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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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框架

第一编总论

第二编冲突法

第三编统一实体法

第四编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五编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简称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二、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方式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foreign element)--决定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征•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调整对象特点

1、涉外性:(与民法相比)“外”包括外国或外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2、国际性:(与国际公法相比)它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人间关系,而非

国家间的主权问题

3、是广义的民事关系:民事、商事;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这里的涉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四)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案例分析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上述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先要确定这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而确定国际私法案件的标准就是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

从该案的事实看,站在中国的角度,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

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的夫妻关系,还含有美国因素。

二、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冲突的类型(韩德培教材第二编)

1、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

2、空间冲突、时际冲突和人际冲突

•3、平面冲突与垂直冲突

(二)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的概念

普遍的意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上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案例分析――认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

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某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琳达在伦敦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了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已合法成立了吗?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三)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1)主体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形成涉外民商事关系。换句换说,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国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法律关系中。(司法

权独立)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方式

(一)冲突法调整方式(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而是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方法。由于冲

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

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例】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 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国际条约、少量国际惯例)(二)实体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

存在这种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1.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

统一实体法规范通过将同一民事关系置于一个共同的、统一的实体性质法律规范之下,实现了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直接调整,应该说,这更符合涉外民事关系的本质要求。

• 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Directly Applicable Law)的方法

(三)两种调整方式的比较

1、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种调整方法。

2、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

4、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方面相辅相成。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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