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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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召回制度(5篇)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5篇)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1.目的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2.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2.1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2.2产品存在以下质量缺陷时,进行召回:2.2.1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2.2.2加工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者违反国家禁令要求的食品。

2.2.3产品卫生指标超标。

2.2.4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召回的产品。

3.职责3.1总经理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销售部负责本工作。

3.2销售部职责3.2.1销售部收集各部门传来的有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产品缺陷的反馈与投诉,如实记录每一细节;3.2.2销售部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并呈报总经理,保证总经理了解事件的最新动态;3.2.3销售部有权召集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对质疑原料、包装物和生产过程情况进行检验与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

3.4品管部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产品批次、生产日期、原料批次等)4.产品回收步骤4.1发现问题4.1.1品管部在产品出厂前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分析,查清问题原因;4.1.2客户发现的问题,由销售部及时了解并记录客户反馈的问题,记录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次号等,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销售部保持与客户的持续联系。

4.2投诉评估及时分析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顾客的反馈,分析是由于原辅料的质量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还是产品本身缺陷。

4.3产品回收及处理过程4.3.1对于的确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进行及时召回;4.3.2对于召回的产品立即通过溯源管理制度,进行原辅料和成品的双向追溯,追踪不合格批次数量生产的成品批次,实行召回。

4.3.3对于召回的产品,如的确无法整改与修复的,重新安排生产;对于可以整改的,提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再次检测合格后,予以发货。

4.3.4对于其他合格原辅料生产成品,可不予召回。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2)是指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通过召回措施将不合格品从市场中收回,并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或处理。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篇)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召回行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召回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家用电器、交通工具、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产品召回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以下统称召回主体)因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主动采取措施,收回已经销售的产品或者停止销售的活动。

第四条产品召回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及时发现产品缺陷,并采取召回措施。

(二)安全性原则:召回措施应当能够有效防止产品缺陷导致的危害。

(三)公正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消费者。

(四)透明性原则:召回主体应当向消费者公开召回信息。

第二章召回主体与召回范围第五条下列主体应当履行产品召回义务:(一)生产者:产品的生产者,包括委托生产者和自行生产者。

(二)销售者:产品的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和代理商。

(三)进口商:产品的进口商。

第六条召回范围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者原材料缺陷。

(二)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三)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四)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召回程序第七条召回主体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二)向有关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三)通知销售商和消费者。

第八条召回主体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范围:明确召回产品的型号、批次、规格等。

(二)召回原因:详细说明产品缺陷的性质和危害。

(三)召回措施:包括召回方式、召回期限、赔偿标准等。

(四)召回效果评估:对召回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九条召回主体应当采取以下召回措施:(一)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4篇)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4篇)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的规范,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活动。

第三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坚持消费者至上的原则,加强企业自主召回与政府监督协调,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召回义务和程序第六条出现缺陷消费品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七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召回计划的编制:企业应当根据缺陷消费品的性质、数量和危害程度,制定召回计划,并报送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二)公告公示:企业在启动召回计划后,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告,并在官方网站、媒体等平台上公开召回信息。

(三)召回实施:企业应当对缺陷消费品进行召回,采取有效措施销毁、修复或更换缺陷消费品。

(四)召回报告: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召回情况,并公开召回报告。

第八条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缺陷消费品的名称、型号、批次等基本信息;(二)缺陷描述和可能产生的危害;(三)召回的范围和时间;(四)受影响的消费者应该采取的措施;(五)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

第九条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充分考虑消费者的生活习惯、使用环境和人群特点,采取不同的召回方式,包括广告宣传、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手段。

第十条召回期间,企业应当保持与消费者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以下职责:(一)审核和审批召回计划;(二)监督企业召回的实施情况;(三)公布召回公告和报告;(四)组织召回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分析。

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5篇)

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5篇)

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1、目的为使进入流通领域的、由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合格产品及时、快速、完全的召回,保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3、相关文件《标识和可追溯性》4、职责4.1总经理负责指导组成产品召回工作小组,并负责产品召回计划的审批。

