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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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为规范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规划评审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分别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长沙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评审。其他市州和县级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
二、评审原则
规划大纲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平衡。
三、评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四)国家、省和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省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的通知》;
(七)经批准的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大纲;
(八)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成果的评审验收意见。
四、评审条件
送审规划大纲,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正确
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切实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为导向;正确处理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在土地利用上的需求与可能,正确处理土地利用中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二)基础工作扎实
对上轮规划实施的成效与问题评价客观、准确,“四查清、四对照”工作到位;基础调查比较深入全面,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按有关要求严格确认;专题研究选题准确,结合本地区土地利用重大问题针对性强,研究论证充分,有关结论已在规划大纲中体现;前期工作成果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评审验收。
(三)与相关规划充分协调
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符合上级规划要求,充分反映上级与本地区“十一五”规划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目标要求,与城镇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对下级规划提出初步指导意见。
进行了必要的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且县级市的规划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同意)。
五、评审重点
(一)大纲文本结构
规划大纲文本在结构上包括:在综合重大问题研究结论基础上形成的规划形势与背景;土地利用的指导思想;土地利用战略定位;规划调控目标;用地结构调整;土地空间布局与管制;规划实施措施对策。
(二)战略定位
是否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要求,立足解决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土地利用问题,提出指导本地区土地利用战略。
确立的土地利用战略定位,是否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和自然环境禀赋条件,是否准确把握未来面临的主要机遇和挑战,是否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是否体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要求,是否反映土地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原则和要求。
(三)调控目标
是否提出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农用地转用控制规模、建设占用耕地控制规模、城镇村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建设区规划用地总规模、城镇建设区生态保护用地等控制性指标和各地类指标;是否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各项指标是否符合省厅下发的《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的通知》规划调控要求,是否充分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合理需求,是否符合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是否客观反映本地区资源与环境条件约束。
(四)结构调整
是否围绕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的落实,按照统筹安排的要求,提出各类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向和幅度。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方向和幅度,尤其是建设用地中城、镇、村用地(含产业用地)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规模与结构的调整,是否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否体现节约与集约用地和转变土地利用模式的目标要求,是否符合区域和城乡统筹协调的原则。
(五)空间布局与管制
是否按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与土地利用功能差别化管理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调整的建议,市州级规划是否提出土地利用主体功能分区布局及分区管制政策建议,县市区级规划是否提出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布局与分区管制政策建议,是否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镇建设用地空间扩展的方向和范围。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管制方案是否符合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要求,是否有利于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的落实,是否反映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六)措施对策
各项土地利用控制目标的实现是否有明确的配套措施建议;是否提出完善土地规划管理的机制和政策建议。
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建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转变的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规划管理效率的提高。
六、评审程序
(一)申报。按照评审权限分别申报。送审材料包括:
1.规划大纲评审请示(3份);
2.规划大纲及说明(10份);
3.规划大纲图件(小图3份、大图1份);
4.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汇编及评审验收意见(各1份)。
(二)审查。评审小组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明确评审通过、原则通过或不予通过。
(三)批复。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审查意见拟定批复意见,分别由省厅或市州局审定批复。凡属原则通过,但需对规划大纲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申报单位应按批复要求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大纲报批准机关备案。
七、其他要求
规划大纲是规划成果编制的重要依据,规划大纲未经评审通过并批复,不得进行规划成果的编制。
规划大纲通过评审后的规划编制期间,确实存在对本地区经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