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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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及设备管理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及设备管理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及设备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及设备管理的通知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城管局,青山湖区城管委,高新区市政公用局,经开区、红谷滩新区城管局,湾里区规建局,桑海开发区城管办: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赣府发[2011]25号),到201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80%以上,南昌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达到100%。

我市与宜春市将作为垃圾处理分类试点示范城市,应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收集网络,建设密闭、环保、高效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努力做到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2011年,市政府已委托南昌市城规院编制完成了“十二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环卫专项规划,对全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按规准进行了布局,明确了处理规模和用地指标,并纳入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城区、开发(新)区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一、垃圾站建设和管理各城区、开发(新)区应根据各自的需求,按照环卫设施建设规划方案,加快垃圾站的建设,对原行吊式垃圾收集设备应尽快进行设备升级改造,全部采用压缩式收运设备,以进一步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遗漏等问题。

此项工作在2013年6月份之前必须完成,对未能按要求采用压缩密闭措施的垃圾运输车辆,我委将不允许其进入填埋处理场。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莲塘组团、昌东组团、湾里组团、望城组团和乐化组团的中心地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其中心地区、一般地区由所在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8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组织培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优化植物品种的配置,使本市四季有花,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布后,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各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具体绿化方案的编制。

具体绿化方案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划定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城市绿线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按照实际用地面积计算;(二)道路按照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计算;株距在6米以下的乔木行道树绿带宽度按照1.5米计算。

第八条下列费用应当纳入市、区财政城市绿化经费专户管理:(一)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城市绿化资金;(二)社会捐赠的城市绿化资金。

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

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

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执法行为第四章协调与配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昌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协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扰乱、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市和区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人防、住建、民政、工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6月5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市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地处市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水利、工商、建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邮政、电信、铁路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除市、区财政拨款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民办保洁费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兴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企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责、权、利相统一,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南昌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南昌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南昌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引言南昌市是江西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南昌市物业管理的规范与标准化,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南昌市政府制定了《南昌物业管理条例》,旨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体系,维护社区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物业服务的范围和内容1.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是指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进行维修、管理和保养,保障住户正常生活所需的各项服务,提供清洁、安全和优质的居住环境。

2. 商业物业服务商业物业服务包括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写字楼、酒店等商业用途的物业管理,旨在为商户和租户提供便捷的营商环境,维护商业设施的正常运营。

3. 工业物业服务工业物业服务主要是针对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工业用途的物业管理,包括对厂房、设备和环境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三、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1. 维护公共秩序物业管理机构有责任维护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场所的公共秩序,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保障居民和企业的安全。

2. 维修和保养物业管理机构要负责对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并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护。

3. 提供公共服务物业管理机构要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垃圾清理、绿化养护、供水供电等服务,保障居民和企业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求。

4. 纠纷调解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居民之间、居民与物业之间的纠纷进行及时调解,并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物业纠纷。

四、居民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 居民的权利居民有权享受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公共服务,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并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及时处理问题。

2. 企业的权利企业有权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机构维护设施和环境的良好状态,确保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3. 居民和企业的义务居民和企业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物业设施和环境的清洁和安全,不得损坏公共设施,遵守社区公约,不扰乱社区秩序。

南昌城管改革实施方案下载

南昌城管改革实施方案下载

南昌城管改革实施方案下载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一、改革背景近年来,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平,推动城市管理现代化,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效能,南昌市决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改革。

二、改革目标1. 提高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平,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2. 健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完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法规制度;3. 建设高效、规范、廉洁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4. 推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现代化,为城市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改革举措1. 完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法规制度,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依法行政;2. 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加强队伍管理,推动队伍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发展;3. 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信息化系统,提高工作效能;4. 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增强社会共治意识。

四、改革保障1. 健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绩效考核体系;2. 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制度;3. 加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投入,保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改革成效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革实施,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平得到了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改善。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取得了新进展,队伍素质得到了提高,队伍管理更加规范。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涉及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涉及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涉及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涉及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通知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城管执法分局: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随意执法和乱执法的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透明。