4.2销售部经理负责客户投诉的受理及根据产品召回执行召回时的对外事宜的联络工作。

4.3质检部负责追查客户投诉案发生的原因,及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处理意见,并制定产品召回计划。

4.4生产部配合质检部参与投诉案的原因追查,并提供处理意见。

4.5采购部负责公司采购物资的客户投诉对外联络事宜。

5、程序5.1产品召回小组。

公司应在总经理的指导下成立产品召回工作小组,作为处理产品客诉和产品召回事宜的常设机构,工作小组可由生产技术人员、质检员、业务员、采购员、仓管员等组成。

5.2索取产品信息。

公司生产加工加工的产成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有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产品规格、数量等信息,以便召回时易于识别。

5.3客诉案的受理5.3.1业务员收到投诉或产品不合格信息,应对不合格产品的性质、发生状况、影响程度以及投诉人的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等仔细询问了解,必要时应安排对不合格产品做隔离等措施,以防止危害的扩大,以上过程应如实记录于《客户投诉处理单》中。

5.3.2根据客诉案的性质,由产品召回小组负责不合格原因分析。

涉及产品加工安全卫生的客诉交由质检部和生产部负责分析查找原因,涉及外购物资的客诉则由采购负责处理。

业务员应随时跟踪客诉原因的分析进度,以便于用最快速度和方式对不合格品做处理,以尽量减少所造成的危害。

5.4客诉案的原因追查5.4.1质检部和生产部接受客诉案后,通过公司内部标识和档案,对不合格品的发生原因,从生产各环节进行调查,并将不合格批次产品的生产数量、进入销售环节的数量、销售区域分布广度和企业现库存等信息,记录于产品召回计划中,作为回收操作的执行依据。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范文(3篇)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范文(3篇)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不合格产品召回进行统一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生产或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

不合格产品是指未达到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三、召回程序1. 预警阶段(1)监测预警:我公司设立专门的质量监测预警机构,定期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抽检,并监控市场上的质量情况。

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向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召回程序。

(2)召回计划编制:经营管理部门会同质量监测预警机构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2. 召回通知发布阶段(1)召回通知编制:根据召回计划,经营管理部门编制召回通知,明确召回产品的批次、型号、生产日期等具体信息,并告知消费者有关的权益保障信息。

(2)召回通知发布:召回通知公告应在我公司官方网站、主要媒体和消费者常接触的渠道发布,确保召回通知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消费者。

3. 召回执行阶段(1)全面回收召回产品:我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面回收召回产品,并对召回产品进行检验、处置和销毁。

(2)替换或修理:对于召回产品影响较小、可以通过替换或修理解决的,我公司将提供替换或修理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3)信息更新:我公司将及时更新召回通知,通告消费者召回产品的处置情况和进展。

4. 整改阶段(1)原因分析:对于不合格产品召回事件,我公司将成立调查组,对不合格产品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2)整改措施:根据调查结果,我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5. 召回报告阶段(1)召回报告编制:召回结束后,我公司将编制召回报告,详细记录召回过程和结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公示:召回报告将在我公司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向相关部门报送。

四、召回责任1. 质量监测预警机构负责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不合格产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范文(4篇)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范文(4篇)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对不合格产品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开展产品召回活动。

第四条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一旦发现产品不合格,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召回。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不合格产品召回预警机制,确保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或者进入消费者手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档案,保存有关产品生产、检验、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和相关材料,以备产品召回时使用。

第七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本单位的负责人负责审批,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召回范围和程序第八条召回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2.产品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有可能对用户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3.产品存在误导或虚假宣传,对用户的利益造成损害;4.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市场秩序和行业信誉。

第九条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召回计划的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的时间、范围、方式、成本等要素,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召回通知的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发布召回通知,通知应当包括召回的原因、处理措施、召回方式和联系方式等。

3.召回行动的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召回计划,组织有效的召回行动,包括召回产品的回收、销毁、修复和更新等。

4.召回效果的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召回行动的效果进行评估,并记录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便改进和完善召回制度。

第十条召回范围、方式和成本的确定,应当根据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和召回的需求来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缺陷消费品是指存在缺陷的产品。

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创造、包装、标志、使用说明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或者不完善的内容,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影响或者已经造成影响的状况。

