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
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作者:闫加杰来源:《商》2013年第22期作者简介:闫加杰(1984年8月18日),男,汉族,三系,法学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公司法。
摘要:经济法是具有多元性价值的法,而在各种具体价值形态中,公共利益是最重要的价值内核,集中体现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公共利益的内涵决定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不以私利为目的,而更重视社会经济的稳定与整体发展。
与其他部门法上的“公共利益”不同,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是限制人们行为的依据,亦是作出某种行为的前提,这样的公共利益不仅带有经济性,更因为立足点的不同而体现出整体性。
本文主要分析经济法中的社会公益,并探索其在实体与程序上的表现形式,通过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和常规程序机制的保障,实现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一、经济法价值目标——社会公共利益在现代法律部门中,经济法、民法、行政法都包含利益内容,但三者之间又有十分明显的区别。
传统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利益,行政法以国家权力为本位,而经济法则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
利益基石的各不相同使三个法律部门得以相互独立,经济法存在与独立的核心,体现为社会公共利益。
1. 传统民法、行政法的局限从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上看,人类社会历经自由放任、政府干预,再到限制干预的发展历程,法律精神也从单纯的契约伦理过渡到产生社会正义的需要。
从民法上看,“意思自治”、“私权神圣”,都是不可侵犯的法律信条,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确立并且延续至今。
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垄断阶段,这种对利益的调节方式开始显露出局限。
首先,民法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并以此建立公平体系。
但民法的公平体系只能保证前提的公平,或者说机会均等的公平,却难以对结果加以调整。
这直接导致大量事实上的不平等经市场经济环境的催化而发生。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所有权绝对的原则也使资源难以得到合理配置,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并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浅议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浅议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摘要: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
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
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同时,以某案例为例,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机制一、前言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用来作为论证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目的的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并被各国法律,甚至是宪法上规定为用来限制个体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立法、执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
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只能是一种空谈。
本文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探讨。
二、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1)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细胞即企业的社会地位和相关的规范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主体。
整个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物质资料都要由企业提供。
而且,现代社会生产分工细密,协作关系复杂。
因此,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企业的活动也不是“私人”的事情了,而变成了社会性质的活动。
不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破坏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所以现代社会条件下,对经济细胞的企业实行国家调控是一种必要,同时也是一种必需。
(2)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社会化的生产离不开彼此的分工协作和竞争。
这种与社会经济运行有关的协作和竞争绝不是社会组织“私人”的事情。
试析经济法及其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者都同时顾及到了社会利益 和个人利益 、 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的平衡 。笔 者认为: 所谓社 会公共利益 ,乃是为保证全 社会 发展和进 步的社会环境利益 ,于个体 来
权 ,自由与政治 的权利就会成为空 中楼 阁 。具体到经 济上 ,每个个人都应享有
共利益遭到损失 ,经济 法学或 者社会 法 学 者极力主张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甚 至 直 接把 经济法直接定义为调整社会公共
利益法或社 会法 ,如法国的罗柏萨为认
为 ,经 济法旨在保证 特定时间和特定社
经济社会权 ,亦即社会经济的发展应首 先保汪每个人至少是大 多数 人的生存和 发展 。
也有学者认 为经 济法所 追求 的社会公 利益应当包括以下含义 : 它首先包括 了垦
和对 一般 消费 者和 多数 中小企业 保护 )
为权利外形;它的核心是 “ 公平或公正” ,
念就是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 然而我国 目前 的经济法律 法规 ,并 没有明确对社会公共利益做 出规 定。并 且 由于 经济法 基础理 论体 系的 差异性 ,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 内涵 ,论者也有不
年德国 《 魏玛宪法 》 成为社会本位法的最
早体现 , 中相当多法规范 , 其 具有社会经 济调节法的性质。其特殊的宪法规则是 :
保障生 存权原则 、, 6 权负有义务原则 、 " - J r
国家对劳动力保护原则 。 这些原则 , 关注 的部是社会公共 利益 的内容 。 我国的经济 法理 论在社会 主义 公有
