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无偿献血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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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例文二: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5600字)

公文例文二: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5600字)

公文例文二: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5600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厦府〔20xx〕97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已经第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附件:《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印章)二○○九年x月x日主题词:卫生医疗议案(八)报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河水质污染问题的报告泉政文〔20xx〕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省政府转来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关于洛阳江水质污染状况的报告,经市政府调查研究,对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及解决方案报告如下:一、解决洛阳江水质污染问题的关键是尽快建成污水处理厂。

现在洛阳江的污染主要是洛江区排放的污水所致。

洛江区的排放量为2 5万吨,污水比较集中,因污水处理厂未能及时建立,致使污水直接排入洛阳江,造成了洛阳江的污染。

为解决洛阳江的污染,市政府已抓紧洛江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争取在20xx年建成。

洛江区污水处理厂原设计概算为8316万元,按现行价格估算约为1100万元,已于20xx年9月开工,建成了8项附属设施,计完成投资200万元。

市政府今年安排的300万元投资已全部落实,洛江区环保局正在组织实施。

根据洛阳江河道以南人口密集区的地下水污染和环境问题,在污水处理厂未建成之前,利用现有污水管道,把污水引到某区污水处理厂以西,污水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出口,这就避开了污染区。

二、电热厂的粉煤灰也是污染源之一。

对于电热厂储灰厂的选址,必须考虑到对地下水和环境的污染。

选址已责成洛江区电热厂抓紧做工作,争取尽快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对南储灰厂渗漏对地下水的污染,主要采取截流集中排放的措施,以减少对地下水的污染。

特此报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二○○五年x月x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报告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洪府文〔20xx〕197号签发人:李豆罗江西省人民政府: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南昌率先做强做大、中部快速崛起的发展战略,带动昌北新区建设,拓展中心城市规模,全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委、市政府拟将市政府驻地从东湖区滕王阁街道办事处民德路401号迁移至东湖区沙井街道办事处新府路118号。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核定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6]服64号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核定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6]服64号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核定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核定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6〕服64号2006年2月23日)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属各有关医疗机构,省血液中心: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2005]437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采供血机构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配血费按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储血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另行制定,在制定前暂按每袋8元计价,医疗机构收取此项费用后,原临床用血服务费同时取消。

二、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如下:(一)全血,每200毫升220元。

(二)手工分离成分血1、红细胞悬液,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10元。

2、浓缩血小板,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00元。

3、冷沉淀凝血因子,每单位140元。

4、洗涤红细胞,每单位290元。

(三)手工分离冰冻血浆1、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2、普通冰冻血浆,每100毫升30元。

(四)机采成分血1、单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380元。

2、单采粒细胞,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380元。

3、单采淋巴细胞,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380元。

(五)冰冻血液1、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手工法每单位340元,机器法每单位460元。

献血证有什么用途

献血证有什么用途

献血证有什么用途无偿献血证既是献血者的荣誉证书,也是献血次数和献血数量的记录证明。

当需要使用无偿献血证时应该怎么正确使用呢?下面就让店铺来给你科普一下献血证有什么用途_献血证有哪些用处。

献血证的用法在医院用血是按照程序交钱,出院后带上以下原件及复印件两份:(1)献血证。

(2)双方身份证。

(3)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证明(户口本)。

(4)所在医院的用血证明(用血时间、用血量、用血品种、医生签名和医院公章)(5)用血的发票单据。

带齐后到血站报销。

还有重要的是你要回献血的地方的血站报销!或者你直接咨询血站。

献血证的享受权利凡无偿献血者有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献血量的计算: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四百毫升按两次计算。

成份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肆次计算。

金奖:无偿献血40次。

银奖:无偿献血30次。

铜奖:无偿献血20次。

献血者人格不受侮辱,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力。

献血者参加献血可享受免费体检、血液检查的特遇。

根据江苏省公民临床用血及互助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免交用血互助保证金,并且自己或本人直系亲属用血可以免费用血。

献血证书的颁发《无偿献血证》为献血者的荣誉证书,同时亦是献血次数和献血数量的记录证明。

《无偿献血证》还是无偿献血者和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用血时免费用血互助保证金和用血后报销血液成本费的凭证之一。

因此,一份《无偿献血证》也可看成是一份保险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如下用血权利: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有享受免费用血的权利。

无偿献血者(不包括自身储血)累计献血量在800毫升以下的,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累计献血量在800毫升(含800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需要临床用血的,可以按献血者实际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又如《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规定:献血者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下的,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临床用血,可以累计按其献血量的3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5年后临床用血,可以累计按其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为何献血无偿,用血需要花钱?

