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中国税收结构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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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中国税收结构的几点思考
税收结构是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不同税种的配臵问,简言之就是税种的布局问题。税收结构的完善与否关系税制的整体运行与税收职能能否有效发挥。它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税收结构中主体税种的确定。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能否在财政收入分配、经济调控、收入公平分配中占主导地;二是围绕主体税种进行辅助税种的配臵。由于一个税种的用是非常有限的,它只能在其涉足的领域发挥作用,即使主税种也不例外。为了发挥税收的整体作用,就需要在主税种配臵广泛的辅助税种。除此之外,税收结构还应考虑一个税内部结构的优化的问题。
一、主体税种的确定
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来看,低收入国家一般实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等收入国家则实行以商品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而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行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自1994年的税制改后,我国的税制结构转变为以商品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制结构,但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足20%,个人所得仅占6%~7%,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比重偏低削弱了税的自动稳定器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均可支配收的提高,应该逐步提升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人们通常所说的极财政政策下的减税手段是在所得税占主导地位条件下才可能产生的效果。减税可以使厂商和个人的收入增加,从而到刺激消费和鼓励投资的功效。因此,将我国的
税收模式转为商品税与所得税双主体模式有利于提高我国财政政策的率。
我国不仅存在两大主体税种比重失调的现象,其内部结也有待完善。税种的内部结构主要涉及征税范围、计税标准方式、税率的类型及标准、纳税环节等方面的内容。税种内各要素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文将对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这两大主体税种的部优化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所得税的优化
2007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改变我国两税并存的局面。同时,鼓励节能环保、高新技术、基础产业发展,提出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提高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成功,个税改革却存在较大争议。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所得费用减除额从原先的800元调整为1600元,2007年12月由于国内物价上涨等原因,又将其上调为2000元。这一调整降低了纳税人的负担,这是纳税人与国家双方博弈的结果,体现了个税纳税人开始影响税收立法的过程,是一大进步,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仍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课税模式的制度缺陷。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了不同的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和计征时间,产生横向及纵向的不公平。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容易出现制度性的漏洞。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收入、转移收入类型等方法
达到偷、逃、避税的目的。其次,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度缺陷。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定额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不加区别,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再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级距过大,边际税率过高。只有最低两档具有实用性,30%以上的档次形同虚设。工资、薪金与劳务同属劳动所得但税率不同,产生税负不公的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下面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课税模式的改革。第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原则,但它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综合所得税制虽然能克服以上缺点,但它的课税手续比较繁杂,征收费用较高,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而混合所得税制集合了两种所得税制的优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模式。第二,改革按月和按次征收的方法,实行以年度为课税期。个人的纳税支付能力的高低只有经过较长时期才能全面反映出来。第三,改革原有费用的扣除的规定。允许扣除的费用根据纳税人婚姻状况、年龄、家庭人口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扣除的费用应包括为取得收入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和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第四,降低较低档次应纳税所得的税率,以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同时降低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二)增值税的优化
自1994年建立起生产型增值税体系开始,理论界将生产型增值
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呼声没有停止过。于2009年1月1日,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至此,增值税转型之讨论是否就应该尘埃落定了?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现行的消费性增值税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改革。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即为存货问题。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实现新老企业的税收公平。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面对的是多达数十万亿元的企业固定资产存量,设计问题非常复杂。面对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是否应该给予老企业适当补偿是决策层必须考虑的。
另一个问题是产业差异所造成的固定资产抵扣额多寡的问题。由于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没有把厂房、矿井、水坝等固定资产纳入抵扣范围,造成了构成企业成本的固定资产抵扣范围不一致。这一改革对依赖机器设备从事加工工业的行业和企业有利,而对于劳动密集型、生产资源型产品、水电行业和企业则不可避免地要蒙受损失。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的建议如下:(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与缩小其规模并行。根据国际增值税改革经验,我国应一方面尽可能扩大其征收面,实现全覆盖征税,同时逐渐缩小营业税征税范围,实现增值税和营业税“一税贯通”;另一方面,应相应地调低税率,这不仅是克服增值税规模与其负效应成正比的需要,也是为其他税种腾出发展空间,实现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需要。(2)扩大增值税扣除范围。由于政府财力及税收征管能力有限,这次推出的增值税转型改革
所扩大的扣除范围没有将固定资产全面纳入。
就现实条件而言,可考虑实施以下办法:暂时在资源开采企业和水力发电企业等行业和企业试行收入型增值税,即对矿井、堤坝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其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值,按月折旧额计算增值税抵扣。若试点成功,则可以进一步将这种办法扩展到生产性用房,这不仅可以缓解增值税扭曲现象,还有利于促进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并轨。
二、调整辅助税种的内部结构
我国税收结构不仅存在以上问题,财产税税种少、税基窄、配套措施不完善;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税收依据不合理、不能有效配臵资源。有待调整我国的辅助税种,建立完善的税收体系。下面将财产税、资源税的要素进行分析,提出两税种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思路。
财产税:1.财产税应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由于财产税具有税源普遍性,税基具有独立性、地域性、不易在地区间转移等特点,使其有可能成为地方税收主要来源。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方面有助于强化地方居民的纳税人权利意识,强化地方居民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另一方面,按照财政资本化的理论,在政府支出配臵有效率的前提下,任何收入或支出的增加,都有利于提升财产的价值。财产价值的增值既符合地方居民的利益,也符合地方政府的利益。2.合并内外有别的财产税制,对内外资企业和内外籍个人实行统一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完善财产税的配套措施。财产税的税基应以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基础,因此,要建立科学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