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二章讲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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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二章讲义6
付款
六、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二)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
(1)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尽审查义务。但该等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2005年试题)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答疑编号394512060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付款提示。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支付票款
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当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三)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七、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二)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