第三条召回是指生产经营者对于已经投放市场的、存在缺陷的产品,采取行政、法律、商议等方式要求企业或者个人收回、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等措施的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监督和管理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

第二章缺陷消费品的召回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存在缺陷的产品承担召回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召回的缺陷消费品全部得到收回,采取的措施应当能够实现统计、分类、检验等管理措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后,应当对收回的缺陷消费品进行处理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处理方式普通有销毁、重新加工、返厂维修、重新检验、重分类等。

第九条消费者因所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伤害,有权向生产经营者提出依法要求赔偿的诉求。

第十条生产经营者对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所发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章召回的责任及义务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制定召回方案,并按照要求将召回信息向社会公示。

同时,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对已经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登记,维护产品追踪系统。

第十二条由于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对国内消费者造成伤害的,进口企业应当承担召回责任。

第十三条召回方案应当包括召回的产品品种、数量和缺陷的程度,以及问题的两种处理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召回的情况、召回后的处理情况等。

产品质量召回制度范文(3篇)

产品质量召回制度范文(3篇)

产品质量召回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企业对于产品质量的管理也愈发关注。

然而,即使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和检测过程中采取了各种措施,有时仍然难以避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声誉,需要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召回制度。

本文旨在制定一份产品质量召回制度范本,以供企业参考。

二、召回范围和条件1. 召回对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生产的、销售的所有产品。

2. 召回条件(1)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2)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等方面的缺陷,无法正常使用或者正常使用会存在安全隐患。

三、召回决策流程1. 问题发现与报告(1)任何员工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立即向上级汇报。

(2)收到质量问题报告后,上级部门应成立召回决策小组,对问题进行评估和分析。

(3)在问题评估和分析完成后,召回决策小组应及时向企业高层报告并提出召回建议。

2. 召回决策(1)企业高层应审查召回建议,确定是否召回。

(2)若决定召回,高层应指派召回负责人,并明确召回范围和时间。

3. 召回实施(1)召回负责人应组织召回团队,编制召回方案并报批。

(2)在召回方案得到批准后,召回负责人应根据召回方案的要求,组织召回行动。

(3)召回行动完成后,召回负责人应向企业高层提交召回报告,并进行问题的分析和总结。

四、召回沟通与执行1. 内部沟通(1)召回负责人应向企业内部各部门通报召回信息,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配合。

(2)召回负责人应向生产部门提供召回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支持。

2. 外部沟通(1)召回负责人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召回信息,以便政府监管部门参与并协助召回行动。

(2)召回负责人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和经销商通报召回信息,并提供召回渠道。

3. 召回执行(1)召回负责人应根据召回方案的要求,及时与消费者和经销商联系,指导其进行召回处理。

(2)召回负责人应建立完善的召回追踪系统,跟踪召回产品的回收情况和处理结果。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三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三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发现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有缺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限期或者无限期进行召回修复或者更换的行为。

第三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发现缺陷汽车产品后,应当立即向质检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第四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通知、公告、召回、处理和记录等程序。

第五条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的企业,予以处罚并公示。

第六条消费者购买的汽车产品发生召回时,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进口者进行相关的维修或者更换。

第七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缺陷汽车产品的判断和报告第九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中对产品进行抽检、测试和监控,发现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进行进一步的检测分析。

第十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发现缺陷汽车产品后,应当立即向质检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缺陷情况、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召回计划等。

第十一条质检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与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协商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

第十二条缺陷汽车产品的判定应当参考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依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十三条质检部门对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报告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和处理第十四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按照质检部门的要求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并向质检部门申请召回。

第十五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及时向质检部门提供召回所需的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质检部门根据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提供的召回计划,将召回信息向社会公布,并要求销售者按要求通知购买者。

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范本

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范本

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明确召回职责、程序和措施,确保缺陷产品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第四条企业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及时公开、积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

二、召回职责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召回管理部门,负责缺陷产品的召回工作。

召回管理部门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缺陷产品召回的第一责任人,对召回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缺陷产品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消费者反馈、市场监督部门通知等缺陷产品信息,并进行核实、分析。

