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_兼释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及其适.
试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试论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已两年有余,新建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在房地产审判实务中对于平衡各方利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增进双方的合作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在审判中亦发现了许多基本理论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本文拟抛砖引玉,求教于诸位同仁: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互负债务,根据各国权威法典及学者通说,应解释为指双务合同所生之债务。
双务合同即双方互负义务,双方的债务负担具有不可分离的紧密关系的合同。
这种紧密关系学说上将之称为双务合同的牵连性,依其发生原因,可将之分类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及功能上的牵连性。
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系指一方之给付与他方之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一方给付义务不发生时,他方之对待给付义务亦不发生;存续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合同上一方当事人之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对待给付义务;功能上的牵连性,是指双方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义务与对方的履行义务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双方利益平衡。
这三类牵连关系正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所在。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在符合下列构成要件情况下方能成立: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不能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当事人双方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这种互负债务,要求双方债务具对价或牵联关系,此种关系我理解主要反映在:(1)这种对价,强调的是履行与对待履行之间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联,而非强调在经济上互为等价;(2)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原则上不能发生对价、牵连关系,但如此从给付义务依双方约定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其与契约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则他方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第二,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中文摘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要积极,比债的担保也不逊色。
在不同的双务合同中,运用各种抗辩权有利于维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维持正常的合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目的得以实现。
本文重点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概念、适用条件、效力和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阐明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作用及意义,以及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等问题,以期使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更好的运用各种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
此外,本文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不安履行抗辩权的不足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旨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同法》提供一点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引言:在各种合同之中,双务合同最为常见也最为重要。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当一方先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可能会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使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遭受损害。
虽然,这种损害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的承担来补救,但当对方当事人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承担责任时,补救就难以实现。
况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
就是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也常常出现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先行违约,而到了履行时间的后履行义务的另一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况认定为双方违约,而另双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或者出现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还没有履行自己义务时,如果后履行义务一放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恶化状况,也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忧虑,鼓励合同履行,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
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妨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力的对抗权,即不利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亦称为异议权。
抗辩权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其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力一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因此,法律上的抗辩权有永远的抗辩权(消灭)和延缓的抗辩权之分。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
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继续履行其债务。
因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应属于延缓的抗辩权,也称为一时的抗辩权。
(一)抗辩权与抗辩不同实体法的抗辩所包括的内容是很广泛的。
在合同责任领域,广泛运用的抗辩事由可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否认合同关系的成立和效力。
如果这种抗辩成立,则另一方根本不应当承担合同上的责任第二类是有关免责的抗辩。
即当一方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时,另一方并不否认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只是以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或者不可抗力的存在作为抗辩事由。
第三类就是行使《合同法》上规定的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67、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因此,从实体角度来看,抗辩和抗辩权并不是同一概念,抗辩所包括的事由极为广泛,而抗辩权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由一方享有的对抗另一方的请求权的行使的权利。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特点第一,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即抗辩权必须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
如《担保法》中规定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时效制度中规定的时效届满后的抗辩权,都是法律规定的由一方所享有的权和上第二,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它的有效成立不仅可以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而且也可以排除违约责任的存在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引言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就会出现抗辩权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着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双务合同及其特点在法律上,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都拥有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这种合同关系可以为任何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雇佣合同、租赁合同等。
双务合同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相互平等: 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不存在优劣势。
2.相互制约: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3.继续性: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涵盖了合同全程,不容易中途终止。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就会引起抗辩权问题。
抗辩权是一种法律上承认的、针对原告请求或原告权利可能影响到抗辩人合法权益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面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常常会主张自己有抗辩权。
抗辩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紧急异常情况在某些紧急异常情况下,履行合同可能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此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抗辩权。
比如,在某一当事人因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就需要考虑是否同意放弃追究对方履行合同的权利。
合同违约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违约会对对方造成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主张抗辩权,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无效或无效部分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无效,或者合同某一部分无效时,就可以主张抗辩权。
