人公司王某的身份关系问题,根据上诉人提供的离婚证及户口本可以证实上诉人于2012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在身份关系上不可能与王某存在任何瓜葛。

因此,签订该协议时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执行损害被上诉人利益的可能性,而且,第三人对他人所负的债务上诉人无从知晓。

至于被上诉人提到第三人对《转让协议》相关情况存在不同陈述的问题,应当提供证据证实,而且由于记忆原因陈述有偏差也在情理之中,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案被上诉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实上诉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仅凭猜测臆断不能推翻上诉人支付完毕款项的事实。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交通肇事)审判长、审判员:李某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某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通过调查取证以及参加的庭审活动,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刑事部分:建议对李某某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刑40%;并且李某某当庭认罪,法庭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并已赔偿被告一方已十万元,按规定可以再减刑10-20%。

综上各种情形,李某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可以适用缓刑。

(二)民事部分: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主体不适格、赔偿计算不准确、损失与事实有较大差异等问题。

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孙某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应驳回其起诉。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孙某某不是受害人扶养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抚养人的概念进行了如下定义: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岳父母。

可见岳父母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因此本案受害人不是孙某某的法定扶养人。

其次,从法理上来说,不能将自愿承担义务的行为变为法定义务。

即使受害人生前为孙某某的实际扶养人,但这只是受害人自愿承担的义务。

这种自愿行为,首先是建立在个人意愿之上,而不是法律之上;其次是建立在受害人有扶养能力之上。

现在受害人已经去世,即丧失了抚养能力,其自愿行为也不复存在。

我们不能把受害人自愿承担的义务强加于他人,不能将自愿行为变成法定义务。

第二,刘某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XXX与原告XXX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再审一案一审代理词

第三人XXX与原告XXX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再审一案一审代理词

第三人XXX与原告XXX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再审一案一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第三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XXX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再审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依法予以采纳。

XXX人民政府于2000年4月11日作出的XXX县XXX 人民政府文件中府处(2000)01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请求XXX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持该处理决定;XXX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0日作出的(2001)石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请求XXX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持该行政判决。

一.XXX人民政府于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 县XXX人民政府文件X府处(XXX)XX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请求XXX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持该处理决定。

本案争议林地XXXX自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就由本案第三人一直管理管理使用,直至XXXX年,该争议地因原告非法砍伐本案第三人林木时发生纠纷,原告因经济利益驱使,才导致与本案第三人发生该林地权属纠纷。

在该林地XXXX未发生争议之前,本案第三人与原告未发生过因该争议地的任何纠纷,原告诉称的该争议地由原告管理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相反本案第三人主张其依法享有该争议林地XXXX由其管理使用,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案第三人提供的土地承包证、土地承包清册、林权证等相关有效证据均能充分有效地证明该争议林地由本案第三人依法享有其管理使用权;同时本案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林地确认纠纷,在XXX人民政府根据本案第三人提供的土地承包证、土地承包清册、林权证等相关有效证据及其经过XXX 人民政府大量调查、走访、调取相关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对该争议林地权属作出了XXX县XXX人民政府文件X府处(XXX)XX号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认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XXXX(XXXX)林木林地属胡登周管理使用;”;另外,本案经过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复议后,也作出了维持XXX县XXX人民政府文件中府处(XXXX)XX号处理决定的认定,因此本案第三人认为,XXX县XXX人民政府文件中府处(XXXX)XX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请求XXX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持该处理决定。

代理词.(孙某上诉何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孙某上诉何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民诉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通过参加本案的庭审、质证程序后,现发表如下意见:一、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且已经支付完毕全部价款,上诉人有权取得涉案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一,一审法院对《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对该协议是否履行认定错误。

上诉人认为,协议履行与否的问题仅产生于协议相对人之间,在一审庭审中第三人当庭认可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对此上诉人与第三人没有任何争议,上诉人也要求关联支付人出庭作证证实了对第三人的付款行为。

因此,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的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认定。

