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管理及业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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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管理及业务划分

无线电频谱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现代社会得以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它为人类所共有,为人类所共享。《条例》第四条明确: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的性质和地位。

无线电频谱具有一般自然资源共有的属性,也具有独特的个性。如同土地、矿产、水资源一样,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我国将3赫兹-3000吉赫范围内的频率列为无线电频谱,这是基于人们对无线电波的认识水平而定的。实际上,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目前仅仅在几十吉赫以下的频谱得到了应用。这就是说,人们目前能够使用的无线电频谱仅仅是划分的总量的十分之一而己。在已用的频谱范围内,尽管可以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对其充分利用,但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其利用毕竟是有限的。不同于土地、矿产等资源,无线电频谱具有非耗竭性,它可以被使用,但不会消耗掉。因此,不使用就是一种浪费。另外,由于无线电频谱具有传播固有性,使用不当也会造成浪费,甚至会带来危害。为此,我们必须加强频谱的管理,使其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

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整个无线电频率从宏观上作出统一部署和长远计划,这种部署和规划主要是根据各种无线电业务的特点和需要,在国际电联总的要求下,划分频段,分配频率,使各种无线电业务在指定的频段内充分合理利用。

国际上负责无线电频谱管理的机构是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ITU)下设的无线电通信部门。各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先将本国的无线电业务所用的频率报该部门,经审查后对这些频率进行登记。国际电信联盟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各成员国参加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也就是现改称为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共同协商重大的频谱分配和使用方面的问题,各国又根据其决议对本国的无线电业务的频段进行划分或调整。因此,不管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无线电业务的分类和所划分的频段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业务的需要、技术水平的发展会有所变动或调整。

我国现行频谱规划的法规性文件是国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200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就是根据《条例》,参照国际电信联盟1998年出版的最新《无线电规则》版本和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通过的最后文件,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现状,对原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82年颁发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进行了修改。

规定将无线电业务(Radio services)调整为43种:

1、无线电通信业务radiocommunication service

为各种电信用途所进行的无线电波的传输、发射或接收。

在本规定中,除非另有说明,无线电通信业务均指地面无线电通信。

2、固定业务fixed service

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3、卫星固定业务fixed-satellite service

利用一个或多个卫星在处于给定位置的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该给定位置可以是一个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固定地点: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业务也可包括运用于卫星间业务的卫星至卫星的链路:也可包括其它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

4、航空固定业务aeronautical fixed service

为航空导航安全与正常、有效和经济的空中运输,在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5、卫星间业务inter-satellite service

在人造地球卫星之间提供链路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6、空间操作业务space operation service

仅与空间飞行器的操作,特别是与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和空间遥令有关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上述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和空间遥令功能通常是空间电台运营业务范围内的功能。

7、移动业务mobile service

移动电台和陆地电台之间,或各移动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8、卫星移动业务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在移动地球站和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之间的一种无线电通信业务,或该业务所利用的各空间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在移动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该业务也可以包括其运营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9、陆地移动业务land mobile service

基地电台和陆地移动电台之间,或陆地移动电台之间的移动业务。

10、卫星陆地移动业务land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其移动地球站位于陆地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

11、水上移动业务maritime mobile service

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或相关的船载通信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2、卫星水上移动业务maritime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其移动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3、港口运营业务port operations service

海(江)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在港口内或港口附近的一种水上移动业务。其通信内容只限于与作业调度、船舶运行和船舶安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人身安全等有关的信息。

这种业务应排除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

14、船舶移动业务ship movement service

在海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除港口运营业务以外的水上移动业务中的安全业务。其通信内容只限于与船舶行动有关的信息。

这种业务应排除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

15、航空移动业务aeronautical mobile service

在航空电台和航空器电台之间,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营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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