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患者体内的钢板断裂,医院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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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体内断裂检察监督获赔

钢板体内断裂检察监督获赔

的 锦 旗 。 何 跃 走 进 民 行 科 办 公 室 ,紧 紧握 住 检 察 干警 的手说 :
了切 开 复位 内固 定手 术 ,用 钢 板 2 0 年 2 ,春 意 盎 然 ,可 对左 胫腓 骨 进 行 固定 。经 过4 余 04 月 0

“ 谢 你们 给 我讨 回 了公 道 ” 。 感
历 经5 的维 权之 路终 于有果 ,何 年 跃 激动 得泪流 满面 。
场 车 祸让 严 冬 重新 笼 罩 在 云 阳 天 的 治 疗 ,何 跃 于4 日出 院 , 月6 用去 医疗 费2 1 24 元 。 同年7 4 2 .0 月
县 个体户 何跃 身上 。
思 想 、生 活 、工 作 情 况 ,帮助 其
折 处 断 端 对位 、对 线 良好 ,伤 势 行检 验 ,经 医院 、法 院 、检 验单 恢 复 正 常 ,他 心 里 十 分 高 兴 ,又 位 、商 品销 售 商及 何 跃母 亲 几方 安心 回家 养 伤去 了 。 协 商 后 ,确 定 检验 项 目为 “ 化学
殊 不 知 ,不幸 再 次 悄 悄 降 临 成 分 及硬 度 ” 两项 。同 时 ,委托 到何跃 身 上 ,2 0 年 3 l 日,何 重 庆 某 司法 鉴定 中心 对 医院 的 医 05 月 5 跃 到 医 院准 备 取 出 固定 钢 板 ,但 疗 行 为有 无 过错 进 行 鉴定 。检验
医学 透 视 发 现 固 定 钢 板 已 断 裂 , 结 果显 示 ,钢板 检 验项 目符合 国
其 左 腿 胫 腓 骨 仍 是 骨折 。 为 此 ,
何 跃 不 得 不 再 次 进 行 手 术 治疗 ,
家 标 准 ;鉴 定结 果 显 示 ,医院 的
医疗行 为 无 过错 。据此 ,法 院驳

内固定钢板断裂胜诉案例

内固定钢板断裂胜诉案例

内固定钢板断裂胜诉案例今天给您唠个特别的事儿,就是一个内固定钢板断裂然后患者胜诉的案子。

咱先说说这事儿的开头啊。

有个老哥,不小心受了重伤,比如说腿骨折了之类的。

那医生就给他做了手术,在骨头里面安了个内固定的钢板,这就相当于给断了的骨头搭个架子,好让它能好好长起来。

这老哥呢,术后那也是小心翼翼地按照医生说的去养着。

可谁能想到啊,这日子过着过着,突然有一天,那腿又疼得要命。

一检查,好家伙,里面的钢板断裂了。

这可把老哥给坑惨了,本来都在慢慢康复的腿,又得重新遭罪。

老哥心里那叫一个委屈啊,他就寻思着,这钢板怎么就断了呢?是不是质量有问题啊?于是他就开始去了解情况,找证据。

他发现啊,这个钢板的断裂很可能不是因为自己不小心弄的,而是本身就存在一些缺陷。

然后他就去找医院,医院呢,一开始还不太愿意承担责任,觉得可能是老哥自己不小心用力过度啥的。

但是老哥不服气啊,他就找了律师。

这个律师可厉害呢,就像侦探一样,开始调查这个钢板的来源、质量检测报告之类的东西。

律师发现这个钢板的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而且医院在使用这个钢板的时候,可能也没有完全尽到检查的责任。

比如说,要是医院在植入钢板之前仔细检查一下,说不定就能发现这个钢板有点小毛病呢。

接着就是打官司啦。

法庭上,老哥的律师那是据理力争。

把收集到的证据一条一条地摆出来,什么钢板的质量报告有疑点啦,医院的检查流程可能存在漏洞啦。

医院那边呢,虽然也在辩解,但是在这些确凿的证据面前,渐渐就有点招架不住了。

最后啊,法官判决老哥胜诉。

老哥不仅得到了相应的赔偿,用来支付重新治疗的费用,还让医院和生产厂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

