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政体类型及其政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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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经济和政治

德国的经济和政治

德国的政治和经济(一)德国政治体制1、立法双重立法体制:除了德国联邦议院,由州政府代表组成的联邦参议院也参与到立法中以维护国家利益2、国家构成: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各自有宪法、议会和政府。

最高权力在于国家。

各州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到国家的立法中去。

3、选举权:18岁以上拥有普遍、平等和不记名的选举权(地方选举是从16岁开始)。

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4、联邦总理:从2005年开始是安吉拉默克尔(CDU)5、政党体制:多党制。

政党有特别的符合宪法的职权、国家经济支持,只能通过联邦宪法法院废除。

6、联邦议院代表党派:社会民主党(SPD) 、基督教民主联盟(CDU)、基督教社会联盟(CSU)、90同盟、绿党、自由民主党(FDP)、左党。

(二)德国国家体制【基本法】联邦德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生效,系临时宪法。

1990年10月3日德国统一后,在全德生效并沿用至今。

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德国国家制度的五项原则:联邦制、共和制、民主制、法治制、社会福利制。

基本法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联邦制国家和社会国家。

【政体】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即为联邦德国的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

联邦议院的任务是立法、选举联邦总理以及监督政府。

【联邦参议院】在联邦参议院中,席位数量是根据各州人数的多寡来计算的,每州在联邦参议院中的席位3—6个不等,人口较多的州有6个席位。

| 在联邦参议院中采取的是所有联邦州参与的席位分配方式,而联邦议院中的反对党往往是一些州的执政党。

因此,在联邦参议院中,反对党的席位有时会超过执政党,成为执政党的监督机构。

联邦参议院议员是由16个州的州政府委派和指定的。

他们都是州政府的人员,分别代表各州的利益,并按照州政府的指示办事。

【选举】德国采用双重选举制度,选民必须投两次票。

第一轮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区内的一名议员,第二轮各政党在联邦各州提出本党议员候选人名单,选民不是投票给候选人,而是投给候选人所属的某一政党。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制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制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沿革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军事占领和管制。

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

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

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

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

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

当时,联邦政府不能设置国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

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

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属全部5个州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实现统一。

政权组织形式联邦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

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国家元首根据魏玛共和国二元行政体制的教训,《基本法》设联邦总统为虚位元首。

总统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其职责主要是:签署并公布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由联邦总理和有关部长副署的法律、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理的提名任免联邦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性活动等。

德国政体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

德国是什么制度德国是联邦制和议会制民主制度的国家。

以下是关于德国制度的详细解释:德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议会民主制度,政府权力分为三个独立的机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但在实际上的政治决策中没有太大的权力,主要担任象征性的角色。

真正的政权掌握在总理和议会手中。

德国的立法机构是由联邦议会组成的,联邦议会由代表全国各地选区的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选举是按照比例代表制进行的,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政党而不是个别候选人。

根据每个政党所获得的选票比例,议会席位将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分配。

联邦议会在国家政治决策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议员们讨论并通过法律和政策。

德国的行政机构是由总理和内阁组成的。

总理是政府的领导人,他被任命为政党或政党联盟中最大的党派的领袖。

总理在议会选举后由总统任命。

总理领导内阁成员,内阁成员被任命为各个政府部门负责人,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政策。

总理和内阁成员必须定期接受议会的问责和审查。

德国的司法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它主要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它负责解决宪法问题,并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

除了联邦宪法法院,德国还有其他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负责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德国采用联邦制,政权被分散到16个州(联邦州)中。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议会和州政府,它们负责处理区域内的事务。

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有一定程度的权力划分和合作,以确保政府活动的协调和平衡。

德国的制度还注重社会民主主义的价值。

社会民主主义强调个体的社会权利和社会公正,在政府政策中促进福利和社会保障。

德国政府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制度为公民提供医疗保健、教育、退休金等社会福利。

总的来说,德国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政府权力被分散和制衡,在政治、行政和司法方面都有相应的机构来维护权力的平衡和公正。

这种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参与和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前言:政党制度通常指有关政体的制度,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广义指政治领域的各项制度,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管理形式以及政党、选举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制度。

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关键词:德国政治制度议会共和制正文:一、政治制度的基础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二、德国的政党制度1、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2、联邦德国的主要政党联邦议院中的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或CDU、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或CSU、德国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或SPD、自由民主党简称自由党或FDP、绿党-联盟90简称绿党、右翼党简称LNK。

