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21版全文)_办法_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21版全文)《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xx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水平,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不断完善,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满意度。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保障体系,推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档案,记录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内容,并定期对医疗质量档案进行维护、整理、归档。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手册,明确医疗质量管理职责和任务,规定医疗质量管理流程和制度。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计划,监督医疗质量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医疗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反馈处理制度,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处理。
第三章医疗质量控制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制度,规范医疗操作行为,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医疗危机应对能力,减少医疗风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我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简要注释如下:1. 医疗质量管理需要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不断完善。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保障体系,推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控制。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档案,记录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内容,并定期对医疗质量档案进行维护、整理、归档。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围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围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疗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严谨、诚信的原则,以患者为中心,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职责。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政策、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对医疗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改进。
(三)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安全办公室,负责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纠纷处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以下职责:(一)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政策,协调解决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问题,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和改进。
(三)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对医疗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改进。
(四)医疗安全办公室:负责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以下医疗质量管理内容:(一)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诊疗项目目录,明确各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需求,合理选择诊疗项目。
(二)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各技术的适应症、禁忌症、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医疗活动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和持续改进等活动。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患者为中心,遵循医疗安全、有效、经济、人文的原则,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指导、检查和评估,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组织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质量管理人员、临床科室负责人、医疗技术人员、护理人员等组成,其中医疗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第八条医疗质量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医疗质量监测、评估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三)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调查和处理;(四)组织对医疗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五)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的组织、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测制度,对医疗活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评估制度,对医疗活动进行定期评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反馈制度,及时向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反馈医疗质量情况,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四章医疗质量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有效、经济、人文。
卫计委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细致的原则,确保医疗服务安全、有效、便捷、温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质量管理职责。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和措施,协调、指导、监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
(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医疗机构各临床、医技、职能科室应当设立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制度建设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制度;(二)医疗质量指标监测制度;(三)医疗质量改进制度;(四)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五)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六)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制度;(七)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八)医疗质量教育培训制度;(九)医疗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十)其他与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制度。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手册,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的目标、任务、措施、流程和要求,确保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医疗质量改进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改进工作,持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一)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质量指标监测,对医疗质量指标进行分析、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二)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改进项目,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医疗质量改进活动;(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改进激励机制,对在医疗质量改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办医院、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的原则是以病人为中心、科学规范、综合管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通过全员参与,不断完善医疗服务。
二、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制:医疗机构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工作程序、规范等文件,确保医疗过程规范化。
三、岗位责任和职责的明确:医疗机构应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质量管理的实施:医疗机构应采取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监测医疗服务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质量管理的检查与审核: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质量管理的检查与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医疗质量监测与评估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质量监测与评估体系,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医疗质量监测与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病案管理:医疗机构应做好病案管理工作,确保病案的完整、准确、规范。
二、医疗错误报告与处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错误报告与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
三、医疗质量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对医疗服务进行综合评价。
四、临床路径管理:医疗机构应推行临床路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危急重症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危急重症管理制度,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二、药品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使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是现代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患者安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基础。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活动,激励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质量安全,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具体措施。
一、设立医疗质量管理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机构是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
该机构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牵头,组建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等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确保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框架,包括医疗质量管理的目标、原则、流程和责任分工等内容。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应明确医疗机构各个职能部门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义务和责任,规定医疗质量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确保医疗质量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三、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医疗质量评估是医疗机构对医疗质量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重要手段。
医疗质量评估可以通过对医疗过程、结果和患者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分析,发现和改进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质量评估可以通过定期的自评和第三方的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和客观的评价。
四、实施医疗质量监测和报告医疗质量监测是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可通过患者满意度调查、医疗事故报告和临床路径管理等方式实施。
医疗质量监测的结果应及时向医疗质量管理机构报告,并且要求医疗机构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报告制度,向上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时了解和掌握医疗质量状况,为上级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建立医疗质量反馈和改进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质量反馈和改进的机制,对医疗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和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质量问题的追踪和分析,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方法?已于2021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21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标准医疗效劳行为,保障医疗平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良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平安。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标准、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良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全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全文)1.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质量管理是指通过制定、实施各项医疗质量管理措施,提高医疗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的相应指标和标准,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患者的意见和反馈,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和疑虑。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化。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安全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使用的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评价机制,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医疗质量管理的监督与评价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的监督和评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和评估机制。
