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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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

处理办法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处理办法招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在招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良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会影响投标人的利益,也会损害公共利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招标不良行为:1. 贿赂贿赂是最常见的招标不良行为之一。

贿赂可以是直接的金钱,也可以是间接的好处。

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都会影响招标公正性和公信力。

2. 将竞争对手排除在竞争之外在招标过程中,有些企业可能采取将竞争对手排除在竞争之外的不良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恶意投标,恶意评估等。

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竞争环境,也会损害投标人的利益。

3. 欺诈和虚假陈述在招标过程中,有些企业会采用虚假陈述来影响投标决策。

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公共利益,还会直接影响投标人的利益。

4. 不合理规定和限制在招标过程中,有些企业可能会采取不合理规定和限制来影响竞争环境。

如规定材料必须来自特定供应商,或规定使用特定的技术。

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竞争公正性,也会影响投标人的利益。

不良行为记录簿和处理办法为了确保招标公正性和公信力,招标机构应该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簿。

不良行为记录簿应该包括以下信息:•不良行为的性质和详细描述•不良行为的涉及方•不良行为的证据除了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簿,招标机构还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处理不良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措施:1. 暂停或取消投标人的资格如果投标人被证明有不良行为,招标机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这可以确保投标公正性和公信力。

2. 罚款招标机构可以对不良行为的投标人处以罚款。

这可以作为一种惩罚,也可以作为一种赔偿。

罚款的金额应该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定。

3. 暂停或取消合同如果已签订的合同涉及不良行为,招标机构可以暂停或取消合同。

这可以确保公共利益和投标人的利益。

4. 法律诉讼如果不良行为涉及违法行为,招标机构可以采取法律措施。

这可以确保公共利益和投标人的利益。

总结招标不良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它损害了公共利益和投标人的利益。

为了保证招标公正性和公信力,招标机构应该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簿,并采取一些措施来处理不良行为。

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

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

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1. 引言招投标是涉及国家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环节,严重影响着国家财政有效使用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了加强对招投标违规行为的监管,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制定本问责管理办法。

2. 问责对象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适用于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等。

3. 违规行为及问责措施3.1 投标人违规行为1.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招投标活动,包括项目参与资格、业绩及实力等的虚假陈述。

–问责措施:取消投标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处以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2.投标串通:投标人之间通过协议、联谋等手段达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价格瞒报、划标、分包等。

–问责措施:取消投标资格,限制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处以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3.恶意投标:投标人明知自身不具备投标资格或符合条件,故意参与招标活动,造成资源浪费和招标人损失。

–问责措施:取消投标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处以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3.2 招标人违规行为1.违反公示要求:招标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招标信息,导致公开透明度不足。

–问责措施:通报批评,要求立即进行公示,限期整改,可处以罚款。

2.限制竞争: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限制竞争,如限制特定投标人、设定不合理的条件等。

–问责措施:通报批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限期整改,可处以罚款。

3.操纵评标: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操纵评标结果,违背评标原则和程序。

–问责措施:取消招标结果,重新评标,通报批评,可处以罚款。

3.3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行为1.利益输送: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或索要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问责措施:终止评标委员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处以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2.操纵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背评标原则,操纵评标结果。

–问责措施:终止评标委员资格,重新评标,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处以罚款。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无删减范文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无删减范文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投标人黑名单制度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投标人黑名单制度引言招标和投标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和竞争性投标,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和个人可能会存在不良行为,如串通投标、恶意投标、拖延投标等,损害公平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公正,特别是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利益,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投标人黑名单制度应运而生。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是指记录和归集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和违规行为的档案。

该记录簿作为评估和筛选投标人的重要依据,记录了投标人违规违纪行为的时间、性质、处罚措施等信息,为后续招标活动提供参考和警示作用。

同时,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还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行业良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投标人黑名单制度投标人黑名单制度是指对于重大违规、严重不良行为的投标人,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标活动的行为。

只要投标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例如:串标、贿赂、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评标等,都将被列入黑名单,限制其相关投标活动,直至恢复良好行为。

借助投标人黑名单制度,可以有效惩罚违规行为,防止不良投标人危害招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投标人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投标人黑名单制度的实施需要明确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以下是投标人黑名单制度的主要实施步骤:1. 不良行为记录搜集: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应负责搜集、归集和保存各类不良行为记录,包括违规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2. 不良行为认定:根据已有的规定和标准,对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分类。

投标人黑名单制度中应明确列出具体的不良行为类型和认定标准。

3. 黑名单制定:根据不良行为记录和认定结果,制定黑名单,并确定限制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的期限。

4. 黑名单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进行公示,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方式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提醒各招标单位注意投标人的信用状况。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办法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第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是指在企事业单位的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种不良行为,如违反招标规定、贪污腐败等,都记录在该簿中。