联邦议院外的政党:德国民族民主党(NPD)、共和党(REP)、德国人民联盟(DVU)3、德国的多党制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

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使联邦议员出现五党并存的局面,尽管联盟党和社民党两大党的地位没有改变,大三他们与第三党结盟的选择范围由此扩大了。

德国的制度

德国的制度

德国的制度德国是一个联邦共和制国家,拥有完善的制度和规范。

在政治、经济、教育和社会领域,德国的制度为国家和全体公民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首先,德国的政治制度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政权分散在联邦和各个州之间。

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统、联邦议会和联邦政府组成,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联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负责外交事务和象征性的国家事务。

联邦议会是立法机构,由代表全体公民的议员组成。

联邦政府则负责国家政策和行政管理。

德国的政治制度注重民主和权力制衡,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德国的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

德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之一,具有强大的制造业和服务业。

德国的经济制度注重市场自由和企业竞争,同时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德国有健全的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保证工人的权益和安全条件。

此外,德国还实行广泛的福利制度,为公民提供医疗保险、失业救济、养老金等福利。

这些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再次,德国的教育制度具有高度的规范性和多样性。

德国的教育分为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等不同层次。

德国的义务教育是义务的,所有孩子都有权接受免费教育。

德国的高等教育非常著名,有很多世界一流的大学和研究机构。

德国的学术制度严格,质量高,为国家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最后,德国的社会制度注重平等和公正。

德国有严格的反歧视法律,保护少数族裔、残疾人、性别少数群体等的权益。

德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覆盖面广泛,确保了所有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政府也积极推动社会公正和机会均等,致力于减少社会贫困和不平等现象。

总之,德国的制度建立在民主、市场、规范、多样性和公正的原则上。

这些制度为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提供了保障和支持,同时也为公民的权益和福祉提供了保护。

德国的制度不断演进和创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全球挑战。

德国政制

德国政制

德国
德国,全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二战后被分为东德和西德,1990年10月3日,东德并入西德,重新统一,共有16个州。

制度演变:第一帝国——神圣罗马帝国时期
第二帝国——1871年至1918年
魏玛共和国——1919年至1933年
第三帝国——1933年至1945年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年至今
政府制度:议会共和制国家
总统任期5年,无实权,只是权力的象征。

总理任期4年,总统提名,议会选举产生。

联邦政府由总理和各部长组成。

最高立法机关为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最高司法机关为联邦宪法法院。

选举制度:联立式混合选举,也称为单一选区两票制。

联邦议员任期4年。

第一轮为多数选举制,选票投给本选区以个人身份参选的候选人,得票最多的获选;第二轮为比例选举制,选票投给参选的政党。

政党体系:有限多党制
主要党派有:CDU基督教民主联盟;CSU基督教社会联盟;SPD德国社会民主党;FDP自由民主党;Greens绿党;Left左党。

最近一次选举:2013年的联邦选举,总理由2009年当选的Angela Merkel连任;政府由两大党联合执政,即由基督教联盟(CDU与CSU)和德国社会民主党(SPD)组成。

特点:不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

1.在英国和日本等国家,总理或者是首相可以任意解散议会,德国不可以。

2.倒阁权不明显,议会要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必须选出一个新的来,在英国和日本就不需要。

但是,这也恰恰是德国政府稳定的因素之一。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德国是一个联邦共和国,采用议会制民主政体,政治制度主要由三个关键组成部分构成: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

这三个权力机构相互制衡,实现权力分立,目的是确保政府的权力不会集中在任何一个机构或个人手中,从而保证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一、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行使的。

联邦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是总理和联邦部长们组成的联邦政府,总理是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

联邦政府负责国家的整体事务,如国家安全、外交关系、军事防务等。

各州政府则负责管理各自州内的事务,如教育、法律、医疗保健等。

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力分配和合作机制,以确保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二、立法权力德国的立法权力由联邦议会(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行使。

联邦议会是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的主要责任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政府的活动,以及决策有关国家事务的重大问题。

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的代表组成,其职责是审议和推荐有关法律草案以及监督政府的运作。

联邦参议院在立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尤其是涉及到各州权益和利益的法律草案。

三、司法权力德国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最高法院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负责处理宪法和有关的法律问题。

联邦法院则负责处理普通法律案件。

德国的司法系统遵循民事法和刑事法的基本原则,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了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对政府活动的合法监督。

