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 债法概述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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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与债法

债与债法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
• 1、客观上管理他人事务; • 2、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使他人利益免 受损害)的意思; • 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三、无因管理之债
• 1、管理人的义务:①不违反本人意思的 管理的义务;②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 理的义务;③通知义务;④保管义务; ⑤报告义务;⑥交付利益的义务;⑦计 算义务。 • 2、本人的义务:①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②清偿必要债务的义务;③赔偿损害的 义务。
一、债的概述2
• 3、债权:权利人得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特征: ①财产权;②相对权(请 求权);③对人权;④相容性;⑤平等性;⑥ 期限性;⑦可流通性:能否作为投资形式? • 债权的权能包括:①给付请求权;②给付受 领权;③保护请求权;④处分权。 • 债权证券化,债权物权化(如租赁权)。 • 债权相对性问题:①债权为相对权,只能向 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②原则上不发生第三 人侵害债权的问题。
二、债的分类1
•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前者指依当事人双 方的共同意志所生之债;后者则依法律的规定 所生之债,主要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 之债、侵权行为之债。 •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法律意义: ① 特定物之债,除非债务履行标的物灭失,债务 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②当事人可约 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时转移。
二、债的分类2
•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一方或双方为二 人或二人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不 仅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外部关系,还存在多 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形成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 4、按份之债:①概念: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债 权人或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 债务的债。②按份债权:每个按份债权人只能 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 ③按份债务:每个按份债务人只对自己承担的 债务份额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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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表
第一编 债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债之概述 第二章 债法概述
第三章 债的分类
第四章 多数债权 人与多数债务人
第一节 债的概念 与特征
第二节 债的要素
第三节 债权和请 求权
第四节 债的相对 性和债权的平等 性
第五节 债的效力 第六节 债的发生
第七节 债权与物 权
第八节 债与责任
第二节 债法的 历史发展
第一节 无因管理 概述
第二节 无因管理 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无因管理 的分类
第四节 无因管理 与相关制度
第五节 无因管理 的成立
第六节 无因管理 的效力
第七节 无因管理 的消灭
第八节 准无因管 理
第一节 不当得利 之债概述
第二节 不当得利 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不当得利 返还请求权与其 他请求权
第三节 连带债权
第四节 不真正连 带之债
第二编 典型之债
第五章 合同 1
之债
2
第六章 侵权 损害赔偿之债
3
第七章 缔约 过失之债
4 第八章 无因
管理之债
5
第九章 不当 得利之债
第二节 合同之 债与法定之债
第一节 合同之 债是债的典型形

第三节 合同法 与债法总则的关

第一节 侵权损害 赔偿之债概述
目录
07 主要参考书目
09 第二版后记
08 后记
债法总则是关于债的一般规则。传统债编模式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债法体系主要围绕合同法 进行结构设计,表现为强烈的合同法主导型的结构。债法总则大量替代了合同法总则的内容。本书作者主张仍然 保留债的概念和债法总则,并强调债的一般规则对合同法的指导作用。我国债法总则的设计,应当将本来应当属 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回归合同法,将仅仅适用侵权法的内容回归侵权法。债法总则中主要规定的是债的发生原因、 标的、种类、效力、变更、保全、转让、消灭等。本书共分三篇17章,完整呈现了作者在债法总则领域的系统研 究和深入思考。

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A.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有限清偿责任; B.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C. 乡村集体企业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D. 国家对国有企业债务的有限责任。
2. 有债务但无责任
这种债务也被称为自然债务,或不完全债务。 指虽为法律认可,但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自然债务主要有四类: a.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b. 赌债; c. 限定继承的债务; d. 因婚姻居间而约定的报酬。
—— 《学说汇纂》44,7,3pr.(语出保罗)
二、债的概念
(一)学理上的定义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 法律关系。
或:债是存在于至少两个特定的平等主体 之间的,能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上的特别 联系。
【示例】买卖合同中双方的债权与债务
卖方作为债务人负有向买方交付买卖标 的物的义务,作为债权人享有请求买方支 付价款的权利;
一、债的语源
(一) 汉语中的“债”
《汉书.淮阳宪王钦传》师古注:债,谓假贷 人财物,未偿者也。
《现代汉语词典》:债,欠别人的钱。
(二)罗马法上的债(obligatio)
债,是依照国法拘束我们负担给付义务的法锁。 ——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3,13pr.
债的本质,不是使某物或某劳务归属于我,而 是使他人给我某物、作某事或提供某种保障。
注:在我国现行法上,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是自然债务。在我国现行法 上,婚姻居间(为他人缔约结婚提供中间服务的机构)是被承认的, 受到法律保护,不是自然债务。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 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 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 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案例】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