共 利益 的关 注是不言而喻的 ,特别是在 吸 收了 国外优秀 的研究 成果 的基础上 , 出现了从不 同的角度 和不 同的深度对社
期 目 ,既要保障每个市场主体参 与竞 标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篇一:经济法学论文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企业”、“大企业”,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其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概念解析1. 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行为关系及其制度安排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多个子领域,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自我调节两个方面。
2. 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事项,包括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3. 本位原则本位原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以某种特定的价值或标准为出发点进行思考和处理问题。
例如,在金融业中,以风险控制为本位原则。
三、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内涵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时,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
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 社会利益优先在经济活动中,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应该承担起环境责任,而不是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
2. 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
政府应该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垄断、恶性竞争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最薄弱的群体之一。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4. 促进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社会必须遵循的发展模式。
政府应该推动企业实现绿色生产、节能减排等可持续发展措施。
四、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意义1. 维护社会公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正。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正当行为等措施,可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例如,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措施,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以功能主义为视角
[ 中图分类号]D 2 92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O — 16 (0 2 O一O 5 一O o 8 7 3 2 1 )2 1 2 5
Fu to ls g l to l ss o o i l nc i na im Re u i n An y i n S c a a Pu lc I t r s s i o m i w b i n e e t n Ec no c La
i l o a b g o s s a s m i u u .Du o t ec n r d c i n b t e h a i e eo me to c n my a d t e l g sa i n’ e t h o t a i t e we n t e r p d d v l p n fe o o n h e il to o
f u d t a h u cin o c mo i w st ae u r h ih sa d c n r l fa u i gp we . e e o e o n h tt ef n t fe o n cl i os fg a dt erg t n o to b sn o r Th r f r , o a o
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哲学思考
往是冲突和对抗的 。如企业排污与整个社会的环保要
求 之 间的对立 。
该说认 为社 会 公共 利 益 才 是 上位 概 念 , 包括 社 会
利 益和 国家 利益 。认 为 , 国家利益 作 为公 共利 益 的下 “
其次 ,普遍性和特殊性” “ 说也不妥当。社会公共
利 益具有 相对 独 立 性 , 是 基 于社 会 这 一独 立 主 体 而 它
位 概念 , 具有 其 独特 的 内涵 。国家 利 益 与 公 共利 益 并 不 能划等号 ……社 会 利益 与 国家利 益 一 样 , 都是 公 共 利 益的下位 概念 。两者 的区分 主要 在 于 国家与 社会 的
关 系上 。 ② ”
产 生 的与 个人 利益并 存 的欲求 。二 者兼 具 有主 观性 和
以将社会利益 、 公共 利益、 社会公共 利益视为 同一概
念” ②。
是在此背景下 , 尝试从法哲学角度对此进行探析。
一
() 2 社会整体利益上位说
、
社会 公共 利益与 相关概 念的 辨析
该说认为 , 社会整体利益可 以取代概括社会公共
利益、 公共利益、 社会利益。理由有 : 第一 , 强调 了利益
要建立 在社 会公共 利 益 明确 界定 的基础 之 上 。笔 者正
该说认为它们只是形 式或表 达上的差别 , 实质含
义 却是 相 同的 。认 为 “ 公共 利益 、 会利 益 、 社 社会 公 共
利益这三个范畴, 在性质上并无根本 的区别 , 其基本含
义均 为全 社会 全体 成员 的共 同 的、 体 的利 益 , 整 因而 可
关键词 经济法 社会公 共利 益 经济 性
[ 中图分类号])0 [ I 9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4 7—62 2 0 )3— 0 7— 4 04 6 X( 09 0 09 0
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
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的概念、特点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理解这两个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指的是整个社会或较大一部分社会的共同利益。
这种利益通常超越了个人的狭隘范围,的是整个社会的福祉和进步。
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其受益对象为全社会或较大一部分社会成员;二是其强调的是整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三是其涵盖的领域广泛,包括经济、文化、环境等多个方面。