三、召回程序第八条企业应当在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时间、方式、措施等,并报市场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应当通过公告、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召回缺陷产品,并告知消费者退货、换货、修理等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记录,记录召回产品的基本信息、处理情况等内容,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市场监督部门报告。

四、召回措施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缺陷产品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缺陷产品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召回的缺陷产品进行分类处理,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报市场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召回的缺陷产品进行维修、更换、退货等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召回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给予赔偿,并依法承担其他责任。

五、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缺陷产品召回与监测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与监测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与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排出缺陷产品的风险,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使用、管理、召回与监测工作。

第三条定义1.缺陷产品: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或者具有潜在不安全或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产品。

第四条责任分工1.区域/科室负责人应对本区域/科室内的医疗器械和药品进行缺陷产品的召回与监测工作。

2.医院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区域/科室的工作,订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第二章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第五条缺陷产品召回的原则1.安全优先原则:对发现的缺陷产品,应立刻停止使用,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2.预警快速原则:及时关注国家和行业对缺陷产品的预警信息,确保第一时间获悉相关信息。

3.全面沟通原则:与相关厂家、供应商和患者保持紧密联系,共同开展召回工作。

4.及时通报原则:对召回、停用或废弃的缺陷产品,应及时向医院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1.发现缺陷产品:任何医务人员发现缺陷产品或者接到相关举报,应立刻通知所在区域/科室负责人。

2.确认缺陷产品:由所在区域/科室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确认是否存在缺陷。

3.停止使用:一旦确认存在缺陷,应立刻停止使用该产品,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并报告给医院管理部门。

4.召回计划订立:所在区域/科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厂家、供应商协商订立召回计划,明确召回范围、方式、时限、责任等。

5.召回执行:依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区域/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召回工作,确保召回的全面及时、有序进行。

6.召回报告:召回工作完成后,所在区域/科室负责人应向医院管理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包含召回过程、结果和教训。

第七条召回信息的通知与公告1.医院管理部门应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的通知和公告制度,确保召回信息得到及时、准确地转达给相关区域/科室和人员。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引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发现汽车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性能问题后,主动召回已经销售出去的汽车或零部件,并进行检修或更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和促进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阐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定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定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当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发现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威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主动召回已售出的汽车或零部件,进行修理、更换或补偿等措施。

二、法律法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是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法规。

该条例实施了“制造者不得生产、销售具有缺陷的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制造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等原则,明确了制造商和经销商的义务和责任,并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程序、通知、处理、追踪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管理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包括召回计划的制定、公告、实施和后续跟踪等环节。

1. 召回计划的制定制造商或经销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对所有销售的汽车产品进行质量监控和缺陷识别。

一旦发现缺陷问题,制造商应尽快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2. 公告制造商或经销商应在媒体、官方网站或其他适当渠道上发布召回公告,向消费者说明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措施等信息,并告知消费者应及时联系经销商进行维修或更换。

3. 实施制造商或经销商应组织召回行动,与经销商合作,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召回产品应按照召回计划进行修理、更换或补偿等处理,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4. 后续跟踪制造商或经销商应建立召回管理数据库,记录召回工作的执行情况,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随时掌握召回产品的使用情况和后续问题。

四、实施效果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消费者权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汽车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性能问题,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产品召回、销毁管理制度

产品召回、销毁管理制度

产品召回、销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信誉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服务。

第三条产品召回、销毁工作应遵循及时、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产品召回、销毁管理组织,负责产品召回、销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召回第五条产品召回指因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安全隐患,公司主动采取措施,从市场召回已销售的产品。

第六条产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召回: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产品存在较严重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产品存在一般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使用造成不便的。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产品召回预警机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导致召回的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产品召回程序:(一)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产品召回管理组织。

(二)产品召回管理组织对报告进行评估,确定召回等级和范围。

(三)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产品名称、规格、批次、数量、召回日期、召回方式等。

(四)组织实施召回,及时通知消费者和有关单位,采取退货、换货、修理等措施。

(五)对召回产品进行跟踪管理,确保缺陷产品得到妥善处理。

(六)召回结束后,对召回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产品销毁第九条产品销毁指对召回的、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破坏性处理,确保产品不再流入市场。