债法部分第一编(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二、债的要素三、债法的结构四、债权与物权的基本区别第二节债的发生一、债的发生原因的概述二、债发生的具体原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可在这里详讲,也可单独讲)第三节债的类型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四、依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五、以债的标的是否有连续给付的特征为标准的分类六、自然之债第四节债的效力一、债的效力概述二、债的效力(一)概说(二)债权的效力(三)债务的效力(四)债务不履行的效力(体系化之考虑,要涉及债务不履行与违约、债务与责任)第五节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概述二、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三、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第六节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概述二、债权让与三、债务承担四、债的概括承受第七节债的债权性担保一、债的担保概述二、保证三、定金第八节债的绝对消灭一、债的消灭概述二、引起债消灭的主要原因(一)清偿(二)提存(三)抵销(四)免除(五)混同第二编合同总论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定义二、合同的法律性质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六、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七、主合同与从合同八、涉他合同九、射倖合同十、本约与预约十一、合同的其他分类第三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定义二、合同法的立法例三、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四、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特色五、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一)契约自由(二)契约正义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概述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成立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二、要约的构成要件三、要约邀请四、要约的法律效力五、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六、要约的失效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二、承诺的构成要件三、承诺的撤回四、承诺的生效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四节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一、招标投标方式二、拍卖方式三、交错要约四、意思实现五、强制缔约六、悬赏广告第五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普通条款三、合同的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四、格式条款五、合同的形式第六节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债法总论2

债法总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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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二、种类: 1、瑕疵给付:给付具有瑕疵,侵害了债权人通过债 务人正确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2、加害给付:侵害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权 益。 三、要件: 要件: 1、须债务人违反债法上的给付或随义务。 2、债务人的违反义务不是由于给付不能或给付迟延。 3、有损害发生,包括履行利益之损害及超出履行利 益的损害。 4、可归责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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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除 94条规定了迟延履行的法定解除权 ①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94条第3项) ②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94条第4项) 主要指定期行为。
*定期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履行的话,合同目的就 无法达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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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务人责任的加重 ①债务人对不可抗力负责 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 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 免除责任。 ②价格制裁 合同法63条
③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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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 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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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履行概述
一、传统理论 1、债务不履行,就是债务人没有按照债的本旨履行。 2、基本类型 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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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 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①请求权的基础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②107条是总的规定,并不妨碍规定具体的类型。 ③各种具体类型都必须满足107条的要件。

债权与债法概述

债权与债法概述
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后, 即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债权、 债务关系。 合同是人们进行各种经济往来, 以满足物 质文化生活需要, 以及生产经营需要的手段, 是债发生的最重要、 最普遍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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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2.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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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一、 债的发生根据
• 债的发生根据, 又称债发生的原因, 是指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 或是产生在债权、 债务关系中的法律事实。
• 债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 各国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相关 民事法律规定及民法理论, 我国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是以下几类:
• 1.合同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特征在于, 债的标的物于债成立时即已特定, 具有不可替代性。 种 类物之债, 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物之债的根本特征在 于, 其标的物为种类物, 于债成立时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确定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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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 根据债的主体人数, 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 单一之债, 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
第十四章 债权与债法概述
• 第一节 债的概述 • 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第三节 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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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的概 的概念, 源自罗马法中 “债” 的含义。 它既不 同于中国民间所谓的“债”, 也不同于中国传统法律中所谓的债。
• 我国民间所称之债, 单指债务, 且多指金钱债务。 《辞源》 中对 “债” 的解释是 “欠别人的钱财”。 在我国传统法律中, “债” 专指借贷。 自汉律以来, 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直到清末 《大清 民律草案》, 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首次被引入我国。 罗马法中的 债, 既指债权、 债务, 也指债权、 债务的关系。 《法学阶梯》 认 为: 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这与现代 民法的债的含义大体是相同的。