这种记录簿的存在,旨在增强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遏制不正之风,保障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招投标不良行为的种类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擅自更改招标文件内容。

2. 故意制造虚假资质证书,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招标机关。

3. 小组成员违反程序,泄露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开标文件等文件内容。

4. 企业与招标机关相关人员的勾结,涉嫌行贿受贿。

5. 在招标过程中,企业采用价格倾斜等不正常竞标行为。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不良行为,还有很多其他的情况难以一一列举。

这些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投标行业的竞争秩序,限制了公共资源的公正分配,增加了企业的成本,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面对这些问题,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企业可以通过查询和查看该记录簿,了解其他企业的投标情况,完善自身策略和方法。

同时,在招标活动中,企业离不开各类市场及政府部门的支持和保障,如果发现部门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违反招标规定等不良行为,可以通过该记录簿举报相应的不正之风。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的建设不是一纸空文,需要相应的管理人员加强相关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也需要在建设该记录簿的同时,制定出一些合理的惩罚机制,对于涉嫌不良行为的企业,进行一定的处罚和制度上的约束,以保障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环境。

总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是反腐拒贿、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决策公正的有效工具,具备很好的社会价值和重要的监督作用,应该得到各个领域的关注和支持。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2009-1-1)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2009-1-1)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发改法规〔2008〕1531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第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2、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是□否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10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是□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2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序号不良行为选择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10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1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1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AA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是指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研究和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综合受理机制。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工作应按照调查、认定、处理、记录、公示等程序实施。

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有关行为可能属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或接到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可能属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疑点线索,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进行调查核实。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核实。

第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工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认定及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及处理决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认定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成立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作《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决定书》;认定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不成立的,案件终结。

投标人不良行为汇总(承诺不存在不良行为)

投标人不良行为汇总(承诺不存在不良行为)
5年
24
向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
5年
25
在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对管理机构、采购人、其他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等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诋毁、诽谤、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的
5年
26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的行为
酌情处理
1年
7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定时间进行质疑投诉而影响采购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年
9
不按照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包括提供标的、售后服务、技术支持等),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和廉政合同要求的
1年
10
项目负责人不到位,或擅自变换项目负责人,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采购人损失的
1年
11
发生经营状况重大变化以及重要担保、重大合同纠纷或诉讼、信用等级和资质变化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未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书面报告,因而造成采购人损失的
1年
12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的
未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全部货物的,或无故拖延工期的
3年
20
无故不提供中标要求的型号、配置等产品的,或有拆换、调换、截留产品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行为的
3年
21
为获取自身利益,向采购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3年
22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5年
23
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投标人不良行为汇总(承诺不存在不良行为)
序号
不良行为
记录时限
1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全面推进廉洁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所属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中,针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条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不良行为当事人实行信息公开和档案转递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隐瞒资格证明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文件。

(三)恶意串通投标、哄抬价格、压低价格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四)向评标委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职员、参与成为评标或对投标信息获取、中转、汇报、保密等实际工作的职员行贿、请托等行为。

(五)拒绝或拖延合同履行等损害招标投标合同实施效果的行为。

(六)违反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当事人”,包括投标人、评标委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职员、本局相关人员等。

第二章申报及审核第六条对存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当事人,可由其他投标人、设立的投诉等途径向本局反映。

第七条本局应于收到反映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本办法认定不良行为的标准。

如符合标准,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调查方法,进行抽查或审查。

第八条抽查或审查调查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进行。

如需要查封、扣押有关证据物品,应当与当事人一同进行。

调查组组长应当履行职责,按照程序向当事人告知查封、扣押证据物品的相关规定,留下查封、扣押清单,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报请本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移送本局纪委或审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十条对于投标人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投标人不良行为档案,予以公示,实施诚信约束,限制其参加本局及所属单位的招标活动。

不良行为记录对招投标及采购活动的影响

不良行为记录对招投标及采购活动的影响

不良行为记录对招投标及采购活动的影响
国家相关法规及文件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以及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行为。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应以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等网站中公示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信息。

凡是综合管理部门、信用体系主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参与的联合惩戒信息均应纳入采集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招标人不能不切实际、随意、恶意拔高对投标人信用要求,同时也不得利用信用信息为潜在投标人量身裁衣,不得使用超期的不良信用信息,不得影响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正常参加投标活动。

招标人、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对在经营和生产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综合信用评价较差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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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