为何献血无偿,用血需要花钱?

为何献血无偿,用血却需要花钱?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我国早在1998年10月1日便已制定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明确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鼓励大家出于爱心、志愿无偿献血,而非功利性原因或其他原因去献血,因为血液是无价的,不应该将其市场化,同时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用血安全,避免献血者不顾自身身体情况(健康或不健康)盲目去献血,最终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

那么,病人临床用血交纳的费用是什么呢?是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而不是血液本身的价钱。

我们的血液经采集以后并不是直接发往医院,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检验、制备、包装,符合检验标准的血液最终在保存期内根据临床用血的需要才能被发往医院供病人使用,病人用血的花费主要就是这些过程中需要用到的设备、检验、包装等耗材的成本花费。

这儿要特别提到的一点是,血站属于公益性公共卫生机构,血站所有血费收入,全部收缴入国库;血站所有费用支出,包括血液采集、检测等成本费和人员支出所需费用,都是另向财政申请,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从公共财政中拨付和使用的。

所以,通俗地说,血站是“不赚钱”的。

关于医院里输血用血的具体费用又是如何定价的呢?举例福建省血液成分的定价。

相关规定明确医院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仅包括配血费、储血费和血站供应价格这三类。

配血费和储血费就是指医院输血前的各项检测费用,以及血液保存的费用等,血站的供应价格仅仅是血站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如200毫升红细胞悬液(贫血病人需要输注的一种血液产品),全省统一收费标准210元,这只是包含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环节中发生的物料、设备等消耗成本,并没有把间接成本、管理成本、房屋成本以及人工成本等费用计算在内。

所以,这就是为何献血无偿,用血却需要花钱的根本原因。

病人在输血时所交纳的费用本质上就是一些必须的成本消耗,而并不是用来“购买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

临床用血由指定的血站供给(第四条) 对接收的血液要认真核查,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第七、八条) 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24小时监控(第九条) 输血治疗前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医疗文书、随病历保存(第二十条)住院病历三十年 应急用血需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十九条) 边远地区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生命垂危急需输血,其他措施不能代替 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检测乙肝、丙肝、艾滋病抗体的条件
机构设置 二级及以上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下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领导小组” 人员组成 院长(或分管院长)、医务处(科)、输血科、有关临床科室主任及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任务而定。 工作职责 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培训和教育; 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规范了临床输血程序 明确指出了临床输血各个环节中所要遵循的行为规范 八个附件指明了临床输血技术操作细节 此文件虽有某些缺陷,但具有适用性,可操作性 医疗机构如能严格执行此规范,输血技术水平将有极大提高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受血者身份的正确确认 正确获取和标识输血前检验的血标本 血型鉴定、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要符合标准操作规程 受血者身份的最后核对,确保正确的血液输给正确的患者
人员 必须配备医学检验人员,并具备输血科工作资格:经过专门培训,具备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知识,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初级以上职称; 输血科至少有一名中级职称; 每年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有传染病者不得从事输血工作。
设备 专用储血冰箱(储血冰柜)、专用血小板保存箱 必备仪器:离心机、恒温水箱(或孵箱)、显微镜、紫外灯(三氧机) 必备试剂:ABO标准血清、 ABO标准红细胞、抗D血清(Rh)、聚凝胺试剂等 对仪器要求: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定期检查、校正、有使用及维修保养记录) 对试剂要求:试剂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福建省献血工作办公室无偿献血报销实施细则

福建省献血工作办公室无偿献血报销实施细则

福建省献血工作办公室无偿献血报销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用血报销程序,根据《献血法》、《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福建省无偿献血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6】服6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范围适用于在福建省内献血(在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除外)的献血者和献血者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用血报销手续的办理。