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2. 在上例中,如果甲在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又将衣柜以一万五的价格卖 给戊,后者当场就搬走了衣柜,也不打算再交出来。则乙可向谁主张 何种权利?(乙向甲请求违约赔偿,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丙享有 物的所有权。)
3.甲每天开车带同事乙上班, 二人分摊汽油费。一天早上甲迟到,乙要 求甲赔偿自己因迟到蒙受的收入损失。乙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一 般的情意关系(搭顺风车),但二人分摊汽油费,存在一种合同关系 ,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目前我国债法的主要渊源
《民法通则 》“债权”、“民事责任”部分; 《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 《保险法》中关于债法的规范;一些行政法规 (如《城市房地产法》)中有关债的规范;
我国政府签署或参加的涉及债的关系的双边协定 和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
另外,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 《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含有一些关于债的 规定。
(三)广义的债与狭义的债
狭义的债指的是具体的债权,或者说请求 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广义的债则是由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组成 的“有机体”,即抽象的债的关系。
(四)债的关系与情谊关系(Gefälligkeit) 的区别
情谊关系指的是基于情谊而为的约定。因其不具备效果意 思,不构成有约束力的债的关系。 债的关系能产生给付的义务,情谊关系只产生道义上的义 务,而不产生法律上的义务。 在很多情况下,是否有偿,可构成判断债的关系和情谊关 系的标准。 但也未必尽然(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文献】关于情谊关系的深入研究,参见王雷:《民法学视 野中的情谊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这其实是对债的相对性的打确和变通使用便于解决实际问题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法(2)

债法(2)

四、简单之债、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 根据债的客体可否选择或者替代,可将债分为简 单之债、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 (一)简单之债 简单之债只有一种给付,当事人无可选择,也不 能以其他给付加以替代。
(二)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成立时,有数个给付,当事人可以选择 其一而为给付。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后,选择之债即转 化为简单之债。 (三)任意之债 任意之债的给付标的只有一个,但当事人可以用 原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给付。(附有代用给 付权之债)
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形有类似,实则不同。
(1)给付相互之间在债中的地位不同,前者为平等 关系,而后者为主次关系; (2)数给付之一或者原给付自始不能的效果不同, 前者债仍成立,而后者债不能成立; (3)数给付之一或者原给付嗣后不能的效果不同, 前者债并不消灭,而后者债可能消灭; (4)不履行选择给付或者代替给付的后果不同,前 者产生不履行债务的后果,而后者则仍应履行原给付义 务。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数个债权人或者数个债务人按照确 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 按份债务。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类似,但区分的角度不 同。 各债权人只能就其享有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清偿, 各债务人也仅就其负有债务份额向债权人清偿。某一债 权人或者债务人处理其事务的结果,对其他债权人或者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外效力) 各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在其内部,按照确定的份额 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对内效力)
七、主债和从债 根据债的相互关联,可将债分为主债和从债。 主债独立存在,处于主导地位。从债依附于主债, 其效力受主债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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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币之债 货币之债是特殊的种类之债,原则上只发生给付 迟延,不发生给付不能。关于货币升值或者贬值情况 下的货币之债的履行,有唯名主义和唯实主义两种观 点。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保值条款”。 (三)劳务之债 劳务之债具有人身性,应由债务人亲为给付,一 般不得替代履行。债务不履行时,不适用强制履行, 只能通过损害赔偿予以救济。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债权法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甲和乙订立一个买卖家俱合同,乙是买受人, 乙的妻子不知乙已经付钱给甲,又向甲付了 款,乙在运回家俱途中,撞伤了丙,乙跑掉 了,丁把丙送到医院抢救,花去了一些费用。
❖试分析上述事实引起了哪些法律关系?
债权法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分类标准: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志决定
在双务合同上构成对待 给付,发生同时履行抗 辩权
不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 随着债的关系的展开而 不影响当事人订约目的 发展,不决定债的关系
的类型
视具体义务对合同目的 原则上不发生同时履行 是否必要,决定抗辩权 抗辩问题 是否发生
主债务不履行构成根本 视具体义务对合同目的 原则上不发生合同解除 违约,合同解除权发生 是否必要,决定解除权 权
❖ (2)债权的特征 债权
请求权 相对权 相容、平等性 创设的任意性
物权 支配权 绝对权 排他性、优先性 物权法定
债权法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二、债的要素
❖ 2、债务 ❖ (1)概念
▪ 债务,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所负担 的应为特定行为的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 债务:包括作为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 债务的本质:不利益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分类标准 类型
概念
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
单一之债
多数之债
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 一人的债
债的一方或双 方为数人的债
划分的意义
两类债的复杂程度不同;目的在于研究多数 人之债,明确多数主体的内、外部关系。
债权法
债法和债的概述课件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第86、87条)