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判定合同无效或无效部分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抗辩权的影响在双务合同中,抗辩权是一种权利,对于一方当事人来说是保护其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
但是,抗辩权的行使也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一定影响。
比如,在紧急异常情况下,当事人因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主张抗辩权,这就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
为了消除这种影响,需要双方对抗辩权的行使进行协商,尽力达成促进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关于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关于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第一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往常,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合同法6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同时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关系,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
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正因为这种牵连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托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爱护交易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承诺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能够拒绝履行,这直截了当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咨询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益。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咨询题是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形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等待,这就阻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峻阻碍了交易秩序。
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益的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
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承诺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往常,能够拒绝自己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爱护交易秩序。
第二,平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爱护当事人的权益,既然双务合同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明显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能够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判定。
第三,增进双方的协作。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益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
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论文
浅议同时履行抗辩权【摘要】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中新确立的一项重要抗辩权,在平时生活中得到广泛适用及好评。
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应用于双务合同,在合同顺利履行,保证交易安全,提高效率,增强相互信任这些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解析,适用条件,与相关制度的联系与区别等角度进行阐述,并对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意见。
【关键词】概念解析;适用条件;联系与区别;重大影响;建议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出台了《合同法》。
在最近这些年的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中,《合同法》发挥了它重要的作用。
而《合同法》第66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将大陆法系的抗辩制度引入并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立法创新。
这对规范当事人履行合同及维护其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虽然在法条中规定仅寥寥数字。
但是,这依然难以否认,同时履行抗辩制度是新《合同法》的一大亮点。
本文结合学界的通说及平时学习,发表一些浅薄的观点。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解析对一个制度的深入探究,首先要从这个制度本身着手,所以本文先从其概念着手进行研究。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见于德国民法典第320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我国新《合同法》就是借鉴了德国法的定义。
从德国法及我国《合同法》第66条我们可以了解,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又称为履行合同抗辩权。
”同时履行中“同时”之理解。
同时履行,看似是一个时间的概念。
即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同一时间点完成互相之间存在的义务。
但是从常识上来说,这又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同时履行就必有它的深层含义及要求。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设立,并不是浅显的追求合同履行时间上的一致性,而是为了规避风险,保证对方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取决于双务合同的关联性。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其作用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例如,因时效届满所发生的使对方请求权消灭的抗辩权,在民法理论上称为消灭的抗辩权。
作为其权利组成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则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这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延缓的或停止的抗辩权,而非否定的或永久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
它是指合同规定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提出履行义务的条件之前,对方向他提出实现自己权利的要求时,而采取的妨碍对方权利实现的对抗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的利益是均衡的。
一旦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使这种均衡被打破,那么就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进行调整或是弥补,从而恢复利益平衡状态。
这种调整或弥补正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石的,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自己尚未履行义务,则不得要求对方先为履行。
即使出现了法定的事由,也不得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一方仅为轻微违约,并不影响已方债权实现的情况下,不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另外,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对方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履行自己应履行的相应义务,从而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它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相互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则对方的对待给付也不会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六十六条
第六⼗六条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释义】本条规定了同时履⾏抗辩权。
⼀、同时履⾏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的⼀⽅当事⼈有证据证明另⼀⽅当事⼈在同时履⾏的时间不能履⾏或者不能适当履⾏,到履⾏期时其享有不履⾏或者部分履⾏的权利。
⼆、同时履⾏抗辩权的发⽣条件 同时履⾏抗辩权的发⽣,需具备以下条件: ⼀是需基于同⼀双务合同。
⼆是该合同需由双⽅当事⼈同时履⾏。
同时履⾏指双⽅当事⼈在同⼀时间同时相互对待给付。
双务合同的当事⼈之间可以直接约定双⽅同时履⾏合同,或者不能确⽴谁先履⾏合同,双⽅当事⼈可以同时履⾏。
同时履⾏的情形是不多的。
三是⼀⽅当事⼈有证据证明同时履⾏的对⽅当事⼈不能履⾏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合同。
具备上述条件,发⽣同时履⾏抗辩权,即已到履⾏期的⼀⽅当事⼈享有不履⾏或者部分履⾏的权利。
三、同时履⾏抗辩权的适⽤ 同时履⾏抗辩权可适⽤于以下情形: (⼀)⼀⽅当事⼈有证据证明对⽅当事⼈在同时履⾏的时间不能履⾏义务,到同时履⾏的时间该当事⼈享有不履⾏合同的权利。
例如,卖⽅在同时履⾏的⽇期根本⽆法供货,买⽅在同时履⾏的⽇期有权不付款。
(⼆)⼀⽅当事⼈有证据证明对⽅当事⼈在同时履⾏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该当事⼈有权就其不能履⾏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
例如⼀万吨⼤⽶的买卖合同,卖⽅只有⼋千吨⼤⽶,尚缺⼆千吨,买⽅应当在同时履⾏⽇期⽀付⼋千吨⼤⽶的价⾦,有权不履⾏⼆千吨⼤⽶的价⾦。
四、同时履⾏抗辩权的效⼒ 同时履⾏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对⽅当事⼈请求权的⾏使,⾮永久的抗辩权。
对⽅当事⼈完全履⾏了合同义务,同时履⾏抗辩权消灭,当事⼈应当履⾏⾃⼰的义务。
当事⼈⾏使同时履⾏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的,迟延履⾏责任由对⽅当事⼈承担。
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下面为大家进展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的解读,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继续往下看哦!我国《》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
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根底在于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具有这种特性,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各类单务合同和非真正的双务合同。
