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学院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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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学院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安全管理,保障学院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工业大学安全管理规定》《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浙江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安全管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凡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或未能履行相应职责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处理与绩效考核、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干部提拔、资助奖励等挂钩。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三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执行院长)和党委书记任组长,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组长,学院内设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全院安全工作的管理、统筹和协调,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布置安全工作,指挥、督促和检查各部门安全工作,开展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决定对安全责任人员的奖惩等。

第四条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分层责任机制,把安全责任进行层层分解,学院综合治理负责人代表学院与学院内设各部门签订《学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与各研究所签订《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学院综合治理负责人为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安全工作负总责,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为学院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

其它院领导为分管工作范围安全工作的责任人,总体上负责领导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

学院内设各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安全工作总负责,负责健全内部安全制度和责任分工,落实对重点要害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管理,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和本部门教师和研究生、外来进修人员的治安、消防、交通、防盗等的安全教育,组织安全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等。

安全员为所在研究所安全工作的监督责任人,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有关安全工作举措,定期检查本部门的实验室、办公室、水、电、气、门、窗等的安全情况,定期更换消防器材,提出安全防范的措施建议和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整改。

实验员为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在实验室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有关安全工作举措,定期检查实验室的水、电、气、门、窗等的安全情况,提出安全防范的措施建议和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整改。

实验室(办公室)使用教师为所在岗位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有关安全工作举措,定期检查所使用实验室(办公室)的安全情况,提出安全防范的措施建议和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整改。

研究生责任导师是其所带研究生的安全工作责任人,责任导师应定期对名下研究生进行学校校纪校规、消防、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注意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防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研究生如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应由责任导师负责纠正,并报上级按规定处理。

辅导员(班主任)为所在年级(班级)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应对本科生、研究生加强安全教育,及时动态掌握学生思想动态,配合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等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

作。辅导员重点负责本科生的安全管理,协助研究生责任导师做好研究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稳定和事故处置

第五条安全稳定事件主要包括实验室安全事故、严重突发事件(造成意外伤害等后果)、学生违法违纪事件(受到处分)、其它校园安全事件(治安、消防、交通、公寓、施工)等。

第六条学院建立健全危险品储藏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心理健康讲座、消防安全宣传月、安全应急处置训练等安全宣传教育制、安全检查制(自查、巡查和台账制)、安全报告制(特殊时期一日一报)、大型集体活动审批制、安全事故申报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各安全责任人员要不断强化制度执行。

第七条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和日常的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重点检查气钢瓶固定、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等化学危险品管理台账、电冰箱、藻类培养箱、养鱼槽等长期带电运行设备、私拉乱接电线、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安全制度和安全标识等,学生安全重点关注交通、公寓、心理健康、消防、饮食、诈骗、盗窃等,其中学生公寓安全重点检查饮水机、热得快、电茶壶、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充电器、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等。安全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工作,安全自查情况和需要学院处理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力所能及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学院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将出具安全整改通知单,限期责令整改。

第八条学院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照《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和突发时间处置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奖惩机制

第九条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综合应急预案》规定,按危害程度、人员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

大小等情况,分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等四级(详见附)。

第十条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部门(单位)取消当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要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学院将视具体情况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进行事故等级鉴定和责任认定,学校根据安全事故等级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开除、留校察看、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记过、严重警告、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安全事故如与责任导师所指导研究生相关,且责任导师在培养过程中教育管理不到位的,则酌情扣减责任导师研究生招生指标。安全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视情予以相应处分。责任人是党员的,视情可并做党内处分处理。

第十一条在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或有效挽回损失的责任人员,视情予以减轻处分。

第十二条虽未发生安全事故,但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被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检查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发现存有安全隐患、隐瞒不报、不及时整改等情节,视情分别给予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上述情节多次发生者,加重一级处分,涉及实验室的,另加一周至数月的停止整顿处理。

第十三条不在我院领取工资的进修教师和其他短期来院工作、学习的人员,发生事故时应负责赔偿损失;并由学院向所在单位通报和建议追究相关责任。院内相关接收部门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学院年终绩效考核设立安全奖。安全事故一经查实,视情对有关责任人员扣发一定额度的安全奖,直至扣完;对事故所在部门的安全员酌情扣发一定额度的安全补贴;对责任领导酌情扣发安全奖。日常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问题,对安全责任人员每次扣发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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