债法总论

债法总论

• (三)20世纪以来:债法的现代化。 • 1、合同法: 合同自由的衰落、诚实信 用原则的兴起。 • 2、侵权行为法:确立了无过失责任。 • 3、债法出现了国际统一趋势。 • 4、新理论和新规则的不断出现:缔约过 失责任、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的物权 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情事 变更原则等。
• 3.连带之债产生之根据
• • • •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类型: (1)个人合伙债务 (2)连带保证(但本人持保留意见)、共同保 证的保证人责任 • (3)共同侵权行为之责任 • (4)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如委托书授权不明、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转委托不明、共同代理 等等。 • (5)合同法规定的连带责任:共同承揽、共 同承运。
• 不可分之债,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 另有约定外,以同一不可分之给付为标的 的多数当事人之债。如甲、乙、丙三人对 丁有请求交付白马一匹是不可分债权。 • 实质上是各个独立的债权或债务,多 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因给付不可分而相互结 合在一起。 • (一)不可分债权的成立要件: • ①须有数个债权;②须给付不可分; • ③各债权无共同目的。区别于连带债权。
第二节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 一、谱系图 • 民法总则:人,民事法律行为,客体 • 物权 总则 • 知识产权 合同法 • 债权 侵权法 • 亲属权 不当得利 • 继承权 无因管理
二、债法的性质
• • • • • 1.债法属于私法。 2.债法是财产法。 3.债法是商品交易法。 4.债法多为任意法。 5.债法具有国际化的趋势 。
4、不真正连带之债
多个债务人因不同原因而产生同一内容 的给付,各个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之责任 ,其中一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其他债务人 之责任免除。 • 例1、商场出卖的高压锅有缺陷,致消 费者受伤。 • 例2、行驶中的出租车被违章车辆撞击 ,出租车内乘客受伤。 • 例3、公司职员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遭受 伤害。

民法笔记 第三编 债法总论

民法笔记 第三编 债法总论

第三编债法总论第一章债与债法概述第一节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一)债: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得请求对方实施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关系。

(二)债权:其中一方可以请求他人实施行为的权力即债权。

享有债权的人是债权人。

(三)债务:因他人的请求必须实施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叫做债务,负有债务的人叫做债务人。

二、债的要素(一)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定的(单独享有请求权或者共同享有)1、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义务主体的特定性2、债权的性质:债权是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二)内容:债券和债务(三)客体:通说认为债的客体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给付行为”或“履行行为”标的物:债权债务人做交付的物品。

债权中标的物不是客体。

但是在物权关系中,标的物即客体。

三、债的分类(一)简单之债和复杂之债1、分类标准:2、简单之债:当事人之间只有一个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一个债务构成的债。

3、复杂之债:由若干个债务构成,随着时间的推移债权债务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

(二)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1、分类标准:按照债的发生原因分类2、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A “侵权之债”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损害赔偿,被害人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B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帮助别人从而要求他人偿还的债权。

C不当得利之债:没有合法依据受有利益,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债务。

3、意定之债:由当事人意思表示所引起的债(有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主要是合同。