第五章罚则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全文)第一章绪论一: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医疗质量管理是指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设备管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强化医疗服务流程管理等措施,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满意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质量管理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服务机构。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应依法合规、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决策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结果改进为目标。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机构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二)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培训和教育;(三)组织开展医疗质量评估与改进;(四)监测本机构医疗质量与安全情况;(五)处理本机构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六)参与本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七)指导、协助临床各科室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医疗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医疗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所涉及的医疗质量管理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医疗质量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患者公开医疗质量相关信息,接受患者的监督。
第三章医疗质量评估与改进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周期性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医疗质量评估应当涵盖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临床技术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医疗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不良事件的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提升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医疗质量与安全监测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与安全监测系统,定期收集、监测和分析有关数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类型文件政策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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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诊 就 诊
特殊情况—— 危、急、重症患者 三无人员
组织抢救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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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急 诊 治 疗
医生亲自或 指定护士护送
转收 入入 其其 他他 医专 院科 诊诊 疗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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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级查房制度
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 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 住院医师查房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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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房是医疗工作中 最主要和最常用的 方法之一,是保证 医疗质量和培养医 务人员的重要环节
“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权利,履行防病治
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
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
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
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
召集人——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
会诊流程
主管医师报告病历、 会诊目的等
广泛讨论
明确诊疗方案,提 高医疗质量及科内
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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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3
科间会诊制度
会诊对象—— 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
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 申请人——主管医师
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 请科室。 要求——
时限:24小时内 资质: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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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4
全院会诊制度
会诊对象——
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 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
申请人及申请程序——
科主任;报医务处同意后由医务处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
要 求——
准 备:会诊科室提前1-2天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 医务处,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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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诊制度
1
急诊会诊制度
2
科内会诊制度
3
科间会诊制度
4
全院会诊制度
5
院外会诊制度
6
外出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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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1
急诊会诊制度
会诊对象——本科难以处理的急、危、重症病人。
通知形式 时限要求
电话
10分钟到位
急!
书面
Hale Waihona Puke 特殊情况不 超过15分钟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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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2
科内会诊制度
会诊对象——科内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 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
申请人及申请程序——
科主任;填写《会诊邀请函》报医务处后联系相关上级医院。
要求——
1.认真填写《会诊邀请函》,除写明简要病史、初步诊断和会
诊目的及要求外,还应写明会诊费用支付形式并于会诊前
与患方谈妥。
2.必须由科室主任及主管医生陪同会诊, 认真记录会诊意见。
卫 生部《医师外出
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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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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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令第10号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 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八章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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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章 医疗质量保障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
道德教育,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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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级护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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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是保证临床医疗护理 工作昼夜连续进行的 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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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对制度 • 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 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 危急值报告制度 • 病历管理制度 •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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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诊负责制度
目的——
消除拒推患者的不良作风,杜绝 “踢皮球”现象
适用范围——
一般适用门、急诊患者的诊疗过程
2、向实习医师讲授诊断要点、体检方法、治疗原则、疗效判定、诊疗操作 要点、手术步骤、分析各项辅助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3、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及病人饮食、睡眠、精神状态。主动征求病员对 医疗、护理和管理方面的意见。
4、作好上级医师查房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好病人辅助检查资料。查房时 报告病历,病情变化等并谈自己对诊疗意见和主要请上级解答的疑难问题。并详 细、准确记录上级医师对诊疗的指导意见,及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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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查房制度 查房队列示意图
全科大查房
右侧 主查者
床头
高级 高级
患者
高级
高级
床尾
左侧 汇报者 总住院
中级 初级 护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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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查房制度
查房时应注意事项
为保证查房秩序和查房质量,查房期间病区应保持 安静,不准探视,查房人员不应处理与查房无关的 事项,手机应处于关机状态,因工作需要开放手机 的人员也应将手机处于静音状态,特殊情况需要接 听电话时应避开查房现场,减少对查房的干扰。非 特殊情况,参加人员不应迟到、早退。处理紧急情 况需要退出查房应征得主持人同意。
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
足临床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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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 首诊负责制度 • 三级查房制度 • 会诊制度 • 分级护理制度 •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 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 术前讨论制度 •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主持人:医务处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务处主任原则 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
记 录: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并执行会 诊意见,如未能执行,需经科主任同意,并在病程记录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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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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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会诊制度
会诊对象——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或新开展技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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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查房制度
住院医师查房
频次——分管病人≥2次/日,上、下班前各巡视一次,特殊
病例晚查房一次,危重病人、新入院病人及手术病人重点查 房并增加巡视次数。危重、疑难、特殊病例和新入院病例及 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查房内容——
1、及时修改实习医师书写医疗文书,审查和签发实习医师处方、会诊申请单 等医疗文件。
核心词——
“责任制”“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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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度
核心——责任主体的划分
责任主体
首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 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 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并认真书写医疗文 书。
责任主体
收入专科或转入其他医院。 接替首诊医师(科室)职责
患 者
诊断明确
到
请示上级医师或
门
诊断不明确
请相关专科会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