这个案例啊,就告诉我们,要是遇到这种因为医疗器械出问题而导致自己受到二次伤害的情况,可不能就这么算了,要勇敢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植入钢板断裂医院拿不出产品合格证

植入钢板断裂医院拿不出产品合格证

手 术 植 入 钢 板 断 裂
据 葛 女 士 介 绍 ,2 0 0 4 年7 月 她 因 车 祸 造 成 左
腿 骨 股 骨 折 , 在 哈 尔 滨 医 科 大 学 第 一 临 床 医 院
( 以 下 简 称 哈 医 大 一 Nhomakorabea院) 住 院治 疗 ,哈 医 大 一 院 为
产 品 的使 用年 限 ,应视 为产 品存 在 质量 缺陷 。
标 注 ;面 层 材 料 9 0 %以上使 用皮 革( 头 层 移 膜 皮
革 除外 ) ,允 许 标 注 “真 皮 ” ; 移 膜 皮 革 、 剖 层 皮革 材 质 应 明确标 注 “ 移膜 ” 、 “ 剖 层 ” 字
样 ;使 用 多 种 成 分 复 合 制 成 的 材 料 , 其 中 皮 革
42
其 做 了 复 位 钢 板 内 固 定 手 术 , 腿 内 植 入 钛 合 金
案例分析
A nl i fenXi
钢 板 。2 0 0 5 年2 月 ,葛女 士 左腿 骨 折处 肿 大 , 到 医 院 检 查 ,发 现 植 入 固 定 骨 折 处 的 钛 合 金 钢
品 。 再 次 , 葛 女 士 体 内 的 钛 合 金 钢 板 在 出 院 后
海1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第 一 分 公 司 也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责 令 停 止 销 售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罚 款
5 0 0 0 0 元 。
品 冒 充 合 格 产 品 ,虚 假 宣传 ,构 成 欺 诈 。
按 照 我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法 院
偿。
昨 天 , 在 法 庭 上 , 纪 梵 希 杭 州 分 公 司 表

医疗纠纷案例1

医疗纠纷案例1

医疗事故案例:案例二:2010年5月,患者陈某因车祸股骨骨折到当地人民医院就诊,接诊骨科医生马某在为患者查体、检查诊断后,决定为其骨折处植入钢板。

手术进行得很顺利,术后陈某恢复良好并可自行走路。

不料,7个月后陈某再次发生骨折入院。

经检查发现,陈某此次骨折部位仍为上次骨折处。

而且,经核对批号后,发现在首次术中使用的金属接骨板合格证上产品名称为“金属接骨板(直型)非加压四肢骨钢板”,该产品的批号一致,也就是说断裂的这块钢板系肱骨加压钢板,本应用在非加压不受重力的肱骨(上肢骨)上,而首诊医生却用在了股骨(下肢骨)上。

陈某认为医生擅自改变钢板的使用部位并造成了伤害,遂将该医院告至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首诊医院擅自改变医械使用部位,导致患者损害的发生,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医方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万元。

点评:本案中,患者钢板断裂导致再次骨折,表面上看涉及医疗产品责任,实际上是骨科医生擅自改变钢板的使用部位,违反医疗常规,属医疗技术责任。

这是因为,钢板本身没有产品缺陷,且产品提供者已经明确说明该产品用于肱骨,但骨科医生却把它用在股骨上,钢板不适当承重而断裂。

众所周知,股骨作为人体承重的下肢骨,显然对钢板的要求不同。

在《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中,规格型号明确有肱骨加压钢板和股骨加压钢板之分,且随钢板孔数不同又分为若干规格,说明在产品设计、制造和指示时,已经考虑到不同部分骨折对钢板的不同要求,从而区分为不同规格型号。

本案中,骨科医生擅自将用于肱骨的加压钢板用在了患者的股骨上,就是没有依照钢板的规格型号进行使用,将原“肱骨加压钢板”错误当作“股骨加压钢板”使用。

因此,钢板骨折是骨科医生的过失引起,即为医疗技术责任。

医疗事故案例:案例一:(告知义务缺陷)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市内一精神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一级护理,并允许其家属陪护。