以下三种情况,单方行为也可以引起意定之债:A捐助行为:不同于赠与,赠予有接受,是双方行为。

(收受贿赂)B悬赏广告:附有条件的意思表示(要物行为的生效要件)C遗赠行为:(三)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1、划分标准:按照债的客体分类(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财务之债:以交付一定财产为内容的债3、劳务之债:以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债4、区分的意义:A财务之债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在于给付的结果(取得特定的财产),而不在于给付的行为,无结果则涉及的债务不履行(买苹果)。

债法知识点总结

债法知识点总结

债法知识点总结债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它规定了债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则。

债法主要涉及债权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债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还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债法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规范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下是债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一、债法的基本概念1. 债法的概念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它规定了债权和债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则,包括债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还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2. 债权和债务的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要求一定行为或者行为的利益,例如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履行合同等。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承担的一定行为或者行为的义务,例如支付债务、履行合同等。

3. 债法的核心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债法强调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平等自愿地开展合作,不得违法限制对方的权利,也不得强制对方承担义务。

(2)信义原则债法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信任、信守承诺,不得利用欺诈、恶意等手段获取利益。

(3)有利于债权人保护原则债法在制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则时,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债法的基本内容1. 债权的取得债权的取得主要通过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管理人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等方式。

其中合同是取得债权的主要方式,它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经过法定程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债权的行使债权的行使是指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提出索赔等方式行使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3.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其对债权人的义务。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按量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并可以依法要求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等。

民法典之债

民法典之债

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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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移转:代为求偿权、概括继承、买卖 不破租赁、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合同地位 的法定承受、企业合并、分立。
约定移转: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约定 概括承受。
债的法定移转
概括继承
第1159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 当概括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对外。每一债务人对债权均负有清偿全 部债务的义务。
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的概念与特点
对内。每一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1.有约定按约 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 定确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 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分摊请求权”
但对外先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无 力赔偿时,才由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补充承担。 具有顺位利益。 过错责任。 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不承担最终责任。承担补充责任,有权向第一顺位的责任人追偿。 补充责任的类型
违反安保义务。 在学校因第三人侵权。
债法概述
债的移转的 类型
债的法定移 转
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分摊请求权”
“二次分摊请求权”。实际承 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 带债务人,向其他连带债务人 请求分摊(追偿)时,被追偿 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 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 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不真正连带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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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与特点
不真正连带债务:债务人为两个以上, 共同对债权人负担同一债务,债权人可 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 务,但仅有一个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承担 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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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二·债法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第5-7周讲义)【预习】1.债的保全的含义和制度价值如何?2.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如何?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如何?4.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如何?5.担保法律制度的价值和适用范围如何?6.体会《担保法》第1-2条;《担保法》第6条、第89条。