我委对《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中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条款内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裁量细化,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一、《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一)从建筑物、构建物内向外抛掷具有明显污染危害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罚款;(二)从建筑物、构建物内向外抛掷一般污染危害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三)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一)在我市严控区内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门店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罚款;(二)在我市控制区内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门店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三)在我市一般区内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门店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三、《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一)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产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一千元罚款;(二)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产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五百元罚款;(三)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二百元罚款。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法规文件 >> 市政府规章第154号《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 安2014年9月15日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索引号: A00000-0205-2014-0003 主题分类:城市规划发布机构:南昌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生成日期: 2014年09月18日 名 称: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编号:市政府令第154号 所属主题: 城市规划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七条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总平面图;(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3]6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资金的各类城建项目(下称工程项目),涉及到国家、省里项目投入资金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它城市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及投资额的不同区别对待,力求简化前期手续。

(一)工艺、技术简单、建设方案明确、结构安全系数较大的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可凭立项批准文件,直接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安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城市道路拓宽、改造项目;2、小桥新建及200万元以下的桥梁维修、加固(非结构安全性)项目;3、投资额300万以下的公路、排水、市政、园林的维修与改造项目;4、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道路的拓宽、改造。

(二)采取一阶段设计时,市发展计划部门可直接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初审并批准概算。

(三)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发证时,应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操作: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及市规划部门的地形图、批准的规划方案到市规划部门办理;2、建设用地批准书: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国土部门办理;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市规划部门办理;4、拆迁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安2017年12月17日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指挥岗亭、隔离设施、防撞护栏、路面缓冲设施、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视频流量检测设备和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辅助设施。

属于城市道路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园林绿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交通安全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洪府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南昌市城市管理标准(试行)(二〇一一年八月)目录一、总则二、严控区管理标准(一)环境卫生管理标准1. 清扫保洁2. 公共厕所3. 垃圾中转站4. 果壳箱(二)市容市貌管理标准1.街道景观容貌2.建筑工地(三)市政设施管理标准1. 道路2. 桥梁3. 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四)城市照明管理标准(五)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 行道树和分车带管护2. 风景区、公园和花坛管护(六)排水、河湖管理标准三、控制区管理标准(一)环境卫生管理标准1. 清扫保洁2. 公共厕所3. 垃圾中转站4. 果壳箱(二)市容市貌管理标准1.街道景观容貌2.建筑工地(三)市政设施管理标准1. 道路2. 桥梁3. 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四)城市照明管理标准(五)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 行道树和分车带管护2. 绿化带、花坛和游园管护(六)排水、河湖管理标准四、一般区域管理标准五、附则一、总则(一)为聚焦重点,统一规划,强化城市有序管理,实现“疏堵结合、分类错时、规范管理”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市政设施、景观照明、水域容貌、园林绿化管理等。

(三)本标准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严控区、控制区和一般区。

1、严控区指交通主干道、党政机关、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区主要旅游景点和大型广场周边。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3月修订)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3月修订)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201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道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原第六条)单栋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委托规划丙级以上(含丙级)的设计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应包括规划总平面图、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等图纸。

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还应提供日照分析图。

第六条(原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予批准:(一)旧城区居住用地为5000平方米;(二)新城区居住用地为10000平方米;(三)旧城区公共建筑用地为2000平方米;(四)新城区公共建筑用地为4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18•【字号】•【施行日期】1993.12.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1993年12月8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作为重要职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规划要求,实行领导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提高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增加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凡年满十一岁以上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均应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各单位均应组织职工参加义务植树和绿化、美化环境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责任。

第六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绿化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城市绿化详细规划编制具体的绿化方案,按照职责分工,报经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南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委关于南昌市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委关于南昌市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委关于南昌市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6•【字号】洪府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管委关于南昌市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0〕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城管委《南昌市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7月7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南昌市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工作体制,强化城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属地管理职能,切实做好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借鉴深圳、南宁、杭州、镇江等兄弟城市的经验,结合南昌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昌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洪办发[2008]18号),以实现城市管理精细化、长效化为目标,按照城市管理“市级为统揽,区级是关键,街道和社区是基础”的要求,着力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政府城市管理方面的事权,确立各城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工作行政效能与水平。

(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按照“界定责任、分级管理、统一调控”要求,对市、区两级政府在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职责范围进行界定,实行“费随事转”,管理责任单位履行相对职权,承担相应义务。