9月15日,段某转为二级护理,但医院未告知家属仍需陪护。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内固定钢板断裂,医院承担责任吗?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内固定钢板断裂,医院承担责任吗?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内固定钢板断裂,医院承担责任吗?
2011年5月19日,马先生因左胫骨骨折到县医院治疗,县医院给马先生行钢板内固定术后,于2011年6月26日确定以临床治愈,让马某出院。

马先生出院后一个月,到县医院处拍片复查,X线检查报告,钢板断裂,胫骨畸形愈合。

随后马先生向法院起诉县医院使用质量不合格钢板,为马先生实施手术,致马某胫骨畸形愈,给马先生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县医院辩称,本案不是医疗损害赔偿,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应当追加产品销售者和生产者作为本案被告。

经查,县医院是在非正规厂家购进的钢板。

那么,马先生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评析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评析本案认为:这是一起医疗过错赔偿案件。

被告县医院在非正规厂家购进钢板,明知钢板质量没有保障,而仍使用其为原告手术,终致钢板断裂,给原告造成损害。

被告的过失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以本案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为由,要求追加产品销售者和生产者为本案被告,于法无据。

被告医院本身就是销售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意见(试行)153条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法》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原告作为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县医院赔偿原告马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4.8万元。

内固定钢板断裂致医疗纠纷2例

内固定钢板断裂致医疗纠纷2例

内固定钢板断裂致医疗纠纷2例施亚锦;马双;李永宏【期刊名称】《法医学杂志》【年(卷),期】2013(029)004【总页数】2页(P305-306)【关键词】法医学;内固定器;医疗纠纷【作者】施亚锦;马双;李永宏【作者单位】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福建福州350005;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福建福州350005;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福建福州350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41.1 案例1郭某,女,77岁,某年3月5日因摔伤致左股骨髁间粉碎性骨折,次日在某市医院行“左股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国产锁定钢板+钢丝内固定术+人工骨植骨术”。

同年9月发现内固定钢板断裂,遂到另一家医院治疗,经行“切开取钢板+复位锁定钢板内固定+取左侧髂骨植骨术”治疗后,术后骨折愈合。

患方认为内固定物断裂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首家医院手术不当造成的,医院存在过错,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鉴定意见:本例采用的锁定钢板具有稳定作用强、创伤小但操作难度大的特点。

经测量X线片,股骨骨折处直径3cm,内固定钢板长15cm,已达5倍的要求。

骨折断端基本达到解剖复位,但医方在粉碎性骨折间隙处,即钢板断裂处附近加了一枚螺钉,该螺钉并未起到加固作用,反而将骨折处应力转移至内固定钢板上,且因螺丝嵌入骨折断端,不利于骨折愈合,导致内固定钢板长期负荷过大,终因金属疲劳而发生断裂。

同时,患者年龄较大,局部血液循环差,愈合能力较差,存在影响骨折愈合的自身因素。

综合分析,患者内固定钢板断裂的主要原因是医方在固定方法和植骨材料的选择上存在不足,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2 案例2林某,男,45岁,2007年2月1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侧髌骨、股骨下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在某市第一医院行“右侧髌骨、股骨远端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见右侧髌骨、股骨髁间及髁上粉碎性骨折,骨质缺损较多,遂用动力髁钢板内固定及同种异体骨植骨。

民事案例分析:术后三年固定物断在体内 肇事医院赔偿4万元

民事案例分析:术后三年固定物断在体内 肇事医院赔偿4万元

[案情介绍]
吴某于2007年7月15日因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入住睢宁县某医院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2009年5月11日,因左肱骨骨折术后骨不连再次入住该医院,并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2010年1月5日至另外一家医院复查,发现内固定物断裂,吴某无奈于2010年11月1日入住河北省任丘市人民医院行切开断裂内固定物取出及植骨内定术,并为此花费19916.24元。

吴某多次与就诊的睢宁县某医院协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答复,遂起诉要求肇事医院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后在法庭主持的调解下,睢宁县某医院愿意赔偿吴某各项损失4万元,吴某也表示愿意放弃其他要求。