第十条产品销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产品召回管理组织对召回产品进行评估,确定销毁必要性。

(二)制定销毁计划,包括销毁产品名称、规格、批次、数量、销毁日期、销毁地点等。

(三)组织实施销毁,采取破坏性处理措施,如切割、焚烧、填埋等。

(四)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销毁产品得到妥善处理。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范文(4篇)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范文(4篇)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合格产品对社会造成危害,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流通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不合格产品指未达到安全、卫生、质量等相关国家标准或其它规定要求的产品。

第四条不合格产品召回是指销售者或生产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要求,在发现不合格产品后,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召回工作,并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或重新改造,以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规定要求。

第五条不合格产品召回应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原则进行,并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质量安全保障权。

第六条不合格产品召回的具体措施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七条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有效的召回,并对相关责任进行追究。

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消费者组织和媒体进行不合格产品召回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二章不合格产品召回的范围和程序第九条不合格产品召回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产品存在设计、制造、工艺、材料等不合格问题;(二)产品存在包装、标志、说明书等不合格问题;(三)产品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的问题;(四)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危害或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问题。

第十条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一)召回发起: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发现问题产生后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发起召回。

(二)召回计划:相关部门要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期限、召回方式等。

(三)召回公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发布召回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期限等。

(四)召回执行:召回公告发布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召回计划的规定执行召回工作。

(五)召回报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召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召回情况、召回效果、召回后的处理情况等。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篇)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规范产品召回行为,明确召回程序,确保召回工作及时、有效、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企业设立产品召回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产品召回工作。

第五条产品召回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一)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全面领导产品召回工作。

(二)副组长:由企业分管质量、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三)成员:由质量、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产品召回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调、监督产品召回工作。

(三)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

(四)对召回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一)收集、分析产品质量信息。

(二)提出召回建议。

(三)组织召回实施。

(四)跟踪召回效果。

第八条生产部门负责:(一)配合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进行产品质量分析。

(二)按照召回要求,组织生产召回产品。

(三)对召回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第九条销售部门负责:(一)配合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召回宣传。

(二)协助召回产品的退换货工作。

(三)收集消费者反馈信息。

第十条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一)协助召回产品的退换货工作。

(二)对召回产品进行维修、更换。

(三)收集消费者反馈信息。

第三章召回程序第十一条产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

第十二条主动召回:(一)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应立即组织分析,评估风险,提出召回建议。

(二)产品召回管理领导小组对召回建议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启动召回。

(三)召回启动后,生产部门组织生产召回产品,销售部门进行召回宣传,售后服务部门协助召回产品的退换货工作。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全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全
※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 国家和地区普遍把缺陷产 品召回作为加强消费品安 全监管的重要手段&
2014年统计数据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品召回存在较大的差距&大量缺陷消费品 应召回未召回,对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较大风险。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条&内容比较简洁、通俗易懂。
1
第一条到第三条
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消费品、缺陷品、儿 童玩具等,扩大到包 括儿童用品、电子电 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 费品”。
要发挥缺陷产品召 回在产品质量监管 工作中的“杀手锏” 作用。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 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2015年全国质 检工作会议提出:
2016年全国质 检工作会议提出:
意义
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质量监管的需要&
规定了生产者的责任、目录管理、信息系统和
2
专家库建设、检测机构使用,明确了总局与地
第四条到第十条 方质检部门及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
3
第十一条到
规定了生产者及相关经营者的召回义务,明确了 产品安全信息、调查分析结果的报送义务,以及
第十三条
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的条件。
主要内容
4
第十四条至
规定了主管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缺陷调 查权限、缺陷调查报告、通知生产者召回的程
问题1:到底什么是召回制度? 有何特点、意义和社会价值? 又如何成为“高大上”的质量监管制度?
3W1H
CONTENTS
内容
一、召回制度的背景 二、召回制度在中国 三、消费品召回制度 四、召回实践与认知
01
召回制度的背景
一、起源
1、召回制度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最早诞生于汽车工业领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汽车生产和保有量大幅增加,交通事故引发 的伤亡人数激增&自1792年美国出现第一辆蒸汽汽车至1965年, 美国汽车车祸的死亡人数达150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5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5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____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八条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五篇范文)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五篇范文)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五篇范文)第一篇: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一、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质量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公司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公司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本公司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不合格产品时,应发布通告,采用电话、电报、传真或信函等形式予以发布召回。