在一个现代社会中,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前提。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涉及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企业法、贸易法、金融法等,其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经济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其调整对象为国家经济关系;二是其强调的是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三是其涵盖了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
经济法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
两者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公共利益的是整个社会的福祉和进步,而经济法则是通过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两者都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积极作用。
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而经济法则通过规范经济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等手段来促进经济发展。
两者都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有重要作用。
社会公共利益为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而经济法则通过加强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力来保障国家安全。
为了进一步说明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以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假设一个城市为了推进城市发展,计划建设一条高速公路。
这个决策虽然能够带动沿线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也会对当地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规范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了消费者权益,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保障了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经济法还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保障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经济法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保障了政府的公共利益责任,促进了政府与市场的有效衔接,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1)法律机制。
经济法中的法律机制是最基本的机制,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规范经济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都是经济法中的法律机制。
2)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机制,通过市场竞争,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市场竞争可以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也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消费者权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3)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机制,通过监管企业和政府的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监管机制可以规范企业行为,防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可以监督政府行为,保障政府公共利益责任的实现。
四、案例分析以某公司的环境污染为例,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受到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可以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法规,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监管机制可以对该公司进行处罚,遏制其违法行为,促进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五、结语经济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经济法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现代社会的经济快速增长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例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资源滥用和浪费以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等。
这些行为的最大特点是被害主体分散且侵害利益扩散。
传统的个体诉讼对于这种现象缺乏有效的规范措施,只有依靠经济法来保护这些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才能够寻求到新的解决之路。
经济法在社会公共利益本质
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主要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国家对经济 的管理和调控,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 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市场主体关系、市场秩序 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等。
调整对象的特点
这些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和复杂 性,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等 多个领域。
05
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挑战
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调整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 法律,它通过规定经济行为的 方式和责任,保障经济关系的 公正和稳定。
维护市场秩序
经济法通过规定市场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维护市场秩序的公 正和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通过调整经济关系,促 进经济的发展,提高国家的经 济实力。