[相关法规]。

张明然:医疗钢板三断谁之过

张明然:医疗钢板三断谁之过
拿 不 出钢 板 和 外 固定 架 的 合 格 证 明 材 料 ,
通常医嘱为患肢不能过早负重 ) 钢 ; 胡茂堂: 这个我 刚才 已经说了, 医院已 医嘱 ( 定会承担 的。
是 否存 在缺 陷。 生 钢 板 断裂 后 , 者 应 及 发 患
维普资讯
CON M E S’ GH S SU R RI T
张明然 :医疗钢板三断谁之过
次交通事 故后 的3 次手术 ,不但 没有让 山东滨州 的消费者 张明然病 情有所 好转 ,反 而使 他承受 了更 多的疼痛 。他身 上的医疗钢板 连续3 次断裂 ,难道是偶然 的?生活 带给他 的磨难反而 让他更加坚强 ,张 明然踏上 了艰 辛维权 路 。
( 《 中国质 量万里行》 如果钢板等医疗 :
北京一位不愿透 露姓名的骨科 医师告 以下3 个方面原 因: 患者 术后是否严格遵守
植入体内的钢板 发生断裂主要 有 局反映了自己的遭 遇 , 求做 医疗 事故 鉴 器械的质量没有问题 , 么是否说明医院的 诉 记者, 要 那 定。同时他要求博兴 县第二医院提 供手术 医生在手术中有操作不 当 的地 方? 中所用钢板和外固定架 的合格证明材料, 但

◎ 本刊记者 辛 国奇
消费者投诉 :医疗钢板三次断裂
山东滨 州 的张 明然 怎 么也 想 不 到, 2 0 年开始 的一场噩梦会一直缠绕 自己到 04
现在。
2 0 年 , 明 然 在 一 次 偶 发 的 交 通事 04 张
故中大腿骨折, 手术8 个月后, 体内作为助疗 器械的钢板却突然断裂。 此后, 意想不到的 事情接二连三。 张明然发 生车 祸后 , 被送 往山东滨州 博兴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医治, 医生诊断其
呢?

体内钢钉断裂起诉 患者举证不足败诉

体内钢钉断裂起诉 患者举证不足败诉

体内钢钉断裂起诉患者举证不足败诉作者:杨维松来源:《祝您健康》2006年第07期江苏省镇江市的姜先生因手术后体内钢钉断裂,起诉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索赔,法院日前审结该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认为姜先生术后体内的钢钉断裂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原告姜先生败诉。

索赔不成,姜先生还要负担1493元的案件受理费和一笔数字不小的律师代理费。

不幸患者:车祸骨折,术后钢钉断裂姜先生今年63岁,是镇江市某机关的退休干部。

2001年8月19日,姜先生因车祸到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下骨折(粉碎性)。

姜先生遂人住该院骨科治疗。

9月4日,该院使用武进第三医疗器械厂生产的伽马型带锁髓内钉,对姜先生进行了“右股骨近端7钉内固定术”。

术后1周复查:股骨上段骨折,断端向内移位,经开放内固定术后,对位对线尚可。

2002年3月15日,姜先生复查X线片示:右股骨上段骨折内固定术后,颈干角缩小,沈通氏线欠连续,有骨痂生成;内固定钉已进入髋关节间隙。

门诊医生建议取钉,同时,该院骨科医生亦要求姜先生人院取钉,但姜先生未遵从医生上述医嘱。

2004年10月13日,姜先生骑摩托车摔倒受伤,人住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石膏外固定等治疗。

11月30日,姜先生在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检查发现,植入的钢钉已经断裂。

12月21日住院,人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后再骨折伴内固定断裂。

医院于12月29日对姜先生进行了“取出固定7钉、骨折复位、Richards钉内固定、自体骨植骨术”。

患者起诉:钢钉存在质量问题2005年5月23日,姜先生向法院起诉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索赔,称其于2001年8月19日因摔伤在被告处手术治疗,体内植入钢钉。

出院后经复查,未见异常。

但2004年11月30日在被告处检查发现,植入的钢钉已经断裂,后原告到被告处进行手术治疗取出了断裂钢钉。

认为被告植入的钢钉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579.99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钢板断裂赔偿标准(一)