四、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品;(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五、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六、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四)立即向卫生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七)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缺陷产品召回处理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处理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的产品质量管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特订立本《缺陷产品召回处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与产品质量管理相关的部门、人员。

二、召回的定义与范围1.召回是指医院发现经过检测或市场反馈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产品,依照肯定程序和要求,自动采取措施,将该产品或批次的产品收回并进行处理。

2.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生产、采购、供应、使用过程中显现的全部与产品质量相关的问题。

三、召回工作的责任与义务1.医院负责人应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应组织召回工作的各项活动,并定期组织召回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2.医务部门负责订立召回工作的操作流程,并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

3.各部门负责人应自动搭配召回工作,乐观参加召回活动,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四、召回工作流程1. 召回申请1.医院生产、采购、供应部门或患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医务处提出召回申请,申请中应包含以下内容:–缺陷产品的基本情况,包含名称、型号、批次等;–缺陷或安全隐患的具体描述;–缺陷产品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召回的原因和目的;–召回计划和工作方案。

2. 召回计划订立与评估1.医务处收到召回申请后,应组织召回工作小组,对召回申请进行评估,并订立召回计划和工作方案。

2.召回计划应包含:召回的范围、时间节点、召回的方式和渠道、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3.召回计划订立完成后,应报请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将召回计划公示于医院内部。

3. 召回方案的实施与监督1.召回工作小组应依照召回计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召回工作。

2.召回工作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告发布:通过医院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发布召回公告,通知患者和相关人员;–召回登记:对患者进行登记,记录相关信息,包含召回产品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召回产品回收:依照召回计划,组织对召回产品进行回收,并将回收产品进行特地处理;–缺陷分析:对召回产品进行缺陷分析,确保问题的原因得到查明,并采取相应的矫正和措施;–召回后续处理:依据召回工作的结果,对可能受影响的患者进行健康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后续处理措施。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本(2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本(2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活动,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活动包括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方式。

第三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实施。

第四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应当依法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全国范围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车辆经销商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召回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实施。

第八条汽车产品销售者应当配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积极提供消费者信息,协助召回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活动,监督召回过程中的各方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章召回标准与程序第十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标准。

第十一条汽车生产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缺陷时,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制定召回计划。

第十二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召回计划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召回公告。

第十三条召回公告应当明确召回的产品范围、缺陷的性质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提供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等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召回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和分析召回统计数据,并定期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十五条召回活动结束后,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制作召回报告,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送。

第十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召回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改进管理措施,提高召回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第三章召回责任与义务第十七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召回义务,及时组织召回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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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1. 目的与编制依据
1.1为及时召回有缺陷的批量产品,减少公司和客户因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市场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的编制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国家质检总局,2008)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CX/ZB-25)》(××××公司,2008)
《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CX/ZB-26)》(××××公司,2008)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CX/KF-17)》(××××公司,2008)
2 主题内容
本制度界定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定义和管理程序,明确了有关部门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3.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缺陷产品的报告、调查、召回、处理及纠正预防措施的管理。

4. 职责
4.1 质量保证部(以下简称“质保部”)为公司缺陷产品召回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客户对特定批次、型号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编制召回计划书,监督缺陷产品召回过程,必要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召回报告。

4.2 客服部负责接收并及时报告客户对缺陷产品的信息反馈与投诉,协助销售部门执行召回计划书,办理退货、换货。

4.3缺陷产品生产部门负责所召回的缺陷产品的鉴定与修复,并实施纠正预防措施。

仓库、分析技术、研发等部门配合。

4.4 本制度由质保部组织编制和修订,客服、生产、仓库、分析技术等部门参与。

本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

质保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行政部存档。

5. 定义
5.1 缺陷产品
①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
性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②由于上述原因存在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

