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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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说明

本附加险条款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投保。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下列附加险应按照如下条件投保:

(一)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他人恶意行为险;

5.车辆停驶损失险;

6.火灾损失险;

7.水灾损失险;

8.自然灾害损失险。

(二)投保任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驾驶人伤亡责任险;

2.乘客伤亡责任险;

3.无过失责任险;

4.驾驶人责任补充险;

5.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

6.非常事故损失特约责任险。

(三)投保汽车(车辆)损失险或任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额外费用补偿险;

2.集装箱箱体损失险;

3.承运货物损失责任险。

第二部分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的各条款内容与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投保的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列明的责任免除或理赔处理以及其他未尽事项,以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为准。

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体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责任免除

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车体玻璃与车身同时遭受损失;

(三)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

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一)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

(二)车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三)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损失;

(二)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车辆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据投保车辆损失险赔偿处理的约定,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均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致使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的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的绝对免赔,适用投保损失险约定的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分为车体被碰撞和车体被划痕的损失,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

(一)车体被撞击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停驶时,由于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机动车车体被撞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车体被划痕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停驶时,由于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机动车车体被划痕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保险机动车的整车或零部件的失窃损失;

(二)车体玻璃的单独破碎损失;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理赔处理

(一)发生事故的责任方明确的,被保险人应向责任方索赔,索赔未果或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发生保险事故损失的,车体被碰撞责任赔偿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车体被划痕责任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三)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造成停驶,因停驶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机动车被扣押或返修期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日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火灾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因外来的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损失;

(三)车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的损失;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同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经济赔偿依据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条款的规定处理;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

水灾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遭受洪水、暴雨积水的损失;

(二)保险机动车驶坠江河水泊的损失;

(三)保险机动车涉水行驶或保险机动车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非暴雨积水造成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同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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