总结:德国的政治制度建立在三个互相制衡的权力机构之上,确保政府的权力不会滥用,保证了政府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行政权力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行使,立法权力由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行使,司法权力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

这三个权力机构相互合作,共同推动德国的治理和发展。

通过这种政治制度,德国的政府能够有效应对国内外的各种挑战和问题,实现国家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德国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

德国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

德国现在是什么政体的国家?
从国家结构形式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联邦制国家。

从政体结构看,德国是议会制民主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

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

拓展资料: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两德统一前简称西德或联邦德国),是位于中欧的联邦议会共和制国家,北邻丹麦,西部与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法国接壤,南邻瑞士和奥地利,东部与捷克和波兰接壤,该国由16个联邦州组成,首都为柏林,领土面积357167平方公里,以温带气候为主,人口约8267万人,是欧洲联盟中人口最多的国家,以德意志人为主体民族。

德国人的祖先是古代居住在中欧的日耳曼人。

10世纪时日耳曼人建立神圣罗马帝国,后发生分裂。

1871年普鲁士王国统一除奥地利帝国以外的日耳曼各邦国建立德意志帝国。

1914年和1939年,德国先后挑起两次世界大战并战败。

1945年分裂为东西两部分。

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正式加入联邦德国,实现两德统一。

目前,德国是欧洲第一大经济体,也是欧盟的创始会员国之一、还是北约、申根公约、八国集团、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重要成员国。

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以汽车和精密机床为代表的高端制造业,也是德国的重要象征。

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

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

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欧洲四大经济体之一,其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民具有极高的生活水平。

下面是本人分享的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一起来看看吧。

德国政治体制分析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沿革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军事占领和管制。

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

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

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

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

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

当时,联邦政府不能设置国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

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

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属全部5个州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实现统一。

政权组织形式联邦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

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国家元首根据魏玛共和国二元行政体制的教训,《基本法》设联邦总统为虚位元首。

总统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德国政体分析

德国政体分析

德国政治体制简析摘要:德国的政治经济特点与其它的西方民主国家存在着明显不同,德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从二战将结束后开始,从一个昔日专制纳粹国家转变为一个正常的欧洲民主国家。

本文以浅显的论述,分析德国的政治体制及其形成的背景,历史发展和主要架构,阐述德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特点。

同时我们从德国政体改革和发展中学到成功的经验,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一些好的参考。

关键词:德国、政治体制、政治文化、政体分析产生背景随着希特勒政权的倒台,满目苍夷的德国为了避免悲剧的重演,使民主政治制度在德国真正运行和巩固,在盟国的主导之下,德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政治文化重建。

首先是政府在新的联邦共和国框架内运行, 以其民主和法治的施政原则和方式影响和引导民众政治意识的转变。

其次是学校教育在教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学校中,政治教育开始被视为系统地学习民主的重要途径,而民主不仅被理解为政府的组成和运作形式,更被看作是一种生活方式,每个公民都必须去认知、掌握和实践的。

再次是大众传媒在肃清纳粹余毒方面发挥了史无前例的作用,通过报纸、杂志和广播将纳粹的罪行公诸于世,使全世界每一个角落的人们都认识和了解了纳粹极权统治的真相,更引发德国人自身的反思。

在这一发展时期,特别是经历了1967 /1968年被称为西方文化大革命的学生运动,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受到了洗礼。

经过两个阶段的艰苦努力,德国成功的完成了政治文化的转型,民主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巩固也促进了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德国走出了战争的废墟,成为经济强大的西方民主阵营中的重要一员。

历史发展二战结束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军事占领和管制。

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

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德国的经济和政治

德国的经济和政治

德国的政治和经济(一)德国政治体制1、立法双重立法体制:除了德国联邦议院,由州政府代表组成的联邦参议院也参与到立法中以维护国家利益2、国家构成: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各自有宪法、议会和政府。

最高权力在于国家。

各州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到国家的立法中去。

3、选举权:18岁以上拥有普遍、平等和不记名的选举权(地方选举是从16岁开始)。

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4、联邦总理:从2005年开始是安吉拉默克尔(CDU)5、政党体制:多党制。

政党有特别的符合宪法的职权、国家经济支持,只能通过联邦宪法法院废除。

6、联邦议院代表党派:社会民主党(SPD) 、基督教民主联盟(CDU)、基督教社会联盟(CSU)、90同盟、绿党、自由民主党(FDP)、左党。

(二)德国国家体制【基本法】联邦德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生效,系临时宪法。

1990年10月3日德国统一后,在全德生效并沿用至今。

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德国国家制度的五项原则:联邦制、共和制、民主制、法治制、社会福利制。