第二,该协议是上诉人与第三人在2013年9月20日签订的,并约定在2014年9月前付清款项,上诉人于2014年9月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2015年7月2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而根据阿勒泰地区中院保全裁定是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在2015年通过(2015)阿中民一初字第1号、第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时间均晚于上诉人竞拍国有土地以及《转让协议》的签订。

关于被上诉人提到的上诉人与第三人公司王某的身份关系问题,根据上诉人提供的离婚证及户口本可以证实上诉人于2012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在身份关系上不可能与王某存在任何瓜葛。

因此,签订该协议时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执行损害被上诉人利益的可能性,而且,第三人对他人所负的债务上诉人无从知晓。

至于被上诉人提到第三人对《转让协议》相关情况存在不同陈述的问题,应当提供证据证实,而且由于记忆原因陈述有偏差也在情理之中,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案被上诉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实上诉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仅凭猜测臆断不能推翻上诉人支付完毕款项的事实。

第三,上诉人对涉案标的物享有物权期待权,能够依法办理登记取得所有权。

代理意见(发回重审)1010

代理意见(发回重审)1010

代理意见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受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支行(以下称农行)委托和本律师事务所委派,我们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原告农行与被告新疆龙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龙岭公司)抵押确权纠纷一案一审诉讼。

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关于本案的事实问题。

原告农行作为对龙岭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农行与龙岭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抵押关系有效同时确认农行享有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并提交有关证据用以证明如下事实:1-1、农行与龙岭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即主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农行已经履行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1-2、农行与龙岭公司之间为借款关系设定的抵押合同关系即从合同关系,在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根据有关法律和政府规定以及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1-3、龙岭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未对农行作出通知的情况下,将在建工程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换领房屋产权证,同时违反约定的义务未就领取产权证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

但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始终是合法存续的。

另外,龙岭公司在办理房产登记后,没有对房产证项下的房产进行任何处分。

龙岭公司在本案中,提交证据证明的主要事实是,龙岭公司根据1992年和1993年与21家集资联建单位的联建关系,和与12家以物抵债单位之间的协议,分别应当将1400余平米和6906余平米的房产,交付给上述债权人,其中部分已经实际交付等。

农行认为,上述债权人根据有关债权文件对龙岭公司享有的债权,因债权性质决定其权利并不及于相应房产,与本案抵押权确权争议,即对特定的财产发生的物权性质的争议,并无直接关联。

所以,上述事实是否存在与本案争议无关。

2、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代理词(一审实用版)

代理词(一审实用版)

李XX诉深圳市公安局X分局X派出所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刘志鑫律师接受原告李XX法定监护人李X、李XX的委托,依法出庭参加李XX诉深圳市公安局X分局X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庭审活动。

为了更好的维护原告李XX 作为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落实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作为法庭公正裁决的参考意见,诚望法庭重视并采信!代理意见共分为三个部分,具体如下:一、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入户手续的行为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部委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首先,原告作为我国合法的未成年公民,合法权益受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优先保护,不容侵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原告李XX父母李X、李XX均为中国公民,且原告出生地为深圳,所以,原告依法具有中国国籍。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那么,原告李XX属于我国合法公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

”;.....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次,按照行政法“法无明文规定既禁止”的原则,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要求在办理出生登记时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被告作为户口登记部门,不得违反上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行要求出具计生证明。

1、办理户口登记是被告的法定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69、一审代理词(主要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部分)

69、一审代理词(主要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部分)

一审代理词(主要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部分)××××律师事务所关于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在庭审前我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并认真了解了案情,开庭时参加了法庭调查及对证据的质证,现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再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相对薄弱。

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习惯以自我为中心,做事很少考虑原告的感受。

另外,原、被告之间为人处世的方式及教育孩子的方式不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严重不一致,在生活中无共同语言。

被告经常无端猜疑,多次辱骂原告,甚至在家中安装监控,两人之间缺乏夫妻间应有的基本信任,感情已由原来的逐渐变淡发展到现在的彻底破裂,现在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被告同意女儿张小某的抚养权由原告行使,故孩子的抚养权应依法判归原告行使。

