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业务的种类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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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船业务的种类及特征

国际上众多的船公司,主要经营方式看来还是租船运输方式所占比例为多。这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有可能是经营船舶的所有人,也有可能是从其他船公司租进船舶进行租船运输经营的二船东。也有一些靠租进和租出船舶为业,既不拥有船舶,也不拥有货物的中间租船人或称第二船东(Disponent owner),以中间差额为盈利目的从事租船业务。租船运输所具有以下的基本特点:

(1)定航线,不定船期

(2)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

(3)租金率或运费率是根据租船市场行情来决定

(4)装卸费的分担根据租船合同商定的条款决定何方支付

(5)一般通过船东的经纪人和租船人的代理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

(6)各种租船方式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

(7)租船合同条款由船东和租船人双方自由商定

(8)租船合同条款涉及法律性的较少,大多数为技术性的条款。

一、租船运输的几种经营方式

船公司经营不定期船的方式不外于将船舶以航次或定期或光船这三种租赁

形式,出租给租船人使用该轮的运输能力。国际上船舶租赁方式可分为三大类:航次租船(Voyage /Trip charter);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光船租船(Bareboat/Demise charter)。

上述三大类中,由于航次数或时间或某些特殊规定,又可再分不同的细类,具体分法如下:

光船租船:光船租船(Voyage/trip charter)和光船租购(leasing and purchase contract);

定期租船: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和航次期租船(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航次租船:单航次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往返航次租船(Return voyage charter)、

连续单航次或连续来回航次租船(consecutive single or consecutive return

voyage charter)、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二、各种租船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一)、光租租船方式的性质和特点

光船租船又称租船。船东在租期内将一艘空船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并将船舶的控制权和占有权也一并交给租船人。租船人按合同规定在租期内按期向船东支付租金,负责提供船员、供应和装备船舶、船舶的营运管理和费用。租船人在租期内成为该船临时特定的船东(shipowner pfo hac vice)使用船舶。这种租船方式一般具有下列特点:

1、光船租船方式是由船东和租船人的特殊目的而形成。首先船东的目的,他们仅把船舶作为投资的对象。他们本身不是常规的航运公司,没有一套经营航运的管理人员。他们造好船后就将船舶长期光租给航运公司,以此收取租金作为投资回收和赚取利润。另外,一些不愿经营运输业务的船公司,也有可能将船舶以光租形式出租给其他船公司,因为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可能较差,不愿冒竞争的风险。虽然出租利润不高,但稳定的租金收入有保证,比自己经营保障更大。

对于租船人来说,愿意光船租进而非期租该轮的原因之一可能是他们在某段时期内缺少船舶或希望扩充船队而又是不愿化大笔钱去买船,或者贷款有困难而买不起船舶;原因之二是对租进的船舶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包括控制船舶的航行驾驶和管理。

2、这是一种财产租赁方式,并不具有运输承揽的性质。这种方式如同房东将空房出租给房客一样。光船租船合同完全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它与上海货运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船东对出租的船舶仅拥有财产所有权,而无对船舶的控制权和占有权。船东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例如,对承运货物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等不负责。

3、租船人负责雇佣船只,负担船员工资和伙食等。一般情况下,船长和船员都由租船人雇佣和任命。这是标准的光船租船方式,英文为Bareboat Charter,这意味着出租的是一艘船壳。在国际上偶尔也有一种做法,即船东自己雇佣和任命船长,其余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则由租船人雇佣。这样,船东通过自己雇佣的般长对船舶也有所掌握,可维护船东得益。这种形式当然也是光船租船,但英文只能称为Demise Charter,而不能称为Bareboat chatter。

4、租船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安排,并负担所有营运费用。时间的风险在租船人一边。船东只按期收取租金,因此船舶的使用效率与船东毫不相干。

5、租金率的确定是根据船舶装载能力和租期等因素由双方协商定下。租金支付方式通常以每月或每半月预付租金率乘以一个月时间为一次预付的租金数。

6、若光租的船舶是一艘船厂要建造的新船,那么船东和船厂的造船合同及建造规范必须事先征得租船人同意才可与船厂签约建造。另外在建造中,未片得租船人同意,船东不能自作主张与船厂更改船舶的规范标准。

作为船东,在考虑租金率时,上述所承担的费用应为作起码的保本费率(break-even bareboat charter rate),再加上预期盈利来洽谈租金率。

8、光船租购方式是指在光船租船合同中规定一条分期付款协议(Hire/Purchase Agreement)或叫租购协议。一旦船舶租期届满,此船就被认为已卖给租船人。(二)定期租船的性质及特点

定期租船的含义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它以约定的某段期间为租期,在此租期内船东收取租金,租船厂人使用该船的运载能力。它具有下列一些特点:

1、这种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租船人在某段期间需要船舶承运货物或补充船队运力不足,例如,派作班轮用等,又不想投大笔资金购买船舶以及不想承担船舶的驾驶管理责任,从而向船东租进船舶为自己。

2、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在国际上还存在解释分歧。有人认为定期租船下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非常相似于财产出租;但也有人认为,船东对船舶仍然拥有控制,对驾驶和管理船舶负有责任。船东提供船舶为租船人在一定的租期内独家承运货物来来赚取租金。当期租船人为货主时,船东很明显是承运人,这时的合同性质体现运输承揽更明显。然而当期租船人将租船承揽运输他人货物时,根据国际上判例和仲裁案例,船东和期租船人为共同承运人,船东对承运的货物仍承担部分责任和风险。这也部分体现承揽运输的特点。

3、船东对船舶仍然有占有权和控制权,因为船东通过自己配备的船员来行使对该轮的占有和控制。船东负责船员的工资和伙食,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责任。租船人在租期内拥有使用船舶运力的权利,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租船人既运输自己的货物,也可承揽他人货物运输赚取运费。他在租期内按约支付船东租金。因此时间的风险在租船人一边。

4、租金率的确定是以船舶的装载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洽谈。有些合同规定租金率为每天每载重吨XX美元,也有不少规定每天租金率为XXXX美元。同时对租金的支付期限也在合同中规定下来,有规定每半个月预付一次,或每一日历月预付一次,或每30天预付。

5、期租船经营费用划分

联合国贸发会议出版《租约》一书将定期租船中船东和期租船人应负担的费用作如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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