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展经济法研究,建议加强基础 理论研究,提高研究水平,推动理论与实践 的结合,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
共利益。
THANK YOU
感谢聆听
更加注重市场调节
未来经济法将更加注重市场调节的作用,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更加注重国际合作
未来经济法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促进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
06
结论
经济法在社会公共利益本质中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之一,其地位体现在它既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又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的重要手段。
经济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01
02
03
经济环境的变化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经 济法面临着如何适应新环 境的挑战。
新技术的出现
新技术的出现对经济法的 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价值追求的现代取向
随着我国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的发展 和 WT 的加入 , 新 审 结合时代的变化 , 法的价值 取向应确立在社会公正 、 O 重 经济 社会 视经济法的价值定 位和追求 , 确立符合 当代 中 国经 济发 展实 效益和经 济安全上。3 的学 者将经 济法 的价值取 向概 括为 -有 J
济 民主作为经济 法 的价 值 。 内蕴市场 主体 当家作 主、 享 利 共 目前 , 我国正 处于新旧经济 体制转型时期 , 随着社会 主义 益 、 同参与 、 共 共同发展等理念 , 济法 体系中体现 为政 府 、 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 在经 社会利益 主体 的多 元化 , 不 社会 中间层和市场三个层 面的经济 民主 ; 从理 念层次上认 为 , 能把经济法简单地视 为“ 国家干预 经济 的法 ” 而应 将维 护社 , 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要素包含发展的经济 、 会 、 态综合效 益 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 法的首要 价值 目标 , 社 生 通过 确立市 场规则
的经济法法律体 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经济 法 ; 价值 取 向 ; 共利 益 ; 公
中图分类号: 9 2 2 1 2 .9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6 2—3 0 ( 0 6 0 —0 0 —0 17 6 0 2 0 ) 6 16 3
经济法的价 值 目标取 向问题 , 一直是我 国法学界 关注 的 性 , 代际公平 和代 内公 平 , 可持续利用 , 环境与发展 一体化 。 2 重要 问题 之一 , 学者对此问题作 出了许 多有 益的探索和研 究 。 有学者认 为 , 社会性 、 济性和 服从性 是经济 法的独 特特 点 , 经
常的意义。
才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 部门法 的标志 性价值 , 首先是 对个 它
经济法社会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探讨摘要:经济法作为新兴的一个法律部门,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特征,但是时经济法兼具的政策性、模糊性及由此导致的不确定性也使社会利益的探讨面临着诸多问题:第一,认为社会利益是国家政府人为刻意促成的结果,是否只存在依托于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
第二,认为社会利益的概念是模糊的,它与个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如何。
第三,经济法如何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障。
这些有关社会利益的问题的探讨直接涉及到经济法理论的基石。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保障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5-0188-01一、社会利益的辨析1.社会利益的含义一般来讲,社会是指由于共同利益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而利益是调动人的积极性、进行财富创造的基本要素,利益的直接指向便是利益主体与需要对象的关系。
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的。
庞德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其中个人利益是指直接从个人自身和与个人相关的生活活动出发而提出的主张、愿望和要求,包括人格的利益、家庭关系方面的利益和物质利益三类。
显然个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责任主要由民法来承担。
公共利益是指国家作为法人的人格利益与物质利益以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实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包含在文明社会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和愿望,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应受一般保障的社会利益(如和平与秩序的要求、一般安全、健康状态、占有物的保障)。
二是关于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的各种社会制度的社会利益。
三是一般道德方面的利益。
四是使用和保存社会资源方面的利益。
五是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利益。
六是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这种要求能使他在社会中至少能过一个合理的最低限度的人类生活。
和谐社会下的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以经济法为视角
社 会 ” 元 化 结 构 的初 步 形 成 , 会 利 益 逐 渐 二 社 从 国 家利 益 中分 离 出来 , 者 共 同构 成 公共 利 两 益 的 内容 。 二 是认 为 社 会公 共 利 益 和 国家 利 益是 两个 不 同 的概 念 。如 孙 笑侠 教 授 认 为 , 社 会利 益是 与个 人利益 、 集体 利益 、 国家 利益 相并
般 原 则 及 隐藏 于 它们 之 后 的 与 时代 相适 应 的公 平 正 义 观 念 。法 律 从 根 本 上 说 是 调 整 利 益 关 系 的 工 具 ,
是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基 石 和 重要 手段 。 经 济 法是 维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实现 社 会 公 平 、 谐 的 重要 法 律 制 度 和