5.2 召回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使用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5.产品召回程序
5.1 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与确认
5.1.1 分析技术部在对已售出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的留样进行复测和稳定性检测时,如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有可能造成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对复测数据进行校核确认。

5.1.2 客服部收到客户对产品的质量以及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缺陷的投诉或信息反馈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通知客户暂停使用,通知仓库对尚未发出的同一批号的产品暂停发货。

5.1.3 生产、中试等部门发现已交库的产品为缺陷产品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妥善保存缺陷产品的生产记录备查。

5.1.4 质保部在收到缺陷产品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并告知客服部通知客户暂停使用。

缺陷产品调查的基本内容为:
①缺陷产品的原料检测和生产过程控制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②缺陷产品的生产装置及其测量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稳定状态;
③缺陷产品的质量标准是否正确,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是否准确可靠;
④缺陷产品的包装器材和包装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产品特性;
⑤缺陷产品的标签、标识以及随产品提交的相关技术文件是否完整、规范、正确。

5.1.5 质保部应充分收集调查所需资料,广泛听取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题讨论会,并及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的调查报告。

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的所有部门均应配合质保部的缺陷产品调查,并参与调查报告的审核。

5.2 召回计划制订与实施
5.2.1对于确定为存在缺陷且必须召回的产品,质保部负责制定缺陷产品召回计划,其主要内容为:
①产品缺陷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到影响到客户面和紧急程度;
②缺陷产品召回的具体方法、范围和时限等;
③实施计划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④通知客户的召回方案;
⑤召回缺陷产品后的基本处理思路;
⑥召回的预期效果。

5.2.2 召回计划经质保部经理审核后提交总经理(或分管技术副总裁),经批准后由相关责任部门实施。

正常情况下,缺陷产品的召回原则上由客服部与销售部配合实施,仓库、分析技术部等部门协助,质保部负责监督召回计划的实施。

特殊情况下缺陷产品的召回由总经理指定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实施。

5.2.3所有召回的缺陷产品均应按照《退货与待处理品管理制度》的程序进入待处理品库,由仓库负责设置待处理品标识并入账,质保部负责监督。

5.2.4 对于需要补充或修正警示、说明、标识的缺陷产品,由警示、说明、标识的原设置部门负责补充或修正,并将补充或修正内容报质保部备案。

客服部负责跟踪客户对补充或修正上述内容的反馈信息,并及时告知质保部和相关部门。

6. 召回产品的处理和纠正预防措施管理
6.1 召回产品处理
6.1.1召回的缺陷产品入库后,由仓库开具请验单,分析技术部取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仓库、质保部和缺陷产品生产部门。

6.1.2缺陷产品生产部门负责制订召回产品的处理方案,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质保部备案后实施。

大批量或高价值(总量≥1吨或销售价值≥5万元)的缺陷产品的处理方案,由缺陷产品生产部门经理和质保部经理共同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6.1.3 缺陷产品的处理部门应准确、详实地记录缺陷产品的处理过程,保证所有经过处理并最终检验合格的产品均具有良好的可追溯性。

质保部负责监督缺陷产品的处理过程。

6.1.4 缺陷产品生产部门对召回的缺陷产品无法处理时,由质保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如论证结果为可以处理,质保部根据论证意见制订处理方案,经总经理或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交有关部门实施;如论证确定为不可处理,质保部应根据论证意见编制报告,由缺陷产品生产部门经理和论证人员会签后提交总经理,批准后转移至废弃物堆场,由安环部负责实施无害化处理。

6.1.5对造成缺陷产品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按《质量事故管理制度》程序执行。

6.2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
6.2.1 缺陷产品生产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负责制订缺陷产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经部门经理审核和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同时报质保部备案。

质保部协助相关部门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其过程实施监督。

6.2.2质保部负责收集整理产品召回过程的全部资料信息,在召回的缺陷产品完成处理后,向总经理提交《召回产品处理报告》,评估召回产品处理效果,报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落实状况。

6.2.3 客服部负责跟踪客户对产品召回过程、处理方案、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告知质保部和相关部门。

质保部负责根据客户意见和公司具体情况对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调整,并监督有关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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