2.职责2.1献血服务部门负责报销的受理、报销凭据的初审、报销材料的整理。

2.2财务部门负责报销材料、报销金额会计审核和结算。

2.3献血服务科主管、献血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审批。

3.报销凭据3.1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需提供以下凭据:献血证、有效身份证件、出院小结、收费票据(就诊医院开具的正式发票)和用血费用清单。

3.2献血者直系亲属及配偶用血报销需提供以下凭据:除3.1规定的凭据外,还需用血者有效身份证件、用血者与献血者的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薄或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系证明)。

3.3献血者和受血者以外人员代理报销的,代理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4关于报销凭据的相关说明3.4.1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出生证等;3.4.2无出院小结的,可用疾病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或病历等疾病证明相关材料代替;3.4.3发票未体现输血费用的,可由就诊医院在发票上注明输血费金额并加盖公章,或由就诊医院出具证明(内容包括受血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输血日期、输注血液的品种和血量、输血费金额、医院盖章)代替;3.4.4因办理医保报销手续,报销凭据被有关单位收存无法出示原件的,可由收存单位出具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视同原件”,加盖收存单位公章来代替;3.4.5用血费用清单不齐全,但是费用清单体现的输血量大于所能报销的血量的,不影响报销手续的办理。

用血费用清单不齐全,且费用清单体现的输血量小于所能报销的血量,导致无法核算报销金额的,以及无用血费用清单的且无法收集齐全的,可由医院出具证明(内容包括受血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输血日期、输注血液的品种和血量、输血费金额、医院盖章)。

2024年无偿献血及临床用血知识培训试题

2024年无偿献血及临床用血知识培训试题

2024年无偿献血及临床用血知识培训试题1.我国实行的献血制度是() [单选题]A 无偿献血制度(正确答案)B 无偿献血和互助献血C 自愿献血2.国家鼓励哪些人员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单选题]A 工人、农民、外来务工人员B 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工作人员C 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正确答案)医务工作者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遵循的原则() [单选题]A 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正确答案)B 沿用传统输血、病人失多少血,补多少的输血原则C 随时与血站联系,急用急取的原则D 根据临床需要,随用随取的原则4.为安全输血,临床医生对需要输血的病人做那些工作?() [单选题]A 动员患者自身储血,手术回收血,动员亲友献血(正确答案)B 让病人及家属自行解决C 向本院输血科申请D 放弃治疗5.医疗机构临床备血,由下列()提出申请。

[单选题]A 住院医师B 主治医师C 中级以上医师(正确答案)D 科主任6.RH(D)阴性或其他稀有血型,择期手术时,如何输血最好 ( ) [单选题]A 应动员患者自身输血(正确答案)B 选择同型血C 选择配合血输注D 选晶体或胶体液7.输血时患者同时输其他含钙药品时,能用同一付输液耗材吗?()[单选题]A 用生理盐水冲洗后应用B 应换输血器(正确答案)C 不冲洗也可以用D 可以8.机器单采血小板需要保存的应采集的容量及血小板含量为() [单选题]A 250-300mL 含血小板量 2.5×1011(正确答案)B 125-200mL 含血小板量 2.5×1011C 125-200mL 含血小板量 2.5×1011D、150-300ml 含血小板量 2.5×10119.红细胞运送过程中,温度应保持在()的范围内 [单选题]A 2℃~10℃(正确答案)B 20℃~25℃C 8℃~15℃D 任何温度10.血液需要预热时,水浴温度应为() [单选题]A 30℃~37℃(正确答案)35℃~40℃C 25℃~37℃D 20℃~36℃ .11.全血/红细胞离开冰箱后()小时以内输注结束。

人民医院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直报宣传材料

人民医院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直报宣传材料

人民医院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直报宣传材料
从2013年10月1日起,我院无偿献血报销方式由献血办负责报销,改为出院时由医院直接负责报销,再由医院与采供血机构进行结算。

用血量规定
根据《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规定》,居民无偿献血达到800ml的,本人可终生免费用血;少于800ml的,自献血日起五年内可以享受其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自献血日起五年后,可以免费使用与其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另外,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免费使用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无偿献血后可报销的费用包括哪些?
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采集、储藏、分离、检验等费用;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减交上述费用。

