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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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CCAP/QSG3.2.1版本4发布日期:2010年1月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保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包括强制性认证产品和CCAP标志认证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指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CCAP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于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申请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五条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壹)认证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附件信息(如有);
(十)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壹)CCAP标志、CNAS认可标识;
(十二)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三)签发人签章;
(十四)证书编号;
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壹)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工厂代码;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十)附件信息(如有);
(十壹)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二)CCC标志、CCAP标识、CNAS认可标识;
(十三)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四)签发人签章;
(十五)证书编号;
第七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壹)证书名称;
(二)获准认证组织(包括注册地和生产地不于同壹地址的情况)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三)依据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
(四)认证所覆盖的范围,对多场所组织仍应于证书上或附件中明确注明已获准认证的场所名称、地址、产品(服务)类别及涉及的过
程;
(五)删减条款;(适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证书编号,
(七)颁证日期和有效期;
(八)CNAS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标志;
(九)本中心的名称;
(十)中心主任的签字。
(十壹)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CCA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使用管理制度
(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使用的权利和义务
1)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权正确使用认证证书;
2)认证证书能够展示于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但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关联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CCAP的声誉;
3)获证组织能够于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于商务活动中展示CCA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复印件,于投标文件、标志性牌匾、宣传材料中引用CCAP认证证书的内容和使用认证证书图案;
4)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妨碍本组织使用认证证书的行为能够向CCAP提出投诉;
5)保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管理体系运行稳定;
6)建立认证证书使用和管理制度,应妥善保管好证书,对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获证企业可向CCAP 申请补发;
7)获证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应方案认证机构且接受认证机构的调查或监督检查,调查前及监督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该证书;
8)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
9)获证组织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10)证书被CCAP暂停、撤销或注销,获证组织应按CCAP的要求将证书交仍到CCAP,且同时停止于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展示认证证书能够和停止将有关认证信息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二)获证组织误用/滥用证书的主要形式
1)错误使用证书或误用于证书覆盖范围外的体系;
2)于任何资料中有对证书的不正确宣传,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关联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损害CCAP的声誉;
3)未经CCAP批准,擅自更改证书内容;
4)证书被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的。
(三)发现证书被误用/滥用时CCAP采取的纠正措施
1)向误用/滥用证书单位发出误用/滥用认证证书处理通知,责令其纠正;
2)暂停或撤销该证书;
3)必要时按关联法律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但获证组织每年必须接受CCAP的监督检查符合CCAP的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该证书。
第十条CCAP按照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将暂停使用直至撤销其认证证书,且予以公布;且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强制性认证证书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管理,包括注销、暂停和撤销的有关规定。
第十壹条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发现之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认证标志
第十二条产品认证标志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和CCAP标志认证标志。
CCAP标志认证标志包括国家统壹发布实施规则的部件认证标志和中汽认证中心自行制定的标志认证标志。
强制性认证标志属于国家专有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CCAP认证标志是指中汽认证中心专有的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