列 的一 种 利 益 , 它是 公众 对 社 会 文 明状 态 的一
律条文 中—— 几乎 每 一 部法 律 、 法规 都 有 涉 及 社 会公 共 利 益保 护 条款 , 我 国 学者 对 此研 究 但 并 不多 , 执法 部 门援 引这 些 条 款就 更 少 。我 国 已有 的对 社 会公 共 利益 的表 述大 致 分 为两类 :
一
为, 个人 利益 不能违 背大 多数人 的公共 利益 , 主 张要将个 人 利 益 与 社 会 利 益结 合 起 来 。1 啪 [( 1 英 国功 利主义 学派创 始 人边沁则 否认 社会 公共 利益 是一 种独 立 的利 益 , 认 为 : 共 同体 的利 他 “
论共 同体 的 利 益 便 毫 无 意 义 。 美 国社 会 法 ” 学创 始人 罗 斯科 ・ 德则 把 利益 分 为 三类 : 庞 个 人利益 、 社会 利 益 和 公共 利 益 。个 人 利益 是 指 直接 包 含于 个人 生 活 之 中 , 以这种 生 活 的名 并 义而提 出 的各 种要 求 、 要或 愿望 , 需 包括人 格利 益、 家庭 关 系利 益 和 物质 利 益 。公 共利 益 则 是 指 国家的人格 利益 与物质 利益 以及 国家作 为社 会利益 捍卫者 的利 益 。社 会利 益是 指包含在 文 明社会 生活 中并基 于这种 生活 的地位 而提 出 的 各种要求 、 要 和 愿 望 。 {¨这 里 , 德 所 描 需 】 H 庞 述 的公 共 利 益是 指 国 家利 益 , 此处 可解 释 为 而
论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论基础
的前提 , 是区分现代经济法与传统 民商法、 行政法的 重 要依据 。本文 正是 在 这 一 背景 下 , 尝试 从 政 治 学 、
法社 会学及 经济学 三方面对 这一 问题 进行探讨 。
一
机体 , 实施平等 自由的法律——保护人民的权力 , 它“ 正是国家的实质性职责……它的职责不仅是保护每 个公 民不受旁人侵犯 , 并且是通过共 同组成的社会反 对外 国的侵略来保护 自己。 这些理论主张国家与 ” 法在 自由市 场经 济下 的消极 作 用 , 干预 最少 的政府 “ 是最 好 的政 府 ” 是资本 主义 国家 的共识 。市场 经济 主 要由民商法调整。但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 经济危 机频 繁发生 , 断 的出现极大 地限制 了 自由竞 争这个 垄
家对经济采取放任态度。在 国家与法的领域 , 这种放 任思想表现为“ 夜警国家论” “ 限政府论” 、有 。英 国
收 稿 日期 :0 80 -8 20 -72
基金项 目: 公安部第一研究 所课题 : 于漏洞管理法 律法规 问题研究 ( 2 0 00 关 ¥0 8 4 )
作者简 介 : 冯宪芬 , , 女 陕西子洲人 , 西安交通大学 副教授 , 士生 , 经济法 、 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 。 博 从事 劳
17 3
式。国家不应该是“ ” 消极的” 放任的国家, 、 而应同这种观点 , 出近现 指
代政治 国家职能行 使 的最大特 点就 是 由“ 政治 职能 ” 优位 向“ 经济 职能 ” “ 共 职能 ” 位 的切 换 。经 、公 优
独立的法部 门——经济法。简言之 , 反垄 断和反危 机促进 了国家经济职能 的扩展 , 从而为现代经济法 的产生奠定 了政治基础。正如一学者所讲 : 经济 “ 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 纠纷的角度考察和处理经济关系, 而侧重于从经济 的共同利益 、 经济生产率, 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 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 纯粹私法保护 自由竞争 , 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 社 会学 的运 动法 则控制 自由竞争 的时候 。 6 ”L
我国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及其理解
我国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及其理解
一、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这是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和使命,它不仅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是经济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保护经济秩序和公正竞争。
经济法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三、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利益。
经济法制的建设要遵循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利益的原则,保护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利益,防范外部干扰和内部破坏,确保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
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
经济发展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和基础,经济法制的建设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
经济法制要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保障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以上是我国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体现了经济法制建设的宗旨和目标,也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入理解这些内容,充分发挥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实现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 1 -。
论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
最新资料欢迎阅读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摘要:经济法从产生之初就存在着社会本位的部门法特色,它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社会公共利益也是经济法得以存在并发展的理论基石。
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立足于整个社会,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与民法和行政法差异开来。
但由于社会公共利益拥有必然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显得特别重要。
在清楚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的同时,解析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不足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阻挡,并追求解决之道,有助于经济法对公共利益更好的保护,更好地发挥社会本位之法的功能。