前者如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后者如委托合同,这些合同都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在双务合同中,须当事人双方的履行互为对价,始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互负债务”,这一规定并不准确,这是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它特指在一个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
如果不强调一个合同关系,那么,双方都负有债务,一个是合同上的债务,一个是侵权上的债务,显然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以双方“同时履行”为条件,如果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而相对方给付义务在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尚无权请求对方履行,而对方那么有权请求其履行,此时,他只能先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无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易言之,被请求方如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不得以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而为抗辩。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双方所享有债权同时实现。
因此,只有在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原告自己已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回绝债务履行。
如果原告已履行债务,那么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作者:徐亚宁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年第09期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8-0197-01在比较法看来,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是针对双务合同而言,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的表述是:“当事人互负债务”,虽然未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称“因契约互负债务”,但依体系解释,该条规定在《合同法》第四章“合同履行”标题下,自然主要是针对“双务合同”的履行而言的。
然而,虽非由双务合同而发生的债务,但两债务的对立实质上有牵连性时,国外的立法多自公平立场出发,允许其准用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而依解释可得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也多有存在。
此准用或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被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向非双务合同债务的扩张”。
双务合同场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被称为纯粹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双务合同债务场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则被称为非纯粹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非纯粹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或是在不具有双务合同性质的场合,或者在虽有双务合同性却不存在对价关系性的场合,或在既没有双务合同性又没有对价关系性的场合,所承认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此未予规定,能否在解释上认为得类推适用《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必须参考比较法,进行探讨。
一、基于双务合同本来的债务变形的场合此种场合,在日本判例和学说上,是作为本来债务与变形后的债务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依其结论而决定是否存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
(一)一方的债务因债务不履行而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之场合在因履行不能而转化为填补赔偿债务的场合,由于填补赔偿债务与本来的债务保持有同一性,故抗辩权依旧存在。
在因履行迟延而发生有迟延损害金债务场合,由于迟延损害金债务是本来债务的附随债务或者延长债务,在解释上可以认为它与本来的债务具有一体性,对方如果没有一并履行本来的债务与迟延损害金债务,则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以为抗辩。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1. 引言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
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履行不符合约定、延迟履行等。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本文将详细介绍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的相关内容。
2.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概述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双务合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对方的履行要求提出抗辩的权利。
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3.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性质相同;•没有明确的履行顺序;•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4. 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约定了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后履行的一方未同意履行。
5.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可以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当事人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另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抗辩权的行使不得滥用,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不能行使抗辩权,如:•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履行;•合同性质决定不能行使抗辩权;•法律规定不得行使抗辩权。
7. 结论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重要制度。
当事人应当在了解抗辩权的基础上,合理行使抗辩权,避免滥用抗辩权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我们知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诚实善意的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的,可以请求对方履行。
那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合同履行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一)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
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第一,即当事人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如果当事人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第二,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其债务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没有牵连性,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二)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同时履行,否则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方债务来讲是同一的,也就是说,双方债务一定是同时到期。
此外根据该条件的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从而也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
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而判断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双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对方违约行为为理由,主张免除自己合同责任的一种权利。
合同的履行是一种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其他方有权主张抗辩权,以减轻自己的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实际效果。
双务合同的特征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各方都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具有相对性、相互性和相客观性的特征。
双务合同要求各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具有追究责任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益相互依存,一方的违约行为将会影响到另一方的权益,因此,抗辩权才成为实现和保护一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抗辩权的含义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无法履行义务时,对方可以主张抗辩权,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合同责任。
抗辩权的行使主要是为了保护违约方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权益,避免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抗辩权的行使一般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方违约行为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对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行为确认,即违约行为是存在客观证据予以证明的。
只有当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才能主张抗辩权。
2. 合同权利受到损害抗辩权的行使需要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权利受到损害。
一方只有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对自身合同权益造成实质损害时,才能主张抗辩权。
3. 通知违约方抗辩权的行使需要违约方在一定时间内收到通知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
一般情况下,违约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合理的时间内予以答复或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违约方不回复或无法解决问题,则另一方可以主张抗辩权。