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张小某满十八周岁止2.1 女儿张小某的抚养权应由原告行使,被告也同意由原告行使,请人民法院依法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行使。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女,取名张小某,尚不满四周岁,由原告抚养比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理由如下:2.1.1 原告工作能力较强,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且具有较好的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由原告抚养子女,能为孩子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并使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利于孩子的成长;2.1.2 张小某不满四周岁,年龄尚小,且孩子一直是由原告及其父亲协助抚养,孩子目前正是需要母爱的年龄,由原告抚养张小某,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个性塑造比较有利,故孩子的抚养权应依法判归原告行使;2.1.3 张小某随原告父亲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原告父亲身体健康、退休收入稳定,要求并且有能力协助原告继续照顾外孙女,故原告享有优先抚养张小某的权利;2.1.4 根据原告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能够证明张小某的性别、年龄等医学身份信息。

经典代理词2020(生死之战)

经典代理词2020(生死之战)

代理词【本代理词让一宗10年前已经败诉的死案重新复活】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A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XX律师代理本案一审诉讼,经过庭审调查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代理律师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审判庭参考并请予采纳:一、本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诉讼与被告一和被告二之间曾经的诉讼显然并不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

此外,(2017)苏04民终3782号《民事判决书》第18页第12行确认,(2006)苏民终字第0192号生效判决只是确认驳回五星公司对中冶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完全否定王某对五星公司及申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显然已经认定本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其一,《生产经营经济承包责任制》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支付工程款。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其二,案涉工程款迄今未结算,工程价款无法确定,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原告的工程款债权未作最终确认,与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尚不明确,在此情况下不具备起算诉讼时效的条件。

其三,案涉合同系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产生的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等请求权应自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即2019年4月16日起算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最新整理一审代理词范文.docx

最新整理一审代理词范文.docx

最新整理一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曾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进行了深入调查,今天又参加了法庭庭审,现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是不容争辨的事实。

20xx年7月25日下午二点,原告在益阳市资阳区某宾馆和几个朋友在玩纸牌时,被告进入原告玩牌的卡座,拿一只紫砂杯将原告后脑部砸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偏重。

被告在派出所的笔录中也完全承认殴打原告的事实;证人曾某军、罗某安也证实亲眼见到被告殴打原告的全过程。

因原被告之前相互认识,也无任何纠纷隔阂,而无故将原告打伤,该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二,被告作为侵害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无故行凶,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三、具体赔偿明细及相关问题。

1、关于医疗费问题。

原告被殴打致伤后住院治疗6天,共计花费医疗费2800.56元。

以上医疗费用都有医院正规发票。

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关于营养费问题。

因原告受伤系脑部受伤极不易恢复,根据医嘱及医学常识,原告在治疗期间需要购买大量的营养品及补钙保健食品,这是合理费用。

3、关于误工费问题。

代理词-一审#甄选

代理词-一审#甄选

代理词-一审#优选、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xxxx、xxxx的委托,担任他们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

我认真了解本案的事实,并且在今天参加了庭审活动。

通过法庭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原告未实际交付借款,借贷关系不生效。

借贷纠纷为实践合同,需要实际交付金钱借贷关系才能够生效。

本案中被告虽然对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签字,只能证明有借款合同的合意,但仅凭借条中的签字并不证明借贷关系就成立、生效。

事实上,原告并没有将借款66万元交付与被告,根据《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借款人被告实际没有收到借款,缺少借贷合同必备的生效要件,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不生效。

2、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在起诉状事实理由陈述,原告分多次给被告借款现金。

但分了几次借出现金?每次借给原告多少钱?是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交付金钱?又有何证明人可以证明?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原告不仅没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将出借的现金交付于被告,而且其回答也是含糊其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原告要提供借据以及其他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但庭审中原告作为出借人并未能够提供其他证明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也应当驳回原告无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

