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第一章 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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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 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家颁布的刑法典、单 行刑事法律法规和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中有关犯罪、 刑罚、刑事责任的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刑法典,即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改后的刑法仍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并增加了附则。总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 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 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 土地延伸,也适用我国的刑法:
其一,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其二,我国驻外使 领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一,《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 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 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 全部区域,具体包括:第一,领陆。第二,领水,包括 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第三,领空,即领陆、领水之 上空气空间。第四,底土,即领陆以下的底层土和领水 地水床和底层土。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任务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四、刑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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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具体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 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 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 刑罚处罚的法律。
第三编 刑事法律 第一章 刑法
教学重点与难点
犯罪构成理论;正当防卫;共同犯罪;刑罚种类;量刑 情节;刑法分则中的几个重要犯罪。
目录
第一节 我国刑法的概念、任务、基本原则和适 用范围
第二节 犯 罪 第三节 刑 罚 第四节 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内容 复习思考题
第一节 我国刑法的概念、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 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 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 基本准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含义: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 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 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 定不处罚。”
1、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 有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以属人管辖、保护管
。 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地原则
2、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对地域的效力的规 定。其含义有以下两个方面:
四、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范围, 包括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和时间上的效 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2、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3、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4、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5、我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
第三,新刑法典施行以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规定。 第四,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
3、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 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则分5章101条,分则分10章350条。连同附则共452条。
二、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由我国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决 定的。《刑法》第2条对刑法的任务作了具体规定。
(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刑法的首要任务。
(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维护社会秩序。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 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分析罪轻罪重和刑事责任大小,应结 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 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即对任 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 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 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 面: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行刑上一律平等。
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定罪处罚。 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其具体内容 包括: (1)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2)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3)禁止类推适用,包括禁止司法类推和类推解释。 (4)禁止重法有溯及力。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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