4. 客观不可抗力抗辩权的行使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客观不可抗力因素。
如果违约方存在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应当予以谅解,不能主张抗辩权。
抗辩权的实际效果抗辩权的行使可以帮助受损害的一方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上所谓抗辩权,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根据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还是使对方抗辩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为标准,法律上的抗辩权分为永久的(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一时的)抗辩权。
在前者,以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作为著例。
在后者,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为其代表。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当前在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中,出现一些分歧和诸多疑难问题:诸如,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并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限制一方在对方违约时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何种情形中不能适用?在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诸此等等。
本文拟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制度功能、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排除等问题阐释的过程中,研讨上述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66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及其制度功能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相互依赖性。
这种牵连性的表现有三:其一,成立上的牵连性,即指一个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互为对价、互为条件的债务。
其中一项债务不成立或无效时,另一项债务因此也不成立或无效。
其二,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假若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
其三,存续上的牵连性,即如果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335-336页。
)。
一言以蔽之,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的重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对价性、交换性和相互依赖性,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债权而不得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这种牵连性所首先导致的结果,正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疑难——以个案分析为视角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疑难——以个案分析为视角王妮妮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00)004
【摘要】我国已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概念界定的模糊性,司法适用过程中仍存在谬误.可通过个案分析的方法,从对情势变更事项的界定、可预见性的判断和显示公平的标准上探究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要件分析的疑难点,最终通过情事变更判断标准的立法规范、司法适用过程的规制以及当事人的自我防范发挥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
【总页数】4页(P57-60)
【作者】王妮妮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5
【相关文献】
1.《合同法》第286条司法适用疑难问题探讨 [J], 陈柏新
2.劳动合同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J], 陈翔;
3.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J], 惠倩男
4.以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探析——以智能替代人工为视角 [J], 朱有玉
5.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兼释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及其适用中的相关疑难问题 [J], 王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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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总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总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理应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对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有五: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③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满。
④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⑤请求履行一方的自己的给付尚属可能。
法|律教育网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①若对方未提出履行请求,抗辩权人无须主动主张抗辩。
即使抗辩权人的履行期限届至,抗辩权人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有效力)。
②若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抗辩权人须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其相对应的履行要求。
③抗辩权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却请求对方先履行的,对方也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④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不构成违约(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效力)。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对应的履行要求。
1.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③理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④理应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2.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及其效力。
①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对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③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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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兼释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及其适用中的相关疑难问题王闯法律上所谓抗辩权,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根据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还是使对方抗辩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为标准,法律上的抗辩权分为永久的(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一时的)抗辩权。
在前者,以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作为著例。
在后者,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为其代表。
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当前在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中,出现一些分歧和诸多疑难问题:诸如,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并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限制一方在对方违约时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何种情形中不能适用?在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诸此等等。
本文拟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制度功能、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排除等问题阐释的过程中,研讨上述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及其制度功能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相互依赖性。
这种牵连性的表现有三:其一,成立上的牵连性,即指一个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互为对价、互为条件的债务。
其中一项债务不成立或无效时,另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四项重要功能:其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就意味着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这显然有悖于诚信和公平原则。
其二,维护交易秩序。
该制度允许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涉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以避免权利滥用。
而且,由于该制度可以督促对方履行义务,故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其三,增进双方的协作。
根据诚信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于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
相互协作不仅有助于债务的正确履行,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牢固的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
其四,担保或保护功能。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商品交换规律在合同关系中的体现,所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双方当事人都不至于因先行给付而遭受不利" 。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我国合同法第##条对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作出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据此,本文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一项债务因此也不成立或无效。