3、原告所述借贷之事明显不符合常理,综合各方因素可判断借贷一事并未发生。

原告所述从其五月分陆续借给被告66万元现金,于同年9月1日才出具借条确认。

代理人认为原告所述借贷之事明显不符合常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法庭应综合各方因素可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一审发回重审代理词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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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代理词的内容和初审代理词的内容一样包括代理词的首部正文和尾部。

首部就是该代理词的标题也就是代理相关案件的总结词,正文是最重要的部分,代理词的正文应当包含质证和辩论,是代理词全篇的核心之处,最后是尾部也就是对全篇的总体概括。

一、一审发回重审代理词包含哪些内容?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ls、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

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二审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

1、首部
每一份二审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

2、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

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

3、正文
正文是二审代理词的核心内容。

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辩护词怎么写?辩护词需要将案情的具体内容以及和被告会见或者是通信的相关消息在辩护词中明确体现出来。

其次可以在辩护书中明确地表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指控不实或者是不成立,但是需要将证据在辩护词中体现出来。

一、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辩护词怎么写?(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发回重审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

代理词(一审)-法律示范文书

代理词(一审)-法律示范文书

10.代理词(一审)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原告A的委托,就A诉被告B离婚一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开庭前,我们听取了原告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开庭后,经过法庭调查和原、被告之间质证,本案的事实已非常清楚,现就本案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
三、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一)房屋
1、位于XXXXX房屋
2、位于XXXXX房产及车位
(二)公司股权
1、XXXXX有限公司X%股权
2、XXXXXX有限公司X%股权
(三)汽车
1、B名下奔驰轿车一辆(车牌号XXXXXX)
2、沃尔沃轿车一辆(XXXX)
(四)存款
(五)股票、有价证券
(六)共同债权
1、XXX15万元
2、XX合计XXX元
(七)共同债务
对XX公司的共同债务XXXXX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分居超过三年,感情确已破裂,希望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代理人:
XXXX年XX月XX日附:相关法条
……。

发回重审一审授权委托书模板

发回重审一审授权委托书模板

发回重审一审授权委托书模板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应当再审。

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事发回重审授权委托书

民事发回重审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尊敬的XX法院:我方作为原审原告/被告(以下简称“甲方”),就与我方有关的民事案件(案件编号:XXXXXX)发回重审事宜,特此授权委托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作为我方的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具体授权如下:一、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参加发回重审的庭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

二、乙方有权代表甲方与对方进行调解、和解谈判,并签署相关协议。

但涉及案件核心利益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乙方应征求甲方的意见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三、乙方有权代表甲方申请证据收集、调查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单位、个人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等。

四、乙方有权代表甲方提交或回复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诉状、答辩状、陈述状、申请状等。

五、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参加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庭审前的会议、证据交换、财产保全等。

六、乙方有权代表甲方接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并作出相应的法律应对。

七、乙方有权代表甲方行使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的合法、公正进行。

同时,乙方应忠实履行受托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本授权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在此期间,除非甲方书面解除乙方委托,乙方否则不得辞去委托。

特此授权。

原审原告/被告(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附件:1. 案件相关法律文书2.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3. 乙方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敬请审阅。

此致敬礼!XX法院XX律师事务所XX年XX月XX日。

发回重审案件的授权委托书

发回重审案件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尊敬的XX法院:我单位(或我本人)因涉及案件编号为(案号)的诉讼事宜,现委托我单位(或我本人)的全权代理人(姓名)代理本案在贵院的诉讼事宜。

受委托人(姓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本案情况,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

特此授权受委托人在本案中代为进行以下诉讼行为:1. 代为出庭应诉,陈述事实和理由,答辩诉讼请求;2. 代为提交、接收和查阅诉讼文件;3. 代为和解、调解、谈判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4. 代为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5. 代为行使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受委托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均视为我单位(或我本人)的行为,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我单位(或我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受委托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作出决定,并对我单位(或我本人)的诉讼事务进行全面的处理。