钢板断裂赔偿标准(一)

钢板断裂赔偿标准(一)钢板断裂赔偿标准钢板断裂是工业生产和建筑领域常见的问题。

当钢板发生断裂时,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

因此,制定合理的钢板断裂赔偿标准非常重要。

什么是钢板断裂赔偿标准钢板断裂赔偿标准是指在钢板断裂事件发生后,赔偿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赔偿范围。

这些标准通常由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规章制定,旨在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钢板断裂赔偿标准的内容通常情况下,钢板断裂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责任人钢板断裂赔偿责任人通常是使用和维护钢板设备的企业或个人。

他们应当对钢板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严格检查,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确保钢板使用期间不会发生断裂事故。

2. 赔偿范围钢板断裂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等。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设备损失、生产停工损失、公共设施损失、环境损失等。

•其他赔偿:如精神损失赔偿等。

3. 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是衡量赔偿金额的重要指标。

通常情况下,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规定执行。

同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案件的量化衡量和定量评估。

4. 赔偿程序赔偿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规定执行。

赔偿双方应当遵守相关程序,合理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合理制定钢板断裂赔偿标准的意义制定科学合理的钢板断裂赔偿标准,不但可以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质量控制。

同时,通过不断完善钢板断裂赔偿标准,可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提升,推进行业的快速发展。

钢板断裂赔偿标准的不足虽然钢板断裂赔偿标准制定旨在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其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1. 赔偿金额的不确定性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可能使得赔偿金额不够合理,进而无法满足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2. 赔偿程序的过程繁琐赔偿程序的过程过于繁琐可能会使得赔偿的时间过长,从而影响受损方的利益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3. 难以界定责任和过错程度钢板断裂事故的责任和过错程度往往难以界定,有时可能导致双方难以达成赔偿协议。

胡二学、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二学、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二学、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5【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77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军勇【审理法官】侯军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二学;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当事人】胡二学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当事人-个人】胡二学【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张红瑞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张军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赵元慧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红瑞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张军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赵元慧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红瑞张军赵元慧【代理律所】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二学【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本院观点】胡二学以九八八医院为其进行内固定手术后钢板断裂为由要求九八八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双方在诊疗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胡二学以九八八医院为其进行内固定手术后钢板断裂为由要求九八八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双方在诊疗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胡二学可以证明其出院后内固定钢板发生断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其要求九八八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仍应当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胡二学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九八八医院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且九八八医院亦已提供胡二学的病历资料及内固定钢板合格证等证据证明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故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胡二学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手术后植入的钢板离奇断裂 缺陷产品致人身损害

手术后植入的钢板离奇断裂 缺陷产品致人身损害

龙源期刊网 手术后植入的钢板离奇断裂缺陷产品致人身损害
作者:佳木京执
来源:《保健与生活》2006年第02期
手术后植入的钢板离奇断裂
今年23岁的扬中市八桥乡农民晓燕在2002年4月18日因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人住镇江某医院治疗,同月20日镇江某医院对晓燕实施了手术,为其植入由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镇江某公司销售的金属钢板,同年5月11日晓燕出院。

2003年5月,晓燕感觉腿部疼痛,于5月13日再次人住镇江某医院,经拍片检查发现,为晓燕植入的金属钢板断裂,5月15日镇江某医院为晓燕实施取钢板、植骨融合术,至6月5日晓燕出院,共花去住院费6256.86元。

缺陷产品致人身损害
嗣后,晓燕因与镇江某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2004年2月以镇江某医院使用了不合格产品为由向京口法院起诉,要求镇江某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8502.36元。

法院审理中,法院依镇江某医院申请依法追加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和经销商镇江某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庭上,被告镇江某医院辩称,晓燕诉状中称医院使用了不合格产品并非事实,医院在为晓燕植入钢板以及诊疗过程中无任何过错,请求驳回晓燕的诉讼请求。

被告镇江某公司辩称,该公司是销售企业,只能对所销售产品的生产厂家的生产职能和生产资质进行审核,只要生产厂家具有资质,本公司就销售其产品,所以该公司的销售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辩称,该公司的产品经过国家检测中心认定,所生产的产品是合格的,不应承担责任。