(二)决策、执行、监督相衔接的原则。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要求,强化城市管理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指挥、领导下,主要履行城市管理综合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的职责,当好城市管理工作的“裁判员”,市本级只承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管理、专业性强的城市管理事项;其余管理事项交由各城区(开发区、新区)组织实施,区一级主要负责执行,专注于城市管理的具体事务,当好城市管理工作的“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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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2011年8月1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注重提高城乡服务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相结合,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风貌相结合,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城管执法人员坚决做到“四个不得”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城管执法人员坚决做到“四个不得”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城管执法人员坚决做到“四个不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城管执法人员坚决做到“四个不得”的通知市城管支队、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执法分局:为贯彻落实好省住建厅关于坚决做到“四个不得”的具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文明执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是认真学习,坚决执行。

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文明执法“四个不得”的要求精神。

即: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要严格执法风纪,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实施强制执法时要对执法过程拍摄取证。

坚决做到“四个不得”:不得粗暴执法,不得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毁坏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严禁酒后执法。

城管执法人员要深刻领会其要求实质,并用于指导日常行政执法行为,坚决加以贯彻执行。

二是规范执法,以人为本。

要结合当前省住建厅正在开展的“城市管理年”活动,城管执法人员在履行城管执法职责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民城市人民管理”的理念,把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探索高效便民的执法方式,多进行换位思考,学会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要立足城市长效管理,积极探索实施堵疏结合的执法新模式。

同时,要特别注意正确认识好城管行政执法与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的关系;特别注意正确践行好执法过程中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特别注意正确履行好服从命令与用心执法的关系;特别注意正确处理好行政处罚中说服教育和收缴惩处的关系。

三是落实责任,加强监督。

市城管委将加大对违法违规、不文明执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8.30•【字号】•【施行日期】1995.08.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规定经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批准南昌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修改后予以公布施行。

1995年8月30日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报告。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授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开发区的,该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办理该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开发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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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日期】2004/04/01【颁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3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莲塘组团、昌东组团、湾里组团、望城组团和乐化组团的中心地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其中心地区、一般地区由所在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予批准:(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2小于4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5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4小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平方米。

(四)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5平方米。

第十一条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得作为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居住建筑:1、一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6至1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1个泊位;2、二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3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2个泊位。

(二)公共建筑:1、行政办公: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3至0.5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3个泊位;2、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25至0.4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5个泊位;3、文化娱乐: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5至0.6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4个泊位。

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泊位数不得低于核定标准泊位数的百分之十五。

核定标准泊位数按照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泊位数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室外机动车停车场每泊位占地20至30平方米,多层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每泊位占地25至35平方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每泊位占地1.5至1.8平方米。

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度。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原则上不再建设东西向居住建筑。

第十五条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下同)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下同)的,在八一大道、阳明路、三经路、沿江北路、抚河北路、站前西路所围合的范围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在老城区的其他范围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

(二)垂直布置的:1、山墙连续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其南北向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但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2、山墙连续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2、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3、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四)南北向平行布置,相邻居住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度差的:1、南侧居住建筑低于北侧居住建筑高度的,以两建筑高度完全重叠的部分计算间距,但不得小于9米。

2、南侧居住建筑高于北侧居住建筑高度的,以两建筑高度完全重叠的部分加上南侧居住建筑高出北侧居住建筑的部分计算间距,但不得小于9米。

(五)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建筑间距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其他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六)相邻居住建筑底层均设有架空层或者储藏间的,计算间距可以不包含底层架空层或者储藏间的建筑高度。

设有架空层或者储藏间的居住建筑在南侧,未设的居住建筑在北侧,按照南侧居住建筑包含架空层或者储藏间在内的建筑物高度计算间距。

第十六条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在老城区不得小于4.5米,在新城区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不得挑阳台。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1、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老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为0.8倍,但均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2、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老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新城区为0.7倍,但均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1、多、低层居住建筑在高层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第1目执行;2、多、低层居住建筑在高层居住建筑东、西侧,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八条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当进行日照分析,满足北侧居住建筑底层住宅大寒日日照不少于1小时的要求。

第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执行,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山墙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三)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但不得小于21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4倍,但不得小于13米;(二)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南北向的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但南侧建筑物是多层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南侧或者东、西侧的,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在南侧的,间距按照本条第(二)项执行;(四)以上各项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均应当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老城区增加百分之十以上,新城区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计算。

第二十二条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或者等于0.8倍的,其南阳台或者东西向主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米,其北阳台或者东西向次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2米;间距大于0.8倍的,阳台最大出挑距离可酌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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