献血报销该准备哪些材料?
报销用血费时,请大家记得出示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用血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要带好用血者身份证、能证明与献血者关系的材料,并填写申请单。

无偿献血报销流程。

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

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

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5.26•【字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的公告《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26日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2000年5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血工作,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并推动公民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医疗用血的实际需要规定年度献血指导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实施本区域年度献血指导性计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安排的献血指导性计划,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加献血。

第五条出现自然灾害、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临床用血不能满足需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临时指定单位组织公民自愿参加献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宣传、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社会公益性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科学知识的教育。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闽政〔2020〕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闽政〔2020〕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闽政〔2020〕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决定,2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予以废止。

被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共29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20年6月12日附件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共29件)序号文号标题1闽政办〔2007〕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统一招标协议的通知2闽政〔2008〕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3闽政办〔2008〕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4闽政〔201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5闽政〔201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通知6闽政〔2010〕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建省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的指导意见7闽政〔2011〕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8闽政办〔2011〕1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9闽政办〔2011〕19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工作方案的通知10闽政办〔2012〕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州大都市区推进福莆宁同城化工作方案的通知1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闽东电机电器千亿产业集群发展措施的通知12闽政〔2013〕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13闽政〔2013〕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十二条措施的通知14闽政办〔2013〕1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我省水泥产业转型升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15闽政办〔201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16闽政办〔2014〕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17闽政办〔2014〕1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18闽政办〔201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19闽政〔2015〕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远洋渔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20闽政办〔2015〕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信息通信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2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22闽政〔2016〕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3闽政办〔2016〕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6-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24闽政办〔2016〕1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25闽政办〔2017〕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26闽政办〔2017〕1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27闽政办发明电〔2018〕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两节”期间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28闽政办〔2018〕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29闽政办发明电〔2018〕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2019年“两节”期间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结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福建省无偿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福建省无偿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福建省无偿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闽政办网传〔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福建省无偿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闽政办网传〔2018〕2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建立福建省无偿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在省政府领导下,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负责审定和下达省无偿献血计划,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无偿献血工作情况;审定和组织无偿献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扬事项;审定全省无偿献血动员、组织、招募、采集、管理办法;负责全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抢救用血或应急用血的血源组织和血液调配工作,在出现血液短缺或发生应急用血时,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分级响应措施,保障全省临床用血的供应和安全;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规则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召开,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确有需要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及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三、组成人员召集人:杨贤金省政府副省长副召集人:赖碧涛省政府副秘书长柳红省卫计委主任成员:叶得盛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成员陈璇省委文明办副主任林尧省人大科教文卫工委副主任江登峰省政协科教文卫体委专职副主任潘乙凡省发改委副主任陈晓春省卫计委副主任李迅省教育厅副厅长游建胜省科技厅副厅长杜清森省公安厅副厅长林德明省司法厅副厅长林贻武省财政厅副厅长王明炫省住建厅副厅长王强省人社厅副厅长雷文忠省交通厅副厅长陈吉省文化厅副厅长卓少锋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巡视员姚建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冰新省总工会副厅级干部袁素玲省妇联副主席陈训明团省委副书记毛文航省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计委,负责协调办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浅谈规范血站业务档案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浅谈规范血站业务档案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浅谈规范血站业务档案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表时间:2015-05-07T15:21:00.803Z 来源:《世界复合医学》2015年第4期供稿作者:杨颖[导读] 在输血医疗纠纷案件中,血站需提供证据证实自已在采供血过程中无过错,血站业务档案就是维护献血者。

杨颖福建省泉州市中心血站福建泉州 362000【中图分类号】RP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276-7808(2015)-04-353-012015年新年伊始,央视新闻关注了福州一名患者疑似因在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件。

1 月10 日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召开该名患者输注“窗口期”血液感染艾滋病事件新闻通气会,调查组对照《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血站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福建省血液中心的采供血管理、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的临床用血管理进行严格、认真地检查,认为省血液中心血液采集、检测、制备过程规范,各项记录完整且可以实现有效追溯,没有发现存在违反国家血液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血站和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行为。