2004年,根据三家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对镇江某医院为原告植入的金属钢板进行了检验,因所检验产品已被使用,仅能检验。

[转载]钢板断裂多常见鉴定医方负次责

[转载]钢板断裂多常见鉴定医方负次责

[转载]钢板断裂多常见鉴定医⽅负次责原⽂地址:钢板断裂多常见鉴定医⽅负次责作者:钢板断裂多常见 鉴定医⽅负次责导读⼀名企业职⼯⼿臂被卷⼊机器,严重轧伤。

送⼊医院后进⾏急诊⼿术,术后半年发现植⼊体内的钢板断裂,到上级医院重新做置换⼿术。

出院后患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医⽅承担钢板断裂的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三次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最后以医⽅承担次要责任调解结案。

诊疗概况患者,男,32岁。

2012年3⽉19⽇,患者因“机器轧伤致右前臂肿痛、流⾎,畸形活动2⼩时”⼊住某医院。

X⽚检查⽰:右尺桡⾻中下段⾻折,断端成⾓畸形明显。

查体:体温36.8、脉搏90次/分、呼吸20次/分、⾎压178/120mmHg,右前臂肿胀明显,前臂背侧见14cm×6cm创⾯,⼤量肌群外露及断裂,创⼝出⾎多,污染严重,⾻折端外露,拇指背伸及⼩指背伸功能受限。

⼊院诊断:右前臂卷轧伤:1.右尺桡⾻开放性⾻折;2.右前臂伸肌群断裂;3.右前臂软组织严重挫裂伤;4.⾼⾎压病。

在完成相关检查后,患者于当⽇⾏右前臂清创、尺桡⾻复位内固定、诸肌群修补、⾎管神经探查术、VSD闭式负压引流术,术后予抗感染、⽌⾎、退肿等治疗。

3⽉22⽇,再次⾏清创、VSD闭式负压引流术。

3⽉26⽇,⾏右前臂VSD拆除、清创、取⼤腿植⽪术。

4⽉2⽇,患者出院,嘱门诊定期复查1个⽉,右前臂⽯膏托外固定4—6周。

6⽉18⽇复查,X⽚提⽰⾻折端吸收不愈合,予观察保守治疗。

9⽉5⽇复查,X⽚显⽰钢板断裂。

9⽉15⽇,患者因“右尺桡⾻⾻折术后五⽉余,发现钢板断裂⼗余天”转上级某医院,⼊院诊断:右侧尺桡⾻⾻折术后;尺⾻钢板断裂;⾻不愈合。

9⽉17⽇,患者在全⿇状况下进⾏右尺⾻陈旧性⾻折内固定拆除、取髂⾻指⾻、切复内固定术,于9⽉26⽇出院。

医患争议焦点患⽅意见:医⽅⼿术操作过程不符合规范,钢板螺丝定位不准导致钢板受⼒不均匀;⽯膏固定于前臂时间过短,未起到辅助制动作⽤;医⽅未告知患⽅选择进⼝钢板或国产钢板,直接使⽤国产钢板,侵犯知情权、选择权,亦未告知患⽅钢板有断裂风险,且选择的钢板不当,导致钢板断裂、⼿部功能受损;植⾻告知不到位。

骨折钢板断裂怎么鉴定医疗事故

骨折钢板断裂怎么鉴定医疗事故

⾻折钢板断裂怎么鉴定医疗事故有些患者在医院治疗疾病的时候,反⽽引起了⾻折钢板断裂的问题,导致⾃⼰的病情更加严重。

于是患者就会认为⾃⼰遇到的事情属于医疗事故,想要先进⾏鉴定。

那么,⾻折钢板断裂怎么鉴定医疗事故?店铺⼩编给出下⾯意见。

⼀、⾻折钢板断裂怎么鉴定医疗事故发⽣医疗纠纷后,经⾏政调解⾏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1、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2、提出申请鉴定⽅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3、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4、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起30⽇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起⼗五⽇内,向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卫⽣⾏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医疗过失⾏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当事⼈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要准备什么材料当事⼈应当⾃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起10⽇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被申请⼈还应当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陈述及答辩,通知之⽇按当事⼈签收通知书之⽇计算。