特此委托。

委托人(盖章或签名):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住所地:联系人:联系电话:委托日期:注:本授权委托书仅限于案件编号为(案号)的诉讼事宜使用。

--------------------------------------------------------------------尊敬的法官:本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亲自签署,并已加盖公章(或签名)。

请予以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说明。

受委托人(签名):接收日期:--------------------------------------------------------------------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授权范围和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请确保双方均为合法主体,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

一审原告代理词

一审原告代理词

一审原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是本案原告王大万的委托代理人,今受其特别授权委托,参加该案的庭审活动。

通过法庭调查以及和医学、法学专家的请教探讨,代理人对本案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清晰的认识。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参考。

一、医方严重误诊问题从三本病历住院首页、病历记录、出院小结、死亡小结中,共有9处明确记载及诊断:“肠道转移癌?腹腔转移、癌症晚期、恶性肿瘤晚期、横结肠占位?癌的可能性大?”。

虽然9处记载都医生怀疑揣测性临床诊断,但是从残存近70余份的化验单、报告检查单显示均没有任何诊断结果加以佐证。

(详见第3组、第4组证据)。

从残存20份生化检验报告单中显洋,只有4份患者的血钾指数为2.8-2.9Hnl,其余16份均在3.5-2.9Hnl 正常范围之内,有的甚至高达4.2Hnl。

而省医学会《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中第1点针对医方至关重要的误诊问题——本起纠纷敏感争议的问题:“肠道转移癌”、“低血钾症”只字不提,避重就轻;严重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详见第5组证据)。

二、医方用药不当且补液时间数量严重超时超标问题从62份护理观察记录单显示,患者自身步行从入院到含冤而亡,显著特征:体温36.5℃,血压110/70-120/80mg、脉膊80次/分、呼吸18次/分、神清、对光反射灵敏,每天睡眠6-6.5小时、排尿1500/天ml,排便300-500ml。

对于一个从未发烧睡眠正常更无糖尿病史的患者,医方却频繁变更7种抗生素药物,为患者多次注射胰岛素、安定针剂,违规输血2次400ml,违规人工化疗二次(艾迪溶液),此举充分说明该院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使用药物不当问题。

(详见第8组证据)。

从2月20日-27日输液卡记载时间为早8点~次日零晨4点共计20个小时,从4月12日~27日之间输液登记单记载:早8点~次日凌晨7.30分共计23.5小时/天,从4月18日~21日护士观察记录单显示:患者输入量为3300ml/天,输出量为5600mg/天;此记录充分说明患者每天的输液严重超时超量,严重地违反了医疗常规和科学治疗原则,而省医学会《鉴定结论》分析意见称:“医方为患者补液基本得当”,与事实不符,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再审代理人代理词范本

再审代理人代理词范本

一、原告属于被告村合法村民,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资格,依法享有征地款分配的权利。

首先,原告的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村,完全具有该村村民资格。

原告自从出生户口就登记在被告村,从小到大一直在被告村居住、生产生活,并且至今享有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7年8月14日,原告与现役军人XXX登记结婚,但户口并未从被告处迁出,仍属于XXX村村民。

同时,在开庭时,原告当庭向法院提交了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合作医疗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均能够证明原告属于被告村合法村民,完全具有该村村民资格。

因此,原告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益。

其次,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六条(三)项规定:“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以及第十二条规定“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

据此,原告完全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资格,依法享有征地款分配的权利。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分额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权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

本案中,原告孔敏婚前系被告村村民,婚后户口未迁出,也未纳入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原告并没有丧失被告村村民资格,仍是该村村民,应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

原告要求获得该村征地补偿款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二、被告征地款分配方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分配方案对原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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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周某某诉孙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发回重审)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孙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刘勇律师担任本案的委托代理人,在开庭前本人仔细查阅案卷,分析全案的证据,又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代理人对本案有了更充分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61396.30元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的实际支付款项,被告至今已向原告实际支付了5276667元,已超付了1857278.76元。