对招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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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隐瞒招标 文件 要 求 的信息 , 或提 供虚 假 、 引 人 公 告 的联 系人 、 联系 方式 、 办公 地 点等 无法 查找 或无 误解 的其他 信息 的 ; 7 . 无 正 当理 由放 弃 中标 的 ; 法联 系的 ; l 1 . 与招 标人 或投标 人有 串通 投标行 为 的 ;
8 . 收到 中标通知书后 , 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履约 保证金 的 ; 9 . 投标 人 不 服从 现 场工 作 人 员 管理 , 扰 乱 投 标 会场 纪律 的 ;
1 2 .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礼物和礼
金的; 1 3 . 受 委托 未 在规 定 时间 内发 出 中标 通 知书 的 ; 阻碍 或不配合 行 政管理 、监 管部 门对 招标 投标 过 程
人、 投标人 、 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不 良行为。笔者 定 影 响恶劣 的。
认为, 对这 些 不 良行为 应进 行记 录 , 标 准如 下 :
二、 投标人 ( 供应商) 及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Hale Waihona Puke 、招标 人 ( 采购 人 ) 及 从 业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5 . 以挂 靠 、 被 挂 靠 或 以其 他 方 式 允 许 他 人 以企 业名 义参 与 投标 的 ;
6 . 泄露 招 标 投标 活 动 应 当保 密 的信 息和 资料 的 ; 7 . 与投标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有 串通 投标 行 为 的 ;在确 定 中标 人 之 前 就 投标 价 格 、投标 方 案 等实 质 性
法进行 监督 检查 的 ; 1 3 . 收 到 中标 通 知 书 后无 正 当理 由未 在 规定 期 限 内与招标 人签 订合 同 的 ; l 4 . 在投 标过 程 中违反规 定 向有关 人员 行贿 的 ; 1 5 . 其 他 违反 诚 信 原 则或 公 共 资源 交 易 管 理 规 定 影 响恶劣 的 。 四、 评标 专家有 下 列情形 之 一的 。 可 认定 为 不 良 行为, 记 录期 限为 6 至2 4个月 ( 停止 从 业时 间 ) : 1 . 出席 评 审 活 动 , 未 主 动提 交 身 份 证 明录 检 , 2 次 以上 拒绝 接受 工作人 员核 检 的 ; 2 o 进 入 评 标 区 未 按 要 求 存 放 随 身 携 带 通 讯 工

Y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暂行办法

Y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暂行办法

Y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增加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体现招标投标法的诚恳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Y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各方的不良行为信息的收集、记录及公示等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中“招投标参与各方”包括: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确认依据)不良行为应当经过下列文书认定:(一)生效的行政惩罚打算书(二)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行政监督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四)记录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其它文书。

第四条(招标人的不良行为)招标人(含项目业主和其托付的项目管理公司、拆迁代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一)不按招标核准内容招标的;(二)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三)必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签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卑视,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转变中标结果的;(六)与中标人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或受托付负责招标的项目管理公司不良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或接受托付组织招标工作的项目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如不良行为档案:(一)不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及招标核准内容代理的;(二)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有关信息的;(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在备案过程中,供应虚假资料,隐瞒事实或不按要求备案的;(五)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不规范,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办法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第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县招投标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

县招投标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 规范市场秩序, 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招投标领域腐 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逐步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努力营造公开、公平、 公 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 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不良行为记录范围和扣分标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县行业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 由县招 标办按下列标准进行扣分。

(一)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1、应当进入县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进入中心交易的,扣4 分;2、不依法提供招标(采购)必须提供的材料的,扣 2 分;3、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提出不合理要求,排斥和 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扣 2 分;4、无正当理由,不在有效期限内确认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书面材料 的,扣 2 分;5、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者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的,扣2 分;6、无正当理由, 不按照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 扣 2 分;7、不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扣 4 分;8、不按照合同约定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扣 4 分;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发布日期: 2022-10-14 作者:行政服务中心字号: [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27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县招标办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扣2 分。

(二)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1、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无效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 分;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每次扣4 分;2、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每次扣6 分;3、投标人向评委、业主或者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从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每次扣3 分,情节严重的, 每次扣6 分;4、投标人有经评委会评审表决(或者造价部门核算等)认定低于成本价或者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每次扣4 分;5、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经招标人书面允许,抛却投标的, 每次扣2 分;6、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法定因素或者未经招标人允许抛却中标的,每次扣4 分;7、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他人的,每次扣2 分;8、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遵守招投标场所纪律,无理取闹(占领招投标场所,妨碍正常招投标程序进行的;故意损坏招投标场所设施的;煽动滋事的;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的;其他违反开标会现场纪律的行为) ,经工作人员劝阻仍不改正,每次扣2 分;9、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擅自变更项目班子成员的,每次扣2 分;10、中标人不按中标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签订与中标条件相背离的合同,每次扣2 分;11、中标人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合同 (包括能够实际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到了履行期不能实际履行),引起业主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2 分;12、投标人半年内累计浮现无效标三次以上的,扣2 分;13、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每次扣2 分。