重点词:经济法;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1社会公共利益归纳1.1 何為利益1.关于利益谈及利益,它的首要属性是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必然程度上与价值相似。
平时地讲,利益就是某种好处,[1] 利益存在于社会的各种关系之中。
从主体的角度分类,利益能够划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2] 从利益的内容角度分类,利益能够划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关于利益的认识经常因过于重视其主观性或客观性而产生偏颇,所谓利益的主观性,指的是利益属于意识范围,完好与人的思想和意志相关,否认利益的客观存在。
客观说则把利益的形式和内容完好归于客观的范围之中,认为利益产生于本质需要,拥有客观的内容形式,服务于详尽的人,因此不拥有主观色彩。
因此,关于利益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其自己所拥有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唯有此才能在关于利益的界定上不偏不倚,防备过分不确定性,以及过分僵化。
2.法律与利益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则,正是基于对不同样利益的追求,人们才需要法律将利益权益化、义务化,不同样的法律关系反响着不同样的利益关系。
换言之,法律经过对不同样主体权益义务的设定来达到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目的。
对权益的理解,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益是为法律所认同和保护的利益。
[3] 对义务而言,义务主体义务的执行正是为了保障他人利益的实现。
关于利益的分类,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也表现在法律的规定之中。
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
合理性 , 以及政 府权 力之 正 当 目的、 律秩 序与 法律 目的 法
之终极价值的基 础性 概念 , 被各 国 宪法 、 律 视为 限制 并 法
个将社会成 员 的各 种努 力协 调起 来 的权 力机 构去 实 现
个体权利的外部界限 , 有极其 重要的理论 价值 , 具 对立法 、 执法以及司法实践有着重要 影响。许多学 者一般认 为 , 社
沁认为 :公共体是个虚构 体 , “ 由那些被 认为 可 以说 构成其
成员 的个人 组 成。那 么共 同体 的利益 是什 么 呢?是组 成
1 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真命题
社会公共利益 因其 内涵的不确 定性 , 极易成 为侵蚀个
人利益的工具 , 常常使人 怀疑它 的存在 。当代 自由主义 的
共同体 的若干 成员 的利 益 的总 和?不理 解什 么是 个人 利 益, 谈论 共同体 的利益便 毫无 意 义。 L 换 言之 , ”J 4 他认 为 公 共利 益本身是虚构 的, 就算存 在 , 它也只是个人利益之 和。
排, 否则 , 所谓的公共利益只会是一种空谈。
力以实现社会利益 并非 真 正有 效。事 实上 ,政 府 已学 会 “ 使用‘ 社会正义 ’ 这块敲 门砖 为 自己谋取 私利 。 J ” 基于此 , 我们可 以发现 哈耶克 认 为 自由社会 应 当是 自生 自发 秩 序
占主导 的社会 , 而非 由理性 建构 的社会 。功 利主义 学家边
然而我们从规 范层 面看 , 社会公 共利益 无疑 是客观存 在于各 国法律 之 中。 当今 世界 各 国立 法 日益重 视公 共利
重要代表哈耶克明确反对诸如 “ 社会 政策 ”“ 、社会 民主” 等
以“ 社会 的” 作为限定语的名词 。这 不仅 源于它是 一个“ 模 棱 两可的概念” ,而且 , 更重要 的还在于 , ‘ “社会 的 ’ 词的 一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摘要:经济法从产生之初就存在着社会本位的部门法特征,它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社会公共利益也是经济法得以存在并发展的理论基石。
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立足于整个社会,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与民法和行政法区别开来。
但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在明晰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的同时,分析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不足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障碍,并寻求解决之道,有助于经济法对公共利益更好的保护,更好地发挥社会本位之法的功能。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1 社会公共利益概述1.1 何為利益1.关于利益谈及利益,它的首要属性是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一定程度上与价值相似。
通俗地讲,利益就是某种好处,[1]利益存在于社会的各种关系之中。
从主体的角度分类,利益可以区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2]从利益的内容角度分类,利益可以区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对于利益的认识往往因过于侧重其主观性或客观性而产生偏颇,所谓利益的主观性,指的是利益属于意识范畴,完全与人的思想和意志有关,否认利益的客观存在。
客观说则把利益的形式和内容完全归于客观的范畴之中,认为利益产生于实际需要,具有客观的内容形式,服务于具体的人,因此不具有主观色彩。
因此,对于利益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其本身所具有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唯有此才能在对于利益的界定上不偏不倚,避免过度不确定性,以及过度僵化。
2.法律与利益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则,正是基于对不同利益的追求,人们才需要法律将利益权利化、义务化,不同的法律关系反应着不同的利益关系。
换言之,法律通过对不同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来达到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目的。
对权利的理解,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利是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
[3]对义务而言,义务主体义务的履行正是为了保障他人利益的实现。
对于利益的分类,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也体现在法律的规定之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符启林罗晋京点击:231 【文章编号】CEL10936 【摘要】社会公共利益是比较重要但又很难定义的概念,实践中不乏有借用“社会公共利益”之名侵犯其他利益的事例。
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是经济法理论最为基本的问题之一。