其二,履行上的牵连性,使应当符合如下构成要件:(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一)必须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由于同时履务为前提,假若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
其三,存续上的牵连性,即如果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 。
一言以蔽之,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的重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对价性、交换性和相互依赖性,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债权而不得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这种牵连性所首先导致的结果,正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
行抗辩权是由于双务合同履行机能上的牵连性在公平原则运用下所产生的制度,因此其仅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各种单务合同(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以及非真正的或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等。
所谓“当事人互负债务”,应当作如下理解:其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
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更多的合同产生,则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即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法学论坛系。
关于对价关系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见解。
见解之一:或约定常常有非同时履行的情形,即其中一方当事人有一方的履行和他方的对待履行之间必须具有同等价格才能认为有对价关系的存在。
见解之二:合同双方之间的对待给付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评价而确定,即使一方对另一方付出的代价非常低廉,若当事人自愿接受,也是一种对价。
见解之三:当事人之间的履行和对等履行必须具有各方当事人所共同认为的同等价值! 。
一般认为,对价问题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同时,法律要求双方在财产的交换尤其是金钱的交易上力求公平合理,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与价格完全相等,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权与其履行的财产义务之间在价值上大致相当,即可以视为“等价”。
在双务合同中,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是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对价和牵连关系,并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能决定契约类型的基本义务"先履行的义务,而对方所负债务尚未届履行期,则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必须是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原告自己所负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拒绝履行债务。
在此值得研究的是,原告的履行如果已经构成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或者有其他的违约行为,则被告能够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虽未履行债务,但已向对方提出履行债务,被告是否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有观点认为,原告已为之履行并不完全,例如仅仅履行一部分债务或履行标的有瑕疵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被告仍然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而在原告已经向被告提出债务履行的情形下,则不应当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所主张的被告对原告的不完全履行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观点。
合同法第"" 条也采纳了这种观点,该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但是,上述观点中所谓的“不完全履行”,基本属于违约行为的情形,其具体如何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尚有待深入探讨,容本文稍后详述。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原告仅仅提出履行,并不意味着原告已经作出实际履行,更何况在提出履行后,也会发生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等不符合约定的问题。
既然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瑕疵履行等也会使被告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并且已经被立法所采纳,那么仅仅提出履行也应当使被告援用同时履行抗辩得到的履行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被告将遭受不利的后果,这显然不甚公平%。
因此,原告仅仅提出履行的情形下,被告也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必须是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法律设置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宗旨,在于促使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
假若对方所负担之债务已经丧失履行的可能性,则同时履行之目的便不可能实现。
于此情形,应当依据法律关于合同解除之规定,径行解除合同,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对方所负之债务可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据此,如果对方当事人的债务陷于不能履行,如是因对方过错而使然(如果标的物遭到毁损灭失等),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救济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诸如不可抗力,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
在此情况下,如一方提出了履行的请求,对方可以提出否认对方请求权存在的主张,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行为诚然,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虽然合同法第""。
所谓附随义务,系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债权人给付利益实现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不履行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太大影响。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出卖人在交付房屋以后,未应买受人要求而办理登记,此时买受人可否因对方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而拒绝支付价金?笔者认为,既然合同法第!#$条明确地将转移所有权规定为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因此,办理登记从而转移房屋所有权就是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
由于出卖人仅交付标的物而尚未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因此买受人可以行使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其二,一方单纯违反附随义务,但已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是,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实现如果具有密切关系,应当认为该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关系#。
此外,在当事人具体明确地将某种附随义务约定为主给付义务时,无疑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而将其认定为主给付义务。
另外,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时,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也不具有对价关系,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如违约金债务,是双务合同的从债务,其与主债务之间没有对价关系,因此无法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而损害赔偿金债务,理论上认为属于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后其主债务的转化形态,与原主债务具有同一性,其与对方所负债务之间仍然存在对价关系,所以,可以就损害赔偿金债务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此外,因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返还义务,依据公平原则应当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鉴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目的在于使合同双方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因此只有在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果合同依据其性质!"主给付义务,将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所有权转移的效果,权,否则,被告可能根本得不到对方的相对履行,或者所法学论坛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一方违约的关系,即该条所规定的“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换言之,该条概括地确认:在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是,该条并未明确地规定非违约方如何正当地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尤其是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该问题可谓是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在此,笔者根据延迟履行、受领延迟、部分履行以及瑕疵履行等四种违约情态对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进行具体的研析。
(一)延迟履行情形:在延迟履行的情况下,一方是否有权请求另一方同时履行,另一方是否有权拒绝呢?对于该问题,综观国外立法实践以及我国学界之态度,基本存在如下三种见解:其一,最先延迟履行的一方不得请求另一方同时履行;如果要求另一方同时履行,另一方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
其二,只有在一方属于严重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才能援用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