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的病历资料由患者提供,患者死亡的,由法定代理⼈提供,但急危患者的抢救病历资料除外。

关于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陈述及答辩,是指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的被申请⼈收到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通知及申请⼈的申请书副本的,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鉴定请求,进⾏陈述和辩驳的书状。

骨折后内固定钢板断裂不排除质量缺陷,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骨折后内固定钢板断裂不排除质量缺陷,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骨折后内固定钢板断裂不排除质量缺陷,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本文主旨】骨折后,患者常需接受内固定手术(多种治疗方式之一),术中需要植入接骨钢板、螺钉等医疗器械,若内固定器材断裂,若无法排除质量缺陷,医方应承担一定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09年10月6日,鲁甲因交通事故被送往乙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髌骨粉碎性骨折”。

入院后急诊全麻下行“切开复位左股骨、髌骨内固定术+植人工骨术+左膝探查术”,植入接骨钢板。

2011年4月28日,鲁甲在检查时发现内固定钢板断裂,于2011年6月7日进入丙医院治疗,于2011年6月13日在该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骨不连内固定取出+病灶清除+髓内钉内固定术。

2014年8月28日, X线片显示,鲁甲术后左下肢较右下肢短缩6cm。

经一审法院委托,某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一份,鉴定认为,乙医院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鲁甲对此不服,申请就医疗过错再次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就鲁甲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重新鉴定,残疾等级综合评定为七级,建议误工损失日360日、护理期限150日、营养期限120日,后续医疗费为8000元左右或以实际支出为准。

鲁甲、乙医院曾就涉案钢板表面质量、抗疲劳、抗弯曲及抗拉强度等物理质量委托鉴定,受托公司以缺少必要的产品信息退回鉴定。

乙医院提供有涉案钢板的合格证。

鲁甲提起诉讼称:鲁甲因交通事故受伤在乙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内固定钢板断裂,钢板存在质量缺陷,造成鲁甲伤残,乙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医院在一审中辩称:本案医疗纠纷已经某市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显示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乙医院作为钢板的买受方,已经提供合格证以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对产品尽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请求驳回鲁甲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鲁甲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髌骨粉碎性骨折而在乙医院治疗,虽某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乙医院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因乙医院提供的内固定钢板断裂,致使鲁甲另行内固定取出术,给鲁甲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乙医院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钢板断裂赔偿标准

钢板断裂赔偿标准

钢板断裂赔偿标准钢板断裂赔偿标准是指在钢板使用过程中发生断裂导致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钢板广泛应用于建筑、制造业、汽车工业等领域,而钢板断裂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因此,制定钢板断裂赔偿标准旨在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钢板断裂赔偿标准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权责明确:钢板制造商、经销商、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方在钢板使用环节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需要明确规定。

例如,在钢板制造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断裂的责任应由制造商承担。

2. 赔偿范围: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等方面。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钢板本身的价值、修复或更换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断裂导致的生产停工、业务中断等损失;人身伤害赔偿应根据受害者的伤势程度、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综合考虑。

3. 赔偿计算方法:赔偿计算方法应基于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可以参考市场价格、损失评估专家意见等。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赔偿计算指南,以提供给相关方参考和使用。

4. 证明责任:受损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钢板断裂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可以通过相关技术报告、鉴定机构的意见以及其他证据来支持。

5. 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指在一次事故中,责任方需要承担的最大赔偿金额。

赔偿限额的设定应考虑到受损方的实际损失、行业标准以及国家法律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钢板断裂赔偿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应该考虑到实际情况和法律环境的要求。

此外,加强对钢板质量监管、提高制造工艺和质量标准以及加强用户的安全意识和使用规范也是预防钢板断裂事故的重要措施。

钢一年后开裂赔偿案例

钢一年后开裂赔偿案例

钢一年后开裂赔偿案例患者杨某因为右股骨远端骨折住院进行手术,并被植入钢板,不料钢板却在其出院一年后发生断裂,造成杨某9级伤残。

杨某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案经两审,日前,法院终审判令被告医院对于杨某的损失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其3.2万余元。