试从利益的定义及分类、法律与利益的关系、实体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等方面来探讨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关系也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公益诉讼【正文】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利益是现代社会中比较重要的概念,目前法学理论界对此研究并不多,给司法实践也带来不少问题,本文仅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此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以期引起学界的更多重视。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利益,通俗地说即好处,如集体利益、个人利益[1]。
也有学者指出,所谓利益,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人的行为驱动力是人的各种需要,而需要的满足与对需要满足的欲求相结合,便构成了人们的利益[2]。
利益,根据其主体来划分,可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团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根据其内容来划分,又可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等。
而按照主体来划分,通常成为利益分类的主要方法。
早在古罗马时期,乌尔比安将涉及国家利益,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规范称作公法,而将涉及个人利益,以保护个人利益的法律称为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一直影响至今。
对于利益,学界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等不同观点。
一元论只承认个人利益,否认独立的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问题[3]。
如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宣传“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
社会公共利益是许多私人利益的相加,增进私人利益,就增进了整个社会的利益[4]。
一元论的观点与亚当·斯密1776年在其《国富论》中所描述的单靠市场机制这个“看不见的手”便能使商品生产自动满足社会需求、个人在对财富的追求过程中不自然而然地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的观点不谋而合。
二元论是承认个人利益之外还存在超个人利益的利益,至于该利益则有“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等的不同称呼。
有学者认为,德国法学家耶林是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最早结合而且着重强调“社会利益”的人。
他的“社会利益” 学说不仅直接构成了利益法学的思想渊源,而且推动了资本主义法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3]。
三元论是指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种。
20世纪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庞德将“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列,并认为社会利益“是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的要求、需要或愿望。
”[5]一般来说,法律的核心内容就是有关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就是通过权利义务这个特殊的机制来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对于权利,虽然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定义,而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利是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6]。
庞德评价认为,利益说“通过使人们注意到权利背后的利益,而改变了整个权利的理论”[5]。
这样,通过法学家们的诠释,利益通过权利,便和法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社会发展到现在,人们越来越多地谈论公共利益,它是我们经常挂在嘴边却又是比较模糊而且争议很大的词语之一。
按照字面含义理解,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在英美法系中,公共利益又被称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主要指被立法机关或法院视为与整个国家和社会根本有关的原则和标准,该原则要求将一般公共利益(general public interests)与社会福祉(good of community)纳入考虑的范围,从而可以使法院有理由拒绝承认当事人某些交易或其他行为的法律效力。
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概念是公共秩序,也被称为“公序良俗”,它所追求的也是公众共同的需求。
在本文中,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系在同义语的情况下使用。
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的利益。
这里的“广大”,一是指范围上的广大。
这种“广大”既有全国性的广大,又有地区性的广大,其外延取决于特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区域。
二是指时间上的“广大”。
此种广大既包括生活在地球上的当地人,也包括未来将生活于地球上的人们[7]。
也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既涉及个人利益又不专属于任何个人的社会整体利益,具体表现为和平、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纯朴善良的社会风俗习惯”[8]。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社会法学家庞德在其利益理论中把社会利益概括为四种形式:1.一般保障的社会利益,具体包括和平与秩序的要求、一般安全、一般的健康状态、占有物的保障和买卖的保障;2.关于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各种社会制度的社会利益;3.其他在一般道德、使用和保存社会资源以及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一般进步的利益;4.个人获得在政治、社会和经济各方面的机会以及合理的最低限度的生活[5]。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公众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它包括:1.公共秩序的和平与安全;2.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及效率化;3.社会资源与机会的合理保存与利用;4.社会弱者利益(如市场竞争中的消费者和劳动者利益等);5.公共道德的维护;6.人类朝文明方向发展的条件(如公共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等[9]。