7.债的担保的含义如何?8.什么是保证?保证的法律特征有哪些?9.保证有哪些类型?分类的意义如何?10.你如何理解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11.什么是定金?我国对于定金哪些规定?债法总论之五--债的保全效力一、债的保全制度的历史发展1.撤销权的历史发展废罢诉权2.代位权的历史发展《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3.我国《民通》以来对债的保全的尝试(1)司法解释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补充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0条(2)司法解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3)《企业破产法》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1.撤销权的法律特征【与民法上一般撤销权的区别】(1)范围(2)实现方式(3)撤销对象【与破产法上的撤销权的区别】(1)行使的主体(2)适用范围(3)债务人的行为效力(4)权利行使期间(5)债务人处分财产的时间要求(6)法院的作用2.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1)债务人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3.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合同法》第75条4.不可撤销的行为【思考】什么类型的行为不允许债权人撤销?5.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行为或放弃债权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6.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行使的主体(2)撤销权行使的方法(3)撤销权行使的时间(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三、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1.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债权的从权利(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3)代位权行使的目的2.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13条(1)债权、债务人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存在(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可以行使的权利(4)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5)债务人须陷于迟延?3.代位权的行使(1)行使主体【思考】数个债权人,如何行使?(2)行使客体(3)行使方法(4)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5)行使的效力【思考】《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合理性?4.代位权诉讼(1)诉讼当事人的地位(2)管辖(3)财产保全(4)抗辩权(5)诉讼费四、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1.适用的对象2.诉讼中的被告3.诉讼中的第三人4.管辖法院5.可以针对的债权额6.效力7.保护期间的限制8.诉讼费用的承担人债法总论之六--债的担保一、保证(一)保证的法律特征1.从属性与独立性体会《担保法》第5条、《担保法解释》7-10条【思考】(1)主债和担保法律关系哪个在先?(2)主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担保法律关系的效力?(3)主债变更对担保关系的影响?体会《担保法》第22-24条、第28-30条(4)主债消灭对担保法律关系的影响?2.补充性或连带性(二)保证人的资格及限制体会《担保法》第7-10条、第29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4-18条(三)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体会《担保法》第13-15条;《担保法解释》第22条(四)保证的方式《担保法》第12、16-26条;《担保法解释》第19-36条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体会(1)先诉抗辩权及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例外(2)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2.共同保证与单独保证(1)按份共同保证(2)连带共同保证【思考】共同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3.最高额保证(五)保证人的抗辩权1.先诉抗辩权2.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其他抗辩权免责抗辩权(六)保证人的责任体会《担保法》第21-32条;《担保法解释》第28-41条(七)保证人的追偿权体会《担保法》第31-32条;《担保法解释》第20-21、42-43、45-46条(八)保证与物保体会《担保法》第28条;《担保法解释》第38条;《物权法》第176条【思考】人保和物保竞合问题(九)保证期间1.概念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有效期间。

债权债务法的基本知识

债权债务法的基本知识

债权债务法的基本知识债权债务法(以下简称《债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规范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债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债权和债务的概念、债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以便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一、债权和债务的概念根据《债法》的规定,债权是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债务则是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经济交往中的重要法律关系形式。

二、债务的履行在《债法》中,规定了债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债务的履行方式可以是支付货币、提供劳务或者交付特定物等,债务的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时间、债权人提出要求时或者债务发生时即可履行。

三、债务的违约责任当债务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即构成了违约。

《债法》对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债权人可以向违约方要求履行义务,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四、债权债务终止根据《债法》,债权债务有多种终止方式,包括主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债权人的死亡、债务的变更或者债权债务的告知等。

一旦债务终止,债务人即不再履行相关义务。

五、诉讼保护当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时,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作出公正的裁决。

六、债权债务法的适用根据《债法》,债权债务法适用于我国的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无论是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间、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都适用本法进行规范和保护。

总结:《债权债务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务人的义务履行。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形式,其核心包括债权和债务。

