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市场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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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
第五章
市场竞争法
【授课内容】 授课内容】 一、市场竞争法的一般问题
二、市场竞争法疑难案例分析 市场竞争法疑难案例分析 三、市场竞争法专题研讨
【重点把握】 重点把握】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的客体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 一般条款的概念
(1)假冒仿冒商业标志行为 概念
假冒商业标志是指直接把他人的商业标志用在自 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仿冒商业标志是仿制或仿用他人 的商业标志。 商业标志:是用来区别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记 号,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商标;商品的名称; 包装、装潢;质量标志;产地标志等。
类别
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 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要件:
☞非周知性或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 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
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够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
企业有名称或者姓名不仅是区别企业及其商品的重要标识,而且反映了 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
质量标志: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 产地: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危害
损害了正当经营者的利益 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规制 将上述行为作为一种不当竞争行为在立法中予以 禁;明确了实施该行为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 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 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 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 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 不正当竞争 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 括以下11种
假冒仿冒商业标志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 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附条件 交易行为 ;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 ;串通招标 投标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
☞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竞争者能正常地发挥其经营能力, 为社会提供货真价 实的服务和商品,有利于社会进步;竞争秩序是整个社会秩 序的一部分,又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健康存 在和发展,直接影响着社会整体秩序的存在和发展。
☞消费者利益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市场竞争的两重性 市场竞争的积极性 市场竞争的消极性: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二)市场竞争法的概念和体系
1、概念 市场竞争法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关系可以分为市场主体之间因竞争活动而形成的 市场竞争关系和国家与竞争者之间因竞争管理活动而 形成的竞争管理关系。 2、体系 竞争法的内容与体系由其调整对象决定,主要包 括两个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2)虚假宣传行为 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 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性 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 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不符 合事实的宣传,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民事责任:损害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合同法》第43条 行政责任: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 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29条
(4)商业诋毁行为 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 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 品声誉。”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 实,对竞争对手的 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进行恶意诋毁 以削弱其竞争能力的行为。 商业信誉 是社会对特定的经营者的信用、商品 质量、价格、服务等的评价; 商品声誉 是社会对特定 商品的性能、品质、功效等的评价。
我国目前的竞争立法: 我国目前的竞争立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垄断法》。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 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诞生于19世纪的欧洲 德国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 正当竞争法》
危害
商业秘密是经营者特有的专有技术,经营诀窍, 它构成了经营者的市场竞争优势,对于经营者的生存 发展,关系重大。侵犯商业秘密不仅侵犯了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权利,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 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美国参议院一份报告指出:“在今天,商业秘密 的价值犹如工厂之于企业的价值一样,盗窃商业秘密 所造成的损害甚至要比纵火者将工厂付之一炬的损害 还要大。”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联系
有着相同的终极目的(促进和维护公平、 自由的竞争机制) 都以调整市场竞争关系、规范市场竞 争行为为内容,同属市场竞争法的范畴
☞区别
二者促进和保护竞争的角度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对那些享有竞争自由的主 反不正当竞争法 体违反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滥用竞争自由损害竞 争对手及其他主体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解决 的是竞争的不正当、不公平与无序等问题,具有直 接的维护竞争道德的意义,有竞争道德法之称。 反垄断法主要对各种排斥与限制竞争、减少与削 反垄断法 弱竞争以及消除竞争的行为规制,解决竞争的不充 分问题,具有直接的维护竞争自由的意义,有竞争 自由法之称。
2、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
企业、经营者的成果 一种抽象的价值(abstrakteWert),例如 “工商业道德”(das Berufsethos des das Gewerbes)
“利益保护说”(Interessenschutz)
☞竞争者的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要保护的对象是竞争者的利 益,具体体现在保护它的劳动成果和活动自由两方 面。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冠以“反不正当竞争法”
名称的专门性法律即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指所有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总称,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外, 还包括国家工商局1993年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 正当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 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6年发布的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它们共同构成了我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 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 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 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商标是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而 使用的标记。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仿冒知名商品
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 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 是该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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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保护 基于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危害的共识,各国都注重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保护方式:
☞通过侵权法和合同法予以保护 ☞通过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进行保护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我国: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第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一种不当竞争行为在立法中予 以禁止。 第二,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广告、播发声明广告等形式,诋毁竞争对手。
☞利用商品的说明书,抬高自己,贬低别人 ☞向业务客户和消费者诋毁竞争对手 ☞唆使他人诋毁竞争对手 ☞组织有关人员以顾客或消费者的名义向相关经
济管理监督部门作虚伪投诉,促使相关部门查处竞争 对手。
规制 ☞将商业诋毁行为作为一种不当竞争行为在立法
中予以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 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 声誉。”
表现 ☞客观上不正确的陈述 ☞一语多义 ☞使用不言而喻的事实 ☞前后联系,引人误解 ☞过度夸张
危害 ☞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诱使其上当受骗,
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骗取了本不应属于他的交易机会,剥夺了本
应属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违反了优胜劣汰的 竞争法则,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规制
将虚假宣传行为作为一种不当竞争行为在立法中 予以禁止 ;明确了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的现实问题,为权利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
☞采取了保密措施:合理即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经营者不得采 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 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诋毁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
《民法通则》第120条 《刑法》第221条
案例分析
北京市普天公司诉北京市中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市普天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简称普天公司) 】 【被告】北京市中北高科机电公司(简称中北公司) 】 案情】 【案情】
普天公司与中北公司均为生产有源音箱的生产厂家,在市场销售过程 中,普天公司使用"狂人"注册商标,中北公司使用"润宝轻骑兵"注册商 标,两公司的产品性能近似,且均在国内市场销售。自1997年7月起,普天 公司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轻骑兵换代产品"的用语,被中北公司诉 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为(1998)海知初字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 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普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 用"轻骑兵换代产品"的用语、在《北京日报》上刊登声明向中北公司赔礼 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均签收了法院的调解书,普天公司亦依约履行了 自己的义务。此后,中北公司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发布消息,称"润宝轻骑兵 打假取得重大突破"、"'狂人'的无耻做法属于欺骗消费者"等;同时中北 公司还将73号案的起诉书、调解书制作成网页,使用超链接技术与上述主页 相链接,时间为自1998年10月20日至1999年1月10日,共计83天。起诉书中 含有未经法院认定的、体现中北公司自身意志的如"被告生产的轻骑兵音箱 为不合格产品"等内容。普天公司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危害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誉经济,经营者“无信不 立”“无誉不行”,良好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 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能为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 利益和竞争优势。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会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它违背了公认的商业 道德,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则。
表现形式
☞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比较
一、市场竞争法的一般问题
(一)市场竞争的涵义与特性 (二)市场竞争法的概念和体系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四)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市场竞争的涵义与特性 1、市场竞争的涵义 市场竞争一般是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 市场经营活动中,为获取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地 位,实现收益最大化而进行的相互争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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