同时假定被告真实存在欠付工程款,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竣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也无权主张索要工程款,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原、被告主体均不适格,原告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1.2014年6月24日《工程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6·24协议书”)签订的主体为甲方巴楚县H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周某某、伍某某签订的,孙某某、汪某东只作为代表签字。

协议书加盖了巴楚县H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充分说明诉讼主体为该公司。

如果该公司已注销,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之规定。

本案主体也应是该公司的股东即第三人汪某东,而绝不可能是被告。

同时该协议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2.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实际履行的协议是2014年6月27日甲方巴楚县H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S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以下简称“6·27协议书”)。

该协议既有S公司的公章也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的印章,又有其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确认的给付劳务费的书面凭证,所以合同相对人应当是原审第三人S公司,本案的承建单位是第三人S公司,并非是原告,原告只是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根本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即便法院认可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若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的,也应按6·27协议书单价即每平方米1016元结算工程款。

首先,6·27协议书约定的建设单位(S公司)与工程总价款(801万)与《巴楚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上所记载的内容一致,实际执行的也是6·27协议书,即6·27协议书为合法有效的备案中标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之规定,本案应以6·27协议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其次,在存在一前一后两个合同的情况下,原则上在后签订的6·27协议书事实上已构成对在先签订的6·24协议书在结算价款等实质内容上的合意变更。

三、被告不仅不欠付原告工程款,而且已超付1857278.76元,原告依法应予返还。

被告实际已付工程款5276667元。

首先需要说明一点:2014年11月23日原告二人写的《收条》明确备注:2014年11月23日之前“伍某某和周某某所写的收条作废”,针对的是原告个人所书写“收条”作废,并不包括被告自己交款的交款凭证及其他人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具体数额如下:1.2014年11月23日前共支付原告320.66万元。

有2014年11月23日两人写的《收条》为证。

2.2014年11月28日、12月5日支付原告现金20万。

有2014年11月28日伍某某与周某某收到工程款10万元的《领条》及2014年12月5日伍某某与周某某收到孙某某10万元工程款出具《领条》为证。

3.被告支付消防工程款项301900元。

原告在2014年11月23日收条上也明确注明了不包括消防工程,由被告支付了该工程款301900元。

2014年8月27日孙某某、汪某东与新疆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董某某)及新疆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收到消防工程款301900元的《收条》和打款凭证可以充分证实该事实。

4.被告支付商混款50万元。

有2014年6月25日天津某商混公司向被告出具的50万元的收据及打款凭证为证,这50万元没有算在320万元里面,而且320万元的收条写得很明确是2014年11月23之前伍某某和周某某所写的条子作废,并不包括被告为该工程支付材料款,同时该收条也并非是原告伍某某和周某某所书写,不包括在320万元里面。

5.被告支付钢筋工工资41万元。

2014年11月28日原告伍某某写的《说明》一份,明确说明:卓某某干钢筋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1万元,已经预支28万元,剩余13万元。

2014年11月28日卓某某收到被告孙某某钢筋工工资13万元。

2015年10月27日卓某某向被告出具的收条,明确说明钢筋工工资已由被告孙某某付清,结合银行的取款记录,充分证实被告支付了卓某某钢筋工工资41万元,并非只是6万元。

而且这是在2014年11月23日之后所书写证明和付的款项。

6.被告支付外墙喷漆款8.3万元。

2014年11月1日被告孙某某与李某波签订外墙喷漆《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并在2014年12月全部支付了该款项,2016年12月27日李某波收到该工程款8.3万元并向被告出具了收条一张。

7.被告支付大理石人工工资6.8万元。

2014年10月19日李某俊与孙某某签订的关于一二层墙面大理石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书》及李某俊2014年11月24日收到孙某某68000元工资的收条一张充分证实本应由原告完成,最后由李某俊完成,被告支付了该6.8万元工资。