《债法》明确规定了债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诉讼保护是债权债务法提供的一种重要保障手段,当事人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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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请求 【案例】
甲在乙商店购买丙公司生产的蒸汽熨斗一个。 因质量问题,该熨斗将甲的衣服烤焦。问: 甲基于合同可以向谁请求赔偿?
3)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给付,除非债权人授 权第三人受领给付
【案例】 甲欠乙10000元,乙母请求甲向自己支付欠乙
的款项,以免乙拿到钱后去赌博。问:乙 能否要求甲再次支付?
在个案中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A. 顾客是否有可能在别处获得同样的给付? B. 拒绝缔约是属于合理的决定还是恣意妄为? 【案例】
张三与李四是邻居,二人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 结怨。张三经营着本村唯一的一家药店,某日, 李四的孩子得急病,到张三的药店买药,张三拒 绝卖药给李四。
【讨论】
如何看待厦航拒载事件?
2. 内容自由
1)含义: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法律规定的合同类型;合同在 内容上可以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相偏离;或者创造 法律完全没有规定的合同类型。
2)限制: A. 一般的强制性规范:不得违法;不得违背 善良风俗 【用人单位甲公司和大学毕业生乙女士签订劳动合 同,其中规定,乙在5年内不得生育。】
3. 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1)涉他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使第三人直接取
得或负担对当事人一方的债权债务的契 约。 (《合同法》第64,65条)
【 案例】 张三以自己的名义为母亲在A医疗器械公
司订购按摩椅一张, 并约定母亲自己可以请 求该公司交货。如果按摩椅出现质量问题,张 母能否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时,对债务人不 生效力
【案例】
甲将对乙的债权让与丙,但并未通知乙。 乙
向甲支付后,丙是否还能要求乙支付?
5)第三人无须考虑他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案例】
甲饭店与乙啤酒厂订立为期5年的啤酒供应合 同。合同履行至第3年,甲饭店转而与丙啤 酒厂签订合同,因为丙的价格更为优惠。 问:乙可要求谁承担何种责任?
第一讲 债法概述
四、债法的基本原则
(一)债的相对性(Relativität des
Schuldverhältnisses ) 1. 含义
所谓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的效力是相 对的,它只约束债的关系的参与人。债权 请求权仅属于债权人,仅指向债务人。
2. 债的相对性举例
1)债权人仅能向其债务人行使给付请求权 【一物二卖案】 2)在发生给付障碍时,债权人仅能向其债
1) 含义 如果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
选择合同形式
2)限制 法律在某些场合对合同的订立规定了特殊
的形式要件,如书面或公证形式。 【思考】为什么要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为采用书面形式的,视 为不定期租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应 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 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 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 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 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予以限制,主要目 的在于防止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面作出 不利于相对人的安排。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形式自由
【案例】 张三和李四通过电话协商达成合意, 张三以 10000元的价格向李四购买启功的书法作品一 幅。 李四后来又想继续收藏该作品,拒绝向 张三交付,并称双方并未正式签订合同。 问:张三能否要求李四交付启功的作品?
(二)私法自治(Privatautonomie)
私法自治体现的观念是,民事主体可以通 过意思表示,自由地形成与自己有关的法 律关系。其内涵包括缔约自由、内容自由、 形式自由。
1. 缔约自由:
1)含义: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缔约, 与谁缔约;
2)限制:缔约强制 对于公用事业的经营者(比如供水、供电、 供气的公司,邮政局,从事公共交通运输 的公司),或者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经营 者,缔约自由受到限制。
债权原则上不构成侵权行为的对象,理由有二:
1. 债权是相对权,债权人对于给付的标的物或债务 人的给付行为没有直接的支配力;
2. 债权没有典型的公示方式,第三人难以知悉。 但是,如果故意以有悖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
他人,致使他人债权不能实现,则可能构成侵权 责任。
【推荐阅读: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页以下。】
(2)债的保全
比如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使债 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 请求履行债务。
【案例】 甲借给乙1万元,乙到期无力偿还。这时甲
发现乙曾借给丙2万元,但一直没有请求丙 偿还。这种情况下,甲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3)第三人侵害债权
【案例】 1. 甲开车撞伤前往某体育馆演出的著名歌手 A,导致当晚的演出取消,演出主办机构B 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问:B公司能否请求甲 赔偿损失? 2. 张三与李四结怨。为了报复李四,张三唆 使李四的房东王五终止与李四的住房租赁 合同,迫使李四搬家另寻住处。问:李四 能否直接向王五请求损害赔偿?
B. 特别的强制性规范 (对弱者的保护)
劳动法领域; 不动产租赁领域; 消费者保护(格式合同的规制和解释)。
【案例】 甲与乙订立豆浆机买卖合同。甲将价值500元 的豆浆机寄送给乙,并附有一张送货单,其 上印有甲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规定存在货 物瑕疵时买方只有修理的请求权。因为豆浆 机存在质量问题,乙想解除合同。甲则提出 格式条款中的规定相抗辩。该格式条款效力 如何?如果该格式条款出现在买卖合同中, 效力又当如何?
【案例】
张三与李四达成口头协议,张三以15万元购 买李四的1居室住房一套。 一周后张三将15 万元房款汇入李四的账户, 李四也将钥匙 移交给张三。在李四准备办理过户手续前, 王五找到李四,称愿以20万元购买该套住房。 李四经过考虑后打电话通知张三,称双方 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并未 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张三搬出,并表 示尽快将张三的汇款退回。 问:张三与李 四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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