26308778_投标人有不良记录就必然不符合中标条件吗

26308778_投标人有不良记录就必然不符合中标条件吗

□文/蔡锟投标人有不良记录就必然不符合中标条件吗蔡锟,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曾担任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

案件来源一审: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2行初23号二审: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0行终62号裁判要旨建设系统的不良行为记录仅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建设系统单位年检和资质评审的主要依据,并不直接等同于导致投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违法行为。

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不符合中标条件、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招投标监管机关应提供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证明并依法允许相对人申辩,在招投标监管机关并未提交相应依据的情况下,其投诉处理决定不能成立。

案件经过涉案项目为“黄山市G205国道改建和梅林南路PPP项目施工监理项目”,招标人为黄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黄山市市政处”)。

2015年9月,黄山市市政处对涉案项目进行了第三次招标,投标人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维公司”)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并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黄山市公管局”)网站进行了中标公示,公示期间为9月17日至9月21日。

2015年9月17日,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山市住建委”)作出《关于黄山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第三次全市督查情况的通报》,对上海三维公司记不良记录一次,期限为6个月。

随后,涉案项目进行了第四次招标,并于2015年10月16日在黄山市公管局网站公示了第四次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为10月19日至21日,中标人并非上海三维公司。

2015年10月20日,上海三维公司就第四次招标及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

同日,其以“招标人黄山市市政处未告知该公司任何理由而取消该公司第三次中标资格,即进行第四次招标产生新的中标候选人”为由向黄山市公管局提起书面投诉。

投诉请求和主张为:要求黄山市公管局责令招标人按项目第三次招标文件向该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责令招标人在项目第三次招标存在的问题未依法处理完毕前不得进行第四次招标。

违规招投标情况汇报

违规招投标情况汇报

违规招投标情况汇报近期,我们公司发现了一些违规招投标的情况,经过调查和整理,现将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违规招投标的情况。

1. 项目名称,XX工程项目。

情况描述,在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限制性条件,导致部分潜在投标人无法参与竞标,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2. 项目名称,XX采购项目。

情况描述,在采购文件中,对于资格要求和技术规格等方面存在模糊不清的描述,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要求,影响了投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项目名称,XX服务项目。

情况描述,在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的关联交易情况,部分投标人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严重损害了公共资源的利益。

二、违规招投标的影响。

1. 对公司自身的影响。

违规招投标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形象,也可能导致公司被相关部门处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2. 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违规招投标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环境,影响了其他合法投标人的权益,也对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了损害。

三、整改措施。

1. 加强内部管理。

加强对招投标流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违规招投标的行为。

2. 完善制度规范。

对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批进行规范化,明确资格要求和技术规格,保障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利。

3. 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严格的违规行为查处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未来工作展望。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制度规范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总结。

违规招投标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市场秩序,我们将以更加严格的态度和更加规范的制度,全面提升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做到合法合规,公平竞争,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遏制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维护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信用意识,促进全市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按照“重在治本、重在监管、重在创新”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实行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使严重扰乱我院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招投标市场更加规范、透明,招投标效率不断提高。

二、不良行为记录范围1、招标单位及其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的;(2)将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3)招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运作或者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中标人的;(4)应在招投标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5)与投标人(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众利益的;(6)在招投标中收受贿赂的;(7)决标时,违规确定中标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拖延决标的;(8)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的;(9)泄露招标投标中应当保密的机密和信息的;(10)违规直接指定分包人的;(11)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12)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13)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磋商的;(14)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改变工程造价(采购金额)协议,或签订“阴阳合同”的;(15)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16)以带资、垫资为先决条件发包工程的;(17)不按规定实施标后监督管理,对项目部施工管理、监理人员、施工机械等到岗到位情况不实行监督、考勤制度的或监督不力的;(18)发现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不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招标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19)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签证等有弄虚作假情形,或不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20)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采购资金),或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的;(2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的;(22)招标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或插手招标和发包活动的;(23)阻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24)不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约定办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的;(25)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存根)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存根)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存根)
(发文编号)(公司、项目负责人):
你方于一年—月—日发生以下不良行为:(代理项目名称,不良行为内容)。

根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修订)》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以及《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不良行为)》(项),对你方做出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代理机构信用扣—分、项目负责人信用扣—分的处理。

你方如有异议,请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发布信用记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提出。

经办人:审批人:
签收人: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发文编号)
(公司、项目负责人):
你方于一年—月—日发生以下不良行为:(代理项目名称,不良行为内容)。

根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修订)》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以及《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不良行为)》(项),对你方做出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代理机构信用扣—分、项目负责人信用扣—分的处理。

你方如有异议,请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发布信用记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提出。

(单位名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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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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