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的管理方式(ppt 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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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申报表:税种、税目、应纳税 项目、适用税率、计税依据、扣除项目 及标准、应纳税额、税款所属期限。 (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有关纳税资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 协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境 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情况的 有关资料;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 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1、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应当有两人以上参 加;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在法定的检查职权范围 内行事;为被检查人保密。税务检查终结,应做 出检查结论。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 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一般应 在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 需要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需要经县以 上的税务机关批准,并向资料提供者开付清 单。
(三)税款征收的行政保障
1、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1)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只要有根据 认为纳税人有逃税行为,就可以在规定的 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提供纳税担保。如果在限期内发现纳 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 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 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提供纳 税担保。包括纳税担保人和纳税担保物;
E、无照经营的。
(2)方法 A、参照当地同(似)行业和收入相近的 纳税人的最高经营额和利润率核定; B、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C、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推算 核定; D、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缴款期限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 款期限。
2、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确定的缴款期限。在缴款期限内,纳税人 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缴款,税务机关除责 令限期缴款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 加收2‰的滞纳金。
(一)税务检查对象的确定—— 税务检查有的放矢
1、计算机选案。
(1)搜集纳税人的各种信息资料。包括纳税人的 税收征管资料和外部的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2)确定计算机选案指标。目前有:分行业生产 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析、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 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流转税类选案分析、企 业所得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分析、地方税类指 标分析、税收管理方面的指标分析。
3、共同管辖。指两个税务机关都有涉税行为 行使检查权的情况下,检查权限的划分方法。 只适用于国税、地税各自的系统内。
4、级别管辖。指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划分稽 查管辖的方法。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者统 一组织力量查处。
(三)税务检查的实施
1、税务检查的程序:查前准备、实施检查、 分析定案、上报批准、送达执行、立案归案。
2、税务检查的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的各种会计记录和实物。包括会计报表、账 簿、凭证;不直接与会计核算发生关系的各 种其他资料、实物。
(四)税务检查的审理
税务检查的审理是对检查人员查结的案 件做出书面把关。包括:事实是否清楚、 法律法规适用是否清楚准确、量罚是否 适当、程序是否正确、证据是否齐全有 效等。审查中有疑问的,应当召集征纳 双方,充分交换意见。
(3)计算机选案参数的生成。计算机自动生 成、从有关法规中提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计算机选案条件的选择。在正式选案前, 选择一定的约束条件。 (5)计算机选案结果的整理。
2、随机抽样选案
随机抽样(概率抽样)。特点:遵守随 机原则、从数量上推断总体。 非随机抽样。抽样者根据自己对总体的 认识或根据客观条件而主观选择的对象。
(5)税务机关的义务。如果税务机关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 限期内已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 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2、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从 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
(1)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 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 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缴纳。
3、离境清税制度。适用对象——需要离开中国, 但有税款未结清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外 国人、无国籍人、私营企业主、个人承包、承租 经营者等。
凡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都应当在出境 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取得税务机关出具 的清税证明,或者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未 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 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五)税务检查的处理
1、税务处理决定文书的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 送达、公告送达。文书送达必须有送达 的回证,即由受送达源自文库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收到的日期,签名或盖章。
2、税务检查的处理的执行:
(1)被查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 处理决定书明确的时间、地点,自行完成 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解缴 (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税收处罚决定,税 务机关可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 人履行义务。
(2)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 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两项措 施强制执行: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税款;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 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同时,对于因迟 缴税款而加收滞纳金也一并强制执行。
为保护纳税人的权益,2001年新《征管法》规 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 施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 扣押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 和用品。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个人 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的, 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持有营业执照的 中国人
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 无照经营的
外国人
应办理纳税申报的特殊情形的单位和个人: 1、“自行核税、自行开票、自行缴库” 的纳税人; 2、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3、经税务部门批准减税、免税或有减税、 免税项目的纳税人; 4、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5、外查。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 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查存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 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的存款账户。
(二)税务检查的要求
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向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的法定程序,纳税申报资 料是纳税人对其负有的纳税义务的经济活 动的真实程度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凭证; 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税业务、核实 应征税额,开具完税凭证的重要依据。
一、纳税申报的范围
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依法在中国境 内发生纳税义务,都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具体范 围包括:
五、税款的追征
赋予税务机关溯及既往的征税权,把过去 那些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故意或过 错以及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应缴未 缴或少缴的税款追回来。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税款:税务 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造成 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 特殊情况的(漏税数额较大),追征期可以 延长到10年,同时还加收滞纳金。
(3)冻结存款、扣押货物。如果纳税人不 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 准,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税收保全,即“书 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 停支付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或者“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 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存款扣缴、货物拍卖抵缴。如果纳税人 在上述第一道程序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缴 纳税款的,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如果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 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 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暂停支付的 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 税款。
四、纳税申报方式
1、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个人纳税人); 3、电子申报。
二、税款的征收
(一)征收方式 1、核实方式(查账征收)——“有完整 账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依 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经税务机关审核,开具完税凭证,向银行 缴纳税款。
2 、 核 定 方 式 ( 核 定 征 收 ) ——“ 账 证 不 全”、“无账无证”的纳税人。 (1)范围 A、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 簿的; B、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账簿 但未设置账簿的;
C、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凭证残缺 不全,难以查账的;
D、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 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 报的;
2、查物。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 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经营情况;
3、查证。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 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 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查询。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 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 和情况;
四、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有权要求税务 机关退还,这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了税款,应当立即 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 2、纳税人自己发现多缴了税款,可在“自结算 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要求 退还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为确保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害,2001年新《征管 法》规定: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不仅可以要求 税务机关退还,而且还可以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本章小节]
本章讲授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内容,税收征 收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本 章应重点掌握开业登记的范围和时间;账簿、 凭证管理的内容;税收保全的程序和措施;税 务强制执行与税收保全措施的区别;税务检查 的职权等主要内容。
[复习思考题]
1、税务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2、简述开业登记的范围和时间。 3、税务账簿、凭证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4、简述发票使用的原则。 5、纳税申报的内容是什么? 6、简述税款征收的原则。 7、简述税收保全的程序和措施。 8、税务强制执行与税收保全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3、因纳税人故意偷税、逃税,扣缴义务人明 知应当扣缴而故意不扣缴或者少扣缴甚至将 已扣缴税款不解缴,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 征。
第七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职权与要求 (一)税务检查的职权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必须有法律的授权,《税 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检查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1、查账。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财务报 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举报、转办、交办、情报交换。
(二)纳税检查的管辖
纳税检查的管辖是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 检查和受理税务案件的分工。
1、机构管辖。按纳税人的主管机关来确定 检查管辖的方法。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检查。
2、地域管辖。按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地划分 稽查管辖的方法。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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