8.被告垫付建设税507167元(原件在法院)。

该税款依法应由收取工程款的施工方即原告来支付,但实际上是由孙某某垫付的。

原告在2019年3月12日新的起诉状中(2018年6月16日为原起诉状)所称“由被告向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交纳保证金、税金、保险费等费用”的说法,纯属原告杜撰,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在6·24协议书及6·27协议书中均没有任何关于由被告支付税金等费用的相关约定,同时320万元收条写得非常清楚“伍某某和周某某写的条子作废”,并不包括被告自己交款这些条据。

综上所述,被告已付的工程款为:3206600元+20万元(公司)+50万元(商混.原告认可21万元)+301900元(消防)+41万元(钢筋工工资,诉状认可6万元)+8.3万元(外墙喷漆)+6.8万元(大理石)+507167元(建设税)=5276667元。

以双方实际履行且合法有效的“6·27协议书”中明确的单价1016元每平方米×被告实际享有的面积3562.39平方米,被告应付工程款总额为3619388.24元,扣除答辩人实际主张的两项未完工程款20万元(即电线材料款20万和宾馆二楼未完工程款24万元,两项工程实际金额为44万元),被告实际应付款为3419388.24元,与实际已付工程款5276667元减扣,被告已超付工程款1857278.76元。

四、原告不仅无权主张20万元的电线材料款,相反该工程款必须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被告预付给汪某富的20万元电线材料款并不包括在2014年11月23日对帐的320余万元的收条中。

收条中只包括了被告支付的电工工资36600元。

其次,原告无权主张20万元电线材料款。

从被告提供的巴楚县人民法院(2017)新3130民初27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的事实可知,是被告预付了20万元电线材料款,事后汪某富却违反约定没有向被告提供对价的电线材料,被告宾馆所用电线是被告从汪某富之外的其他地方另行购买的。

同时根据证人汪某平的证言可以证实,是被告自己找人施工并支付了人工工资,原告并没有实际施工该工程项目。

既然原告没有支付20万元的材料款,又没有实际施工,而是由被告从其他地方另行购买电线材料并亲自找人施工完成的,试问原告有何权利要求被告孙某某支付该材料款?20万元电线预付款又怎么可能包含在320万元已付工程款的收条中呢?相反,应从被告应付工程款中减除该部分工程款,即20万材料款和相应人工工资。

因为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是包含了电线施工项目的,即被告应付的工程总价款中已然包括了电线工程款,只要原告没有施工该项目,无论是被告另行找人完成还是他人无偿为被告完成,都应从被告应付工程款中减除该部分工程款。

另外,针对证人汪某富的证人证言,因其本人与被告在2017年为电线买卖合同发生过诉讼,存在现实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之规定,汪某富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且原告方又无其他证据进行辅证,该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同时,其陈述与2017年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相违背,试图否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于法相悖,其证人证言不能被采信。

退一步讲,即便两原告与汪某富之间存在过真实的电线电缆买卖关系,也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也没有用于被告综合宾馆建设项目上,被告宾馆的电线是被告从汪某富之外的其他地方购买并自己找人安装的。

综上,原告张冠李戴、无理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电线材料款的请求是非常荒谬的。

五、关于10万元的变更增加工程款及工程鉴定问题。

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巴楚县综合宾馆设计变更单上既没有发包方代表孙某某或汪某东的签名确认,工程名称也不是本案的涉案工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所证明的问题都不能认可。

同时即便真实存在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也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理由如下:1.原告无权变更设计并增加工程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之规定,变更设计并增加工程量依法应由设计部门进行变更而非施工人方。

2.原告无权主张变更增加的工程款。

根据“6·27协议书”通用条款八工程变更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以及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原告认可的“6·24协议书”五、合同价款:(4)若涉及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量的,须经甲方项目负责人下达指令,变更签证除应由监理方签字外,还须由甲方工程部和有关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在实际发生日后的十五日内报甲方财务部负责人复核签字,并由甲方分管领导签字,以及最终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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