从人们孜孜以求的利益发展到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学者们根据自己的认识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和内容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但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及界限还远远没有解决。
笔者注意到,大多数西方学者是在充分肯定个人利益的前提下而提出社会公共利益的,甚至有的学者至今还否认除了个人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
反观我国的情况,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只强调君主利益(国家利益)或家族利益,个人利益从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出现明末程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
因此,我国与西方的发展路径并不同,我们是在个人利益未得到充分发展的前提下谈论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利益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如果坚持现代社会的利益仅存在个人利益或只有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分,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
因此,笔者较倾向于利益三元化的观点。
至于何为社会公共利益?本文认为,就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及国家利益而言的某一时期、某一特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内容包括政治、经济、道德和文化等多方面物质及精神的利益。
在不同时期,人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计划经济年代,经而现在,国家计划(现已改为“规划”)则不应再认份和沿海地区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该是有所区别的。
最近有学者对立法机关应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提出一些标准:第一,具有公共性;第二,具有合理性;第三,具有正当性;第四,体现公平性;第五,尊重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第六,体现互利性[10]。
二、我国具体部门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针对法律对利益的分配和保护问题,我国有学者提出“法益”的概念,并认为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11]。
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最常见的是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不同主体角度认识法益,即三元论。
二元论将法益归纳为个人利益和超个人利益,但对于超个人利益主体,其指代不甚明确。
一元论认为只有个人利益,不存在独立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11]。
对于法益,台湾地区的法学家有不同的解释。
如史尚宽先生认为,法益乃法律间接保护之个人利益[12];有的则认为,法益者,法律上主体得享有经法律消极承认之特定社会资源。
法益,在本质上乃生活资源之一种[13]。
由此可见,对于法益,也有不同的诠释。
出于研究的方便,本文仅从我国的有关实体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规定出发,对社会公共利益在有关法律中的规定做一个简单的概括。
(一)宪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从以上宪法的具体规定中,可以得出以下几个观点:首先,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承认利益可分为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利益。
其次,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大宪章,我国宪法在对公民的权利做出充分保障的同时,也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对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规定。
宪法所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政治、经济、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等方面。
再次,宪法不仅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还应该是国家机关的总章程。
遗憾的是,我国宪法并未就国家机关应遵守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陷。
其实,国家机关也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如行政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或行政不作为等等。
从我国制宪史来看,国家对公共利益还是给予了相当大的重视:1954年宪法在规定生产资料分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的同时,第10条同时规定“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14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1975年宪法规定国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该法第8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1978年宪法重申了七五宪法的规定。
七八宪法第8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国家保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
从以上我国制宪的发展史来看,我国以前宪法的出发点是从保护公共利益出发,从而维护公有经济,限制甚至消灭私有经济。
因此,这是否认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观,也是延续几千年的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在我国现代法律上的体现。
而现行的宪法则是从保护个人利益的角度,用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限制个人利益的界限,这是承认并积极保护个人利益的法律规定。
虽然现行宪法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并非尽善尽美,但可以肯定,宪法对社会利益的规定奠定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其他部门法的法律基础。
(二)民商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