基本法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联邦制国家和社会国家。

【政体】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即为联邦德国的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

联邦议院的任务是立法、选举联邦总理以及监督政府。

【联邦参议院】在联邦参议院中,席位数量是根据各州人数的多寡来计算的,每州在联邦参议院中的席位3—6个不等,人口较多的州有6个席位。

| 在联邦参议院中采取的是所有联邦州参与的席位分配方式,而联邦议院中的反对党往往是一些州的执政党。

因此,在联邦参议院中,反对党的席位有时会超过执政党,成为执政党的监督机构。

联邦参议院议员是由16个州的州政府委派和指定的。

他们都是州政府的人员,分别代表各州的利益,并按照州政府的指示办事。

【选举】德国采用双重选举制度,选民必须投两次票。

第一轮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区内的一名议员,第二轮各政党在联邦各州提出本党议员候选人名单,选民不是投票给候选人,而是投给候选人所属的某一政党。

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

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

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欧洲四大经济体之一,其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民具有极高的生活水平。

下面是本人分享的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一起来看看吧。

德国政治体制分析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沿革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军事占领和管制。

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

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

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

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

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

当时,联邦政府不能设置国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

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

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属全部5个州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实现统一。

政权组织形式联邦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

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国家元首根据魏玛共和国二元行政体制的教训,《基本法》设联邦总统为虚位元首。

总统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德国的政治结构和选举制度

德国的政治结构和选举制度
党、左党翼-民社党、共产党、共和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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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举制度
(1)法律依据 德国实行三级选举制,即地方选举、州议
会选举和联邦议会选举。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 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
《基本法》仅对选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而选举原则、选举程序和选举机构等实施细则 则由《联邦选举法》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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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原则 选举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 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即遵循 普遍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和秘 密选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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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元首
德国的国家元首为总统,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成员, 地位相当于立宪制国家 的君主,只拥有形式上 的权力,不直接领导内 阁政府。
霍斯特·克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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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首脑
德国的首脑是总理,总理拥有组阁权; 决定联邦政府的内外方针政策,并对此项 联邦议院负责;决定联邦政府的建制;战 时直接取代国防部长,担任三军统帅,指 挥联邦军队;必要时有权要求联邦议院提 前召集联邦议院全体议会,提请联邦总统 解散联邦议院,举行全国大选等大权。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选举权(组建政府)、 监督权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 院最主要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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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制度
(1)组织形式
德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原理是,公民把立 法权和行政权交给议会,议会又把其中的行政权 交给以联邦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而行政权主要 由联邦政府、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来担负。
联邦政府的存在以联邦与联邦议院的信任为 条件,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联邦议院 最重要的权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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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拉.默克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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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策形式
内阁会议是联邦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会议由 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参加,总理(缺席时由副总理) 主持。内阁会议实行集体决议,集体负责原则,会 议必须有半数部长出席时才能作出决议。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联邦立法权有三种形式:(一)、联邦专有立法权,即只有联邦才拥有的立法权,各州均不得涉足属于专有立法权限的范围。专有立法权的对象或所涉及的事务均关联到全联邦,因此必须在联邦范围内以统一的尺度来进行调节。
(二)、共有立法权,即在共有立法权的范围内,联邦和各州共同拥有立法权,只有在联邦不使用其立法权的情况下,各州才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就某项事务立法。也就是说,联邦法优于州法。
私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两大部分。
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中间领域,它是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德国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和经济法。
2、司法机关
法院:按照《基本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德国设立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四种专门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
监督权,指的是议会监督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它主要包括质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弹劾权。
五、德国的行政制度
1、组织形式
德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原理是,公民巴立法权和行政权交给议会,议会又把其中的行政权交给以联邦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而行政权主要由联邦政府、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来担负。
联邦政府的存在以联邦与联邦议院的信任为条件,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联邦议院总重要的权力之一。
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联邦议院是唯一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选举权(组建政府)、监督权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院最主要的职权。
《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立法权必须服从宪法秩序。按77条第一款规定,联邦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但是,只有联邦议院才能通过联邦法。