虽然目前该事件还在处理中,但我们从中认识到血站采供血过程中形成的业务档案资料对该事件调查的重要性。

笔者就如何规范血站业务档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谈谈几点体会。

1、规范血站业务档案管理的意义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知识的普及,与输血相关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逐年呈上升的趋势,其中不乏社会影响大的医疗纠纷,如经输血后感染甲肝、乙肝、丙肝、艾滋病等。

医疗纠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输血医疗纠纷案件中,血站需提供证据证实自已在采供血过程中无过错,血站业务档案就是维护献血者、受血者、采供机构和医疗机构权益的重要证据,2、规范血站业务档案管理的措施2.1 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加强档案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全员的档案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档案管理意识。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闽卫医政〔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闽卫医政〔2022〕109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省血液中心,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为加强我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与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9月16日福建省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血站服务体系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血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采供血服务资源配置,构建优质高效的血站服务体系,提升血液安全供应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推动我省医疗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依据《全国血站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福建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规划》《福建省卫生健康发展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健康福建2030”行动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现状无偿献血是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益事业。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将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

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无偿献血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无偿献血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无偿献血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09〕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群团组织,中央、省、市属在岩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开展无偿献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龙岩市开展无偿献血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公民无偿献血工作健康、稳定、持续的开展,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无偿献血的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公民献血委员会,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落实献血工作,推动公民献血工作的开展。

公民献血委员会由各级政府分管卫生的市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办、文明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人事、公安、民政、司法、城建、安监、文化、教育、宣传、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的领导组成。

公民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献血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献血法》,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血液采集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程;2、各级人民政府及宣传、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科学知识的教育;3、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社会公益性宣传;4、为便利公民献血,在社区、街道、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献血屋或者临时采血点,以及使用采血车依法采集血液时,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监察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和提供方便;5、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组织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招募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6、各地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行政部门及血站鼓励依法成立的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Rh阴性特殊血型联谊会及其它有利于献血工作的团队组织,促进公民参与献血工作;7、公安、司法、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非法采供血行为的查处和打击,落实献血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维护正常的采供血秩序;8、各级人民政府应适当安排无偿献血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等支出;9、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院输血部门的评审,负责监督检查献血、医疗临床用血管理;10、公民献血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重大抢救的血液调配,负责实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奖励与处罚。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7•【字号】厦财社〔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社〔2024〕5号各区财政局、卫健局,各有关卫生健康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4月27日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4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6号)以及市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用于支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主要包括:(一)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

(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1.疾病预防控制。

氟骨症、饮水型氟中毒、碘缺乏病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等地方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丝虫病、血吸虫病、痢疾、军团病、伤寒、感染性腹泻、出血热、钩体热、乙脑、病媒生物、消毒质量等重点疾病防控;疫苗异常反应补偿及冷链设备更新维护,登革热、霍乱等输入性传染病突发疫情处置等重大疾病防治。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
(2004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4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促进和平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将动产、不动产用于兴办符合红十字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Nhomakorabea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财产以及捐赠款物的管理、审查、监督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的捐赠款物及其使用情况;每年向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款物,应当用于红十字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红十字会处分捐赠款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需改变救助用途的,必须征得捐赠者同意。
捐赠者、资助者有权向红十字会查询所捐赠、资助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者、资助者的查询,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行业红十字会接受省红十字会的指导。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地县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红十字事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红十字事业。提倡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各级地方红十字会设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省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福建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5-2020年)

福建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5-2020年)

福建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5-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5-2020年)》。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与安全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科学发展、服务可及、安全有效”的原则,全省统一规划设置采供血机构,合理配置血液资源,建立起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保证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网络,提高血液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血站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增强突发公共事件供血保障能力,杜绝可控因素造成的经血传播疾病的发生,保障全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

二、规划依据(一)基本情况福建省地处东南沿海,面积12.1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3800多万。

截止2014年,全省各类卫生计生机构8788个(不含村卫生室),其中:各级各类医院557所(三级医院59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31所、乡镇卫生院880所。

2014年,全省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数16589万人次,其中入院533万人次,住院病人手术109万人次。