2006年11月,杨某因右股骨远端骨折住进了本市某医院进行治疗。

治疗期间,医生为杨某实施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植入纯钛材料钢板制成的内固定物。

1个月后,杨某出院。

不料,出院一年后,杨某发现体内的钢板断裂。

2007年11月,杨某回到该医院进行复查,病例中显示:手术后回老家山东,钢板断裂,但始终未能来院复查。

后来复查显示,杨某右股骨下钢板断裂,对位稍差,骨折仍未完全愈合。

之后,杨某在山东老家的医院进行了钢板、钢钉取出术,并住院治疗。

此后,杨某与医院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杨某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医院赔偿相应损失。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经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杨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杨某右下肢功能为9级伤残。

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断裂的钢板是否存在治疗缺陷、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原告的伤残后果与断裂钢板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关于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为了三个焦点。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费用4.6万余元,被告医院赔偿其中的70%。

一审宣判后,被告医院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医院手术治疗杨某右股骨远端骨折,植入钢板,医院并未明确告知杨某钢板存在断裂可能,无论杨某是否复查,医院必须对钢板安全性承担责任。

医院主张钢板断裂系杨某过早负重所致,对此并未提出任何证据,故认定钢板断裂系质量问题,由此给杨某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发现钢板断裂以后,没有及时复查、治疗,对于其肢体伤残的后果也有一定过错。

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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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患者体内的钢板断裂,医院的赔偿责任
案例:
陈某于2011年12月28日因摔伤致左上臂肿痛、畸形就诊于A 医院处,诊断其为左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发性外伤,行切复内固定术+人工骨折植入术。

病例显示:A医院为陈某左侧肱骨干骨折使用的金属接骨板为无锡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8孔。

陈某于2012年1月14日出院,复查X线片示左肱骨骨折术后,对位对线良好。

病例记载“术后两月之间复查显示内固定位置良好,后一直未予复查”。

2013年6月12日陈某因“左侧肱骨骨干骨折术后内固定断裂”就诊于安徽省立医院,2013年6月13日X线片提示左肱骨中段陈旧性骨折,内固定10孔钢板在位,钢板断裂,左肱骨骨干骨折术后骨不连。

2013年6月28日,陈某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31083.05元。

2014年5月22日,安徽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医学鉴定意见:患者陈某左肱骨骨折内固定钢板断裂,与A医院医疗行为有关,为患者陈某使用内固定钢板无合格证,使用医疗器械存在缺陷,A医院医疗行为违法相关规定,存在医疗过错;2015年1月28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作出医学鉴定意见:难以排除A医院在为陈某的诊疗过程中,采用内固定不确切,未进行有效的内固定,履行注意义务不充分,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该诊疗过程行为与陈某左侧肱骨干骨折术后骨不连,内固定断裂的损
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在56%—70%之间为宜;A医院的病例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过错。

2015年6月10日,经鉴定:被鉴定人陈某因摔伤致左肱骨中段骨折,现遗有左肩、左肘关节活动受限,造成左上肢功能丧失程度达百分之十以上,属X(十)级伤残。

律师分析:
A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但要保证自身诊疗行为没有过错,还要证明其提供的医疗器械不存在质量缺陷。

而是否属于缺陷产品,不仅取决于产品是否符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强制性规定,还要看是否存在潜在的不合格危险。

本案中,A医院提供的钢板在植入陈某体内发生断裂,使用期限远未达到A医院医院在出院遗嘱上载明的时间,且A医院提供的钢板合格证标明的是八孔而植入陈某体内的钢板是十孔,两者不符,A医院显然存在过错。

作为植入患者体内的钢板,其质量要求远要高于其他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

A医院未提供因陈某自己过错而造成钢板断裂的相关证据,应视为其提供的钢板质量存在质量缺陷,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A医院诊疗过错行为与陈某左侧肱骨干骨折术后骨不连,内固定断裂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在56%—70%之间为宜。

根据鉴定意见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可以酌定医疗过错行为与陈某损害后果之参与度。

并计算陈某因医疗损害的各项损失,根据确定的医疗过错行为与陈某损害后果之参与度,判定
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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