德国政体改革

德国政体改革

《德意志帝国宪法》
联邦制:帝国中央拥有极大权力,各邦地位很不平等 行政权:普鲁士掌握帝国最高行政权,宪法赋予 1. 君主 皇帝和首相以极大权力,首相只对皇帝负责 内 立宪 立法权: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帝国国会处于从 容 制 属地位;议会不能通过任何对政府不利的法律, 没有行政监督权 帝国军事制度:推行普鲁士的军国主义,军队在帝国占 据重要地位 不彻底和不完善的资产阶级代议制 2.实质:
德 国 《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年) 政 确立: ——联邦制和君主立宪制 体 立法权: 议会(联邦议会、帝国国会) 改 负责 宰相 行政权: 皇帝 革: 专制主义 君 特点: 军国主义 主 以法律形式确立联邦制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 立 走上近代民主政治道路,巩固统一,稳定秩序,促 宪 影 进资本主义发展,跻身于世界强国之列; 响 保留并强化专制主义、军国主义传统,阻碍民主改 制
国家 元首
君主拥有广泛的权力, 专制主义色彩,终身制
行政 首相由君主任命,主持帝国 权 政府,只对君主负责
立法 联’各邦代表组成,帝’普 上院贵族世袭,下院普选; 权 选产生;立法需经皇帝批准, 议会是最高的立法机关,是 不能通过对政府不利的法案; 权力的中心;可监督政府 无权监督政府 成因 历史传统的影响不同;政权建立的过程不同;国家的掌权者 不同;资本主义发展程度不同 相同 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近代资产阶级代议制政 点 体;都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君主立宪制政体;国家元首都是君 主,实行世袭制并任期终身。

国家 国家元首兼军 元首 队最高统率, 总揽行政权 行政 国家元首有任 权 命内阁和解散 议会的权力

德国立宪制 法国共和制 皇帝,世袭,终身制, 总统,议会选举, 还握立法权和司法权, 任期制,受议会制 控制议会 约 皇帝和宰相(首脑), 宰相对皇帝负责;皇 帝可直接解散议会 总统和内阁共掌,共 同对议会负责;任命 内阁、解散众议院要 征得参议院同意;

德国政体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德国政体介绍

德国政体介绍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
•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 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 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 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 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 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政府由议会 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 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 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 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一般都实行 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 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 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德国简介
• 公元962年建立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1871 年建立同意的德意志帝国.1914年德国挑起第一次 世界大战.1919年成立魏玛共和国.193世界大 战,1945年败降,根据<<克里米亚声明>>和<<波茨 坦协定>>,被苏(原苏联),美,英,法四国分区占领, 首都柏林也由四国分区管制.1949年5月23日美,英, 法占区成立德意志联邦国家;同年10月7日苏占区 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00年10月3日两德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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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政体类型及其政党制度。

政体类型:议会共和制,议会是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政府由议会产生并且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体形式。

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①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中心②总统是国家元首但不掌握实权③政府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④政府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⑤政府政策必须得到议会多数支持政党制度:有限多党制,这种政党制度的国家一般存在着三至五个政党,政党之间的意识形态分歧不是太大,在竞争中容易达成妥协的政党制度
德国议会制资本主义联邦制多党制
德国政体: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

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

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

两票制:选民可以在大选中投两张票:第一票投给所在选区的代表,获得简单多数的候选人获胜。

第二票投给某个政党,这一政党将从党内比例代表名单中选择人选担任议会议员。

德国有16个州,选区代表议席和政党议席相互平衡,以便使联邦议会的组成能够反映各政党得票多少。

如果某一政党在单一选区获胜数少于其应得席次,则以该党在比例代表名单的人选递补。

相反,如果某党单一选区胜选人数超过政党比例席次,则必须以增加国会总席次的方式来解决。

因此,德国联邦议会的实际议员数量通常略多于法律规定的598个席位。

2002年德国联邦议会共有603名议员,其中总理施罗德领导的社会民主党拥有4个所谓“悬挂议席”,反对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基民盟)拥有1个“悬挂议席”。

5%条款:只有在政党投票(即第二票)中获得至少5%选票,获至少3个选区议席的政党才能正式进入议会。

如果某个政党获得了2个选区议席,则该党可获得2个议会议席,但该党代表只能以独立人士身份出任议员。

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些小党进入议会,保证大党执政。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魏玛共和国时期,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希特勒正是在这个混乱时期获得权力上台。

执政联盟组成:德国的选举制度决定了德国政坛联合执政几乎不可避免。

通常,执政联盟由一个大党和一个小党组成。

通常,执政联盟于10月中旬经议会通过后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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