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会计准则中文版01 收入确认-reviewed by Cathy-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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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会计定义概述

只有当收入实现时或者收入可以实现并能取得相关利益时才能予以确认。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以下条件同时得到满足时才可确认收入:(SAB No. 101 & 104):

1.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销售约定存在;

2.货物已经交付或者劳务已经提供;

3.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商品价格是固定的或者是可以确定的;

4.可以合理确信能够收到货款。

有些收入约定包含有多个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在交易完成时确认收入,并根据可能收不回来的金额按适当比例计提坏帐准备。但若买方拥有退回货物的权利时,卖方只能按照一定的标准确认销售收入。

供应商可能会偶尔地或持续地给予其顾客各种各样的优惠(促销),诸如:折扣、礼券、回扣、"免费"的产品或服务等(紧急问题工作组01-9《卖方给予买方回报的会计处理》)。顾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供应商销售货物给分销商,分销商再将该货物销售给零售商。紧急问题工作组01-9还涵盖了制造商给零售商或分销商的顾客促销奖励,诸如:折扣、礼券、回扣、"免费"的产品或服务以及各项其他安排如展位费、协作广告等。

当销售退回权利存在时的收入确认

当顾客有销售退回权时,卖方应该按估计的退回金额减少收入和销售成本的确认,并且要相应预提销售退回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企业可能允许顾客在销售以后的某一段时间内通过退货而取得退款、信贷、调换产品等。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所有权实质上并未转移给买方,因此,销售并没有完成,收入一般也就不能确认。当然,当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即使存在销售退回,企业也可以在销售时便确认收入:

1.卖方给买方的销售价格在销售发生时实质上是固定的或者是可确定的;

2.买方已经支付了货款或者有义务支付货款给卖方,且该义务并不取决于买方是否将所买

商品重新卖出;

3.买方支付价款给卖方的义务不会因货物被盗、损失或者毁损而改变;

4.交易对于买方具有实质性经济意义(而非是卖方出于确认销售收入的目的而发生的形式

上的交易);

5.卖方没有任何义务帮助买方将货物重新卖出;

6.退货的金额可以被可靠的估计。(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48号, par. 6)。

有些情况下,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须在所有的货款都已支付后方能转移给买方。但有时为了保障卖方对于商品的利益,交易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可在买方全部付清货款之前确认销售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时间应该是能够保障其利益的最短期限。

1-2. 会计核算方法和披露的要求:

公认会计准则一般不要求特别披露通常情况下的收入确认, 附带退货权的收入确认,另行收费的有偿保修和维护收入的确认。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交易或特定行业的收入确认则可能要求予以披露。另外,当已确认的销售收入附带有退货权或另签署了产品担保或维修服务合同时,往往可能会有或有费用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须对或有费用、风险和不确定性予以披露。

企业应披露其含有多次产品交付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包括对交易性质、撤销、终止和退款等条款的描述。

1-3. .Makita的会计原则

应当在按照销售协议或买卖双方同意的方式将商品发出或交付给顾客时确认收入。

标准

1.有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如:销售协议、价格清单、发票等)表明销售细节与顾客达成的共识一致;

2.法定所有权及所有的相关风险、报酬已经转移,并且货物已经由卖方发运往买方。开票但未发货不应确认为销售收入;

3.销售价格已提前告知顾客(如:价格表单、产品目录等)并且买卖双方已经就价格达成协议;

4.顾客已同意到期支付货款,基本确保能收到货款;

5.销售退回的金额可以被合理地估计。

1-3-1. 以发货为准确认收入的实现

当符合以下条件时,销售收入应当在发货时即可确认:

1.销售条款规定以FOB方式交货(NOTE 1)(Makita 发运中心或者仓库);

2.货款支付义务从发票日或者发运日起形成(以确认方便为准),而不是依照顾客收到货物或发票的日期形成;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丢失,买方自行承担货物毁损、丢失的后果,卖方不再负责。买方应该向承运方或者保险公司申请损失的赔偿或者相应的保险金。

1-3-2 在交货时确认销售收入

当销售条款规定为FOB目的地时(NOTE 2)或是不满足上述1-3条件时,销售收入应在货物发运时即确认。

(NOTE 1)1-3-1.1

FOB起运地:当货物离开销售方的营业场所时(如销货方的仓库)法定的所有权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只要指定的承运人在货物发运地接收货物,买方即获得货物的所有权,并一般须支付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以防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坏或者丢失。按照一般的商业惯例,如果销售额达到一定的数量,Makita通常可以同意支付运费或者保险费。但即使卖方

支付了运费或保险费,只要销售条款写明FOB起运地,货物的所有权即已转移到了顾客那里。

(NOTE 1)1-3-2

FOB目的地:法定所有权直到货物运抵顾客的营业地时才转移给顾客。由于在货物在交付给买方之前销货方一直保有货物的所有权,因此,一般由卖方承担运费。顾客一般投保保险以防其货物受到意外损失。这种销售条款被称作CIF(成本、保险及运费),Makita的会计政策是延迟确认收入的实现直到有可靠消息表明货物已经抵达顾客的所在地。

带退货权的销售

如果所有的上述六个条件得到满足,带有退货权的销售收入可以在发送货物或者交付货物时即可确认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将估计的退货金额从销售净额中扣减。每个季度末须根据销售额的比例估计退货的金额。

出口销售

若出口销售有签发提单,这种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以签发提单日为准。企业必须要立刻将提单交付银行或者客户。当不签发提单时,销售收入应在货物的法定所有权及相关风险报酬的转移已经完成时予以确认。

预收帐款

在货物发运之前收到的货款应被认为是预收款。

直到货物的法定所有权及相关风险报酬转移完毕时,此类销售收入才能得到确认。

维修业务收入的确认

标准

1.维修服务已经提供并完成;

2.顾客已经同意维修服务的价格;

3.顾客已经同意在到期付款日支付维修款,基本确定可以收到相关收入。

期末调整

根据SAB104,在下列情况下,销售库存商品、零部件、配件等的收入不能被确认:1.销售条款规定为FOB目的地,并且

2.货物已被发运但被认为截至会计年度末仍未交付给顾客。

如果按照企业所在地公认会计准则规定,在上述2种情况下,需要在财务报表中确认销售收入,销售净额、销售成本、存货和应收帐款等与销售交易相关项目,则应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予以转销。

1.若发运与交货恰好在同一天,则无须作期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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