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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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状
人民网和人民日报两会热点问题调查
1、社会保障 2、收入分配 3、社会管理 4、教育公平 5、三农问题 6、医疗改革 7、反腐倡廉 8、物价问题 9、食品安全 10、房价调控
(农民财产权、文化产业)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演变历史
一、初建(1949年~1966年) – 两项主体,三项补充
• 两项主体: A、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 B、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
• 三项补充: C、农村社队集体保障 D、社会救济 E、对革命军人的优待和抚恤
1、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 1951年颁布了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和合作社 的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具体规 定了职工在疾病、伤残、死亡、生育及年老后获得必要物 质帮助的办法,同时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一定 的保险待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
• 第四阶段:全面建设(1998—2010)
• 1998年3月,新一届中央政府在保留民政部的同时,新组建了劳动与 社会保障部,统一了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由此,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统 管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民政部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 工作。 • 养老保险行业统筹被取消。 • 确立了“两个保障”和“三条保障线”。 “两个保障”指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确保企业离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三条保障线”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 • 农村保障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1月23 日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鸡工作条例》)使农村五保制度实现了由农民 供养向农民供养向财政供养的重大转变。2003年11月18日,民政部、卫 生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中央财政直接出 面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
• 1978年5月《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恢复了工人退休养 老制,1980年《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确立了离休制。
第二阶段:缓慢发展(198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1993)
• 提出社会保障概念。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提出了“社会保 障”概念,并且单独设章阐述了社会保障的改革和社会化问题,社会保 障作为计划经济时代国家负责、单位包办保障制的对立物,被正式载入 国家发展计划。
(1)养老保险
199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2)医疗保险
199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障 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确定了医疗保障改革试验方案,称为两江 试点。
(3)住房保障
2、从由企业按比例提取劳动保险金统筹使用的社会保险形 式退到在企业营业外列支的企业保险形式
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颁布发《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 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 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在营业外列支。这一做法使社会 保险丧失了统筹调剂的职能,变成了“企业保险”。
• 第五阶段:法治时代(2010-)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三阶段:急剧变革(1993—1998)
•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主要标志,社会保障被界定为市场经济体 系的五大支柱之一。同时,《决定》规定了“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 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4、社会救济 方针: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政府救济
二、倒退(1966年~1976年)
1、从由政府、工会分工合作的社会化管理模式倒退到由政 府一家做主的集权化管理模式
1968年国家计委劳动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劳动部门把劳动保险工作统 管起来,各地由此形成了政府部门独揽社会保险业务,劳动部门集劳动 保险政策制定、业务管理和监督多种职能于一身的管理格局。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房制度改革的决 定》,同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 国人民银行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4)农村保障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农村五保供 养工作走向规范化,同年4月15日,国务院还发布了《国家八七扶贫 攻坚计划(1994—2000)》。
三、改革(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
第一阶段:准备(1978—1985)
• 1978年3月5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 正案,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修正案均对劳动者休息、休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保障、 公民在养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的权利、公民教育、妇女权益等做了规定。
• 与国有企业配套。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 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工人分 担缴纳,其中企业缴纳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工人 缴纳数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3%。劳动合同制取代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铁 饭碗”。
• 与外商投资情况相适应。1986年11月10日,劳动人事部颁布《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强调外资 金企业必须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企业职工保险经费从企业收益中直接提取,自行组织实施 ,封闭式运营。当企业收益不足以支撑单位保障时,国家 财政通过补贴的方式来给予最后保证。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以政府财政拨款为基础, 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实施,其待遇水平略高于企业保险。
3、农村集体保障 农村集体以社队为单位,农村居民通过所在社队集体获得的 有关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合作医疗、五保户供养及其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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