(二)一般血站及无偿献血现状全省已批准设置采供血机构9个,即血液中心1个,中心血站8个,全省血站从业人员713人,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采供血服务网络。

2014年我省人口献血率8‰,供应红细胞47万单位,血小板3万治疗量。

随着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全省医疗机构诊疗人次、手术人次逐年增加,血液需求量持续增长。

但近年来,全省献血人数增长速度低于医院诊疗人次的增长速度,血液供需存在较大缺口。

部分设区市采血点布局不够合理,网络覆盖不够到位。

一些储血点设置不够科学合理,效率较低,监管薄弱,存在安全隐患。

(三)特殊血站及单采血浆站目前我省无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三、2015年至2020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一)一般血站1. 血液中心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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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无偿献血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无偿献血者合法权益,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指献血者的父母、子女)临床用血费用报销适用本办法,外籍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根据《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享受免费用血。

第四条机采成分血献血者每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成分血折算为800毫升全血,其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参照本办法第三条享受免费用血。

第五条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仅为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不含医疗机构的血型鉴定与配血费、储血费。

第六条献血者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 应持以下材料办理报销手续: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用血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以及《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报销申请单》(见附件)等材料。

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还应当持有用血者身份证和能证明与献血者关系的户籍本、结婚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即用血者或献血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与献血者关系的证明。

第七条计算累计献血量时限以医疗机构发票写明的医疗用血日期为准,在此之前结余的献血量方可用于医疗用血费用报销。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不累计入其无偿献血总量,但献血者可免费使用与其无偿献血等量的血液。

第八条临床用血折算献血量时,每使用一个单位的手工分离成分血折算全血200毫升,每使用一个治疗量机采成分血折算全血800毫升。

第九条设立无偿献血保偿金。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合格,提供给医疗机构的所得,由采血机构每200毫升全血或每单位红细胞悬液提取10元,每1个治疗量机采成份血提取30元归入无偿献血保偿金。

第十条无偿献血保偿金用于支付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临床用血费用和无偿献血的表彰、奖励等费用。

无偿献血的表彰、奖励特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献血办表彰奖励对献血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用于无偿献血的表彰、奖励等经费开支不得超过年度归集金额的20%。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保偿金必须设立独立帐户,由各级献血办负责归口管理,未建立献血办的市、县,可暂时委托当地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等采供血机构管理,其一切财务收支纳入保偿金管理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纳入财政决算报表反映。

血站或中心血库应按季度将无偿献血保偿金划拨给献血办。

第十二条各级献血办或无偿献血保偿金管理单位必须建立无偿献血者档案,内容应包括献血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血型、血液检测情况、献血量、献血日期、采血单位、用血情况、报销情况等。

第十三条实行无偿献血报销首办责任制。

对前来报销的用血费用的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各献血办公室应先予以报销用血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报销后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献血者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

其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应在一个月内将费用汇至其报销地点的献血办公室。

献血者在多个地区献血的,其累计报销费用按献血者在各个地区献血量的比例进行分摊。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直接从医疗费用中抵扣应报销部分,再由用血医疗机构与献血办进行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各地献血办或无偿献血保偿金管理单位和各医疗机构在为献血者报销完用血费用后,应将献血者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情况填入《无偿献血证》,并加盖有效印章。

第十五条每年1月30日前各级献血工作办公室或无偿献血保偿金管理单位应将上年度报销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献血工作办公室。

第十六条各设区的市及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各级献血办无偿献血保偿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福建省无偿献血报销管理办法》(闽卫医〔2001〕422号)中规定的无偿献血保偿金中的归集资金,从实施之日起全部划入新设立的无偿献血保偿金。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1年11月22日下发的《福建省无偿献血报销管理办法》(闽卫医〔2001〕4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报销申请单
编号:年月日
会计:出纳:报销人:领款人:
[备注]
1.用血报销按《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2.凡用血报销申请者,须交验《无偿献血证》及献血者、用血者和报销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用血者
与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以上资料均须交验原件并收复印件留存);出示医院病历复印件及用血证明
(含血型、用血品种、用血量);用血交款的原始收费收据。

3.填写《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报销申请单》,交各地献血办审核用血资料,经批准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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